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相关问题答疑(二)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相关问题答疑(二)五、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养老、失业保险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六、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七、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问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培训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竞争能力。
对参加全国统一组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地方用人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提供就业培训信息,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就业培训院校或承训单位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11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国阅〔1994〕42号纪要确定的对军品和军队企业继续给予减免流转税照顾的原则精神,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
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附件军队系统企业免税申请认定表┏━━━━━┯━┯━┯━┯━┯━┯━┯━┯━┯━┯━┯━┯━┯━┯━┯━┓┃纳税人│││││││││││││││┃┃登记证号│││││││││││││││┃┗━━━━━┷━┷━┷━┷━┷━┷━┷━┷━┷━┷━┷━┷━┷━┷━┷━┛纳税人名称申请时间:┏━━━━┯━━━━━━━━━━━━┯━━━━┯━━━━━━━━━━━━┓┃经营地址││经济性质│┃┠────┼────────────┼────┼────────────┨┃法人代表││经营方式│┃┠────┼────────────┼────┴─┬──────────┨┃主管部门││申请免税项目│┃┠────┴────────────┴──────┴──────────┨┃纳税人申请简要说明:┃┃┃┃(公章)┃┃年月日┃┠───────────────────────────────────┨┃县、市(区)国税局机关审核意见:┃┃┃┃(公章)┃┃年月日┃┠─────────────────┬─────────────────┨┃市、州局意见:│省局意见:┃┃│┃┃(公章)│(公章)┃┃年月日│年月日┃┗━━━━━━━━━━━━━━━━━┷━━━━━━━━━━━━━━━━━┛注:此表一式四份,企业、县(区)、市(州)、省局各一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2004]93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06.09
【实施日期】200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地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精神,现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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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军队转业干部,税收政策问题,自主择业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企﹝2004﹞482号
【发文日期】2004-10-10
【实施时间】2004-10-10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下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606号),后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发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1093号)。
针对执行中区县局、分局反映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补充通知如下: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无论其户籍是否在京,均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出具户籍所在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证明。
涉及军队的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税政解析税政类涉军税收政策是指涉及军队、军转干部、随军家属和退 役复员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它对加强国防建设和人民军队 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现行的税种中,涉及军队、军 转干部、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的税费有13个。
一、涉及军队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定,涉及军队的税收优惠政 策基本都是法定的,具体内容如下:(一) 基本优惠。
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减免,主要 包括:1.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 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2.车船税。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车船税法实施条 例》第八条规定,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 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 照的车船。
3.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 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 地使用税;自用的土地,是指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 地。
5.耕地占用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军 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 征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 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 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 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6.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法》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军队、武 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免征吨税。
同时,第十条 第二款还规定,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船舶,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退役士兵、军转干部择业税收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军转干部择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重庆晨报作者:时间:2011-12-02 01:01:55
1.问: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问: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责任编辑:黄丽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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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
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四月九日——结束——。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标 签】自主择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颁布单位】其他部委【文 号】国转联﹝2001﹞8号【发文日期】2001-08-24【实施时间】2001-08-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从今年起,将有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构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他们退役金的核拨与发放、住房补贴与医疗保障、择业指导与就业培训、随调随迁家属安置与子女入学等问题的解决。
要积极探索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办法。
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为推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的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现将《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总政治部编制,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同时下达,一经下达,不再变动。
二、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问题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拨,年终进行决算。
其中,第一年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依据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提供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职务等级和经费标准等情况,向财政部有关部门提出预算;以后年度的经费,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上报的经费需求计划汇总编制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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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税﹝2003﹞26号
【发文日期】2003-04-09
【实施时间】2003-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