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建筑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建筑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在建筑企业中,职业危害一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建筑工人在工作中,容易遭受到各种职业病的威胁,包括尘肺病、聋哑病、职业性皮肤病等等。
因此,建筑企业应该采取措施来防止这些职业病的发生。
尘肺病防治尘肺病是一种由于长期吸入含尘颗粒物空气引起的职业性疾病,建筑工人长期在建筑工地,会吸入大量的尘埃,导致尘肺病的发生。
因此,建筑企业必须采取以下措施来防治尘肺病:1.减少尘埃的产生:确保工程现场的卫生状况,保持现场的清洁,降低尘埃的产生。
2.提高暴露控制的水平:建筑企业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尘埃监测,并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口罩、试呼器等等,让建筑工人的暴露控制在下降的趋势。
3.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筑企业需要定期检查员工的职业病,尘肺病患者也应及时进行康复治疗。
聋哑病防治在建筑企业中,噪声是一种职业危害,长时间的噪声暴露会引起聋哑病。
建筑企业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防治聋哑病:1.降低噪声源的整体噪音强度:建筑企业应采用隔音和降噪措施,降低工作噪声的产生。
2.采用个人防护用品:建筑工人应该配戴耳塞或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有效降低噪声暴露的强度。
3.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防护意识:建筑企业应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和安全培训,让员工意识到噪声对身体的危害。
职业性皮肤病防治建筑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常常需要接触水泥、石膏、石灰等化学制品,这些化学制品会对皮肤造成损害,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发生。
建筑企业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防止职业性皮肤病的出现:1.采用防护措施:员工需要穿上工装,戴上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从而防止直接接触到化学物质。
2.皮肤保护:建筑企业应该提供合适的洗涤剂和护肤剂,以保护员工的皮肤免受化学品刺激。
3.教育员工:建筑企业应该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让建筑工人更好地认识职业病的危害,从而采取更好的预防措施。
结论建筑企业需要做好职业健康防护工作,与此同时,员工也需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才能够建立更好的职业健康保护系统。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一、职业健康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1、公司成立以主管经理为首,行政、人力资源、工会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分公司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3、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4、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因素。
5、经常对职业病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新职工人入职后,应进行健康检查,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
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建筑工地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建筑工地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背景建筑工地是一个充满危险的工作环境,工人们常常面临各种职业危害。
为了保护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采取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至关重要。
目标本文旨在介绍一些常见的建筑工地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以帮助工地管理者和工人们更好地预防和应对危险。
措施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工地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 安全培训:所有工人应接受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对工地危险的识别和应对方法的培训。
培训应定期进行,并确保工人了解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
2. 个人防护装备:工人在工地上必须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防护手套和安全鞋等。
管理者应提供这些装备,并确保工人正确使用。
3. 排除危险物质:工地上常存在各种有害物质,如尘埃、有毒气体和化学品等。
管理者应采取措施,如及时清理、通风和使用合适的防护设施,以减少工人接触这些危险物质的风险。
4. 安全设施:建筑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警示标志、消防设备和紧急疏散通道等。
这些设施应保持良好状态,并随时能够发挥作用。
5. 作业管理:建筑工地作业应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包括工作任务的合理安排、人员配备的合理比例、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等。
管理者应定期检查和评估作业过程,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
6. 安全监督:建筑工地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岗位,负责对工地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工地管理者需要密切配合和支持监督人员的工作,确保工地的安全管理得到有效执行。
结论对建筑工地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是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的关键。
通过适当的安全培训、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危险物质的排除、安全设施的配备、作业管理的规范和安全监督的加强,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建筑工地职业危害的风险。
请注意,以上措施仅供参考,具体的防治措施应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实施。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范本一: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一:前言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工人的职业健康与安全,避免职业危害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套全面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供建筑施工企业参考使用。
二:基本原则在职业危害防治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预防优先:优先采取措施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确保工人的职业安全;2. 综合治理:通过综合治理手段,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3. 依法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确保职业危害防治的合法性和可行性;4. 全员参与:建筑施工企业的全体工人应共同参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形成共同合力。
三:职业危害分类及防治措施1. 物理因素1.1 噪声- 确定噪声源,采取隔声措施;- 提供个体防护设备,如耳塞等;- 控制工人的暴露时间,定期进行听力检测。
1.2 振动- 选用低振动设备;- 提供防振手套、防振鞋等个体防护装备; -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
2. 化学因素2.1 有害气体- 进行空气流通,保持良好的通风;- 设置适当的排气系统;- 提供个体防护装备,如防毒面具。
2.2 有害粉尘- 使用封闭式施工设备;- 进行湿式作业,避免粉尘扬散;- 加强工地清洁管理。
3. 生物因素3.1 病原体- 做好动物防护工作,防止病原体传播;- 提供个体防护装备,如口罩、手套等。
4. 人因因素4.1 劳动强度-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作息;- 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设备;- 加强工人培训,提高工作技能。
4.2 职业病防治- 定期进行职业病筛查;- 对患有职业病的工人给予合理安排和保护。
4.3 心理健康- 关注工人的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 增加工友间的互动和沟通。
四: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记录表2. 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材3. 相关法律法规注释:1. 建筑施工企业:指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包括建筑施工承包商和建筑材料供应商等。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5篇)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我公司容易导致的职业病一般为: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电焊工尘肺、眼病;直接操作振动机械引起的手臂振动病;油漆工、粉刷工接触有机材料散发的不良气体引起的中毒;接触噪声引起的职业性耳聋;长期超时、超强度地工作,精神长期过度紧张造成相应职业病;高温中暑等,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措施。
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依法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职工获得相应的职业卫生保护,依法为职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
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各在建工程职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监督,加强对职工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在各在建工程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人员给予奖励。
各在建工程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加强职工劳动过程中,为职工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一、接触各种粉尘,引起的尘肺病预防控制措施: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加强水泥等易扬尘的材料的存放处、使用处的扬尘防护,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在易扬尘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2、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相关岗位的持证上岗,给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扬尘防护口罩,杜绝施工操作人员的超时工作。
3、检查措施:在检查项目工程安全的同时,检查工人作业场所的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个人扬尘防护措施的落实,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导施工作业人员减少扬尘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电焊工尘肺、眼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为电焊工提供通风良好的操作空间。
建筑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建筑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建筑行业是一个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工人们的身体很容易受到各种职业危害的侵害,如噪音、粉尘、高处作业等。
因此,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身体健康,建筑企业应当采取一系列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噪音危害及其防控措施建筑施工现场常常伴随着机器设备的轰鸣声和工人的大声喊叫声,造成噪音污染对工人的听力以及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防止噪音危害,建筑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善用隔声材料。
工作场所周围可以设置隔声板或其他的吸声材料,减少声音的传播范围。
2. 使用防噪音耳塞。
对于噪音比较大的作业区域,需要给工人提供一些防噪音的设备。
3. 合理安排作业时间。
尽量安排噪音作业时间在非工作时间段,减少噪音污染。
二、粉尘危害及其防控措施由于建筑施工材料的不同,会产生不同程度的粉尘,粉尘会对工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如:呼吸系统疾病等。
对于粉尘危害问题,建筑企业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给工人提供防护用品。
如: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2. 加强施工现场的卫生。
3. 做好通风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的空气质量,尽量减少室内空气中的粉尘。
三、高处作业危害及其防控措施高处施工作业会面临更大的安全隐患,如:坠落、碰撞等。
为了保护施工工人的安全,建筑企业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打造安全稳定的高空作业平台。
2. 对交叉施工的空中作业进行防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保护。
3. 工人使用安全带。
以上三个方面是建筑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重点,建筑企业还应该对其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护教育,让员工自发地意识到职业危害的存在及可能带来的威胁性,从而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建筑施工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建筑施工的职业危害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存在许多有害因素。
因此,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
一、预防职业中毒的措施1、加强管理。
领导重视,建立防毒组织机构,抓好防毒工作。
2、遵守相关法规,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和工业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针对企业实际搞好防治工作。
3、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开展认证工作,对施工产生的“三废”和噪音按规定排放,有处理措施,监测手段,杜绝污染。
4、改革施工工艺,采用无毒或低毒的新工艺,新材料替代有毒、高毒作业方式,防止职业中毒发生。
5、积极采用低毒无毒环保产品,不使用国家、行业明令禁止的含毒产品。
6、加强作业通风,改善作业环境,减少有害残留,减少环境和空气污染。
7、进入通风很差或长期封闭的罐、窖井、窑池、管道、舱室、矿井、地下室,应先有检测或安全防护措施。
8、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进行岗前安全和卫生知识教育。
9、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严防错误操作。
10、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建立作业互控、互保机制,编制现场应急救援预案。
二、防暑降温措施1、合理安排劳动时间,采用小换班制度,调整作业时间。
2、改革工艺,改善作业条件尽量减少露天作业。
3、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按季节发放清凉饮料和防暑药品,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排查职业禁忌人员。
三、预防锰中毒的防护措施1、在通风不良的电焊作业场所采取措施,使空气中锰烟浓度降低至0.2mg/m3以下。
2、加强机械通风,或安装锰烟抽风装置,以降低现场浓度。
3、建议使用低尘、低毒或无锰焊条,尽量采用自动焊代替手工焊接。
对于在密闭狭窄环境下进行电焊作业的工人,应戴送风式头盔或使用移动式抽风机,以便及时排出烟尘。
流动电焊作业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进行,选择上风方向进行操作。
4、为预防苯中毒,施工前应采取综合性预防措施,使苯在空气中的浓度下降到国家标准40mg/m3以下。
可使用无毒或低毒材料代替含苯材料,采用先进工艺替代手工操作。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建筑施工企业作为一种典型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其工作环境常常存在着诸多的职业危害因素。
针对这些危害因素,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治措施,以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筑施工企业常见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防治措施。
一、噪声危害防治措施建筑施工现场常常伴随着机械设备的噪音、工人的喧嚣声等,这些噪声不仅影响施工人员的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对员工的听力健康造成不可忽视的危害。
为了预防和减少噪声危害,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采取以下防治措施:1. 使用低噪音设备:选择具有低噪音设计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减少噪音源的产生。
2. 隔离噪音源:通过设置隔音墙、隔音窗等隔离措施,将噪音源与工人隔离开来,降低噪音对员工的影响。
3. 提供个人防护用品:为工人提供合适的耳塞、耳罩等个人防护用品,以减少噪音对听力造成的损害。
二、粉尘危害防治措施建筑施工过程中,常常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其中包括石材、水泥、木材等物质的粉尘。
这些粉尘对呼吸系统和肺部健康造成重大危害。
针对粉尘危害,建筑施工企业应采取以下防治措施:1. 加强通风设施:保证施工现场的通风良好,通过设置风扇、排气管道等设施,及时将施工现场产生的粉尘排放到室外,减少粉尘对工人的危害。
2. 使用湿式施工方法:湿式施工能够有效地减少粉尘的产生,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尽量采用湿式施工方法,控制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3. 提供个人防护用品:为工人提供防尘口罩、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减少粉尘对工人呼吸系统的直接接触。
三、高处坠落危害防治措施建筑施工过程中,高空作业是一项非常常见的工作任务。
然而,高处作业存在着极大的坠落风险,一旦发生坠落事故,将对工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为了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采取以下防治措施:1. 设置安全护栏:在施工现场高空处设置牢固的护栏,防止工人意外坠落。
2. 提供安全带和安全绳:为高空作业的工人提供合适的安全带和安全绳,并确保正确佩戴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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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一、职业健康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1、公司成立以主管经理为首,行政、人力资源、工会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分公司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3、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4、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因素。
5、经常对职业病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新职工人入职后,应进行健康检查,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
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 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企业内部各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第三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第四条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第五条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第六条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业病预防第一条企业应加强新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第二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第三条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四条建立职业病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严重职业病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五条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第六条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病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的作业。
第三章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第一条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第二条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
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第五条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第六条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第七条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检测结果。
第八条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第九条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第十条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
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四章作业场所管理第一条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
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第二条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对严重超标且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
第三条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第四条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第五条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六条对特殊工种(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第七条要加施工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职业病诊断与管理第一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第二条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条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
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六章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第一条企业安委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第二条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
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
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
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第五条从事职业病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七章部分职业危害防止措施一、热环境的改善与防暑降温1.通过技术革新,引进新设备,使繁重的手工劳动改为机械化生产。
2.在热源与作业人员之间设隔热屏障,降低辐射的吸收。
3.通过利用机械风能或改善自然通风效果降低作业环境的热量。
4.对高温作业工人就业前、入暑前的定期体检,如发现有高温作业禁忌症或可疑工人,作适当调离或给予健康监护。
定期体检之后,公司建立高温作业工人的健康档案。
5.工人在高温环境作业下,工人损失水份、盐份的情况时,公司供应适当的饮料和防暑药物。
6.针对高温作业时工人的机体代谢强,营养消耗增加,因此要加强补充营养,同时注意饮食制度。
7.根据各工种和工艺的不同,安排和劳动休息时间,安排好轮班制度,缩短劳动时间,做到勤轮换,创造良好的休息场所。
8.根据各工种的作业需要的不同,供给工作帽、防护眼罩、面罩、手套、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二、生产性粉尘的防治1.在运输、装卸粉状物料时用机械代替工人操作。
2.把物料的破啐、研粉、筛选改为湿法操作。
在物料的装卸、运输过程中添加水,抑制粉尘飞扬。
3.在运输、装卸中密闭尘源。
4.定期检查防尘设施和除尘设备,定期评价防尘措施的实际效果,及时制定和改进防尘措施。
5.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人佩带防尘口罩、防尘面罩,定期作好工人的教育。
三、生产性毒物的防治1.建立健全有毒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有毒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