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资支付的效率和透明度,本办法制定。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的目的是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所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活动。
第二条:工资支付方式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采取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支付方式。
用工单位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工资支付。
第三条:工资支付时间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及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无故延迟支付。
第四条:工资支付条目用工单位应当在工资支付明细中列明工资基本金额、加班费、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
工资支付明细应当明确清晰,便于农民工核对。
第五条:工资支付信息公开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农民工公开工资支付的相关信息,包括工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用工单位应当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支付账户用工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开立工资支付账户,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安全。
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农民工使用工资支付账户。
第七条:工资支付记录用工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包括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支付明细等。
用工单位应当确保相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违规行为和处罚对于拖欠工资、虚报工资、无故延迟支付工资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相关责任人将面临罚款、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第九条:法律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民工享有维权的权利。
如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民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用工单位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情况,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通过制定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可以有效管理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的稳定。
同时,用工单位也应当加强自身的规范管理,做到公平合理地支付工资,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管理行为,加强劳动关系维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管理。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按时足额支付的原则,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义务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并明确工资支付义务。
第五条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形式,确保农民工工资安全。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实际工资计算公式、工资结构及支付标准明示于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书面文本中。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得擅自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并向农民工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工资清单等形式,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信息。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工资支付凭证等工资支付相关证据,至少保存五年。
第四章工资支付监管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介入调解和处理工资支付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根据拖欠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十六条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1. 工资支付清单模板2. 农民工工资支付申诉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劳动双方确立和变更劳动关系的协议文件。
2. 工资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构成的比例和项目。
工资薪金支付管理制度

工资薪金支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企业工资薪金支付,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等。
第三条工资薪金支付按月结算,每月底完成支付,支付时间原则上不晚于下月5日。
第四条工资薪金支付的金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津贴等。
具体金额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表现确定,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核算。
第五条基本工资按照员工在岗时间和工作任务确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成绩确定,由直接主管评定,具体金额参照企业绩效奖金发放标准。
第七条加班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执行,加班时间由员工自行记录,并经主管审核确认。
第八条津贴包括餐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按照实际情况发放,不得超过企业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工资薪金支付方式可以选择银行转账、现金发放或其他合法方式,员工需在入职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
第十条本企业将员工工资薪金支付列为首要任务,保证每月的薪金支付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员工如发现工资薪金支付有误,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反映,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认真了解企业的工资薪金支付制度,遵守相关规定,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执行工资薪金支付管理,不得迟延、少发或者拖欠员工工资薪金。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修改或补充,需经企业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工资薪金支付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认真遵守,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利益。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工资支付周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执行。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分别为一个月、一周、一日、一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三、工资支付流程(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农民工公示。
(二)每月工资支付日前,用人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算,编制工资支付表。
(三)工资支付表应当包括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扣除项目及数额、实发工资数额等内容,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四)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表等相关支付凭证保存至少两年以上备查。
四、工资清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结清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五、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非农业户口所在地从事劳动并具有劳动报酬获得权的城乡劳动者。
第三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及其合法权益,依法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第四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有关信息,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及时、准确和规范。
第五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向农民工告知工资支付情况,并向农民工发放个人工资支付凭证。
第六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少发农民工工资。
工资支付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安全、便捷。
第二章工资支付档案第八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档案完整、及时、准确和保密。
第九条工资支付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农民工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协议;(二)工资支付单、工资清单、工资表、工资明细等工资支付凭证;(三)绿色通道、中介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保证书、担保协议、按月支付工资方案等保障措施;(四)工资支付单位与农民工达成的其他协议和约定。
第十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资支付档案,对于涉及农民工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保密。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第十一条工资支付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民工的实际需求。
工资支付单位应当为农民工提供银行汇款、转账、现金等多种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对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并在工资支付前告知农民工。
第十三条工资支付单位应当落实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责任,不得将其支付责任转移到中介公司或者其他机构。
第四章工资支付时间第十四条工资支付时间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约定,并参照国家规定的支付周期及其它要求,不得擅自更改。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完整版)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劳务合同法》、《建筑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旨在建立规范有序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劳务队伍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企业依法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企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持协作队伍人员稳定,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原则为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制定以下支付原则: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纳入合同条款的原则。
2.优先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则。
3.由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和财务人员代为直接发放的原则。
4.及时、足额发放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X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工资支付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标准的制定具体制定农民工工资标准的责任由协作队伍负责人,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对工作优秀、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务人员,除工资正常支付外由协作队伍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支付细则1.每月20日前,劳务队伍负责人将当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及财务部,清单内容包括应支付农民工身份证号码、工资支付标准。
(具体见附表2)2.由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牵头,财务部、合约部共同对劳务队伍作业班组的人员数量对照身份证进行核准、落实。
3.每月25日-30日,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财务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直接发放工资,劳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当月工资,并在签收栏签字,签字后的工资单正、副本交项目部农民工工资管理办公室一份存档,协作队伍财务留一份备案。
第六条工资拖欠处理原则上不允许拖欠劳务工资。
若协作队伍负责人有个别要求,需扣压一个月工资的情况,项目部把核实后的劳务工资款项做为工资保证金存在项目部财务专用账户。
待工程结束后,或更换队伍时办清一切手续后,一次性结清劳务工资,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为规避法律风险,所属各项目部与协作队伍完善农民工工资代发法律程序,新上项目农民工工资代发条款写入公司与协作队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现在建项目签订工资代发条款补充合同。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支付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也依照本办法执行。
工资定义:办法中所称的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劳动者因患病、工伤、享受有关假期、外派学习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下,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规定: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明确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并向劳动者公示。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的内容,包括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形式、时间以及约定的其他事项。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由其亲属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企业可以委托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该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确保企业按照合同和国家、省的规定支付工资,并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一、总则事业单位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对员工工资的支付,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二、薪资结构1.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员工工资的基础部分,根据员工岗位的工作内容、责任和专业技能要求确定。
2.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在一定时期内工作的情况,按照绩效评定结果确定的工资部分。
3.津贴和补贴根据具体情况,向员工支付相应的津贴和补助,如岗位津贴、加班补贴等。
4.奖金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贡献以及工作特殊性,给予适当的奖金激励。
三、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方式1.支付时间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工资按月支付到员工个人账户。
2.支付方式事业单位可采用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到员工个人账户。
四、工资调整与变动1.工资调整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对员工的工资进行调整,确保员工收入与生产生活成本相适应。
2.工资变动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员工工资,当员工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发生变动或者工作性质发生变化时,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工资。
五、工资核算和发放1.工资核算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核算制度,确保工资的核算准确、及时。
2.工资发放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核算结果,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员工个人账户。
六、工资保密事业单位应当保护员工的工资信息,确保工资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七、工资支付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监督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工资支付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资合法合规。
2.违规处理对于存在工资拖欠、减少、克扣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事业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法律责任对于故意违反事业单位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拖欠、减少、克扣员工工资的事业单位或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事业单位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确保员工的工资支付合规合法、按时足额到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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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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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标准、工资扣除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与相关要求。
2 术语及定义
2.1 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定额劳动报酬。
2.2 津贴是对员工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2.3 奖金是指员工提供超额劳动的报酬。
3 风险
3.1 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3.2 不支付或不按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3.3 工资相关信息不完整、不准确。
3.4 工资发放对象及金额不准确。
4 职责
4.1 人事是工资待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资支付政策的制定及贯彻执行,对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对公司工资支付政策进行解释和答疑。
4.2 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工资支付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工资项目构成及标准
5.1.1 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三部分构成。
5.1.1.1 基本工资为岗位(技)工资,包括:管理岗位工资、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和操作服务岗技工资。
依据员工在指定岗位完成定额工作的状况计发。
5.1.1.2 公司工资总额内津贴项目分为五类。
包括岗位性津贴、能力性津贴、累计贡献性津贴、地区性津贴、保留津贴。
5.1.1.3 在员工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或业绩突出时,可发放奖金予以奖励。
具体分配方式和标准由公司统一要求,制订分配办法进行考核发放。
5.1.2 公司引进的专门人才可执行协议工资,由公司与本人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并签订岗位协议确定工作职责、考核方式、特殊情况下发放等事宜。
5.2 工资支付形式
员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5.3 工资支付周期及日期
5.3.1 基本工资和津贴每月支付一次,奖金由分配办法的规定支付。
5.3.2 公司实行上发薪制度。
于每月15日前支付基本工资和津补贴。
奖金由内部分配办法的规定支付,应于计发当月的25日前支付。
5.3.3 员工当月出勤状况的考核结果,在次月支付工资时计发。
5.4 工资支付相关要求
5.4.1 应使用公司统一的表式制作工资支付表。
5.4.2 应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员工提供上年工资清单。
5.4.3 员工月工资发放表、年工资清单由人事部门负责收集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5.4.4 公司统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员工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4.5 不得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下列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5.4.5.1 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5.4.5.2 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经批准并征得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员工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5.4.6 员工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应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无故克扣员工工资。
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故克扣员工工资:
5.4.
6.1 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赔偿或扣除项目;
5.4.
6.2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或扣除项目;
5.4.
6.3 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赔偿或扣除项目;
5.4.
6.4 因核算单位经济效益原因工资标准应下浮的;
5.4.
6.5 因员工本人原因应赔偿或扣除的。
执行上述规定时,支付工资的水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5.4.7 以下费用项目可从员工工资中扣缴:
5.4.7.1 应由员工本人缴纳的税款;
5.4.7.2 应由员工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5.4.7.3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5.4.7.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项目。
5.4.8 休息日加班和延长日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休息日加班的,每加班1日按本人日工资
标准的200%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每加班1日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延长日工作时间的,每加点1小时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5.4.9 新录用员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起薪。
公司依法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基本工资和津贴计发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
5.5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5.5.1 员工参加公司组织的学习,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能力性津贴、累计贡献性津贴、地区性津贴、保留津贴及奖金照发。
时间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地区补贴、奖金。
5.5.2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在岗期间工资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及时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按评定结果享受相关待遇。
5.5.3 员工在工作时间经所属单位批准参加社会活动时,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5.5.4 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停发工资:
5.5.4.1 旷工;
5.5.4.2 中止劳动合同;
5.5.4.3 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公司有关规定应停发工资的情形。
5.5.5 员工被执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缓刑期间,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所在岗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停发工资。
5.5.6 各种假期工资的支付
5.5.
6.1 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照发,奖金由内部分配办法自行确定计发方式。
确因生产需要无法安排员工休假的,应按照本
人日工资标准的300%于当年12月份一并支付相应假期天数的工资报酬。
5.5.
6.2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待遇。
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发给病假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改发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均以本人基本工资和工龄津贴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发,保留津贴照发;在工作地休养的地区性津贴列入计发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发,离开工作地休养的地区性津贴停发;岗位性津贴和奖金停发。
5.5.
6.3 女工在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基本工资、工龄津贴、保留津贴之和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补足。
5.5.
6.4 女工休育儿假一年以内的基本工资、工龄津贴、保留津贴照发,岗位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奖金停发;超过一年的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与工龄津贴之和的80%。
5.5.
6.5 员工在妇女节、青年节、开斋节休假期间,视同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5.5.
6.6 员工在事假期间停发工资。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当月请事假天数(扣除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小于等于实际工作天数时,按事假天数乘以日工资扣除。
当月请事假天数大于实际工作天数时,按实际工作天数乘以日工资计发。
事假日工资=(基本工资+工龄津贴+地区津贴+保留津贴)÷月计薪天数
5.5.
6.7 员工依法享受婚假、丧假和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工龄津贴、保留津贴照发,岗位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奖金停发。
5.5.7 非员工本人原因造成停工时,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应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对于停工期间提供零星劳动或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的,按实际工作日参照相同岗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5.6 其他规定
5.6.1 在特定情况下应由公司按规定比例支付员工的工资或生活费时,均以本人基本工资、工龄津贴、保留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5.6.2 月计薪天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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