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7•【文号】法释〔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1号(2020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3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当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船员服务机构仅代理船员办理相关手续,或者仅为船员提供就业信息,且不属于劳务派遣情形,船员服务机构主张其与船员仅成立居间或委托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船舶所有人未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聘用的船员因工伤亡,船员主张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应予支持。
船舶所有人与船员成立劳动关系的除外。
第五条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无关的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根据船员的申请,就船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裁决先予执行的,移送地方人民法院审查。
船员遇难按劳务合同补偿标准

首先,船员遇难索赔需要明确船员与船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如果船员与船公司是正常劳务合同关系,那么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船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遇难,符合上述条件,即可认定为工伤。
接下来,船员家属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索赔:1.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船员家属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 确认工伤认定结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核,确认船员遇难是否属于工伤。
如认定为工伤,船员家属可继续进行索赔。
3. 计算赔偿金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伤职工的一次性赔偿金:(1)一次性赔偿金=(职工本人工资×工龄×工伤事故发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赔偿系数。
赔偿系数根据不同工种、不同伤残等级而有所不同,具体赔偿系数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附件《工伤事故赔偿系数表》。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职工本人工资×6个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工资×供养亲属人数×赔偿系数。
4. 提交赔偿申请:船员家属向用人单位提交赔偿申请,用人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支付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船员遇难是由于船公司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船员家属还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船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船员遇难按劳务合同补偿标准进行索赔,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伤认定、赔偿金额计算、赔偿申请等步骤进行。
同时,船员家属要充分了解自身权益,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
超过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胜诉权丧失。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天,是指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权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后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生效日为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第十五日的次日,也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胜诉权丧失之日。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提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缺一不可):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内(不含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二、不服或者部分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三、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即仲裁裁决生效日之前)。
由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的关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指具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期限内提起仲裁,否则,依法律规定消灭其中申请仲裁的权利的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指有能力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否则仲裁裁决生效,依法律规定丧失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时效规定。
由此,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必须的前置程序,超过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时效规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丧失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
劳务合同诉讼时效计算方法

劳务合同作为合同法中的一种,其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劳务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如下:一、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劳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二、诉讼时效起算1. 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起算。
例如,如果劳务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 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如果劳务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
3. 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开始起算。
如果劳务合同中附有条件,那么诉讼时效从条件成就时开始计算。
4. 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起算。
如果劳务合同中附有期限,那么诉讼时效从期限到达时开始计算。
5.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如果劳务合同中规定了请求他人不作为的权利,那么诉讼时效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开始计算。
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1.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 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 诉讼时效延长:在诉讼时效期间,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四、特殊情况1. 技术合同争议: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评析

[ 案情]
2 0 1 1 年1 ) 1 1 日,H H 公 司作为 甲方 、G G 公 司作为 乙方签订了 《 船员雇佣协议 》,约定 :甲方雇佣乙方 船员到甲方所属船舶 “ 1 T r ”轮工作 ,甲方支付船员工
资 、管理 费 、上下船 包 干路费 、伙食 费 ,甲方于 次月 的1 0 日前 将 船 员工 资 、管 理费 、上下 船 包干 路费 汇至
一
乙方指 定 的银 行账 户 。伙食 费为 每人 每 天人 民 币 2 O 元 ,由甲方按月直接支付到船 ,集体使用 。2 0 1 1 年 9 月1 日,原告与G G 公 司签订 了 《 船员劳务协议 》, 约定 自愿 以劳务方式接受G G 公司聘用 ,派往H H 公司 为2 0 元/ 天 ,G G 公司负责差旅费。原告依上述协议到
拖欠原告工资9 3 4 5 元 、利息3 2 9 元 、伙食费8 2 元 、路
费2 0 0 元 ,合计 人 民币9 9 5 6 元 。原 告 与二被 告协 商未 果 遂诉 至法 院 。
[ 争议]
原告 认 为 ,2 0 1 0 年9 月4 日其 受雇 于被告 ,开始在 被告 HH 公 司所有 的 “ T T ”轮上 任 水手 职 务 ,约定 月
司之间形成劳务派遣合 同关系,G G 公司为用人单位 , 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付出了劳务,
G G 公司依约亦应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但其 由于实
际用工方的原因而未能依约支付上述款项 ,其行为已 构成违约 ,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H H 公 司作为用工 方未 能依 《 船员雇佣协议 》的约定实际支付相关费 用, 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依照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劳动合 同法 》的相关规定 ,应与G G 公司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 ,依照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海商 五十八条 、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法院判决如下 :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例版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例版案例背景:张是一位船员,他在一家国际航运公司工作。
根据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他将被派遣到一艘国际货轮上工作一年,并获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然而,在工作的前几个月,张遭遇了一系列问题,导致他与公司之间产生了合同纠纷。
案例展开:1.工资问题:张工作了三个月后,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薪资支付给他。
张向公司提出了工资未支付的问题,但公司以船只财务出现问题为由拒绝支付。
他们表示正在解决问题,并承诺尽快支付未付的工资。
2.工作条件问题:在船上工作期间,张发现船只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例如,安全设施缺乏,船只维护不及时等。
他多次向公司反映这些问题,但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这给张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和风险。
3.假期待遇问题:根据劳务合同,张有权享受每年一定的假期。
然而,在船只上工作期间,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休假机会,导致张长时间工作无休。
他感到身心俱疲,但公司始终没有给予充分的休息。
4.合同解除问题:受到上述问题的困扰,张在工作了几个月后,提出解除劳务合同的要求。
然而,公司拒绝接受他的请求,并认为张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他们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直到合同期满。
解决方案:1.合理解决工资问题:张可以通过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未付的工资。
如果公司没有按时支付,他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安全问题的解决:张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详细列举船只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强调这对船员和船只的安全都具有严重影响。
如果公司仍然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张可以向相关的船检部门举报,并要求他们进行检查和处理。
3.休假权益的保障:张可以依据劳务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提出休假申请,并且要求公司提供充足的休假机会。
如果公司未能满足他的要求,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4.合同解除问题: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务合同。
在仲裁过程中,他可以提供上述问题的证据,并强调这些问题给他的工作和生活带来的困扰和风险,以及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劳务合同的时限

一、劳务合同时限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时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劳务合同应当约定合同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2. 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3. 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期限,但合同期限可以延续的劳务合同。
4.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务合同,是指合同约定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的劳务合同。
二、劳务合同时限的确定1. 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时限: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性质确定合同期限。
一般情况下,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时限为6个月以内。
2. 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时限: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合同期限。
如果双方未约定合同期限,则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合同期限可以延续。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务合同时限:合同期限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为依据,具体时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劳务合同时限的变更与终止1. 变更: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时限。
变更后的合同时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2. 终止:劳务合同时限的终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期限届满: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可以协商终止。
(2)一方违约:合同履行期间,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时限终止。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劳动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等。
四、劳务合同时限的注意事项1. 劳务合同时限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2. 在确定劳务合同时限时,应当充分考虑工作性质、工作量和双方实际情况。
3. 劳务合同时限的变更与终止,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4. 劳务合同时限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总之,劳务合同时限的设定对于保障双方权益、规范劳务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在我国航运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船员劳务合同纠纷问题日益凸显。
船员作为海上劳动的重要力量,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成因、典型案例以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成因1. 劳动条件争议船员劳务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休息、加班等劳动条件的约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海上工作环境特殊,船员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休息时间少,加之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劳动条件争议频发。
2. 薪酬支付问题薪酬支付是船员关心的核心问题。
在船员劳务合同中,工资计算标准、支付周期、货币兑换和支付方式等细节常常导致纠纷。
特别是在跨境船运中,货币兑换风险和支付方式不明确,增加了船员权益受损的可能性。
3. 工伤和社会保障问题由于船员工作的危险性,工伤和社会保障问题是船员劳务合同中的一大关切。
合同中关于工伤赔偿、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条款如何执行,常常成为纠纷的原因。
二、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1. 梁某某等诉钻石国际邮轮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梁某某等196名船员因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欠付工资,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拍卖被告所属船舶。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履行船员义务,被告未支付劳动报酬,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 苏松清等诉茂名市中燃船舶运输有限公司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苏松清等七人因被告拖欠其亲属邵福轩的工资,请求法院判令支付船员劳务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 郭永胜与青岛华星船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郭永胜因被告青岛华星船务公司拖欠其船员工资及其他费用,请求法院判令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支付原告应得的船员工资及其他费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应对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船员劳务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船员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为船员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2. 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船员劳务市场的监管,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确保船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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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时效篇一: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意见为保护船员及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上海辖区法院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按照《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精神,结合上海辖区法院审判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案由规定》第七章规定的应由海事法院受理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指船员就在船工作或服务,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之间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
二、一般情况下,上述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间仅为劳务合同关系,且一方为船员、另一方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上款所称船员,包括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和服务的其他人员,如随船医生、厨师等。
三、上述案件当事人争议一般主要涉及的是船员在船工作或服务期间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在船期间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
四、上述案件所指的船舶应符合下列条件:航行于海上或通海水域;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20总吨以上。
五、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同时又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船员为其在船上工作期间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船员同时提出船舶优先权请求的,海事法院可以受理。
海事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中,如船员提出的诉讼请求还包含上述四项请求外的金钱给付请求的,海事法院可一并处理。
但涉及其他劳动权利,应告知其按劳动争议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六、除上述规定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外,其余涉及船员的劳动争议案件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均由基层法院依法受理。
七、船员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受理法院不得以船员享有船舶优先权为由移送海事法院。
八、本意见自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篇二:船员劳务合同法律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船员劳务合同法律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
由于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国际劳工组织(ilo )和国际海事组织(imo)针对船员劳动保护出台了一系列的专门公约,各国也纷纷将船员劳动立法从一般劳动立法中独立出来,制定专门的《船员法》、《船员劳动合同法》或在海商法、航运法中专章详尽规定。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并无《船员法》,《海商法》虽设专章对船员进行规范,但除概念外,并未涉及船员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劳动法》对于在海上生活和工作的船员来说,并不能完全适用;交通部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一些行政规章偏重于船员的行政管理,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
因此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立法的不完善,导致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规范和统一。
国务院新出台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将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船员劳务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船员劳务合同关系的法律性质对于船员劳务合同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的定性,理论上缺乏深入和全面的探讨。
《海商法》将其概括为劳动关系,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称之为船员劳务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和形成的关系,其最明显的两个特点为:第一,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力的使用者,在我国被称为用人单位。
第二,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
劳动关系虽然是由平等的关系建立起来,但一旦建立,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隶属的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
对于劳务关系,国内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普遍认为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务关系,因为两者的主体不同。
即劳动关系的主体不仅具有平等性,更具有从属性。
而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仅具有平等性,没有从属性。
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务关系建立的是民事关系,使用一般民事法律,民法属于私法范畴,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予以平等地保护。
实践中,船员劳务合同存在着两种形式:一种是船员直接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提供劳务,另一种是船员先与船员服务机构订立劳动合同,再由船员服务机构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供应船员的民事合同,船员和船员用人单位间并无合同关系。
对于第一种,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应该没有争议;对于后一种,因为船员与船员服务机构订立的合同中一般约定由船员服务机构安排和指示船员赴船工作,负责管理船员档案及支付工资、安排保险和劳动福利。
因此一般认为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间存在着劳动关系,而船员是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劳务。
由于第二种形式的合同在实践中的普遍存在,使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复杂化,船员用人单位往往借口其与船员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推卸责任,而船员服务机构也通常辩称自己只是提供中介服务,与船员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船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新岀台的《船员条例》则规定了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及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从而大大简化了法律关系,有利于争议的平息和解决。
二、船员劳务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根据《船员条例》,船员劳动合同是指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包括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签订的,在特定的船上,为其提供约定的劳务服务,由船员用人单位给付报酬的合同。
从该定义看出,船员劳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
在我国目前的航运实践中,大量的船员劳务合同通过船员服务机构达成,外派船员必须通过船员服务机构才能到外轮上提供劳务。
因此,船员服务机构充当的是当事人”的角色。
通过船员和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服务机构和船东签订的船员供应合同,船员与船东之间最终实现劳动力的占有和使用权的让渡。
服务机构赚取的除了佣金,还有两份合同所各自约定的船员劳动力的价格差。
对船员来说,能够上哪条船服务,服务多长期限,能获得多少报酬,大都由服务机构决定。
这是由我国船员供给大于国内市场需求,船员机构参与开拓海外劳务市场的现状所决定的,同时,在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的情况下,船员与船员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也有利于船员在国内的各项保险保障和福利待遇等落在实处”。
但是在社会、经济已经取得长足发展的今天,现行的船员劳动中介制度所扮演的角色,已不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
一方面,船员的正当利益受到了不正当的盘剥;另一方面,由于船员劳动中介机构 J手托两家”: 也必会从船东那里谋取利益。
因此,这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引发无穷的劳动争议,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我国船员劳务的输出。
从现行的法律和政策来看,已有的法律不能有效地保护船员利益;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気全由船员雇佣单位承担劳动者的保险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时机已经成熟。
因此,新出台的《船员条例》参考了国际公约和航运发达国家的立法,明确规定了船员服务机构的性质是有偿居间人,其与双方签订是居间合同。
并对船员服务机构的资质做出了要求。
如规定: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并对违反规定的情形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
可见,《船员条例》给予了船员这一特殊群体更加有力的保护,同时法律关系主体也更加明晰。
三、《船员条例》对船员的特殊保护我国是航运大国,水运职工有150万之多。
船员职业具有特殊性。
船员劳动与陆上劳动相比,劳动强度大,体力消耗快速,工作和生活场所同一,工作不稳定,作息时间和劳动量不固定。
因此,我国现行《劳动法》并不适应保护船员的需要。
同时,船员劳务关系亦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劳务关系,船员在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和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伤害补偿方面的要求应当高于普通的劳务提供者。
因此,只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船员劳务关系,对于船员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不利。
根据《海商法》第三章第三十四条规定,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船员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在工资、休息、休假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赋予了船员相比其他工种和行业更多的权利,将极大促进对船员权益的保护。
一是明确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录用的船员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国家规定或者船员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二是明确了船员生活和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要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定期为船员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船员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
三是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权益的保护,指导、参与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船员以个人名义与境外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通知船员工会组织,并可以使用船员工会组织推荐的格式合同。
四是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和报酬,并足额地发放给船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和报酬。
船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期间,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五是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在年休假期间,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平均工资和报酬。
六是规定了船员要求遣返和选择遣返地点的权利。
够上哪条船服务,服务多长期限,能获得多少报酬,大都由服务机构决定。
这是由我国船员供给大于国内市场需求,船员机构参与开拓海外劳务市场的现状所决定的,同时,在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的情况下,船员与船员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也有利于船员在国内的各项保险保障和福利待遇等”落在实处” 但是在社会、经济已经取得长足发展的今天,现行的船员劳动中介制度所扮演的角色,已不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
一方面,船员的正当利益受到了不正当的盘剥;另一方面,由于船员劳动中介机构J手托两家”,也必会从船东那里谋取利益。
因此,这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引发无穷的劳动争议,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我国船员劳务的输出。
从现行的法律和政策来看,已有的法律不能有效地保护船员利益;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完全由船员雇佣单位承担劳动者的保险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时机已经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