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母婴安全制度 (1)
母婴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母婴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母婴疾病,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母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母婴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母婴保健科,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孕产妇健康管理、儿童保健、健康教育等。
3. 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母婴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母婴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母婴安全管理制度1. 孕产妇健康管理(1)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实行全程管理,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2)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制定个性化保健方案,确保母婴安全。
(3)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保健意识。
2. 产科管理(1)严格执行分娩操作规程,确保分娩安全。
(2)加强助产技术培训,提高助产人员业务水平。
(3)加强产程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4)严格执行新生儿复苏技术,确保新生儿安全。
3. 儿童保健(1)开展新生儿访视,了解新生儿健康状况。
(2)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预防和治疗儿童疾病。
(3)开展儿童健康教育,提高家长保健意识。
4. 母婴健康教育(1)开展孕期、产后、儿童期健康教育,普及母婴保健知识。
(2)组织孕产妇参加孕妇学校、亲子活动等,提高母婴保健水平。
5. 应急处理(1)建立健全母婴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发生母婴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母婴安全。
四、监督与考核1. 定期对母婴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母婴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3. 将母婴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与科室及个人绩效挂钩。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母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国家母婴安全五项制度

国家母婴安全五项制度
国家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是指我国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有关母婴安全的制度和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 孕产妇保健制度:旨在加强孕产妇的健康管理和监测,提高孕产妇的生育健康水平,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2. 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旨在及早发现新生儿常见致病基因,对有患遗传代谢病风险的新生儿进行早期诊断和干预,减少新生儿死亡和残疾的发生。
3. 母乳喂养指导制度:旨在促进母乳喂养,增加母乳喂养率,提高婴儿的免疫力和健康水平,预防婴幼儿营养不良等疾病。
4. 儿童用药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儿童用药行为,加强儿童用药安全监测和反应性评估,确保儿童用药的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5. 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旨在建立全国性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的母婴健康服务,为妇女和儿童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保健服务。
医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母婴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母婴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母婴安全工作的全面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母婴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母婴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工作。
3. 各科室设立母婴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母婴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母婴安全工作要求1.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母婴保健政策,确保母婴安全。
2. 提高医护人员母婴保健服务技能,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3. 加强母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孕产妇、家属及社会各界对母婴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4. 优化母婴保健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母婴安全。
四、母婴安全管理制度1. 产科病房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入院、分娩、出院制度,确保母婴安全。
(2)对孕产妇进行详细询问病史,评估母婴风险,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
(3)加强产前、产时、产后监护,确保母婴安全。
(4)做好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新生儿黄疸等常见疾病的预防、治疗和转诊工作。
2. 儿科病房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入院、治疗、出院制度,确保患儿安全。
(2)加强新生儿监护,及时发现和处理新生儿疾病。
(3)对新生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做好营养、护理和康复指导。
(4)做好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3. 母婴保健服务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孕产妇健康管理、产前检查、分娩接生等制度。
(2)加强孕产妇心理疏导,提高孕产妇心理健康水平。
(3)做好新生儿疫苗接种、儿童保健等工作。
(4)加强母婴保健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五、母婴安全监督与考核1. 定期对母婴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将母婴安全工作纳入科室和个人的绩效考核,奖优罚劣。
3. 对违反母婴安全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母婴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医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而采取的产科安全措施。
以下是具体的管理制度:
1.严格准入制度,确保母婴保健技术工作人员持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并按要求依法注册执业范围。
不得跨类别、超范围执业,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医。
2.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确保工作人员进入分娩室时戴帽子、口罩、穿产房专用衣及专用拖鞋。
检查孕产妇前后,必须严格洗手,戴手套。
接生和手术助产时,必须按照无菌操作规程刷手。
3.严密观察产程,严格遵守各产程处理常规和助产技术规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医生,给予紧急处理,并耐心陪产,提供人性化服务。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对胎心、产程进展及高危因素进行重点交接。
5.工作人员态度要严肃认真,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6.高危孕妇分娩时,助产士应提前联系儿科、麻醉科医生
到场,配合医生进行新生儿复苏。
7.新生儿转运途中,注意保暖,并与新生儿监护病房人员、患者家属共同核对新生儿腕带(母亲姓名、性别、住院号、出生时间),认真填写产房与新生儿科交接登记本并签名。
8.严格执行产房与病房、产房与新生儿科、产房与手术室
交接规范及流程,交清病历、床号、姓名、腕带、分娩经过、子宫收缩、出血、会阴伤口、新生儿性别、出生曰期、时间、腕带、脐部有无滲血、物品等情况,认真填写交接登记本并签字。
9.新生儿辐射台、复苏设备应处于备用状态。
10.所有用物、急救药品、器械设备齐全,做到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母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
第三条母婴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保障母婴健康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母婴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母婴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母婴安全管理政策措施;(三)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母婴安全管理工作;(四)指导、检查和考核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五)及时上报母婴安全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母婴安全管理科,负责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母婴安全管理科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并落实母婴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组织母婴安全培训和演练;(四)指导孕产妇和新生儿家庭做好母婴安全管理;(五)及时上报本机构的母婴安全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母婴安全管理第九条母婴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孕产妇健康管理、新生儿健康管理、分娩安全管理、产后出血预防和管理、新生儿窒息预防和管理、孕产妇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断、孕产妇和新生儿转会诊等。
第十条孕产妇健康管理:(一)为孕产妇提供生育指导、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期保健、产后期保健等服务;(二)对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根据风险等级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三)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提供全程、动态、精细化管理服务;(四)及时发现和处理孕产妇健康问题,提供适宜的治疗和康复服务。
第十一条新生儿健康管理:(一)为新生儿提供即时保健、日常保健、疾病筛查和诊断、治疗和康复等服务;(二)及时发现和处理新生儿健康问题,提供适宜的治疗和康复服务;(三)对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四)为新生儿家庭提供养育指导和健康教育。
社区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社区母婴安全,提高母婴健康水平,预防和减少母婴疾病和意外伤害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社区母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社区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社区母婴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社区母婴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目标1.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
2. 提高孕产妇、婴儿和新生儿健康水平。
3. 建立健全母婴安全保障体系,为母婴提供优质、便捷、安全的医疗服务。
四、工作内容1. 孕产妇健康管理(1)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孕期检查、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工作。
(2)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管理,及时发现和干预风险因素。
(3)加强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
2. 新生儿健康管理(1)建立新生儿健康档案,开展新生儿访视、筛查和疫苗接种等工作。
(2)对新生儿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及时发现和干预生长发育异常。
(3)加强新生儿健康教育,提高新生儿家长护理水平。
3. 母婴安全保障(1)加强社区母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安全意识。
(2)开展社区母婴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建立健全母婴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母婴安全信息管理(1)建立母婴安全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整理和发布母婴安全相关信息。
(2)加强母婴安全信息共享,提高母婴安全管理工作效率。
五、工作要求1. 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母婴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 加强母婴安全队伍建设,提高母婴安全管理人员素质。
3. 加大投入,保障母婴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4. 定期开展母婴安全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5.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社区母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社区母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母婴安全保健工作制度

母婴安全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和婴儿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成立母婴安全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母婴安全保健工作。
2. 设立专门的母婴安全保健机构,负责开展母婴安全保健日常工作。
3. 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母婴保健科,负责本单位的母婴安全保健工作。
4. 建立母婴安全保健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职责,确保母婴安全保健工作落实到位。
三、孕期保健1. 开展孕前健康教育,提高孕妇自我保健意识。
2. 实施孕期定期检查,确保早孕建卡、产前检查率达到规定要求。
3. 加强对高危妊娠的识别和管理,确保高危孕妇得到及时干预和治疗。
4. 推广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孕妇及家庭对新生儿护理的认知水平。
四、分娩管理1. 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2. 强化分娩过程中的医疗监护,确保母婴安全。
3. 加强分娩场所的环境卫生和医疗设备管理,预防交叉感染。
4. 开展分娩期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理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应对能力。
五、产后保健1. 实施产后访视和42天检查,确保产妇身体恢复正常。
2. 推广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
3. 开展产后心理疏导,帮助产妇适应新角色。
4. 加强对产后出血、乳腺炎等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理。
六、儿童保健1. 开展新生儿访视,确保新生儿健康。
2. 实施儿童定期体检,关注儿童生长发育情况。
3. 加强儿童营养指导,预防营养不良和肥胖。
4. 开展儿童疾病筛查和疫苗接种,提高儿童免疫力。
七、培训与教育1. 定期组织母婴安全保健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
2. 加强对孕产妇及家庭的健康教育,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3. 开展母婴安全保健知识普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认知度。
八、质量控制与评估1. 建立母婴安全保健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2. 定期对母婴安全保健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建立健全母婴安全保健工作档案,便于查询和管理。
保健院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母婴安全,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母婴保健工作人员,包括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
第三条母婴安全是医院工作的重中之重,全体工作人员应树立母婴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母婴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母婴安全。
第四条我院将定期对母婴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母婴安全责任第五条我院成立母婴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母婴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医院院长为母婴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长和各科室负责人为母婴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母婴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母婴安全管理制度在本科室得到有效执行。
第八条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确保母婴安全。
第九条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母婴安全工作的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条后勤保障人员应确保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等物资供应充足,为母婴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章母婴安全措施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流程,确保母婴保健服务规范、有序。
第十二条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包括孕前检查、孕期检查、产前检查等,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第十三条加强孕期健康教育,提高孕妇自我保健意识,降低孕期并发症发生率。
第十四条对孕产妇进行孕期营养指导,确保孕产妇营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五条对孕产妇进行孕期心理疏导,减轻孕产妇心理压力,提高孕期生活质量。
第十六条对孕产妇进行孕期安全防护教育,预防孕期意外伤害。
第十七条对孕产妇进行产前筛查,降低孕产妇及胎儿出生缺陷发生率。
第十八条对孕产妇进行分娩方式选择指导,确保分娩安全。
第十九条建立母婴保健信息系统,实现母婴保健信息共享,提高母婴保健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加强新生儿护理,确保新生儿安全。
第二十一条对新生儿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降低新生儿疾病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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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母婴安全工作制度•1、有专人分管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负责掌握本村(社区)辖内(含流动人口,以下同)早孕人数,填写孕产妇登记本,掌握本村(社区)辖区内出生人数,孕产妇、围产儿、新生儿死亡人数及有关数据,发现死亡及时上报,并定期向镇(街)医院妇幼保健医生汇报本村辖区内孕产妇情况。
•2、动员本村(社区)辖区内早孕妇到镇(街)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并建立《孕产期保健记录本》,使早孕建卡率>90%,保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5%以上。
•3、动员本村(社区)辖区内孕产妇住院分娩,提高住院分娩率;掌握有关信息,及时报告或采取措施。
•4、负责做好产后访视工作。
•5、定期参加镇妇幼卫生工作例会,汇报本辖区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
• 6、开展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基本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 7、与孕产妇建立微信群以方便资料收集、及时沟通等。
新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母婴安全工作制度•1、积极主动地做好妇幼保健工作,掌握全镇(社区服务中心)孕产妇管理基本情况,承担本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关于阜阳市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加强本镇(社区服务中心)高危妊娠的管理,应当将妊娠风险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孕产期保健记录本》以及相应信息系统中,同时为筛查结果阳性的孕妇填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协助其转诊到本辖区二级综合医院(以下统称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并于2周内进行追访,了解该孕产妇的风险评估结果。
•3、负责本镇(社区服务中心)范围内《孕产期保健记录本》的建立、回收、统计,定期总结全镇孕产妇管理情况,并上报区妇计中心。
•4、接受本辖区妇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质量考评。
•5、有计划的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及考核,定期派人进修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6、与各村(社区)村医建立微信群以方便资料收集、及时沟通等。
二级医院妇产科母婴安全工作制度1、严格执行《关于阜阳市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应当在所属辖区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
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妇,医疗机构应当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在《母子健康手册》--《孕产期保健记录本》上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并在《母子健康手册》--《孕产期保健记录本》封面相应的色框内打√,同时在《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上记录筛查结果并反馈筛查机构。
对于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分别在3日内、24小时内将报告单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2、在本辖区卫计委的领导下,监督、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业务管理和质量提高。
3、协助辖区妇幼保健中心开展全区孕产妇系统保健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接受辖区内下级医疗保健单位产科临床人员的进修。
4、对来本院产检、分娩的孕产妇,要认真做好《孕产期保健记录本》的填写工作,出院时通知产妇家人将《孕产期保健记录本》交所在地段的访视单位。
高危孕妇的管理--门诊1.建立高危孕妇管理花名册;2.建立高危孕妇专案:要求一人一档、信息专人录入,结合妇幼卫生信息平台,将信息及时、准确录入电脑系统;3.每个诊室配备一名助产士和护士;4.设立产科高危门诊,由主治医生及主治以上医生负责;5.有条件机构可开设专科门诊,如妊娠期糖尿病门诊、贫血门诊、妊娠期高血压门诊;6.实行高危孕产妇预约诊疗服务,定期追踪随访;7.加入市级高危群及区级高危群,与市级及辖区各级医疗单位做好无缝衔接。
高高危门诊1.护士根据颜色标识,将高高危孕妇分到知名专家或当日门诊最高职称专家门诊接诊,并填写高危登记表;2.对于高高危孕产妇需要转院诊治或暂不需要住院的孕妇,医生坐诊过程中微信联系科室专人,由专人做好登记、电话追踪、通知居住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追踪,务必保证母儿安全。
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制度1、强化首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筛查责任。
首诊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将妊娠风险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孕产期保健记录本》以及相应信息系统中,同时为筛查结果阳性的孕妇填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协助其转诊到本辖区二级综合医院(以下统称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并于2周内进行追访,了解该孕产妇的风险评估结果。
二级医疗机构评估后3日内把需要转三级医疗机构评估的高危孕产妇及时上转。
首诊医疗机构为不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孕产期保健记录本》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发现孕情要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进行筛查和评估,并填写《首诊孕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表》。
基层医疗机构在为首诊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筛查和评估的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孕产期保健记录本》时,应索要《首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筛查评估表》,把筛查及评估结果填写在《母子健康手册》--《孕产期保健记录本》上,同时把《首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筛查评估表》下联粘贴在《母子健康手册》--《孕产期保健记录本》封面背后。
2、强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评估责任。
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应当在所属辖区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
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妇,医疗机构应当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在《母子健康手册》--《孕产期保健记录本》上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并在《母子健康手册》--《孕产期保健记录本》封面相应的色框内打√,同时在《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上记录筛查结果并反馈筛查机构。
医疗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要对孕产妇妊娠风险进行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
特别应在妊娠28周、34周、37周、住院临产各期应常规复评一次,及时发现新的妊娠高风险因素。
孕期妊娠风险情况如无变化,不必重复登记,如发现新的妊娠高风险因素需在《母子健康手册》--《孕产期保健记录本》上顺序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
基层医疗机构在进行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时,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如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应当及时上转分娩单位。
3、紧盯重点人群,严格进行高危专案管理,医疗保健机构要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1、执行孕产期保健服务主动告知和知情同意制度,引导服务对象接受规范服务,切实提高早孕期建卡率和高危妊娠管理率。
2、加强高危人群专案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市妇幼信息平台系统。
对评估为高风险的孕产妇,必须上转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具有助产资质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开设高危门诊,安排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坐诊,要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对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医疗机构应当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分别在3日、24小时内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副主任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3、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做好流动高危孕产妇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协同做好流动高危孕产妇的管理。
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制度1.在区卫计委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高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工作,接受乡级助产机构转诊,对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进行评估诊断,并指导乡镇卫生院动态管理、监护。
2.负责对不能救治的高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及时和阜阳市高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指挥中心办公室联系,请市级专家协助救治或转至市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3.负责全区孕产妇、新生儿保健管理及信息管理。
收集高危孕产妇信息,做好跟踪管理和应急预案。
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1、要充分利用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系统,建立每月调度制度和工作台账,动态掌握辖区产妇分娩、高危孕产妇、孕产妇死亡以及服务资源利用情况。
对辖区内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建立专门台账,全面掌握底数,指导做好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和集中救治。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个案后,由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或医务科于2日内通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对于自动放弃治疗出院的孕产妇,应于出院当日通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对于发生在医疗机构外的孕产妇死亡案例,由居住地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报告流程,确保不遗漏孕产妇死亡信息。
3、对于漏报、瞒报孕产妇死亡的地区要进行约谈通报。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原因拒报、迟报孕产妇死亡信息。
对于拒报、迟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的收集、审核、报送工作。
约谈通报制度1、将母婴安全保障作为妇幼健康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领域,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辖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相关措施落实到位。
2、卫生计生委将对母婴安全工作措施到位且成效突出的地区及时进行通报表扬,总结推广有效经验。
对孕产妇死亡率呈现升高态势的地区,派出专家组给予针对性指导;对任务措施不落实、工作严重滑坡的地区进行约谈和通报。
对连续发生孕产妇死亡,发生产科、儿科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同时报当地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紧盯重点地区和重点医疗机构,重点指导、重点督查、重点考核,将孕产妇死亡纳入年度计划生育和妇幼卫生工作目标考核,督促建立问题清单,制订整改方案,逐条整改落实,确保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