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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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一、职业健康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1、公司成立以主管经理为首,行政、人力资源、工会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分公司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3、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4、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因素。

5、经常对职业病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新职工人入职后,应进行健康检查,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

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告知书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告知书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告知书范本一(正式、专业风格):尊敬的建筑施工企业员工:为了确保您的安全与健康,特向您告知职业危害并提供相关防护措施,希望您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及其防护措施。

一、钢筋作业危害:1. 扩张剂、防锈剂、油漆等化学品对皮肤、眼睛等的刺激和损伤;2. 高空作业时钢筋的坠落,对人身安全的威胁;3. 钢筋切割产生的噪音和粉尘对听力和呼吸系统的损害。

二、混凝土作业危害:1. 水泥和石灰对眼睛、皮肤和呼吸系统的刺激;2. 混凝土搅拌时噪音超标导致的听力损害;3. 高空作业时混凝土的坠落,对人身安全的威胁。

三、高处作业危害:1. 墙壁、脚手架等的高空坠落,对人身安全的威胁;2. 高空作业时的晕厥、眩晕、沉迷等身体不适;3. 高处作业工具的滑落和掉落,对人身安全和设备完整性的威胁。

四、机械设备操作危害:1. 机械设备操作时的碾压、夹捏、撕裂等伤害;2. 高速旋转机械设备的飞溅物伤害;3. 电气设备操作不当导致的电击伤害。

五、电气作业危害:1. 电气设备操作不当引发的触电和火灾危险;2. 电器线路过载和短路导致的火灾隐患;3. 高处作业时电线缆的架设不规范带来的安全隐患。

六、防护措施:1. 工人应佩戴防护眼镜、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2. 高处作业使用安全带和防护网等安全设备;3. 机械设备操作应经过专业培训并佩戴好安全帽;4. 电气设备操作应遵循操作规程,设立电气隔离带等安全标识。

请务必遵守职业危害告知内容,全程使用防护措施,确保您的工作环境安全无虞。

附件:1. 职业危害防护设备清单;2. 职业危害告知签字回执。

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职业病防治法:指对职工的职业卫生保护进行的系统的法律规范。

2. 安全生产法:指维护作业场所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的法律规定。

3. 职业病危害有害因素:指在职业活动中可能引起职业病发生的有害因素。

范本二(亲和、易读风格):亲爱的建筑施工企业员工:为确保您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请您仔细阅读本文并遵守职业危害的告知和防护措施。

(完整版)建筑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完整版)建筑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建筑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1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

2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项目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建筑防水、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3 防治方针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各项目部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 职业病危害种类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

建筑物的拆除,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辐射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

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毒物品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5篇)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5篇)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我公司容易导致的职业病一般为: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电焊工尘肺、眼病;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的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高温中暑等,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措施。

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法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获得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依法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

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各在建工程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监督,加强对职工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在各在建工程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人员给予奖励。

各在建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加强职工劳动过程中,为职工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

建筑施工现场预防职业病的技术措施

建筑施工现场预防职业病的技术措施

施工现场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一)防尘技术措施1、水泥除尘措施(1)移动搅拌机除尘,采用通风除尘系统,在混合桶的卸料口安装一个可移动的橡胶盖,在拌筒上方安装吸尘罩。

(2)水泥厂搅拌站除尘,在进料仓上方安装水泥、沙料粉尘除尘器。

(3)高压静电除尘,它应用于在水泥料斗上方安装吸尘盖,吸取悬浮在空气中的尘粒,通过静电处理。

2、锯末除尘措施在每台加工机器的粉尘源上方或侧面安装防尘罩,通过风机作用,将粉尘吸入输送管道,再送到蓄料仓内。

3、金属除尘措施钢、铝门窗的抛光(砂轮打磨)作业中,一般多采用局部通风除尘系统,应在打磨台工人操作的侧方安装吸尘罩,含有金属粉尘的空气通过管道输送到室外,进行静化排放。

(二)防病毒技术措施1、防止铅毒的技术措施:根据国家标准,空气中铅的最大允许浓度为:铅烟0.03mg/m3;铅尘0.05mg/m3;凡超过均应采取防护技术措施。

(1)充电的防毒措施:应使用抽风机或鼓风机清除铅尘、铅烟、铅蒸气抽至室外,进行充电静化处理后,向空中排放,也可设置水池进行净化,蓄集处理铅尘。

(2)消除铅源,以无毒、低毒的物料代替铅丹,是消除铅危害的根本措施,采用塑料管代替铅管,利用JQ-1型常温无渣磷化液代替防锈漆(红丹漆)。

2、防止锰毒的技术措施:国家标准规定,空气中锰的最大允许浓度为0.02mg/m3,凡超标者,均应采取防护措施。

(1)集中的焊接物所或室内焊接物所,应采取机械抽风系统,即在每个焊接操作点上方设置一个烟灰罩,将锰烟吸入管道,经过滤净化后再排放。

(2)分散焊接点,设置移动式锰烟除尘器,在焊接操作人员上方随时设置防尘罩,并在焊接过程中吸收锰尘。

(3)现场焊接作业场狭小、流动频繁,每次焊接作业时间短,难于装置排毒设备,操作时应选择逆风方向。

(4)在气柜、球罐、搅拌筒内等密闭场所内焊接,极易发生锰急性中毒,应采用临时监护抽风措施,降低锰烟尘浓度,尽量减少操作员接触锰粉尘的时间。

(5)加强个人防护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建筑施工企业作为一种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其工作环境常常存在着诸多的职业危害因素。

针对这些危害因素,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治措施,以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筑施工企业常见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防治措施。

一、噪声危害防治措施建筑施工现场常常伴随着机械设备的噪音、工人的喧嚣声等,这些噪声不仅影响施工人员的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对员工的听力健康造成不可忽视的危害。

为了预防和减少噪声危害,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采取以下防治措施:1. 使用低噪音设备:选择具有低噪音设计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减少噪音源的产生。

2. 隔离噪音源:通过设置隔音墙、隔音窗等隔离措施,将噪音源与工人隔离开来,降低噪音对员工的影响。

3. 提供个人防护用品:为工人提供合适的耳塞、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噪音对听力造成的损害。

二、粉尘危害防治措施建筑施工过程中,常常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其中包括石材、水泥、木材等物质的粉尘。

这些粉尘对呼吸系统和肺部健康造成重大危害。

针对粉尘危害,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以下防治措施:1. 加强通风设施:保证施工现场的通风良好,通过设置风扇、排气管道等设施,及时将施工现场产生的粉尘排放到室外,减少粉尘对工人的危害。

2. 使用湿式施工方法:湿式施工能够有效地减少粉尘的产生,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尽量采用湿式施工方法,控制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3. 提供个人防护用品:为工人提供防尘口罩、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减少粉尘对工人呼吸系统的直接接触。

三、高处坠落危害防治措施建筑施工过程中,高空作业是一项非常常见的工作任务。

然而,高处作业存在着极大的坠落风险,一旦发生坠落事故,将对工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为了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采取以下防治措施:1. 设置安全护栏:在施工现场高空处设置牢固的护栏,防止工人意外坠落。

2. 提供安全带和安全绳:为高空作业的工人提供合适的安全带和安全绳,并确保正确佩戴和使用。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范文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范文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范文1. 前言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职业病预防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制定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的相关内容。

2. 目的建立健全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降低职业病发生率,确保建筑施工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3. 体检与筛查3.1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对所有员工进行入职体检和定期体检。

3.2 针对特殊岗位和作业环境,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筛查,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

4. 岗前培训与教育4.1 对所有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包括职业病防护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必要的危险品知识等。

4.2 对特殊岗位员工进行专门技能培训,提高其岗位操作技能和职业病防控能力。

5. 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5.1 全面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

5.2 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减少危害源对员工的影响。

6. 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的供应与管理6.1 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程度,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

6.2 保证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的完好、正常运转,及时更换损坏的个人防护用品。

7. 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7.1 根据工作场所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和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如通风系统、排尘设备等。

7.2 定期检修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其正常工作。

8. 病例报告与处理8.1 对职业病疑似病例进行及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8.2 对已经确诊的职业病病例,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开展职业病事故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9. 职业病宣传教育9.1 定期组织职业病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

9.2 在建筑工地设置职业病预防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10. 处罚与奖励机制10.1 对违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0.2 对在职业病防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

建筑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建筑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建筑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建筑工程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工人们可能会接触到各种有害物质,同时还必须经受长时间的体力劳动。

因此,在建筑工程中,病危害防治措施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1.防止粉尘危害:建筑工程中常常会产生大量的粉尘,特别是在砂石搬运、水泥混合和墙体打磨等环节。

为了降低粉尘危害,应该使用湿法作业和吸尘器等措施来控制粉尘扬散。

2.防止化学物质危害: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化学物质可能对工人的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为了防止这些危害,应该使用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和面罩等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工作场所通风良好。

3.防止噪音危害:建筑工地通常会有非常高的噪音水平,这可能对工人的听力健康造成潜在的影响。

为了防止噪音危害,应该使用耳塞或耳罩等个人防护装备,并尽量采用噪音隔离措施和减少噪音源的强度。

4.防止体力劳动危害:建筑工程对工人的体力要求非常高,特别是在搬运重物和长时间站立等工作环节。

为了防止体力劳动危害,应该合理分配工作任务,进行适度的休息和体力训练。

5.防止高温危害:在夏季或高温环境下工作可能会导致中暑和热衰竭等情况。

为了防止高温危害,应该提供充足的饮用水和休息时间,并采取防晒措施,如佩戴帽子、涂抹防晒霜等。

6.防止坠落危害:建筑工作通常需要在高处进行,这可能导致工人从高处坠落。

为了防止坠落危害,应该安装安全护栏和防护网,并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带等。

7.防止电气危害:在建筑工地上使用电力设备可能引发电气危害,如电击和火灾。

为了防止电气危害,应该确保电力设备的良好维护和使用,并遵循相关电安全操作规程。

除了以上提到的措施之外,建筑工程中还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受伤工人提供及时的急救救治。

此外,鼓励工人参与职业危害防护培训,提高他们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并学习正确的防护方法和应急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在建筑工程中,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可或缺。

通过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可以降低工人受伤和患病的风险,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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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警示标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特制定本制度:一、公司成立以生产主管经理为首,行政部、生产部、医务室、总工会和各子公司生产厂相关领导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子公司、部门、车间设立以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部门的安全员为职业卫生的专(兼)职监督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本公司、本岗位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因素,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性。

四、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因素。

五、经常对职业病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

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 当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承担责任。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七条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管理第八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

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企业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各企业的安全(环保)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十条在将医疗卫生机构交地方的过程中,企业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专职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企业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

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治理费、职业病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章职业病前期预防第十六条企业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评价等档案。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二十条建立职业病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严重职业病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第四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第二十四条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

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第三十条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一条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二条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五章作业场所管理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

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

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

第三十八条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三十九条企业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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