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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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不断地演变,1980—1993年间采用了三种财政承包的财政体制。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这一改革显著提高了中央政府利用税收和支出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

但它也存在着不足和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起源和背景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主线是“搞活、放权”。

以财政包干为核心的财政管理体制集中反映了这段时期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

这种包干的财政体制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经济性,增加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透明度,扩大了地方财政自主权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自主权。

我国经济的空前发展和沿海地区的迅速崛起无不受惠于这种体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包干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表现是:1、地方政府控制了有效税率和税基。

一是地方政府利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税收减免来调节其实际税收努力。

从名义上讲,几乎所有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均由中央决定。

但在承包制下,地方政府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上缴指标,其各种减免税的行为基本上不受任何约束。

二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渠道多元化,并有自主权。

由于预算外收入既不需与中央分享,又不受中央控制,于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收费和基金增加预算外收入。

从1978年至1991年,地方预算外收入与地方预算内收入的比例由0.66:1上升到了0.84:1。

1993年一些地区的企业要向各级地方政府缴纳上百种的税费,实际税收负担达90%以上。

2、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按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收入,而企业利润仍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为保护所属企业多收入多上缴,必然对外封锁市场,排斥外地产品流入,阻碍本地原材料外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造成人为的体制性“诸侯经济”。

3、国家财力趋于分散,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下降。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制度安排不规范,地方组织预算内收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藏富于民”。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

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内容我国的分税制改革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的改革。

在改革之前,中央政府负责征收大部分税收,并通过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地方政府。

而在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会更加合理、公平。

分税制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增强地方政府自主权。

改革后,地方政府有更多的权力可以自主决定税收政策,并享有税源的保护。

中央政府会根据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合理划分税收收入,使地方政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自主调控财政。

2. 调整税收划分比例。

改革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划分比重会有所调整。

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征收与维持国家基本支出相关的税收,如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资源税等。

而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地方经济建设、社会事务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征收。

3. 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分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增强全国统一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改革后,中央政府有更多的经济收入,可以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有助于维持国家的基本运转。

地方政府则可以依靠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和税收征收来稳定地方财政,推动地方经济的持续增长。

4. 建立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分税制改革还包括建立一个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保障财政收入较少的地区的基本财政需求。

这样可以有效解决地区之间的财政差距,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公平性。

5. 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体化。

改革后,各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的特色和优势,进行经济发展的有针对性政策制定。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经济发展的整体效益,促进各地区的协同发展,实现国家经济的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

分税制改革的实施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改善地区财政结构、增强地方政府自治权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如财政收入预算难以平衡、税收逃避问题等。

因此,需要政府在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需要广大市民和企业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共同推动分税制改革的进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税收分成一、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分享收入比例分享。

1、增值税:中央地方按75%与25%2、营业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中央地方按60%与40%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个人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外,其余中央地方按60%与40%比例分享。

5、资源税:除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之外,全部归地方。

6、城建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6%、其他全部印花税,归地方。

8、教育费附加:归地方。

据了解,对于所得税地方分享40%的部分,天津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和天津市(包括滨海新区)的按照12%和88%分享,中新生态城按照100%享有。

地方税收明细一、营业税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3、金融保险业 : 5,4、邮电通信业 : 3,5、文化体育业 :3,6、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7、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11/6页8、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9、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二、城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

1.财权、财力在各级政府间的分配程度,直接关系到中央、地方政府各自利益的满足程度。

2.总体上说,中央与地方在财权的分配上是存在着一定矛盾的。

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我国的“分税制”上。

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后,名义上是实行“分税制”,但实际上,真正的“分税制”是税种分开,地方政府有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中央政府有中央政府的主体税种,地方立法机构有地方税种的立法权。

而我国的税种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这就决定了税收的绝大部分利益都归集到了中央,对地方来说有点不公,有可能会降低地方政府进行税收征管的积极性。

3. 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入分布情况在中国,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

例如增值税地方分享25%,中央分享75%,证券交易税地方分享20%,中央分享80%;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被充实为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小税种,以及不含银行总行、铁道部门、各保险总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

由上可见,中央与地方各自的职责和提高征收效率的原则是分配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的主要原因。

4.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划分情况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等。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部分武警经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价格补贴支出等。

关于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引言我国的分税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税收收入的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我国分税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将分析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中央财政收入过高,地方财力不足我国分税制存在的首要问题是中央财政收入过高,地方财力不足。

按照目前的税收分配比例,中央政府可以获得大量的税收收入,而地方政府的财力相对较弱。

这种不平衡的财力分配导致了地方政府缺乏足够的财力来承担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

对策一:调整税收分配比例为了解决中央财政收入过高、地方财力不足的问题,可以适度调整税收分配比例,增加地方政府的财力。

可以考虑将部分税收收入从中央转移到地方,以提高地方政府的财政自主权和发展能力。

对策二: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能力除了调整税收分配比例,还可以通过加强地方税收征管能力来提高地方财政收入。

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地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力度,提高税收征收效率,确保税收收入的合理获取。

问题二:财政分权不明确、协调性不强我国分税制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财政权力分散、分权不明确、协调性不强。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财政支出等方面存在着各自独立运作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财政分权不明确、财政运作效率不高。

对策一:建立财政协调机制为了加强财政分权的协调性,可以建立一个有效的财政协调机制。

该机制应该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代表,定期会商税收分配、财政支出等事项,协调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促进财政的合理分权和协调运作。

对策二:加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除了建立财政协调机制,还应加强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通过改革财政编制制度、完善财政预算制度等措施,加强对财政运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资源的分配效率和使用效益。

问题三:税收逃避和避税现象严重我国分税制存在的第三个问题是税收逃避和避税现象严重。

CPA考试《税法》中央、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分钱)

CPA考试《税法》中央、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分钱)
①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缴纳部分
②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缴纳部分
√(其余部分)
11.车辆购置税

12.耕地占用税

13.烟叶税

14.船舶吨税

15.房产税

16.车船税

17.印花税
√(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
18.契税
5.环境保护税

6.土地增值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所得税 ☆
①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缴纳部分
②各银行总行、海洋石油公司缴纳部分
√(其余部分):60%
√(其余部分):40%
9.个人所得税 ☆
? 除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60%
除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40%
10.城市维护建设税 ☆
CPA考试《税法》
中央、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分钱)
税种
收入划分
中央收入
地税收入
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中央享有部分
地方享有部分
1.增值税 ☆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
增值税(其余部分):50%
增值税(其余部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
2.消费税
√(含进口合计海关代征消费税)
3.关税

4.资源税 ☆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
√(其余部分)

归纳:
1、中央收入(5项):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印花税。
2、地方收入(8项):环境保护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

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

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
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是指国家税收的划分和分配以及中央和地
方各级财政权责的明确和协调。

这种财政体制的实施能够充分发挥
中央和地方各自的优势,提高财政权责的有效性和透明度,促进经
济和社会的发展。

下面,本文将对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进行详细的
阐述。

一、分税制的基本概念及原则
分税制是指国家税收的划分和分配以及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权
责的明确和协调。

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是:
1.中央地方分权,各级财政独立:中央和地方应当根据各自的
权责范围,在税收、财政和经济等方面实行分权管理,提高财政管
理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2.权责相符,分配合理:中央和地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财政收入和支出要保持平衡,重要投资项目要有中央财政支持,符
合分税制原则的地方税收返还制度要全面实施。

3.公开透明,监督制约:对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财政管理进行
公开透明的监督制约,加强财务监管,防范腐败和浪费,保障国家
和人民的利益。

二、分税制的税种和主要税收收入
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税种划分和收入分配如下:。

2017年营改增后税率及地方中央分配比例

2017年营改增后税率及地方中央分配比例

2017年营改增后税率及地方中央分配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营改增之前)
营改增新分配办法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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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收的中央和地方分配比例情况详解
中央独立税:消费税、关税、进口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社会保障税。

省级独立税:营业税。

县级独立税:物业税、车船使用税、遗产与赠与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

中央、省级、县级共享税具体税种和分成比例见表2。

经过以上调整,中央政府收入占税收总额的55%—60%左右,省级政府收入在22%左右,县级政府收入在20%左右。

一、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1、增值税(除进口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按中央60%,地方40%分配。

4、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其余部分按中央60%,地方40%分配。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归地方
省以下各级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并没有全面推行较为彻底的分税制,全国呈现多样化特征。

具体划分方式有:(1)按照企业的隶属确定税收归属。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企业所得税,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是按照这种方式确定其归属的。

(2)按照纳税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或行业性质,划分收入归属。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营业税,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把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划作省级收入,而把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行业的营业税作为地、市、县等层级地方政府的收入。

(3)按照某种比例对某些税种进行分享。

相当部分省、市、自治区都把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等税基较小、税额不大的税种,在省级政府与其下的各个层级地方政府之间进行比例分享。

(4)对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25%部分,部分省、市、自治区将其全部划归地、市、县级政府,部分地区则实行了某种形式的共享税划分方式。

(5)部分省、市、自治区仍然沿用分成或包干的旧体制,把部分税种确定为调剂收入,根据其辖区内各个地区的贫富程度的差别,分别确定不同的分享比例或分享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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