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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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河北省政府制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旨在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河北省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等。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安全生产风险管控1、安全生产风险分类:根据可能产生的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2、风险评估: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可能产生风险的场所、设施、活动等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

3、风险管控措施: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等。

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1、隐患排查: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隐患整改:对排查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3、整改监督: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隐患整改情况的监督,对未按期整改的单位进行督办,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五、总结《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的制定与实施,为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总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强化了安全生产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管与督查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承担人、分管承担人、其他承担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承担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与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与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2—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根据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与督查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责任制,及时、有效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全体职工的生产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定期进行辨识,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隐患即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因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者失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为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公司成立如下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组员:各科室负责人、各基层单位(包括维抢修中心)负责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科,张恒洋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第四条总经理对公司双重预防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落实双重预防体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制度并保障有效运行;(四)组织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并负责最高等级风险管控;(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六)将双重预防体系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七)保障双重预防体系运行所需资金和人力资源;(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防控制度(5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防控制度(5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防控制度一、概述安全生产是每个企业的重要任务,对于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以及防控安全风险,每个企业都应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防控制度,以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可靠进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目的和内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排查内容包括劳动过程中的物理、化学、生物和人为因素等各个层面。

例如,设备设施的缺陷、操作规程的不完善、人员操作不规范等。

2.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经验总结和方法通过总结以往经验,可以找到安全隐患排查的重点和方法。

可以采取定期巡查、定期检测、定期培训等方法来识别潜在隐患。

3.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责任与流程明确安全隐患排查的责任人和流程,建立相关的监察机构和责任人,确保隐患排查工作的高效进行。

4.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信息登记和报告规定安全隐患排查的信息登记和报告程序,及时记录隐患的种类、级别、处理情况等信息,并向上级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5.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整改和跟踪确保排查出的隐患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对已整改的隐患进行跟踪和复查,以确保安全问题的消除。

三、安全风险防控制度1. 安全风险评估与识别针对企业的生产活动,通过对各类危险源进行评估和识别,确定潜在的安全风险。

例如,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

2. 安全风险管理措施结合评估和识别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人员培训、设备维护、模拟演练等,以提升防控能力。

3. 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制定安全风险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逃生路线、应急物资储备等,以应对突发事件。

4. 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监测与更新对已实施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更新和改进,以适应生产活动的不断变化。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防控制度(6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防控制度(6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风险防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公司实际,全面体现预防为主的思想,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持续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特别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隐患与安全风险的区别,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安全风险是指某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组合,它是通过评估手段进行分级管控,使生产经营活动中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

第三条各单位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监控责任制。

第四条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

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时整改或预控,使隐患整改和风险预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第五条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制度;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估、分级、分责、监控、预警、预报制度。

第六条对于新开工工程、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新生产线的投入或生产安全环境有变化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或未对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第七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风险预控应做到使安全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的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风险不把握不生产。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预控职责第八条公司及各所属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责任主体。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风险,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所有部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针对性。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安全风险是指可能引发事故、损害生产设备、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或财产损失的隐患。

第五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科学决策、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第六条安全风险应当按照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

第七条针对各种安全风险,本单位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明确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第八条高风险的安全风险,应当着重加强管控,建立专门的风险应对措施,并建立应急预案。

第九条中风险的安全风险,应当加强监管,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提前发现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第十条低风险的安全风险,应当建立健全的常规巡查制度,确保风险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的综合评估分析,根据分级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管控方案,确保风险控制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重要环节,本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治理应当贯穿于全员,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各自责任,推进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四条隐患的排查工作应当以安全为重,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全面开展隐患排查。

第十五条隐患整改工作应当抓紧抓好,确保整改措施到位、有效、可追溯,并及时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针对隐患的整改,应当建立台账,并定期进行汇总,报告给上级领导部门,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和效果。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七条指导思想。

本单位应当建立以安全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形成全员重视安全、预防为主的文化氛围。

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管理规定一、总体要求坚持“全员参与、全方位辨识评估、全覆盖隐患排查、全过程管控”的原则,全面推行双重预防管理体制,通过工艺严防、设备严控、人员严管、过程严治,推动安全生产源头管控,推动安全生产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转变,从事后的调查处理向事前的预防、源头治理转变,从注重隐患排查治理向以针对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管控为主的系统治理转变,全面提升本质安全、员工行为安全、公共场所安全防控水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以基础建设高质量推动安全发展高质量,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稳定。

二、组织领导公司成立双重预防体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双重预防体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职责分工(一)领导小组职责1.健全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运行管理机构,协调所需资金,配置相关技术管理人员。

2.组织各部门单位按照要求参加理论知识培训,研究确定公司双重预防体系运行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相应规章制度。

3.定期组织检查分析双重预防体系落实运行情况,评估风险管控效果,完善风险管控措施,督促双重预防体系工作深入推进。

4.每月底组织职能部门和各单位召开双重预防体系运行工作协调会议,协调解决体系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月度工作考核,每年底对双重预防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系统性评估或更新。

6.按照规定要求每月向分管业务处室、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等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1.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双重预防体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双重预防体系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制定双重预防体系管理工作制度、体系标准、考核办法。

2.每季度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每年底组织各战线(专业)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室、所属单位进行双重预防体系效果评价分析,组织完善双重预防体系各项工作。

3.发生重大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风险排查辨识,制订完善落实相应的双重预防管控措施。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1. 前言安全生产是企业必须遵循的重要法律法规,也是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无论是在生产、运输、储存等方面,都存在着各种风险和隐患。

为了保障员工和企业生产安全,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规定,为企业建立全面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提供指导,确保企业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2.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规定2.1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是安全生产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为建立全面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必须对各项生产活动进行全面、准确的风险评估。

具体实施过程中,首先需全面梳理企业所有生产活动,对各项生产活动进行分析、评估,明确其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并落实到位。

2.2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企业制定出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方案,确保在各个环节中,能够对风险进行全面、有效的管控。

方案内容应包括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和预警机制,以及相关责任人、时间安排和经费预算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此外,企业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方案内容,不断优化管控措施。

2.3 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对保障生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此,企业必须对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全面、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此外,企业还要对安全设施和设备建立档案,对其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检查内容、时间、结果等,并及时对问题进行处理,确保设施和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3. 隐患治理规定隐患是事故的前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隐患。

企业必须制定隐患治理规定,对各类隐患进行识别和治理。

3.1 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是隐患治理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企业应该制定详细的隐患排查方案,全面排查生产、生活和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潜在风险和隐患。

在排查过程中,企业应该明确隐患排查部门、排查时间、排查范围和排查方法等信息,进行全面的排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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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与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与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得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就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得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她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得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得教育与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与作业环境得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得相关知识与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得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得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应当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涉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得相关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提供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服务得,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得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相关工作,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与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得管理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法律、法规、规章与相关知识得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公众得安全生产风险与事故隐患防范意识。

第二章风险因素辨识管控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风险管控职责:(一)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等内容得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二)根据生产组织、工艺等行业特点,逐级编制并发布风险分布图;(三)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计等环节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得安全操作规程;(四)建立危险作业、动能隔离上锁挂牌、风险岗位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五)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安排专门课时对风险辨识方法与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培训;(六)定期评估分析与改进有关管理制度,并告知从业人员;(七)其她风险管控职责。

第九条风险因素辨识分为全面辨识与专项辨识。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年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本规定施行满三年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与危险物品得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辨识;其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辨识。

在生产经营环节或者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者推广应用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辨识,并根据辨识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层次逐级划分与确定风险因素评估单元,并根据评估得目标、范围、专业技术力量等客观情况,选择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得风险辨识方法。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全面辨识:(一)生产工艺与生产技术;(二)普通设备设施与特种设备,能源隔离、机械防护等涉及安全生产得设备设施及其检验检测情况;(三)建筑物、构筑物、易燃易爆与有毒有害生产经营环境,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相邻得环境、场所与气象条件;(四)从业人员得健康状况、安全防护与安全作业行为;(五)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得制定与落实情况;(六)其她可能产生风险得因素。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艺与生产技术,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风险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将辨识出得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与低四个等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注。

对重大危险源、极易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得风险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与管控人员。

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得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在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使用新设备、变更工艺技术过程中,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对相应得风险重新进行辨识、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与管控方案得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得班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或者交接班时,应当进行风险确认与风险管控措施预知、设备设施检查等安全确认,并及时排除新产生得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对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得事项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

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得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

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得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与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与应急措施等内容得公示牌(板)。

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得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检查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得落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应当包括排查得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与人员、排查责任部门与责任人、排查时间等内容;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与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与专项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应当开展专项排查:(一)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得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得;(二)设备设施、工艺、技术、生产经营条件、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得;(三)停工停产后需要复工复产得;(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得;(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得;(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对安全生产构成威胁得。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因素开展隐患排查:(一)从业人员就是否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与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得行为;(二)生产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就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标准要求;(三)就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强制性标准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其她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得因素。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行业得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隐患等级确定为一般隐患与重大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得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

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得隐患清单;(二)治理得标准要求;(三)治理得方法与措施;(四)经费与物资得落实;(五)负责治理得机构、人员与工时安排;(六)治理得时限要求;(七)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八)复查工作要求与安排;(九)其她需要明确得事项。

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实施前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具体负责整改人员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与其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发布各自监管、主管行业领域得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或者指引,每两年修订一次。

制定指导手册或者指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与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得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得自辨自控、隐患得自查自改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通过强化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实现数据共享、动态监管。

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时,应当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与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重点检查风险得辨识、分级与管控以及隐患得排查、分级与治理等内容。

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其中,对发现得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得决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应当建立重大隐患督办制度,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治、案件查办、违法企业处罚与追责问责等清单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隐患得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与整改难易程度、治理方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报告。

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行政决定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得,降低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购买服务、邀请专业技术人员与专家等方式,广泛听取对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得意见与建议,改进工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得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得罚款:(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得;(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得;(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得;(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得;(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得;(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得;(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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