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安全管理规定
医院母婴保健规章制度

医院母婴保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母婴保健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母婴保健科(室),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母婴保健管理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服务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母婴保健科(室),明确母婴保健工作的职责和任务,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母婴保健科(室)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管理能力,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母婴保健工作。
第七条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母婴保健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母婴保健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母婴保健服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九条母婴保健服务内容包括: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后康复和新生儿保健等。
第十条母婴保健服务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
量控制制度,对母婴保健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确保母婴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医疗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服务的医疗安全。
第十四条母婴保健服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安全操作规程,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母婴保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章信息管理理制度,确保母婴保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母婴保健信息包括:孕产妇个人信息、孕期保健记录、分娩记录、产后康复记录、新生儿保健记录等。
母婴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母婴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母婴疾病,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母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母婴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母婴保健科,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孕产妇健康管理、儿童保健、健康教育等。
3. 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母婴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母婴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母婴安全管理制度1. 孕产妇健康管理(1)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实行全程管理,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2)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制定个性化保健方案,确保母婴安全。
(3)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保健意识。
2. 产科管理(1)严格执行分娩操作规程,确保分娩安全。
(2)加强助产技术培训,提高助产人员业务水平。
(3)加强产程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4)严格执行新生儿复苏技术,确保新生儿安全。
3. 儿童保健(1)开展新生儿访视,了解新生儿健康状况。
(2)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预防和治疗儿童疾病。
(3)开展儿童健康教育,提高家长保健意识。
4. 母婴健康教育(1)开展孕期、产后、儿童期健康教育,普及母婴保健知识。
(2)组织孕产妇参加孕妇学校、亲子活动等,提高母婴保健水平。
5. 应急处理(1)建立健全母婴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发生母婴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母婴安全。
四、监督与考核1. 定期对母婴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母婴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3. 将母婴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与科室及个人绩效挂钩。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母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国家母婴安全五项制度

国家母婴安全五项制度
国家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是指我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有关母婴安全的制度和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 孕产妇保健制度:旨在加强孕产妇的健康管理和监测,提高孕产妇的生育健康水平,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2. 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旨在及早发现新生儿常见致病基因,对有患遗传代谢病风险的新生儿进行早期诊断和干预,减少新生儿死亡和残疾的发生。
3. 母乳喂养指导制度:旨在促进母乳喂养,增加母乳喂养率,提高婴儿的免疫力和健康水平,预防婴幼儿营养不良等疾病。
4. 儿童用药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儿童用药行为,加强儿童用药安全监测和反应性评估,确保儿童用药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5. 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旨在建立全国性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的母婴健康服务,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保健服务。
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母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
第三条母婴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保障母婴健康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母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母婴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母婴安全管理政策措施;(三)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四)指导、检查和考核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五)及时上报母婴安全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母婴安全管理科,负责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母婴安全管理科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并落实母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组织母婴安全培训和演练;(四)指导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做好母婴安全管理;(五)及时上报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母婴安全管理第九条母婴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孕产妇健康管理、新生儿健康管理、分娩安全管理、产后出血预防和管理、新生儿窒息预防和管理、孕产妇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断、孕产妇和新生儿转会诊等。
第十条孕产妇健康管理:(一)为孕产妇提供生育指导、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后期保健等服务;(二)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根据风险等级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三)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提供全程、动态、精细化管理服务;(四)及时发现和处理孕产妇健康问题,提供适宜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第十一条新生儿健康管理:(一)为新生儿提供即时保健、日常保健、疾病筛查和诊断、治疗和康复等服务;(二)及时发现和处理新生儿健康问题,提供适宜的治疗和康复服务;(三)对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四)为新生儿家庭提供养育指导和健康教育。
社区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社区母婴安全,提高母婴健康水平,预防和减少母婴疾病和意外伤害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社区母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社区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社区母婴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目标1.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
2. 提高孕产妇、婴儿和新生儿健康水平。
3. 建立健全母婴安全保障体系,为母婴提供优质、便捷、安全的医疗服务。
四、工作内容1. 孕产妇健康管理(1)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孕期检查、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工作。
(2)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及时发现和干预风险因素。
(3)加强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
2. 新生儿健康管理(1)建立新生儿健康档案,开展新生儿访视、筛查和疫苗接种等工作。
(2)对新生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及时发现和干预生长发育异常。
(3)加强新生儿健康教育,提高新生儿家长护理水平。
3. 母婴安全保障(1)加强社区母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安全意识。
(2)开展社区母婴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建立健全母婴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母婴安全信息管理(1)建立母婴安全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和发布母婴安全相关信息。
(2)加强母婴安全信息共享,提高母婴安全管理工作效率。
五、工作要求1. 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母婴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 加强母婴安全队伍建设,提高母婴安全管理人员素质。
3. 加大投入,保障母婴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4. 定期开展母婴安全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社区母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社区母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保健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包括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
第三条母婴安全是医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全体工作人员应树立母婴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母婴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条我院将定期对母婴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母婴安全责任第五条我院成立母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母婴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医院院长为母婴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和各科室负责人为母婴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母婴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母婴安全管理制度在本科室得到有效执行。
第八条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确保母婴安全。
第九条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母婴安全工作的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后勤保障人员应确保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等物资供应充足,为母婴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章母婴安全措施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流程,确保母婴保健服务规范、有序。
第十二条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包括孕前检查、孕期检查、产前检查等,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第十三条加强孕期健康教育,提高孕妇自我保健意识,降低孕期并发症发生率。
第十四条对孕产妇进行孕期营养指导,确保孕产妇营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五条对孕产妇进行孕期心理疏导,减轻孕产妇心理压力,提高孕期生活质量。
第十六条对孕产妇进行孕期安全防护教育,预防孕期意外伤害。
第十七条对孕产妇进行产前筛查,降低孕产妇及胎儿出生缺陷发生率。
第十八条对孕产妇进行分娩方式选择指导,确保分娩安全。
第十九条建立母婴保健信息系统,实现母婴保健信息共享,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加强新生儿护理,确保新生儿安全。
第二十一条对新生儿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降低新生儿疾病发生率。
母婴安全全周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母婴健康,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包括孕前、孕期、分娩、产后等全周期母婴保健服务。
三、组织领导1.成立母婴安全全周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母婴安全全周期管理工作。
2.各级医疗机构设立母婴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机构母婴安全全周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母婴安全全周期管理内容1.孕前保健(1)加强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检率,预防和减少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2)开展孕前健康教育,普及孕前保健知识,提高孕前自我保健意识。
2.孕期保健(1)建立健全孕产妇保健档案,实行孕产妇系统管理。
(2)定期开展孕期保健服务,包括产前检查、营养指导、心理疏导等。
(3)加强高危孕产妇管理,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措施。
3.分娩保健(1)提高助产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2)严格执行分娩操作规范,预防和减少分娩并发症。
(3)加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疾病等救治工作。
4.产后保健(1)加强产后访视,开展产后康复指导。
(2)开展母乳喂养指导,提高母乳喂养率。
(3)关注产后心理状况,提供心理疏导服务。
五、保障措施1.加强母婴保健队伍建设,提高母婴保健服务人员业务水平。
2.加大母婴保健设施投入,改善母婴保健服务条件。
3.完善母婴保健服务体系,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
4.加强母婴保健宣传教育,提高孕产妇健康素养。
六、监督管理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母婴安全全周期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2.医疗机构要定期对母婴安全全周期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母婴保健工作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卫健局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卫健局母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母婴安全的管理和保障,提高母婴生存率和健康水平,保障母婴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1. 建立健全母婴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分工,履行责任。
2. 配备专业的医护团队,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3. 加强对危急情况的处理能力和应急反应机制。
4. 做好母婴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三章生育保健1. 建立健全孕期保健制度,加强对孕妇的健康管理和监测。
2. 定期开展产前体检,对可能影响母婴健康的因素及时干预。
3. 加强对高风险孕妇的关注和跟踪。
4. 提供专业的产前指导和健康教育服务。
5. 加强对产妇的监护和护理,确保顺利分娩。
第四章产后护理1. 加强对产妇的产后护理和康复指导。
2. 建立健全母乳喂养指导制度,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3. 做好新生儿的护理和健康监测工作。
4. 定期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疾病筛查工作。
第五章儿童保健1. 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评估。
2. 加强儿童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加强疫苗接种工作。
3. 做好儿童营养和心理健康指导工作。
第六章疾病防控1. 加强对母婴传播疾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
2. 严格执行母婴传染病隔离和治疗制度。
3. 做好对重大突发传染病的应急响应工作。
第七章质量管理1. 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母婴健康档案。
2. 加强对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管理和监督。
3. 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第八章法律法规1. 严格执行有关母婴保健的法律法规,确保母婴权益。
2. 加强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九章监督检查1. 加强对母婴健康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2.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和申诉制度,及时处理和反馈投诉。
第十章情况通报1. 加强母婴健康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
2.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件和突发疫情。
第十一章附则1. 本制度由卫健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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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安全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宜兴市红塔医院
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一、产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二)、实行科主任负责制,严格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落实各种人员职责。
(三)、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
(四)、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要互相配合,同时负责对病理新生儿和母亲的查房和诊治,执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
发现危重孕产妇,要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指挥抢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抢救。
(六)、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
实行一、二线医师双岗负责制。
特殊情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展,高危因素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如实记录,签字。
科主任应对交接班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监督。
(七)、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
实行产科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有计划安排医师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积极引进和推广产科服务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提高。
二、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做好孕妇系统管理,产前保健时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统一使用依法印制的孕产期保健手册,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做好孕妇学校健康教育,孕期保健服务。
孕妇住院分娩时须将孕产期保健手册交给产科,通知在检查产妇后要向孕妇和家属介绍产妇情况,耐心细致解释分娩本身的安全性和风险性,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使产科医生及时掌握孕妇孕期保健情况,记录分娩情况,做好产后保健记录以及产后入户访视的母婴保健情况。
(二)、对住院分娩的孕妇,接诊人员要详细、如实地填写孕产妇姓名,丈夫姓名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三)、产房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第一产程到第三产程全产程监护的产时保健服务,助产人员除掌握适宜产科技术外,还应掌握一定的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抢救危重患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实行剖宫产术需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主刀医师应具备妇产科医师职称,具备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
(四)、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和转诊制度
1、组建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
2、负责疑难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抢救、培训和指导等。
3、妇产科工作人员应严密观察病情,详细记录病情变化、治疗经过及效果,及时进行院内会诊。
对于病情中出现的新问题难以处理而病人又不宜转送时,应及时申请院外会诊,同时继续采用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诊治。
4、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凡有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应予优先安排。
5、对病情危重,在本院无条件抢救,且病人可以运送时应尽早转院。
6、转诊程序
(1)有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并需转诊者,原则上应转往上级医院。
(2)应先通知接收医院产房或妇产科重症病房,并简要叙述病情;同时要有熟悉病情的医生或护士护送,携带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护送人员应在介绍完病情并办理好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离开。
(3)转送医务人员必须携带我院转诊反馈单,并如实填写,接诊医院应及时告知转院方拟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接诊。
7、管理与监督
(1)严格执行本制度,对下级医院转来的急危重症孕产妇必须优先予以安排、及时救治,并保障人员、车辆、通讯等需求,不得推诿。
(2)对于既不掌握病情,又不申请会诊、转诊;或推诿急危重症孕产妇;或不具备救治能力,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或发生严重并发症者,经我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或医疗事故鉴定小组确认后,对责任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产科医务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院科两级要加强管理和督促检查,防止意外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责任护士要向住院孕产妇进行入院宣教,宣教内容:
(1)、入院须知;(2)、探视陪护制度;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三)、实行当班医护人员查房,清点母婴人数,交接制度,实行交班责任制。
使严格的医疗和护理工作制度并得到落实,保证母婴得到安全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四)、严格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制度
为防止交叉感染,确保母婴安全。
患呼吸道传染病和红眼病等患者严禁探视,母婴同室区工作人员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
四、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一)、对分娩女婴或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的产妇及家属,要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报告科主任和医院领导。
(二)、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三)、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认真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必须做到:1、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2、抱婴儿或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离情况记录薄上填写清楚抱(还)婴的日期,时间,母婴分离原因,并有医护人员和产妇或婴儿父亲双方签名。
(四)、婴儿出生时立即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时必须由母亲在病历上加盖母亲拇指印,而且必须进行《婴儿出院产科登记》后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
除产妇死亡或昏迷神智不清情况下由父亲签字认领外,单亲母亲和发生产妇死亡的情况时,才由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认领,一般情况不允许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随意认领婴儿。
五、终止妊娠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属大月份引产的,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
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四)、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
(五)、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和《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
六、弃婴处理制度
(一)、医院内或周边发现弃婴时,必须指定专人看管,并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及时转送社会福利部门收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弃婴信息,更不得擅自向社会人员提供弃婴。
七、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一)、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检验科,遗传室,B超室,产科的严格管理,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严禁采用检查,B超,羊水染色体性别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江苏省母婴保健管理办法》中关于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进行性别鉴定的规定。
(二)、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国家卫生部的《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三)、B超室常规胎儿B超检查时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进行胎儿性别检查,而且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四)、对违反规定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和引产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