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路政法律文书范本

路政法律文书范本篇一:路政管理所所长职责路政管理所所长职责一、负责路政所全面工作,统筹安排所内的行政、业务管理及思想政治等工作。
二、贯彻执行有关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制定本辖区的路政管理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
四、负责本辖区的公路路产管理和保护,组织巡查公路。
五、负责审核属于县局审批权限的许可申请,组织路政许可勘验,办理特殊占用、挖掘公路事宜,审核路政许可申请。
六、制止、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挖掘、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组织路政案件的调查取证。
七、指导、督促路政员认真履行职责,遵章守纪,组织开展政治及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路政所副所长职责1、宣传贯彻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2、协助所长处理日常工作;3、协助所长督促和检查路政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案件的程序工作;4、检查路政人员的着装、纪律,经常性向所长汇报工作,提建议;5、组织全所人员认真学习政治、业务和规章制度,提高路政执法人员的政治觉悟和依法查处各类路政案件的业务水平;6、协同所长努力搞好同有关部门以及局其他科、室、所的协调工作;7、协助所长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8、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路政巡查人员职责1、熟悉掌握并严格执行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各项管理规定;2、宣传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沿线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3、实施公路路政巡查、清障、紧急救援、疏导交通、处理突发路政案件;4、负责路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制作、送达法律文书;5、参与特殊情况下的交通管制,施工养护期间的道路保通等工作;6、负责路政案件的当场查处工作,依法制止、清除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并做详细记录;7、做好日常巡逻记录,随时掌握并反馈辖区内路产路况信息;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路政所票证管理员职责1、负责路政所法律文书的管理工作;2、负责各种票证的管理工作;3、具体办理票证的领用、发放工作;4、负责建立和规范票证使用台帐,做好收集归档等工作;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路政部门巡查工作制度

路政部门巡查工作制度一、背景公路建设和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其中路政部门是公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路政部门的巡查工作,促进公路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路政部门巡查工作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二、制度内容1. 巡查范围和时间路政部门巡查的范围包括公路和路侧设施,巡查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且要有明确的工作计划和路线规划。
2. 巡查人员和组织机构路政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巡查人员,确保巡查工作的人员力量、质量和能力。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巡查工作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以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巡查方法和步骤巡查时,应该采用规范的巡查方法和步骤,具体而言,分为三个阶段:(1)前期准备:包括确定巡查路段和时间、编制巡查计划和路线图,制定巡查表格和记录抽查方式等。
(2)巡查过程:路政部门应该认真检查和记录路面和路侧设施,特别是路面病害、交通标志、道路护栏、排水设施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巡查后期:应及时对巡查情况进行总结,制定专项报告并提交上级领导。
4. 巡查记录和报告路政部门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该认真记录巡查情况和所见所闻,并将记录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形成巡查报告。
该报告应包括所巡查区域地点、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以便于后期管理和整改。
5. 巡查考核和奖惩路政部门应该对巡查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在巡查过程中表现优异的人员进行适当奖励和表彰。
对于巡查工作不到位、发现问题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罚。
三、建议1. 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如使用无人机、特殊摄像设备等。
2. 加强巡查工作与其他部门沟通和合作,形成整体联动,共同维护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
3. 不断优化巡查工作流程,根据反馈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和修正。
四、结论建立科学、规范的路政部门巡查工作制度,对于提高公路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等专项整治和特殊勤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路政巡查的内容:(一)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2、擅自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3、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5、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6、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7、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8、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桩、界桩及公路附属设施;9、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10、其他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提高交通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而规定的一套巡查工作流程和方法。
它主要包括巡查对象、巡查内容、巡查方式、巡查频率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巡查对象是指需要受到巡查的路段、路口、交通设施等,其中包括主干道、辅助道路、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等各类道路。
巡查对象的确定应根据道路交通流量、事故频发程度、施工工地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其次,巡查内容是指在巡查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其中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是否清晰、交通信号灯是否正常运行、交通设施是否完好等。
此外,还需要注意道路交通秩序、过马路行人是否规范等问题。
对于发现的问题,巡查人员要及时记录并制定整改计划。
巡查方式是指巡查工作的具体方法和流程。
巡查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佩戴制服,悬挂巡查标志,以示身份,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巡查。
巡查人员要及时发现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例如超速行驶、闯红灯等。
同时,巡查人员还应当搜集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相关信息,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导。
最后,巡查频率是指巡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巡查应根据道路特点和交通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对于交通繁忙、事故易发、道路病害严重的地方,巡查频率要高于其他地方。
巡查人员要做好记录,及时上报交通部门,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路政巡查制度是一套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重要制度。
通过巡查对象的确定、巡查内容的明确、巡查方式的规范和巡查频率的合理安排,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道路交通问题,提高交通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为大家出行提供更安全、顺畅的道路环境。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一、巡查内容和方式:1.交通安全:巡查人员要关注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和防范,监督车辆驾驶员是否按照交通规则行驶,是否存在超速、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路面状况:巡查人员要关注路面是否平整,是否存在坑洼等道路缺陷,及时修复和维护。
另外,巡查人员还要关注路面上的标识、标线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完好,以确保车辆能够准确遵守交通规则。
3.公路设施:巡查人员要关注公路设施的完好程度,包括路灯、路牌、护栏、桥梁、隧道等。
对于存在问题的设施,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公路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巡查的方式可以包括定时巡查、无差别巡查和应急巡查等,通过这些方式可以全面掌握公路交通的安全状况和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巡查机构和人员:路政巡查机构可以由政府、交通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建和管理。
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包括对交通法规的精通、熟悉道路交通管理的流程和方法、应急处理能力等。
他们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能够胜任巡查工作。
巡查人员可以通过巡查车、巡查摩托车等机动工具进行巡查,可装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方便与其他部门或执法人员进行配合和沟通。
三、巡查工作的机制和应急处置:巡查工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监测、评估和处置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与相关部门进行衔接,及时进行疏导和处理。
同时,对于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要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系统,确保能够迅速、高效地处理现场问题。
四、巡查结果的评估和整改:对巡查结果进行评估和统计,对交通违规行为和隐患进行处罚和整改。
对于频发的问题和突出的安全隐患,还要组织专门的检查和整改行动,加大力度解决问题。
同时,还可以通过与公众和媒体的互动,加大对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的实施和有效性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一、巡查管理制度的概述巡查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国家公路及相关设施的安全与良好运行状态,保障驾驶员和行人出行安全,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公路设施的正常使用,进行对公路设施及相关设施功能、运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及必要维修与养护的管理规范。
巡查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一)加强对国家公路及相关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公路设施及相关设施的安全性和良好运行状态。
(二)提高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防止公路设施及相关设施遭受损害,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
(三)加强对公路及相关设施的维护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公路设施及相关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巡查管理制度的内容巡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路政巡查范围、巡查内容、巡查频次、巡查方式、巡查标准、巡查人员资质及巡查记录等几个方面。
1. 巡查范围巡查范围是指路政巡查的具体范围,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村路、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高速公路等地段。
2. 巡查内容巡查内容是指路政巡查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对道路及相关设施的安全性、运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及必要维修与养护的管理规范。
3. 巡查频次巡查频次是指路政巡查的时间和频率等要求,主要根据不同地段和不同设施的特点合理安排不同的巡查频次。
4. 巡查方式巡查方式是指路政巡查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机动车巡查和步行巡查等方式。
5. 巡查标准巡查标准是指路政巡查的具体标准,包括巡查的基本规范、安全管理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6. 巡查人员资质巡查人员资质是指路政巡查的人员具备的相关资质和技能要求,主要包括巡查人员的培训、考核、证书等要求。
7. 巡查记录巡查记录是指路政巡查的具体记录,主要包括巡查记录表、巡查记录册等。
三、巡查管理制度的实施巡查管理制度的实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确定巡查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明确巡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
2. 开展巡查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巡查人员的管理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3. 加强对巡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范文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范文路政巡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巡查管理,维护公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路巡查的人员,包括公路巡查员、交通警察和其他政府执法人员,以及相关部门的巡查人员。
第三条公路巡查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服务社会公众。
第四条公路巡查工作要以预防为主,纠正为辅,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公路巡查工作要坚持依法治理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对于执法人员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
第六条公路巡查工作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公路运输安全秩序。
第七条公路巡查人员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公路巡查工作涉密信息,不得泄露、传播。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八条公路巡查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巡查公路运输安全情况,查处违法行为;(二)指挥和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三)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四)进行交通事故调查、登记和处理;(五)收集和整理公路运输安全信息,上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公路巡查员的巡查权限包括:(一)对于在公路上的机动车和行人进行检查和盘查;(二)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三)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示相关证件;(四)对于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指导。
第十条交通警察的主要职责是:(一)指挥和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二)管理和维护交通设施;(三)办理交通违法案件;(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五)进行交通事故调查、登记和处理。
第十一条交通警察的职权包括:(一)对于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二)对于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三)对于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指导;(四)对于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巡查检查。
第十二条其他政府执法人员和相关部门的巡查人员的具体职责和权限由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规定。
第三章巡查管理第十三条公路巡查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提高巡查效率和水平。
路政中队路政巡查管理规定

路政中队路政巡查管理规定路政中队路政巡查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和畅通,规范路政巡查工作,路政中队编制了路政巡查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一、巡查任务路政巡查是指沿公路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危险,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证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工作。
路政巡查任务主要包括:1、及时了解巡查路段情况,熟悉巡查路段的特点与交通情况。
2、严格按照巡查计划执行巡查任务,保证巡查频次和内容。
3、发现、上报和处置道路险情、交通事故、违法违禁行为等,保障安全畅通。
4、维护公路环境整洁、卫生。
二、巡查要求路政巡查工作是公路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巡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要求:1、具有一定的行车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公路驾车经验,具有驾照并熟练掌握相关驾驶技能。
2、持有巡查管理区域的布设图、应急预案、各类办公凭证等,确立巡查管理范围。
3、能够准确判断路面情况,识别道路隐患,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指导。
4、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能够热情接待路上行人、车辆,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5、能够熟练掌握各类设备的操作方法,如检测仪器、巡查车辆及相关指挥系统和通讯设备等。
三、巡查流程路政巡查主要包括以下流程:1、巡查前:确定巡查任务,查看路况信息,做好巡查前准备工作。
2、巡查中:认真巡查路段,发现道路险情和交通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3、巡查后:撰写巡查报告,清点服务物资和巡查设备,归还相关物品,上报巡查情况,做好档案整理工作。
四、工作责任路政巡查工作形成巡查人员、巡查车辆和巡查设备等多方面的责任分工。
1、巡查人员:指挥和执行巡查任务的人员,主要负责路面的巡查监控和问题处理工作。
2、巡查车辆:巡查车辆作为巡查人员的主要交通工具,负责巡查区域的移动和巡查设备的搭载。
3、巡查设备:指各类检测仪器、通讯设备等,作为巡查的工具配备,促进路政巡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工作纪律路政巡查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纪律,巡查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以下巡查纪律:1、遵守巡查工作计划,如实报告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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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路政巡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淇滨区农村公路路产保护力度,加强路政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淇滨区交通路政巡查中队具体负责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淇滨区交通路政管理所应加强对本单位交通路政巡查中队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对本单位路政巡查中队做出书面意见和整改通知。
第三条交通路政巡查中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和路政巡查计划,实施路政巡查,规范详实填写路政巡查日志和交接班记录,不准弄虚作假,如违反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交通路政管理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之前编制下季度路政巡查计划,并报市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巡查计划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查频率(含夜间)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第五条交通路政管理所在局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应加强同本系统建设、养护单位的横向联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积极推进联合巡查模式,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节约路政巡查成本。
第六条路政巡查每班必须有3名(含)以上路政人员。
路政人员出巡时,必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扎制式武装带或穿反光背心,佩带标志和执法证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文明用语。
第七条路政巡查工作必须配备功能完好的巡查装备,包括巡查车辆、通信设备、勘查设备、抢险救护装备、作业标志及法律文书、有关票据等。
第八条公路路政巡查职责:(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三)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发现和纠正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非公路标牌等行为;(四)纠正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五)检查监督公路施工现场通车安全保障措施情况;(六)检查监督路政许可事项实施情况;(七)协助处置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现场;(八)及时为求援(助)者提供帮助;(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和护送;(十)实施特殊勤务和专项整治工作;(十一)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单位路政巡查中队分两个班组,即主班和副班,白天巡查为主班,夜间备勤为副班,主班和副班工作交替安排。
主班和副班交接班时间为每天的早8点晚6点,如有变动以实际安排为准。
第十条交通路政管理所为确保路政巡查人员安全,为本单位路政巡查中队全体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路政巡查时,要指定安全员,负责关注所在班组人员人身安全,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路政巡查人员在夜间、雨雾等能见度低的条件下执行任务时,必须穿反光背心,路政巡查车辆遇情况临时停车时,车应开启双跳灯,遇有人拦车、求助或报警时,应立即下车,但不要离巡查车太远。
第十二条路政巡查应当采用路面车辆常规巡查、定时巡查、徒步巡查、临时巡查及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巡查等。
每天巡查无特殊情况,只少巡查一条县道,五条乡道且巡查时间累计不少于7小时。
每班组每月巡查天数不少于14天。
村道的巡查可结合县、乡道一同进行。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的巡查要求公路工程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作业需要封闭交通施工或半幅封闭交通施工路段的巡查要求:实施不间断巡查和无规律巡查的模式;遇有重大事件保畅通任务的巡查要求: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延长巡查时间,加强与相邻市、县(区)之间的配合及信息共享,加强对过往车辆的科学引导,最大限度的保障公路畅通。
第十四条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路政巡查工作应当符合交通路政管理所或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应急预案中的要求。
第十五条交通路政巡查中队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公路工程施工路段的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侵占公路、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进行涉路工程施工、修建违法建筑、擅自设立非公路标志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交通路政中队巡查范围为淇滨区农村公路的路面情况、公路标志、标线、路肩、缘石、边坡、隔离墩、排水沟、桥涵通道、护栏、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状况、里程牌、养护等公路设施完好状况。
具体涉路主要违法行为如下:(一)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二)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动的行为:1、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行为;(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扩建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五)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在下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的行为:1、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六)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设施的行为;(七)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的行为:1、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2、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3、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八)未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行为;(九)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为。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行为;(十)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的行为;(十一)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的行为;(十二)未经公路管理机构许可,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的行为: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未经许可设置非公路标志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十三)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行为;(十四)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为;(十五)其他违反《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路政巡查人员对上述各类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路政巡查中,发现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场给予纠正或处理,如对违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应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对损坏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适用简易程序的可当场处罚和索赔;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巡查结束后应及时处理或移交其他办案人员处理,不得拖延,移交工作须办书面手续,以备日后核查;案情重大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二)巡查发现自然灾害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寻求增援和协调处理,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情或事故进一步扩大。
发现可能发生各类灾害或事故的隐患,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治或防护,依法保障公路及其设施完好。
(三)桥涵、隧道突发事件的处置。
路政执法人员在桥涵、隧道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进入事件发生区域,对事件发生区域的情况初步了解,确定事件现场安全警戒区并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执法人员立即指挥安全警戒区内的车辆退出安全警戒区。
同时及时向上级进行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开展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路政巡查原则上不分节假日,白天实行无休息日巡查,夜间有专人备勤负责处理突发性事件。
第十九条单位路政巡查中队分两个班组,即主班和副班,白天巡查为主班,夜间备勤为副班,主班和副班工作交替安排。
主班和副班交接班时间为每天的早8点晚6点,如有变动以实际安排为准。
第二十条巡查日记记录格式和记载要求路政巡查日记应当随车携带,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按栏目设置及时填写。
路政巡查日记记录的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巡查车辆号牌、巡查路线及各时间段到达地点的桩号记载、案件发生情况、处理情况、处理案卷号、巡查人员签字、上级巡查意见等。
确定专人规范填报(写)路政报表和巡查日志并签字,做到记录内容详实、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编造,带队负责人签字认可,按规定要求上交路政管理所。
第二十一条路政巡查执法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严格按照交通路政管理所《车辆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巡查车辆速度要求在县道公路实施巡查时,巡查车辆的时速不得高于45km/h,在乡道或村道公路实施巡查时,不得高于35km/h;但是处理紧急、特殊情况或接举报赶赴现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时速不受限制,但应遵守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十三条巡查安全要求实施路政巡查过程中,应当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巡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
第二十四条紧急情况下的出动要求在巡查过程中或接到举报后,发现影响或预见到要发生影响公路畅通的事件时,要及时处理;对当场不能处理完结的应立即向交通路政管理所负责人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路政案件处理要求对巡查中发现的损坏路产路权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处理,并在勘察现场完毕后及时向养护单位或经营性企业通报受损路产的情况;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报告,按程序办理办结。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交通部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路政执法人员“八不准”》、《交通行政执法禁令》、《交通文明执法忌语》和《河南省交通运输文明执法制度》等规范开展路政巡查执法工作,严禁吃、拿、卡、要,收受红包,接受当事人宴请以及礼物。
第二十七条坚持文明执法,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以理服人。
若遇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发现有影响或预见到要发生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时,要及时处理。
遇有重大路政案件,难以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