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新准则下前期差错的所得税处理

合集下载

记账实操以前会计差错调整会计处理

记账实操以前会计差错调整会计处理

记账实操-以前年度会计差错调整会计处理1.企业发生以前年度漏记费用需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其他应付款等(根据漏记费用计入对应科目)2、企业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费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根据税费类型计入对应科目)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利润表中怎么填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在“利润表"中体现,而是反映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

说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影响的是以前年度的损益,并非本年度的利润,因此不在本年度的利润表是反映。

因为以前年度已经结账,不可能直接修改以前年度的“利润表”,其对以前损益的影响通过"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调整"本年年初余额"来体现。

1.企业发生以前年度漏记费用需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的,具体会计分录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其他应付款等(根据漏记费用计入对应科目)2、企业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费的,具体会计分录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等一应交所得税(根据税费类型计入对应科目)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具体会计分录为: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中,企业发生以前年度漏记费用需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的,做上述分录的相反分录即可。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的更正,包括计算错误、会计分录差错以及漏记事项。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在留存收益表(或股东权益表)中予以报告,以税后净影响额列示。

对于报表期间之前发生的事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将改变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

发生重大调整事项时,企业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再结转至“利润分配”科目。

需注意的是,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不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应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进行差错更正。

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每个财会人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最怕的就是出现问题,这会使得在结算的时候工作量大增并且还有可能找不到错误来源绞尽脑汁。

今天我们就给大家讲解下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或追溯调整法,来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前期差错的重要程度,应根据差错的性质和金额加以具体判断。

(一)追溯重述法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追溯重述法的会计处理与追溯调整法思路相同。

追溯重述法一般适用于漏记和补记的情形。

在处理时可以分为四个步骤:1.将该差错事项按照当期事项进行处理。

即写出正确的分录,包括漏记的分录本身和由此影响的所得税分录。

只是要注意,汇缴前进行更正的,不需要做出所得税调整分录,而是直接将调整的损益金额在申报表的“附表三:纳税调整”上反映,通过附表三直接调整所得税;如果是在汇缴后进行更正,对属于调增所得税的,要写出所得税调整分录,对调减所得税的,必须专项申报后,才能写出所得税调整分录。

2.换账户,即将损益类账户换成“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转入利润分配,即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归集的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考虑税后分配的问题,即提取或冲销盈余公积。

不建议中小企业做此步。

注意: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更正。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例】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发现2008年公司漏记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300 000元,所得税申报表中也未扣除该项费用。

假定2008年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和5%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1)分析前期差错的影响数2008年少计折旧费用300 000元;多计所得税费用75 000元(300 000×25%);多计净利润225 000元;多计应交税费75 000元(300 000×25%);多提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22 500元(225 000×10%)和11 250元(225 000×5%)。

会计政策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会计处理问题分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会计政策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会计处理问题分析【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从报表的勾稽关系看,对比较报表最早前期以前损益的累积影响数, 应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相关项目(会计处理时无需再通过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对比较报表前期损益的影响数,应先调整 利润表的比较报表项目前期金额(会计处理时通常需要先通过“以前年 度损益调整”账户),然后再调整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比较报表相关项目的 前期金额。上述两项影响数的合计将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比较报表中的所 有者权益项目的前期金额中。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2)对 20X6年的影响,涉及损益的,应首先调整 20X7年利润表中。 上期金额’栏中的相关项目(即 20X6年的相关项目),然后将其影响转 入 20X7年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本年增减变动金额”项目下“净利润” 项目以及“利润分配”一项目下“提取盈余公积”项目所对应。上年金 额一栏中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一栏(表示调整 20X6年的金 额)。
1、如果变更事项和前期差错发生在比较报表前期,则直接调整比较前 期各期的净损益和其他有关项目。由邗企业会计准则第 30号--财务报表 列报》规定,资产负债表比较报表前期只要求提供年初数,利润表和所 有者权益变动表比较报表前期只要求提供上期数(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还 会提供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因此 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比较报表项目前期金额的调整只包括资产负债表项 目年初金额和利润表项目上期金额的调整。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期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期初留存收益,因为上期资产负债表不会在当期 列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对于比较报表前期的影响,直接调整比较前期各期的净损益和其 他有关项目。涉及损益的,应先调整利润表比较报表项目前期金额,然 后调整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比较报表相关项目的前期金额。

新准则下企业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新准则下企业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盘盈在批准转销前通常是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 溢”科目,批准转销后则从该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按新准则 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固定资产盘盈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作为以前期间的会计差错。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规定:(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 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 的可靠信息。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 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由此固定资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新准则下企业资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产保护控制要求,企业建立财产日常 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 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因此,企业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定 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以保证固定资产核算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果清查中发现资产的损溢应及时查明原因,在期 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存货盘盈、盘亏的会计处理 由于存货种类繁多、收发频繁,在日常的收发过程中可能发生计量错 误、计算错误、自然损耗,还可能发生损坏变质以及贪污盗窃等情况, 造成账实不符,形成存货的盘盈盘亏。1.存货盘盈的会计处理。企业发 生存货盘盈时,在报经批准前应借记有关存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 损益”科目;在报经批准后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管 理费用”科目。2.存货盘亏及毁损的会计处理。企业发生存货盘亏及毁 损时间,在报经批准前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有关存货 科目:在报经批准后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对于入库的残料价值,记入 “原材料”等科目;对于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支付的赔款记入“其他 应收款”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部分记入“管理费 用”科目,属于非常损失的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案例分析】 甲公司期末对材料仓库进行材料盘点,盘点结果:a.因仓库材料保管 人员人为疏忽,导致 A 材料缺少 10件,每件材料单价为人民币 100元, 应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b.B材料清查多出 5 件,每件材料单价为人民币

会计政策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税法会计差异分析

会计政策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税法会计差异分析

会计政策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税法会计差异分析【摘要】为方便纳税人正确处理涉税业务,降低涉税风险,本文根据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就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进行分析并作了处理。

【关键词】会计政策;前期差错;更正;税会差异;分析一、会计政策变更准则与税法差异处理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集中在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内容和变更结果的影响上。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差异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准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按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可见企业拥有会计政策变更的自主权。

税法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没有系统的规定,散见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

譬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后又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明确:取消该审批项目后,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1.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

2.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3.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是针对“部分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制定的准则,并不是全部长期资产,不适用于在其他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减值。

该准则规范的长期资产减值视同永久性减值,一经提取不得转回。

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或资产离开企业时,再进行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

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

旧准则体系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损失分别计入不同的损益类科目,比如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

新准则体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要求统一记入新设置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减值准备类科目。

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原创赵国庆【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解读系列之二】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新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之间的差异就非常大了。

很多年前,我们还在研究会计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甚至还试图就准则是否可以和税法去做一个协调,尽量去减少这个税会差异。

但是,从国际会计准则的研究方向和新收入准则颁布的内容来看,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大。

实际上,我们认为,从会计准则制定者角度来看,应该是基本放弃了会计准则制定环节和税法减少差异的想法,毕竟大家的目标是不一样的。

现在带来的问题是,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的大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的规定为例外。

在基于06年旧收入准则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曾经颁布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了一系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确认方法。

在财政部2017年新收入准则颁布后,我们了解到总局所得税司也曾将875号的修订列入工作计划,但是这个新文件到现在也迟迟出不来,实在是因为新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差异变得越来越大了,例如“总额法”与“净额法”、合同的识别、可变对价问题、授予客户重大权利、合同重大融资成分、取得合同成本增量成本的核算(例如房屋销售佣金)等等,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不仅是收入确认的时点上存在差异,在收入确认的方法上(主要是金额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我认为,不管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在具体事项上存在什么样的差异,有一个根本的原则性差异我们是要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虽然有权责发生的大原则,但确定性原则是首要前提。

凡是涉及会计估计(包括可变对价的调整、授予客户重大权益的金额拆分、融资成分拆分)的,税法从确定性原则出发,都不会遵循会计走,肯定回到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收款去确认。

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账务处理

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账务处理

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账务处理一、前期差错的定义及类型1.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2.前期差错通常包括:①计算错误、②应用会计政策错误、③疏忽或曲解事实、④舞弊产生的影响等。

3.前期差错的分类重要的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前期差错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不重要的是指不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前期差错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二、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企业发现前期差错时,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1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更正。

2.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1)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前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2)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二)重要的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1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2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3 .对于发生的重要的前期差错:(1)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2)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4 .企业应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1)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2)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
【会计实操经验】新准则下前期差错的所得税处理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新准则不涉及本期发生的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都是针对前期发生的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第二条规定,前期差错更正的纳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旧准则没有提及。

前期差错新旧政策的更正方法是一致的,只是新准则明确称为“追溯重述法”。

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旧准则作为当期损益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财税差异
会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为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