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21•【文号】国卫妇幼发〔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
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国际上公认的基础健康指标,也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指标。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作为主要健康指标,提出了明确任务目标。
为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源头严防风险,全面开展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一)强化首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筛查责任。
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首诊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将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主动转诊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及中医医院(以下统称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
(二)强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评估责任。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加强分类管理。
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
二、紧盯重点人群,严格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三)明确医疗机构对高危人群管理职责。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黔卫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通知(黔卫发〔2010〕68号)各市(州、地)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保障母婴安全,进一步提高我省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结合《贵州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和《2009年中央转移支付贵州省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管理流程(一)掌握、上报孕情。
1、各行政村(社区)应明确至少1名保健管理员,负责辖区内育龄妇女中怀孕妇女的走访调查、孕情掌握及上报、高危孕产妇初步筛查、动员孕产妇住院分娩等工作。
2、村保健员初步确定妇女怀孕或收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来的本村妇女怀孕信息后,应在《贵州省孕妇登记表》(附件1)中进行详细登记,对农村孕妇发放住院分娩补助卡;告知孕妇在孕早期继续服用3个月叶酸以预防胎儿神经管畸形。
同时,还应详细告知孕妇及其家属,孕早期建卡、孕期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必要性、安全性以及国家对农村孕产妇实行住院分娩补助等有关政策、知识。
有条件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在孕早期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和《孕产妇保健手册》;不具备条件的地方,村保健员应督促孕妇尽量在孕12周前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并按要求进行产前随访检查。
3、村保健员应对本村孕产妇有否高危因素进行初步筛查,一旦发现高危孕产妇,应及时将高危信息通知乡镇卫生院。
乡级或以上机构进一步检查确定高危因素后,应在《贵州省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附件2)中进行登记,并纳入重点监测、随访、管理(详见“高危孕妇筛查与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

兖卫字[2010]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计生服务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卫生局、济宁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济卫基妇发[2009]25号)等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依法执业,严格规范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一)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按照许可项目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未经许可的非计划生育手术“三定点”机构不得从事终止妊娠、结扎和放取环等技术服务。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按照考核项目内容开展相应技术服务。
严禁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手术,不得签发《出生医学记录》、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等。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和本人《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内容不符的服务,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异地执业的要按照执业医师执业变更办法及时变更执业地点。
(三)计划生育手术“三定点”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在提供终止妊娠、取环、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技术服务时,应向当事人索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并做好存档。
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严禁非法出具《出生医学记录》,对无证分娩的孕产妇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人口计生部门。
(四)严格B超机管理,落实B超双人执机双人签字制度。
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卫健局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卫健局母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母婴安全的管理和保障,提高母婴生存率和健康水平,保障母婴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1. 建立健全母婴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分工,履行责任。
2. 配备专业的医护团队,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3. 加强对危急情况的处理能力和应急反应机制。
4. 做好母婴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三章生育保健1. 建立健全孕期保健制度,加强对孕妇的健康管理和监测。
2. 定期开展产前体检,对可能影响母婴健康的因素及时干预。
3. 加强对高风险孕妇的关注和跟踪。
4. 提供专业的产前指导和健康教育服务。
5. 加强对产妇的监护和护理,确保顺利分娩。
第四章产后护理1. 加强对产妇的产后护理和康复指导。
2. 建立健全母乳喂养指导制度,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3. 做好新生儿的护理和健康监测工作。
4. 定期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疾病筛查工作。
第五章儿童保健1. 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评估。
2. 加强儿童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加强疫苗接种工作。
3. 做好儿童营养和心理健康指导工作。
第六章疾病防控1. 加强对母婴传播疾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
2. 严格执行母婴传染病隔离和治疗制度。
3. 做好对重大突发传染病的应急响应工作。
第七章质量管理1. 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母婴健康档案。
2. 加强对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管理和监督。
3. 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第八章法律法规1. 严格执行有关母婴保健的法律法规,确保母婴权益。
2. 加强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九章监督检查1. 加强对母婴健康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2.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和申诉制度,及时处理和反馈投诉。
第十章情况通报1. 加强母婴健康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
2.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件和突发疫情。
第十一章附则1. 本制度由卫健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09•【文号】国卫妇幼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巩固强化母婴安全五项制度,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我委在总结2018-2020年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和有效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10月9日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为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巩固强化母婴安全,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自2021年起,在全国组织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入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为主线,聚焦服务质量提升、专科能力提升和群众满意度提升,持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预防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
二、行动目标促进母婴安全高质量发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到2025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4.5/10万,全国婴儿死亡率下降到5.2‰,为如期实现“健康中国2030”主要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进一步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高质量妇幼健康服务,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健康更有保障。
三、行动范围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镇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实行高危妊娠首诊负责制。
2、医疗机构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绿色标识,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妇,应当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在《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并进行早期干预、动态评估、及时转诊、定期随访。
3、医疗机构在进行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时,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
如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
4、各级医疗机构要合理调配资源,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5、产科人员应提高高危孕妇的监护手段,酌情增加产前检查次数,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选择对母婴有利的分娩方式、决定计划或适时住院分娩,确保母婴安全。
6、县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1次辖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提出改进措施。
每年形成报告报送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7、县妇幼保健院每季度组织一次危重孕产妇病历评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7.21【实施日期】2017.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
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国际上公认的基础健康指标,也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指标。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作为主要健康指标,提出了明确任务目标。
为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源头严防风险,全面开展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一)强化首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筛查责任。
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首诊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将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主动转诊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及中医医院(以下统称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
(二)强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评估责任。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加强分类管理。
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
二、紧盯重点人群,严格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三)明确医疗机构对高危人群管理职责。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沪卫计妇幼〔2017〕021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医疗机构:近期,为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见附件)。
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卫生计生委、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助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对母婴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本着“兜底线、防风险、保安全”的原则,始终把母婴安全作为重中之重,扎实开展母婴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母婴安全保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巩固和优化本市孕产妇、婴儿死亡率等核心指标,持续保障母婴安全。
二、各司其职,不断强化责任体系各区卫生计生委、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和助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母婴安全保障相关的部门、机构、岗位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母婴安全保障工作责任链,确保母婴安全各项相关规范制度层层抓到位、层层有落实。
要聚焦核心工作指标,不断完善妇幼健康信息化建设,及时、动态掌握辖区早孕建册、产妇分娩、重点和危重孕产妇以及服务资源利用情况,加强妊娠风险预警和评估,做到高危孕产妇早发现、早预警、早诊断、早干预,进一步体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工作理念,更好地促进母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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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高危妊娠管理,预防并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推进高水平健康XX建设,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防范,全面开展妊娠风险评估
(一)落实首诊负责。
首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XX 省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2018版)”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并在《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
对于妊娠风险评估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并报送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妊娠风险评估“橙色”的应当在3日内报送,妊娠风险评估“红色”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
(二)做好动态评估。
医疗保健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发现孕产妇健康状况有变化时,应立即进行
妊娠风险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并在《母子健康手册》上顺序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
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对基层上转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分级复评,所有承担围产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至少应在孕28-36周、37-40周对建册孕妇进行妊娠风险分级复评,对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级别高危因素时,应记录全部高危因素,并以最高级别进行管理。
二、紧盯重点人群,严格落实高危专案管理
(三)明确分级管理。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由乡镇、街道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管理,如有异常,应尽快转诊到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应当将其转诊至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将其尽快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高危孕产妇的转诊流程应严格落实《XX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浙卫发〔2013〕182号)有关规定并填写转诊三联单。
(四)落实专案管理。
各级开展围产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建立高危孕产妇登记本,特别是要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三、狠抓分片管理,着力加强危急重症救治
(五)抓好救治网络建设。
落实《XX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通知》(浙卫办妇幼发〔2017〕4号)要求,强化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网络建设。
省级层面设立若干个省级危重救治中心,并明确划片管理区域;市、县两级至少要设立1个危重孕产妇、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特别是划片管理区域内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协作机制,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