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九步讯问法”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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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步审讯法对职务犯罪审讯的借鉴

九步审讯法对职务犯罪审讯的借鉴

九步审讯法对职务犯罪审讯的借鉴作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7期【本期主讲】尹立栋,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研究领域:职务犯罪侦查学。

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近30年,先后担任基层院反贪局局长、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反贪局局长,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数百起。

其中,2009年查办的浙江省“平湖市、嘉兴港区3.23”系列案件是嘉兴市撤地建市以来查处的受贿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大、人员职位最高、涉及人数最多的案件,共涉及党员干部46人,其中处级3人,科级23人,被视为查处窝案串案的典范。

张峰,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领域:诉讼法学、检察学、职务犯罪侦查学。

内容摘要:九步审讯法是建立在心理学上的审讯方法,在国外的犯罪侦查实践中发挥着广泛的影响。

通过九步审讯法获得的自愿真实的供述对于我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审讯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九步审讯法契合了职务犯罪初查精细化、获取言词证据时限性的要求,也符合刑事司法文明化的要求,应当予以借鉴和应用。

关键词:九步审讯法职务犯罪审讯心理分析初查美国学者英博、里德和巴克雷在1986年共同首次提出的的九步审讯法是一种通过心理学的策略和方法来克服犯罪嫌疑人的反抗和供述欺骗的心理控制方法,其目的是打破不愿供述的嫌疑人的抵抗,使他们供述。

[1]我国传统的职务犯罪讯问方法大多是以老带新、实战训练,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心理压力,利用其趋利避害的本能对压力产生服从或屈从。

但在审讯实践中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动态的审讯方法体系,九步审讯法对于我国职务犯罪审讯模式的构建有借鉴意义。

一、九步审讯法的概述在使用九步审讯法之前,审讯人员应当对可利用的有关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十分熟悉。

换句话说,在进行审讯前,审讯人员必须做好准备,安排一个审前的面谈,以确定是否有罪。

在首次面谈中,审讯人员尝试着用随意、友好的谈话创造出一种没有威胁的氛围,从而在自己与嫌疑犯之间建立起友好信任的关系。

十步讯问方法与技巧

十步讯问方法与技巧

十步讯问方法与技巧嘿,咱今儿就来说说这十步讯问方法与技巧。

你想想啊,这讯问就好比一场战斗,咱得有策略,有技巧,才能打个漂亮仗!第一步,咱得像个老猎手一样,先沉住气,别着急。

观察对方的一举一动,一个眼神,一个小动作,说不定都藏着大秘密呢!就像那猫捉老鼠,不声不响地靠近,等待最佳时机。

第二步,得会套近乎呀!别一上来就凶巴巴的,那多吓人。

得让对方觉得咱是可以亲近的,能说上话的,这样人家才愿意跟咱敞开心扉不是?第三步,提问得有技巧,可不能瞎问。

得像那射箭一样,瞄准了目标再发射,问在点子上,让对方没法回避。

第四步,注意倾听啊!人家说话的时候可别走神,说不定关键信息就在那里面呢。

就好比挖宝藏,得仔细听那锄头碰到金子的声音。

第五步,要善于抓住矛盾点。

一旦发现对方前后说的不一样,嘿嘿,那这里面肯定有文章,得深挖下去。

第六步,适当给点压力。

但别太过火了,不然人家直接就不搭理咱了,这可得把握好度。

第七步,用点小计谋也未尝不可。

就像那下棋一样,得有几步妙招,让对方防不胜防。

第八步,注意自己的表情和语气。

咱不能喜怒无常的,得让对方摸不透咱的心思。

第九步,随时调整策略。

要是发现之前的方法不奏效,赶紧换个法子呀,可别一条道走到黑。

第十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要有耐心!讯问可不是一下子就能搞定的事儿,得慢慢来,就像那酿酒,时间越久越香。

你说这十步是不是很重要?掌握好了这些方法与技巧,咱在讯问的时候就能更加得心应手啦!咱可不能小瞧了这讯问,它可是能挖出很多真相的呢!咱得好好琢磨琢磨,把这些技巧都用得恰到好处,让那些想隐瞒真相的人无处可逃!这就是咱的本事,咱的能耐!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九步审讯法”之一

“九步审讯法”之一

“九步审讯法”之一“九步审讯法”之一按语:亲爱的朋友,如果你不认真学习科学的审讯方法,那么你可能会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去获得口供。

刑讯逼供是办案的万恶之源,一旦使用,可能冤枉嫌疑人,使其失去人生最宝贵的自由;同时如果认定为了错案,也伤害办案人自己,最深远的伤害是让许多民众失去了对司法的公信力。

英美最为著名的讯问方式为英博、里德、提出的“九部讯问法”(又称里德方法),该方法的主要前提:1、许多职务犯罪侦查只能通过获得供述来解决,尤其是行、受贿案件,都是一对一的,俗话说: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2、除了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当场抓获外,嫌疑人通常不会主动供述自己犯罪。

3、要打破犯罪嫌疑人的抵抗,讯问绝不可以使用刑讯逼供,但是可以使用由欺骗、谎言和心理操纵组成的说服手段,这些方法不仅有用,而且必不可少。

4、理想的审讯室应该是空间比较狭小的,无论从视觉还是听觉来说都是与外界隔绝的,而且室内摆设应该尽量简单,墙上没有任何饰物,被审讯人的座椅也不很舒适,最好是没有依靠的小圆凳。

在这样的环境里,被审讯者会不可避免地感到陌生、孤独、弱小乃至恐惧等负面心理体验,并产生“尽快让我离开”的心理欲望。

5、先了解嫌疑人的整个背景。

审讯人员要先通过闲聊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家庭情况、个人经历、爱好、个性等一般情况,再观察其心理状态,分析其如不供述,主要是什么原因,好采取对应的审讯方法。

九步审讯法的基本内容一、试探摸底阶段l、正面提出指控,即明确地对犯罪嫌疑人说,讯问人员怀疑他就是犯人。

审讯人员上来对犯罪嫌疑人第一句话就说:“根据我们调查的大量证据显示,你已经构成犯罪了”,看看他的反应如何,如果嫌犯开始烦躁不安、舔嘴唇或整理自己的外表(比如用手拢头发),审讯人员会将这些小细节视为嫌犯撒谎的暗示,并且可以确定审讯方向是正确的,这时可以试着切入下一个话题。

2、展开审讯主题。

审讯人员要表示出理解和同情的态度,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

试论被审讯人九阶段心理动态及审讯策略

试论被审讯人九阶段心理动态及审讯策略

试论被审讯人九阶段心理动态及审讯策略提要:作者原创性提出“被审讯人心理状态九阶段理论”,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了被审讯状态下各阶段心理状态的转换原理和审讯策略。

国内尚没有统一的理论指导专业人员运用心理学理论研究审讯方法。

笔者在工作实践中从医学、心理学、法律等角度进行探索,认为讯问策略的心理学原理是:态度改变。

即让不愿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自愿作出供述,让作虚假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自愿作出如实供述。

审讯过程是审讯人与被审讯人的心理接触。

审讯人员针对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把握态度转变的心理学原理,针对犯罪嫌疑人态度转变过程的九个阶段,理智地把握审讯策略,是审讯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

关键词:审讯策略;心理学;九个阶段;心理动态;态度转变侦查机关审讯过程中,审讯人员在尊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下只称犯罪嫌疑人)人格的原则下,运用心理学原理,采取适当的心理学技术方法,能使犯罪嫌疑人更快、更准确、更自愿地供述犯罪事实。

一、认识讯问策略的心理学原理讯问策略的心理学原理是:态度改变。

即让不愿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自愿作出供述,让作虚假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自愿作出如实供述。

社会交换论从个体对得失权衡与比较后产生的趋向与回避动机的角度解释态度的形成与转变,认为决定个体采取何种态度以及转变态度的关键是诱因的强度。

二、犯罪嫌疑人态度转变的九阶段理论笔者结合检察机关审讯工作实践,总结出犯罪嫌疑人从开始接受审讯到完全交代犯罪事实,态度转变的过程基本经历以下九个心理阶段:1、坚决否认犯罪事实期。

基本心理支持是:检察机关不可能掌握我的犯罪事实,我不能说,说了就完了;现在是不是在做梦啊?2、心理动摇期。

本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一般表现为沉默,对审讯人员的提问不予回答或对抗。

有些女性会使用大哭大闹、装疯卖傻等方式对抗。

这是人遇到危险常采用的自救方式。

该时期虽然以沉默为主导,但其内心却相当复杂激烈。

基本心理状态是:我是不是应该说?我的事情是不是真暴露了?检察机关到底掌握了多少?我说了是要牵涉到别人的,那我以后怎么做人?3、拒不认罪期。

解析法庭调查中的讯问技巧探析.(推荐)

解析法庭调查中的讯问技巧探析.(推荐)

解析法庭调查中的讯问技巧探析.(推荐)第一篇:解析法庭调查中的讯问技巧探析.(推荐)法庭调查中的讯问技巧探析我国新颁发的《刑法诉讼法》实施以来,法庭调查方式已由过去法官实施向公诉人实施进行转变,这一转变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被动式的局面,由此,公诉人承担起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举证责任。

出庭难度也随着加大了。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那么如何通过讯问,清晰地揭示犯罪事实,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已成为公诉人面临的一个实际问题。

笔者就法庭调查阶段的讯问技巧谈点浅显看法。

一、法庭调查中讯问的作用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也是出庭公诉的中心环节,案件事实能否确认、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法庭调查的结论如何,而讯问被告人则是法庭调查阶段的重要环节,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查清案件主要犯罪事实。

刑诉法修改以后,开庭前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使庭审活动“实质化”,被告人也以当庭供述为准。

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手段、认罪态度等,将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展示在大家面前,使大家对案件中的犯罪情节,案件性质有了全面了解。

(二为公诉人提供辩护方向。

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很强的目的性,这些往往就是其在辩论阶段自我辩护的观点。

因此在讯问时应密切注意被告人的回答,从中获取辩题信息。

例如在审理姜某盗窃案时,姜某为某医药公司装卸工,利用自由出入仓库的有利条件,将贵重药品藏在衣服内盗出。

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职责时,被告人回答他具有装卸和保管仓库的双重职责,并且声称他与医药公司形成了保管和被保管的合同关系。

公诉人意识到他要将案件性质辩为职务侵占,果然不出所料,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辩称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三对法庭举证和法庭辩论起基础性作用。

根据讯问被告人的情况,公诉人可以及时改变策略,调整事先准备好的举证重点和辩论焦点,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在法庭举证和法庭辩论中占据主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浅析职务犯罪的讯问技巧

浅析职务犯罪的讯问技巧

浅析职务犯罪的讯问技巧在讯问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可以分为四个阶段,首先是第一个阶段,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抗阶段。

对抗阶段的犯罪嫌疑人都是拒绝供述的,表现在外就是:对侦查人员的问题不屑一顾、或者侃侃而谈、居功自傲。

更有甚者不发一言。

以沉默表示对抗。

这种表现说明了什么问题呢,说明犯罪嫌疑人在内心深处更多的考虑的是自己的问题是怎么暴露的,暴露的是什么问题,暴露出的问题严重的程度如何。

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最常做出的举动就是向侦查人员索要证据来判断问题暴露的程度。

或者坚决否认犯罪事实,制造时间地点陷阱,故意编造错误的事实来试探侦查人员掌握的信息程度,抗议威胁或者反复强调一些小问题来拖延时间等。

这个阶段是最考验审讯人员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如何进入主题是非常关键的,但是侦查人员最关键的一点就是通过判断嫌疑人的各方面特征来进行讯问。

简单一句话就是要做到知己知彼。

从而使讯问能够顺利过渡到第二阶段。

侦查讯问的第二个阶段就是相持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嫌疑人一方面熟悉了侦查人员的讯问模式,另一方面对自己和审讯人员都有了一个直观的认识。

在这个阶段,嫌疑人的心理已经开始了动摇,但是考虑到利益的权衡和如实供述的后果后,嫌疑人会与侦查人员进行一系列的斗争,揭露与回避、批驳和狡辩充斥着整个讯问的过程,在这个阶段侦查人员特别容易受到情绪影响,而正确的做法是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感情用事,要客观分析自己所掌握的情报,同时也要随时观察和判断嫌疑人的临场状态,引导嫌疑人的思路进入审讯状态,使嫌疑人放弃对抗进入下一阶段。

侦查讯问的第三个阶段是动摇反复阶段,经过对抗和相持的激烈斗争,犯罪嫌疑人会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侥幸心理和抵触情绪都会渐渐缓和,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会出现很多的变化,突出表现有态度由硬变软,极力表白,提出各种条件等,当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突然感到罪行已经无所隐瞒时,常常会出现恐慌,不知所措、手心冒汗、颤抖甚至不知所措等行为。

在身体上反映出神态发呆、食欲减退。

里德九步审讯法

里德九步审讯法

里德九步审讯法
里德九步审讯法(Reid Nine Steps of Interrogation)是美国里
德研究公司最早开发的一套用于刑事审讯的方法。

这套方法旨在推动被审讯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并鼓励他们供认自己的罪行。

里德九步审讯法的步骤如下:
1. 准备和计划:在开始审讯前,审讯人员需要收集和准备相关的证据及情报,以便在审讯过程中引导被审讯者的陈述。

2. 非指控性问题:通过提问与罪行无关的问题,审讯人员试图建立与被审讯者的联系,以增加其对审讯人员的信任。

3. 初步问题:审讯人员开始逐渐引导对罪行相关的问题,但尚未直接涉及被审讯者。

4. 直接否认:被审讯者否认与罪行有关的任何行为,审讯人员需要坚定地告诉被审讯者他们的证据已经很明确,并且不容忽视。

5. 提出证据:审讯人员展示一些证据,可能是真实的或虚假的,以让被审讯者相信他们无法抵赖。

6. 怀疑态度:审讯人员将对被审讯者的否认提出怀疑,使其开始自我质疑。

7. 行动提议:审讯人员建议给被审讯者一个解释或辩解罪行的机会,这使得被审讯者更有可能承认自己的罪行。

8. 加强性问题:在被审讯者承认自己的罪行后,审讯人员进一步询问有关罪行的详细情况,以确保其供述的真实性。

9. 处理供认:审讯人员将与被审讯者达成供认的文件,确保其供述的正确性,并在必要时将其作为法庭证据。

虽然里德九步审讯法在一些案件中发挥了作用,但也存在争议。

批评者认为,这套方法可能导致错误的供认和违反被告的权利。

因此,审讯人员在运用这套方法时应谨慎并有技巧地进行。

九步审讯法侦查学原理

九步审讯法侦查学原理

九步审讯法侦查学原理一.正面指控开门见山、单刀直入就是第一步最好的解释。

一般来说,如果警方不是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是不会随意传唤或者控制一个人,并对其讯问的。

被“请”到警局的人,多多少少都会和案件有一定的联系。

警察会直接告诉犯罪嫌疑人,你因涉嫌某某案件,现在被列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并且对其陈述一些对他不利的“证据”。

这些“证据”真伪难辨,其中有真实的被警方掌握的证据,也有警察刻意编造的,本身尚未得到证实的“证据”,目的就是用这样的方法,首先给犯罪嫌疑人制造巨大的心理压力。

而第一步最最重要的目的,则是通过首次交谈,来观察犯罪嫌疑人的外在表现,特别是细节上的反应,比如眼神飘忽、坐立不安、心情烦躁、咽口水、舔嘴唇等等。

二.主题编制第二步更像是一种“有罪推定”,就是假设面前的犯罪嫌疑人就是案件的被告。

通俗来讲,第二步就是编造一个“事实”,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推定。

就拿杀人案件来说,警方在掌握了一定证据之后,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就会用这些有限的证据来编造一个“事实”,来“证明”死者就是犯罪嫌疑人所杀。

三.阻止否认第三部是一个心理战的阶段,就是不断地阻止犯罪嫌疑人做出的否认辩解。

犯罪嫌疑人在一次辩解得到警方默认的情况下,他的自信心就会提升,进而会给审讯工作带来难度。

他的自信心越强,后边的审讯工作就越难。

所以,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自信心的快速提升,就需要不停地“打击”他的自信心,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不断地否认他的各种辩解。

在双方的“交锋”中,警方需要牢牢把握住无形当中的那个主动权,要牵着犯罪嫌疑人的鼻子走,而非让犯罪嫌疑人按照自己的意念随意发挥。

不停地否认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会让他的信心保持低落状态,这也是击溃其心理防线的方法之一。

阻止的是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无罪辩解,否认的依然是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无罪的辩解。

实际上可以想象一下,当我们面对一个人的时候,几乎每句话还没说完,就被对方打断或者直接否定,内心的感觉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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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九步讯问法”研究述评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刘景升编辑:studa1211论文摘要“九步讯问法”自问世以来,一直都是审讯界讨论和研究的热点,在侦查理论和实践都有着广泛的影响。

本文认为,“九步讯问法”的审讯者有一种先入为主的倾向,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充分辩护权并不完全相符,应有比例地吸收借鉴。

论文关键词九步讯问法讯问策略研究述评“九步讯问法”又被称作“里德方法”,它是由弗雷德·英博、约翰·里德和约瑟夫·巴克雷在1986年三人共同编写的《审讯与供述》第三版一书中首次提出的。

弗雷德·英博是20世纪中后期美国刑事司法学界和警察科学界最著名的学者之一,约翰·里德是美国审讯科学和测谎技术的先驱者之一,而巴克雷是里德的学生,在里德去世后接任了他创办的里德联合学校的校长职位。

顾名思义,“九步讯问法”是由九部分组成的审讯程式方法,是一种克服反抗和供述欺骗的心理控制,其目的在于打破不愿供述的犯罪嫌疑人的抵抗,使其供述罪行。

至今,它仍然在包括美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犯罪侦查理论和实践中发挥着广泛的影响。

一、“九步讯问法”概述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和辩解,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诘问,并将供述和辩解记入讯问笔录的一项侦查行为。

冲突性是它最显著的特征。

正如《审讯与供述》一书中指出的除非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过程中被当场抓捕的情形外,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做出供述。

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迫使嫌疑人如实供述,从而查明案情或从中获取线索。

而犯罪嫌疑人出于一种本能的自我保护意识,无论罪否,都会矢口否认或以假乱真企图蒙混过关,解脱诬陷或逃避法律追究。

在九步讯问法开始进行前,会安排一个审前的面谈,来确定嫌犯是否有罪。

在首次面谈中,审讯者尝试着用随意、友好地谈话创造出一种没有威胁氛围,从而在自己与嫌疑犯之间建立起友好信任的关系。

在首次会谈中,审讯者通过观察嫌疑犯的反应(包括语言反应和非语言反应)建立在开始真正施加压力前的基准反应,随后会将此基准作为参照点,以此在整个审讯过程中发现嫌疑犯欺骗和说谎的行为征兆。

九步讯问法的基本步骤如下:第一步提出正面指控,审讯者直接正面地告诉被审讯人,他已被视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然后观察其反应,有必要的话会重复一遍话;第二步展开审讯主题,审讯者说出自己对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原因的推测,从而给有罪的被审讯人提供一个可以在道德上为自己开脱的理由,主题展开隐于审讯过程背后,并贯穿始末;第三步阻止再次否认,审讯者打断被审讯人的无罪辩解,并回到第二步的主题上,阻止嫌疑犯否认罪行,除了能使其信心保持低落,还能使嫌犯保持安静,因此没有寻求律师帮助的机会;第四步反驳异论障碍,审讯者打断被审讯人关于该犯罪原因的辩解对这种反驳的处理与对否认不同,因为这些反驳能给审讯者提供一些信息,用以反过来对付嫌犯;第五步攫取疑犯注意,审讯者要努力抓住被审讯人的注意力;第六步控制消极情绪,审讯者应加强与嫌犯进行目光交流,以克服其消极对抗情绪从而强化嫌犯的心理压力以及想要摆脱这种局面的渴望;第七步提供选择问题,审讯者使用一组选择疑问句来让被审讯人以可以接受的方式承认该犯罪行为;第八步查明犯罪细节,审讯者让嫌疑犯讲出该犯罪行为的某些只有作案人自己知道的细节;第九步制作书面供词,审讯者让嫌疑犯讲出全部犯罪事实并制作书面供述,这一过程审讯者应迅速以阻止其再次翻供,让嫌犯确认他的供述是自愿的,不是被强迫的,并当着见证人的面在供词上签字。

二、国内外对九步讯问法的评价对于九步讯问法,国内外不同的学者看法不一,有褒有贬。

其中以著名的有美国的教授卡森(Karsin)、麦克纳尔(McNall)、英国的教授吉斯力·H·古德琼斯(GisliH.Gudjonsson)、沃克利(walkley)、津巴多(Zimbarbo)和刑事司法专家阿瑟·S·奥布里(ArthurS.Aubry)。

在中国,九步讯问法于1992年首次被何家弘教授翻译《审讯与供述》一书而带入国内。

其后,大部分学者对九步讯问法在借鉴吸收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观点,最有代表性的是王怀旭教授就讯问过程分为讯问的开始、纠正供述障碍、促使承认犯罪、查明犯罪细节和讯问的终结五个阶段。

外国的大多数学者认为九步讯问法是很成功的,受到了它的很大影响如英国审讯专家沃克利教授。

英国的吉斯力·H·古德琼斯和杰尼教授对九步讯问法的研究更为关注,前者是伦敦国王学院精神病学研究所的司法心理学教授,在其《审讯和供述心理学手册》一书中进行了重点论述,而后者对于以九步讯问法为基础提出了“里德模型”解释了讯问法为何如此成功的原因,提出“合理化”和“投射”两种心理防御机制,这在审讯中使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感和羞愧感增加自身的内心焦虑从而容易供述。

尽管如此,他们也对九步讯问法的问题也有着自己的看法,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1.九步讯问法没有收集任何经验数据,没有以客观和科学的方法支撑验证理论本身。

它更多的是建立在直觉判断和经验的基础上,这虽然是其方法的有效性被实用性证实,但仍旧不能解释一些问题如处在沉重的审讯压力下一些犯罪嫌疑人的易感性可能是他们提供错误的供述。

而有关作者们却只是盲目的相信自己的理论和方法,“这里提供的方法和策略没有一种会导致无辜的人犯罪……必须记住,没有一个步骤有使无辜的人进行有罪供述的倾向,所有的步骤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是正当的。

”2.九步讯问法本身包括欺骗和谎言,“然而,我们赞成心理学的策略和方法,其中包括欺骗和谎言。

为了从嫌疑人处得到可显示有罪的证据、从其他不合作的证人和被调查人处获得调查的线索,这些策略和方法不仅是有用的,而且常常是不可或缺的”。

对于法律允许什么,各国有所不同,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也有所不同,但这在许多国家都是违法的,比如在英国,法律上不允许秘密警官设置圈套和胁迫供述。

3.九步讯问法需要依靠审讯者有很高的发现嫌疑犯欺骗和说谎的本领。

它要求审讯员应当具备一系列的优良品质其中就有高度的怀疑以主动寻找欺骗,稳定的性情和良好的情绪控制和对发现欺骗的能力的良好内在自信。

这是因为审讯策略和方法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依赖于审讯员发现辩解、逃避和各种形式的欺骗并加以利用,使其有利于击败抵抗的能力。

而且指出审讯是警察工作一个高度的专业领域,一名好的审讯员所需的品质明显要高于侦查员的品质,侦查人员不能审讯犯罪嫌疑人。

这明显是对审讯者有过高的要求。

美国学者卡森和麦克纳尔认为九步讯问法由两个主要的策略构成,它们分别涉及“夸大”和“缩小”。

前一策略需要审讯人员夸大对嫌疑人不利的证据的证明力和犯罪的严重性,进而威胁犯罪嫌疑人做出供述,这适合对不易动感情的嫌疑人使用。

与此相反,“缩小”策略被推荐对自责的犯罪嫌疑人应用。

审讯员诱使他们产生一种虚假的安全感,并通过表示同情、提出合理化的借口、责备被害人或者环境、降低指控的严重性获得供述。

卡森和麦克纳尔提供了有力的实验证据,表明九步讯问法暗含含蓄的威胁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宽大承诺而固有的强迫性,这些信息在定罪和量刑时具有非常重要的含意,它们影响着法官和陪审团的认知方面所固有的某些风险,对被告人非常的不利。

津巴多在有关态度、顺从和服从的心理学知识的框架内分析九步讯问法,认为它在心理上是复杂的和强制的,此方法侵犯了嫌疑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而且可能导致虚假供述。

他也认为九步讯问法的根本问题是审讯过程和使用的方法缺乏科学的研究。

他的认识也是对九步讯问法较早期的一个重要认识,这对以后的许多学者对里德方法会产生虚假供述的研究产生了重要的启发。

我国对于讯问的过程研究较晚,更多的是在对讯问策略和方法的研究。

在1981年时公安部预审局曾编写《预审业务教学程》一书论述过第一次讯问。

到1992年何家弘教授首次将九步讯问法引入国内,国内学者才对九步讯问法有了了解,在此基础上他也形成了自己的看法,认为九步讯问法是软审讯法,是建立在心理科学和行为分析基础之上的审讯方法;其基本模式是在分析被审讯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的基础上,通过语言或其他人体行为来说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

这与硬审讯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使用强迫的方法让嫌疑人供述,不是“硬逼着”嫌疑人供述,而是以“软”的方式——即以软的态度对待犯罪嫌疑人,以软的语言说服嫌疑人,用软的犯罪后果来减轻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感和心理压力,从而让其自愿供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怀旭教授认为九步讯问法的过程是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由否认到供述的过程也受到九步讯问法的很大影响,在研究它的基础上将讯问过程分为讯问的开始、纠正供述障碍、促使承认犯罪、查明犯罪细节和讯问的终结五个阶段。

这种讯问过程“五分法”较之以前理论的通说初讯、续讯和结束讯,很有创意,它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过程和讯问的时间顺序过程结合在了一起,从讯问过程与讯问情势的关系研究讯问,对不同的讯问情势确定不同的讯问目的,采取相应的讯问策略和方法而有效的获取真实口供有重要的意义。

它很快被我国的一些学者所接受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但此“五分法”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期尽可能地把犯罪嫌疑人由拒供到供述的心理活动及其相应对策都穷尽到,从而为侦查讯问过程梳理一个完整模式,以便侦查人员能在侦查讯问实践中使用。

三、简要评价九步讯问法作为里德教授在美国审讯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审讯方法,自1974年以来,该方法一直在里德联合学校培训学生,而且学校在美国各地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举办过培训班和讲习班,共培训了20多万审讯和测谎的专业人员。

实践中九步讯问法更是得到警察和侦查人员的青睐,在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由于历史和文化原因,在我国九步讯问法在理论方面有所研究但深度却依旧不够,侦查实务过程中更是没有被广泛的应用到讯问中去。

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自从1997年来实行侦审一体化后对于以前的预审工作逐渐淡化,对它的理论研究也渐渐变少,所以对于九步讯问法只有少数的专家学者有所涉及,并未普及开来;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和美国的文化、法律上差异,九步讯问法更多地是从心理学方面进行分析,我国对这方面的研究起步比较晚,而且它并未有比较好的现实土壤,造成了它并没有在我国广泛应用。

笔者认为主要的还是前一个原因,侦审一体化对于不仅讯问而且涉及到以前预审的所有内容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冲击。

从部委到基层单位,预审部门的撤销要求侦查人员的素质非常之高,不仅要侦查抓捕犯罪嫌疑人更要审讯获取口供,审查把关犯罪证据。

如果真的能如此的话,确实是一大幸事,那我国的侦查人员都是全才,而九步讯问法对于侦查人员的要求能识别出犯罪嫌疑人说谎和欺骗的行为就不在话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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