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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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

浅谈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不断地演变,1980—1993年间采用了三种财政承包的财政体制。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在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这一改革显著提高了中央政府利用税收和支出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

但它也存在着不足和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起源和背景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主线是“搞活、放权”。

以财政包干为核心的财政管理体制集中反映了这段时期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

这种包干的财政体制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经济性,增加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的透明度,扩大了地方财政自主权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自主权。

我国经济的空前发展和沿海地区的迅速崛起无不受惠于这种体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包干体制的弊端日益显现,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表现是:1、地方政府控制了有效税率和税基。

一是地方政府利用合法的和不合法的税收减免来调节其实际税收努力。

从名义上讲,几乎所有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均由中央决定。

但在承包制下,地方政府只要完成了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上缴指标,其各种减免税的行为基本上不受任何约束。

二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渠道多元化,并有自主权。

由于预算外收入既不需与中央分享,又不受中央控制,于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收费和基金增加预算外收入。

从1978年至1991年,地方预算外收入与地方预算内收入的比例由0.66:1上升到了0.84:1。

1993年一些地区的企业要向各级地方政府缴纳上百种的税费,实际税收负担达90%以上。

2、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按企业隶属关系来划分收入,而企业利润仍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为保护所属企业多收入多上缴,必然对外封锁市场,排斥外地产品流入,阻碍本地原材料外流,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造成人为的体制性“诸侯经济”。

3、国家财力趋于分散,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下降。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制度安排不规范,地方组织预算内收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藏富于民”。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比例税收分成一、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分享收入比例分享。

1、增值税:中央地方按75%与25%2、营业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中央地方按60%与40%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个人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外,其余中央地方按60%与40%比例分享。

5、资源税:除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之外,全部归地方。

6、城建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外,其余部分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6%、其他全部印花税,归地方。

8、教育费附加:归地方。

据了解,对于所得税地方分享40%的部分,天津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和天津市(包括滨海新区)的按照12%和88%分享,中新生态城按照100%享有。

地方税收明细一、营业税1、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2、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3、金融保险业 : 5,4、邮电通信业 : 3,5、文化体育业 :3,6、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7、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11/6页8、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9、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二、城建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简述分税的基本内容

简述分税的基本内容

简述分税的基本内容
分税是指国家对各级地方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税收收入的制度。

分税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种:分税指的是中央政府将一部分税种的税收收入分配给
地方政府。

税种通常包括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等。

2.分配比例:分税的核心是确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
收分配比例。

这个比例一般由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来规定,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和政治因素进行调整。

3.分配方式:分税可以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包括按比例分配、按收入分配、按预算分配等。

不同的分配方式可以根据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和税收贡献进行灵活调整。

4.管理机构:为了实现分税制度,国家通常设立税务机构来负
责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税收征管、税收核算和税收统计等工作。

分税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同时,分税也可以实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均衡,保证公共财政可持续发展。

然而,分税也可能引发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矛盾和地方政府的财政依赖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来进行合理的税收分配。

2017年营改增后税率及地方中央分配比例

2017年营改增后税率及地方中央分配比例

2017年营改增后税率及地方中央分配比例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营改增之前)
营改增新分配办法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中央返还和地方上缴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

(三)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

(四)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五)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六)中央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主要用于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我国分税制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分工和协作关系。

它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

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税收权限的划分。

我国分税制首先体现在税收权限的划分上。

根据宪法规定和税法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享有一定的税收权力。

中央政府主要征收的税种有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而地方政府主要征收的税种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二、税收收入的划分。

我国分税制其次体现在税收收入的划分上。

根据税法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享有一定比例的税收收入。

中央政府征收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国防、外交、中央行政机构等方面的支出,而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三、税收政策的制定。

我国分税制还体现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各有一定的自主权。

中央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以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以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四、税收征管的协调。

我国分税制还体现在税收征管的协调上。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征管方面各有一定的职责和权力。

中央政府负责统一的税收征管,地方政府负责地方的税收征管。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税收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

综上所述,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权限的划分、税收收入的划分、税收政策的制定、税收征管的协调。

这种分税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财政收支平衡,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什么是分税制

什么是分税制

在目前我国的分税制体系下:1、中央税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2、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其中共享划分比例:增值税:国家75%、地方2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缴纳部分归国家,其余归地方企业所得税(含外资):铁道部、各银行总行、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国家,其余部分国家60%、地方40%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他归地方。

个人所得税:储蓄利息税归国家,其余部分国家60%、地方40%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国家、其余部分的比例分成同企业所得税相同城建税:同营业税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94%归国家,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3、地方税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

什么是分税制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来源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实行分税制,要求按照税种实现“三分”:即分权、分税、分管。

所以,分税制实质上就是为了有效的处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和财权关系,通过划分税权,将税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有时还有共享税)两大税类进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

体现范围实行分税制后,税种和各税种形成的税收收入分别按照立法、管理和使用支配权,形成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其中:中央税是指税种的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中央政府的一类税收,地方税是指立法权、课税权和税款的使用权归属于地方政府的一类税收。

税款收入按照管理体制分别入库,分别支配,分别管理。

中央税归中央政府管理和支配,地方税归地方政府管理的支配。

在税收实践中,某些税种的收入并不一定完全归属于中央或地方政府,而且按照一定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收入共享,从而出现共享税类。

各类税收中央地方分成表

各类税收中央地方分成表

土地增值税 (地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 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增值额 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的;一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详见备 注)
_
30%
45%
12.5%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 为40%;超过100%、未超过15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15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 12.5% 率为60%;(扣除项目主要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 产开发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在实际增收过程中现南通地区采用3%征 收率预征,项目结束后进行汇算清缴。 A大城市1.5元—30元;B中城市1.2—24元;C小城市0.9—18元;D县城、建制镇、工 矿区0.6元至12元。港闸区范围内土地使用税标准按地段由原来的1元/平方米和1.5 元/平方米提高为3元/平方米和5元/平方米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税种
增值税 (国税)
征收范围
纳税义务人
税率
税收分成 中 省 市 区 开
75% 5%
备注
一切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 务的单位;凡从事销售或进口货物、提 、修理修配劳务 供应税劳务的个人
基本税率为17%
低税率为13%:①粮食、食用植物油,②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 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 (整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如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 13.75% 3.125% 3.125% 品)、金属矿采选产品(指有色和黑色采选的原矿,选矿和煤炭)、非金属矿采选 产品。(对农产品按13%征收是指初级产品。例如,水果征13%,而水果罐头要按17% 征。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为1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地方财政收入的构成

地方财政收入的构成

三、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结构
“五五”时期财政收入结构
其他
0.7
各项税收 49.2
企业收入 44.1
企业收入 各项税收 其他
三、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结构
我国“九五”时期财政收入结构
其他 8.1
企业亏损补贴
3.2
教育费附加
1.2
税收 93.9 各项税收 教育费附加收入 企业亏损补贴 其他
第二节 地方税收体系
年份 项目 财政收入
绝对数 占财政收入比重(%)
绝对数 占财政收入比重(%) 税收收入
绝对数 占财政收入比重(%)
绝对数 占财政收入比重(%) 非税收入
绝对数 占财政收入比重(%)
绝对数 占财政收入比重(%)
2004年
26396.47 14503.1
54.9 11893.37
45.1 24165.68 14166.09
❖ 而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在过去15年中变化很小,1990年为68% 左右,2004年则微升至75%左右。
❖ 可以看出,通过分税制改革,中央集中了大量的地方财政收入, 这就是分税制所造成的“财权上收”的效应;
❖ 但与此同时,中央和地方的支出划分几乎没有发生显著变化, 即分税制没有根本改变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格局;
专项转移支付 361 375 489 516 889 1360 1648 2237 2435 2425 3423 3517 4412 6898 9967 12579
财力性转移支付 136 191 159 193 209 382 670 1215 1580 1864 2605 3814 5159 7093 8696 11375
❖ 2007年1-11月底,全国土地出让金总价款9130亿元, 同比增长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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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收的中央和地方分配比例情况详解
中央独立税:消费税、关税、进口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社会保障税。

省级独立税:营业税。

县级独立税:物业税、车船使用税、遗产与赠与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

中央、省级、县级共享税具体税种和分成比例见表2。

经过以上调整,中央政府收入占税收总额的55%—60%左右,省级政府收入在22%左右,县级政府收入在20%左右。

一、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1、增值税(除进口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按中央60%,地方40%分配。

4、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其余部分按中央60%,地方40%分配。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归地方。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7、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归地方
省以下各级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并没有全面推行较为彻底的分税制,全国呈现多样化特征。

具体划分方式有:(1)按照企业的隶属确定税收归属。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企业所得税,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是按照这种方式确定其归属的。

(2)按照纳税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或行业性质,划分收入归属。

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营业税,几乎所有的省、市、自治区都把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划作省级收入,而把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等行业的营业税作为地、市、县等层级地方政府的收入。

(3)按照某种比例对某些税种进行分享。

相当部分省、市、自治区都把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等税基较小、税额不大的税种,在省级政府与其下的各个层级地方政府之间进行比例分享。

(4)对于地方分享的增值税25%部分,部分省、市、自治区将其全部划归地、市、县级政府,部分地区则实行了某种形式的共享税划分方式。

(5)部分省、市、自治区仍然沿用分成或包干的旧体制,把部分税种确定为调剂收入,根据其辖区内各个地区的贫富程度的差别,分别确定不同的分享比例或分享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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