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律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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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订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第四条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评审合同,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二)有效监控过程,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三)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第五条各公司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合同评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管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

第七条集团公司主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集团管控部为集团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制定、修改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三)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并监督履行;(四)审查以集团公司名义订立的重大合同,对各子公司重大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并提出指导意见;(五)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管理情况,指导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纠正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六)协助相关单位对合同管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七)经办集团公司的《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其审核工作,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1.30•【文号】司发通[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2〕10号2002年1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精神,适应入世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完善律师队伍结构。

随着我国入世,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仅数量增加且日趋多样化,单纯发展社会律师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要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要认真总结公职律师试点的经验,积极推广。

要选择一些条件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进行公司律师的试点。

二、认真搞好律师继续教育工作。

要制定律师继续教育的中长期计划,对继续教育进行整体规划。

充分利用现有的各律师学院及高校教育机构,开展律师继续教育。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律师学院。

要开辟更多渠道,选派优秀律师到国外学习培训,实地考察学习国外律师的先进经验,培养一批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人才。

同时,大力开展短期集中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各种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培训活动。

要继续开展学历教育培训,通过与有关学校联合开办专升本课程,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三、完善实习制度,严把律师队伍的入门关。

要以全国司法考试为契机,完善实习制度,改变过去单一知识测试为知识测试与实务培训并重。

取得资格的人员,在申领执业证书前,必须要在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中完成一年的实习。

要制订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的内容、要求、标准,保证实习人员见习刑事、民事、仲裁及各类非诉讼业务,学习、掌握律师的各项基本功,并要接受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5日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集中培训。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选拔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

坚持分类规范实施。

从实际出发,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分类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明确政策导向和基本要求,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机构、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积极稳妥实施。

坚持统筹衔接推进。

着眼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局,处理好法律顾问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之间的衔接,畅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社会律师、法官、检察官之间的交流渠道。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目标任务。

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范文(4篇)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范文(4篇)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范文1. 引言法律顾问作为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对公司的法律事务和风险管理起到关键作用。

为了确保法律顾问的工作高效、规范和合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法律顾问,并对其职责、权益和义务进行规范。

2. 法律顾问的职责2.1 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为公司的业务和决策提供相关法律指导。

2.2 参与公司的合同谈判、起草和审查工作。

2.3 参与公司的纠纷解决和诉讼管理工作。

2.4 监督和管理公司的法律风险,提出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

2.5 参与公司的企业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的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2.6 参与公司的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3. 法律顾问的权益3.1 享有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包括办公设施和工具的提供。

3.2 有权获取公司的相关信息和文件,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3.3 享有与公司其他成员合作和协调工作的权利。

3.4 享有与公司高层领导沟通和交流的权力。

4. 法律顾问的义务4.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4.2 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对外保密。

4.3 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

4.4 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避免利益冲突。

4.5 积极参与公司的培训和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5. 法律顾问的管理5.1 公司设立法律顾问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5.2 法律顾问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管主导,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5.3 法律顾问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5.4 公司与法律顾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6. 法律顾问管理的评估和激励6.1 公司定期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评估内容包括工作质量、效率和态度等。

6.2 公司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法律顾问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如薪资调整、晋升和培训等。

6.3 公司与法律顾问建立沟通渠道,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建设,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应用指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事务工作规章制度体系,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包括双重法律审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诉讼(仲裁)案件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商标管理,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法治宣传教育,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及风险辩识、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管理等,法治建设的考核管理等。

本制度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运用法律不当而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或处于其他不利状况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范,培育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决策是指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包括公司及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

本制度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出台的对内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是指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内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公司法律顾问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角色。

为确保公司法律顾问工作的高效进行,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将从法律顾问的选拔、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绩效考核等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一、选拔法律顾问公司法律顾问是公司与外界沟通的重要纽带,所以担任公司法律顾问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选拔法律顾问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选拔条件:公司应制定明确的选拔条件,包括法学专业学历背景、执业经验年限、相关业务能力等。

2.广泛招募:公司可以通过招聘网站、律师事务所和法学院校等渠道广泛发布招聘信息,吸引更多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候选人。

3.面试评估:公司应组织面试评估,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

面试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实践经验、沟通能力等方面。

4.严格审核:公司应对应聘者的简历和相关证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资质和经验的真实性。

二、明确法律顾问职责公司法律顾问的职责是公司合法合规运营的重要保障。

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职责纠纷。

公司应明确法律顾问的以下职责:1.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应负责解答公司内部员工关于法律问题的咨询,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起草法律文件:法律顾问应负责起草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文件等,确保公司合同的合法性和风险可控。

3.参与纠纷处理:法律顾问应协助公司处理与合作伙伴、员工等相关的法律纠纷,减少公司的法律风险。

4.监督合规执行:法律顾问应监督公司合规执行,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

三、建立工作流程公司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是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关键。

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行为。

一般的工作流程可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接受委托:法律顾问应接受来自公司内部各部门的法律委托,确保委托内容明确。

2.调查研究:法律顾问应进行案件调查和相关法律研究,准备法律意见和建议。

律师实务第六讲律师办理的几种专项法律事务

律师实务第六讲律师办理的几种专项法律事务

• 律师除代理票据的非诉业务外,还可代理票据诉讼业务。 律师在涉及票据的诉讼中,首先应分清是票据诉讼,还是 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诉讼。两者的区别点为争议是属于票 据权利争议,还是属于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权利的行使而 产生的纠纷。其次,要确定票据诉讼的当事人。票据诉讼 的原告应当是持票人,被告是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 在票据诉讼中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再次,要注 意无效票据的认定,对此,应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否齐 全、记载方式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等方面考虑。在此还 要区分无效票据与无效票据行为的关系;空白票据的法律 效力,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的法律效力及出票人签发与银 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效力问题。最后还要注意票据行 为的丧失、代理及票据保证和票据犯罪问题。
• 3、律师在票据业务中的法律事务
• 律师在票据业务中的法律事务可分为非诉业务和诉讼业 务。在非诉业务中,律师所涉及的业务包括商业承兑汇票 的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银行汇票的使用,银行本 票的使用,支票的使用及商业汇票的使用,商业汇票的贴 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挂失。止付业务等内容。律师在承 办有关业务时,在票据的签章等问题上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 用章,并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二)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 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现行规定使用的专用章, 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的人名章。
• 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的正式名称为“XX律 师事务所关于XX公司XX年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分为引言、正文、结尾三大部分
• (5)受聘担任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 法律顾问,就其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出具法律意见书;

• (六)以境内资产到境外或香港等地发行股票和上市需要 境内或内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律师可受聘就此出具 法律意见书;

合同管理办法(全新经典版)

合同管理办法(全新经典版)

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合同规范化管理,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防范和控制合同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采购合同、工程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资金往来合同、资产转让合同、担保合同、投资合同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指以公司名义与主体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司内各平等主体之间签署的各种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核权、审计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

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审批流程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五条实行授权委托制度,签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

无法定负责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六条依据本办法处理合同事务过程中,公司各部门之间应及时相互沟通,确保相关方掌握的信息准确,理解到位。

第七条公司严禁先履行合同,后补签合同的不规范行为。

第二章合同文本第八条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已颁布合同规范文本或指导文本的,公司在签署相应合同时应以规范文本或指导文本为准,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进行填写、调整、完善。

第九条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双方有约定标准文本的,应使用约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条公司拟对外签署的合同,不存在上述规范或指导文本的,由经办合同业务部门在咨询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的基础上,参照类似合同文本起草。

第三章合同审查审批第十一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法定代表人主管、各部门专管的合同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合同审批程序为:经办部门起草,经律师→纪检→其他关联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依次审核,经办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予以二次修订,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用印归档。

第十三条公司所有经营业务必须按照市场行为,形成书面(合同)约定。

严禁未订立合同即实际履行而后补办签订手续的行为,但突发事故、设备抢修、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签订合同的,须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应急办理,并在一周之内完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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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济合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全力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不包括劳动合同。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和法务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并收集对方营业执照、开户行、实际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等全部相关资料,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所有合同应当加盖公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所需订立的所有合同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由经办人经授权委托人的身份签字后,持审核批准文件及已签字孤合同到公司合同章或公章管理部门盖章。

公司任何人不得以直接以委托人的身份直接代表公司与任何第三人订立合同。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直接以授权委托人的身份直接在所要订立的合同上签字外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以授权委托人的身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授权书上应当注明合同必须在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章后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4.有封样要求的;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理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总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给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编号见本条例第四章内容。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原件由财务部门和行政部留存。

第三章职责范围和履行第二十五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合同履行的经办部门应当保留所有履行的记录或相关书面材料。

合同履行终结,应当将合同相关的所有资料包括合同双方的履行资料归档第二十六条业务部门、财务部、行政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非万不得已,在合同履行中不得随意对外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文件。

如确需出具,其文件内容应当经部门领导审核并报公司法务部门,必要时,应当征询公司法律顾问意见后方可出具。

第二十八条行政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1.制定修改合同管理条例;2.所有合同均应当交法务部门审核。

购销合同金额在10 万元以上的、特殊合同或长期合同合同法务部门审核后,应当征询法律顾问的审核意见;3.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4.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5.做好建立合同台账、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6.负责督促财务部贴制合同印花税;7.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九条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2.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4)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6)草案交上级主管。

3.凡需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4.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5.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6.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三十条财务部有权对合同有关财务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同时依据合同履行收款和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1.应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一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财务总监审核,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四章合同编号第三十三条合同编号由合同性质代码、合同签定年限、顺序号构成第三十四条合同性质代码:第三十五条合同编号编辑编号的形式:XX XX XXX___________ 合同顺序号,从“001”开始,按002、003…----------- 合同签定年限,如:2011年为11------------- 合同性质代码,见表1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行政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七条我方如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要求,应当事先和合同对外进行联系商谈,在意见基本一致后,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尽快签订相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如未事先取得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 未经公司总经理书面同意,不得对外发出书面合同变更或解除意见第三十八条合同履行中如合同对方有合同变更名解除意见,经办人应当要求对首先出具合同变更或解除书面要求的意见。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应当根据合同对方与公司的合作情况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征得同意后尽快给对方答复意见。

第三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特快专递寄发(注明信函名称)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行政部保管。

第四十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六章考核与奖罚第四十二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三条业务部门、财务部、行政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务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四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五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账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四十六条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2.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未尽责尽力的;3.合同经办人、负责人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4.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5.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八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行政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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