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二审案件检察院的阅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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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是多长,对于申诉如何处理

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是多长,对于申诉如何处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是多长,对于申诉如何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发生相应的纠纷问题,对此很多人会进行诉讼,那么诉讼的话是有时间限制的,特别是申诉过程,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是多长,对于申诉如何处理。

刑事案件申诉期限是多长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对于申诉如何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

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然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

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

二审案件审判监督现状及原因分析

二审案件审判监督现状及原因分析

权是非常重视 的。但司法实务 中, 检
察 机关二审法律 监督职能存在弱化
倾 向 , 者 通 过对 近两 年 二审 刑 事案 笔 件 审判 监 督 现状 的分 析 , 以期 对 审判 监督 权 的完 善提 出粗 浅 的建议 。

因 析
机关 办 理 二 审 案 件 同样 需 要 查 阅全
关办理 的二审案件 中,抗诉案件 1 6 件, 基层院依法提 出抗诉 1 件 , 4 抗诉
案 件 占办理 二 审案 件 的 66 抗 诉 比 .%,
“ 日”作为检察机关二审办案法定 七
期 限 , 能 导致 : 是 受期 限制约 , 可 一 无
例不高 。所办理 的二审案件 中, 维持 原判的 15 , 3 件 占案件总数 5. 发 5 %; 8 回重审的 4 件 ,占案件总数 1. 2 7 %; 4 依法改判的 4 件 ,占案件总数 1%;撤回上诉 的 1 4 8 8
问被告人 , 听取 当事人 、 辩护人 、 诉讼代理人 的意见 , 对事实清楚的, 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法院 《 关于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 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六 十七条规定 , 人民法 院对
的案件 ,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可见 , 刑事
法 院提 出抗诉 。 间接 地导 致基 层检 察 院对 二审案 件 的
监督空白。
职责 。但 司法实践中, 绝大多数上诉案件法院都采用
书面 审 理 , 审 法 院决定 不 开庭 审理 无需 征 求 检察 机 二 关意见 , 检察 机关 对 大量 不 经开 庭直 接裁 判 的案件 审
( ) 回重 审的法律规 定过 于笼统 。一方 面根 据 五 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发文字号】法释〔2001〕3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2.26【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已于2001年10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6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1号)为了深化刑事庭审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提高审理刑事再审案件的效率,确保审判质量,规范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依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刑事再审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三)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第三条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附件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序号内容保管期限一、刑事诉讼案卷(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1. 移送起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2. 撤销或者不起诉案件60年3. 初查不立案案件30年(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1. 批准(决定)逮捕或者决定起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2. 不批准(不予)逮捕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3. 决定不起诉案件重要的永久-1-一般的60年4. 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或者起诉后留存案件30年5.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件30年6. 对下级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改变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60年维持原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30年7. 核准追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8. 不予核准追诉案件30年9.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60年10. 强制医疗案件60年(三)刑事诉讼监督案件1. 通知(建议)立案或者撤案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2. 要求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3.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延长羁押期限案件30年4. 提出抗诉案件永久5. 撤回抗诉案件60年-2-6. 提请抗诉案件重要的永久一般的60年7.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永久8. 申请(提请)监督死刑复核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永久函转最高人民法院的30年审理后直接结案的30年9. 刑事执行监督案件(1)羁押必要性审查30年(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30年(3)临场监督执行死刑60年(4)财产刑执行监督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5)纠正超期羁押30年(6)被监管人死亡与事故检察构成犯罪,依法立案侦查永久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60年不构成犯罪,提出处理建议60年发出检察建议30年(7)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收监执行-3-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四)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参照“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确定保管期限(五)司法协助案件30年二、控告申诉案卷(一)受理的控告、申诉、举报案件1. 立案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2. 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提出检察建议案件60年3. 不受理或者不立案或者不支持申诉案件30年4. 举报失实案件30年5. 维持原决定案件30年6. 转本院其他部门处理或者移送其他单位案件30年7. 控告申诉终结决定案件60年(二)申诉审查、复查案件1. 提出抗诉案件永久2.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60年3. 纠正原决定案件60年4. 不予抗诉或者维持原决定案件30年5. 审查结案案件30年-4-(三)刑事赔偿案件60年(四)赔偿监督案件1. 提出监督意见案件60年2. 不提出监督意见或者不立案案件30年(五)司法救助案件60年三、民事行政检察案卷(一)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永久(二)公益诉讼案件永久(三)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纠正违法通知案件永久(四)提请抗诉案件60年(五)终结审查案件60年(六)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30年(七)支持或者督促起诉案件30年四、其他(一)指定管辖案件重要的60年一般的30年(二)交办或者转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30年(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上报的备案材料1.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60年2. 纠正案件60年3. 其他案件30年-5-(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疑难或者分歧案件的指导材料60年(五)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带回人民法院案件材料(检察机关未形成材料)30年说明本期限表中表述“重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案件:1.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2. 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案件;3. 与本院同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4. 与本院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5.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社会知名人士犯罪的案件;6. 邪教组织、恐怖组织骨干分子犯罪的案件;7. 单位犯罪的案件;8.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民族宗教人士犯罪的案件;9. 本辖区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10. 其他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案件。

案件阅卷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阅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阅卷是司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是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侦查、起诉等过程中,依法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案件阅卷的法律规定对于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合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案件阅卷的原则、程序、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案件阅卷的原则1. 依法原则:案件阅卷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

2. 公开原则:案件阅卷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 保密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材料,应当依法保密。

4. 证据优先原则:在案件阅卷过程中,应当优先考虑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5. 证据全面原则:案件阅卷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材料,防止遗漏重要证据。

三、案件阅卷的程序1. 受理案件:司法机关在接到案件后,应当依法受理,并告知当事人阅卷权利。

2. 准备阅卷材料:司法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整理齐全,包括起诉书、答辩状、证据材料、鉴定意见等。

3. 阅卷通知:司法机关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阅卷时间和地点,并告知阅卷权利和注意事项。

4. 阅卷:当事人、代理人等有权查阅案件材料,司法机关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5. 提出意见:当事人、代理人等在阅卷过程中,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6. 复核:司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代理人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复核。

7. 归档:案件审理结束后,司法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归档。

四、案件阅卷的要求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案件阅卷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2. 严格保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材料,应当依法保密。

3. 全面审查:案件阅卷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材料,防止遗漏重要证据。

4. 公正审理:案件阅卷应当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防止偏袒一方。

5. 保障当事人权益:案件阅卷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法律责任1. 违反保密规定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嫌疑人阅卷的法律规定(3篇)

嫌疑人阅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嫌疑人阅卷权是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嫌疑人阅卷权是指嫌疑人在法定程序下,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文书和案卷材料。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嫌疑人阅卷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嫌疑人阅卷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嫌疑人阅卷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法定程序下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文书和案卷材料。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1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依法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文书和案卷材料。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该规定第14条规定:“律师有权依法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文书和案卷材料。

”三、嫌疑人阅卷的范围嫌疑人阅卷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侦查机关制作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如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2. 侦查机关制作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如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

3. 案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书副本、判决书副本、裁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副本、证据材料等。

四、嫌疑人阅卷的程序1. 提出阅卷申请嫌疑人要求阅卷时,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写明阅卷的目的、范围和期限。

2. 侦查机关审查侦查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阅卷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批准。

3. 阅卷嫌疑人获得批准后,可以到侦查机关指定的地点阅卷。

侦查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嫌疑人正常阅卷。

4. 复制材料嫌疑人阅卷时,可以申请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文书和案卷材料。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提供复制服务。

5. 阅卷期限嫌疑人阅卷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享有多大范围内的阅卷权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享有多大范围内的阅卷权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享有多大范围内的阅卷权?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刑事辩护律师享有多大范围内的阅卷权?《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可见,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是有限的,仅仅限于“诉讼文书”与“技术性鉴定材料”两部分内容。

对于二者的具体范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进一步予以了明确,所谓“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所谓“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廊坊刑事律师从辩护实践来看,在上述诉讼文书与材料中,律师首先应当查阅的文件为起诉意见书,因为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经过对案件侦查所形成的总结性材料,是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依据,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事实集中反映在起诉意见书中,辩护律师查阅后,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案情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在律师进行阅卷的过程中,有两个具体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003年12月30日)进一步要求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于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受理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律师。

二是根据《六部委规定》第14条,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相关办案部门,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不可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而且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原文出自廊坊刑事律师/mlist3708/55273/。

法律案件一般审查期限(3篇)

法律案件一般审查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审查期限是指在法律案件中,从立案到结案所经过的时间。

审查期限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法律案件的审查期限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各类案件都有明确的审查期限。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案件审查期限的概述、各类案件审查期限的具体规定以及审查期限的延长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我国法律案件审查期限概述我国法律案件审查期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立案审查期限:立案审查期限是指从当事人提交立案材料到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时间。

2.审理期限:审理期限是指从法院决定立案到法院判决生效的时间。

3.执行期限:执行期限是指从判决生效到执行完毕的时间。

4.再审期限:再审期限是指从当事人申请再审到再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时间。

三、各类案件审查期限的具体规定1.刑事案件的审查期限(1)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为3日。

(2)审理期限: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

(3)执行期限:刑事案件的执行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民事案件的审查期限(1)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为5日。

(2)审理期限: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

(3)执行期限:民事案件的执行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3.行政案件的审查期限(1)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为5日。

(2)审理期限: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

(3)执行期限:行政案件的执行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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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二审案件检察院的阅卷期限
一、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该条只是规定了二审法院通知二审检察院阅卷的时间,并没有明确二审检察院阅卷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虽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但还是没有明确二审检察院阅卷的期限;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检察院阅卷期限未做任何规定。

综上,我国的立法对于刑事二审案件检察院阅卷期限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
(一)检察院阅卷期限的不明确性与二审审理期限的确定性存在矛盾。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阅卷的期限,但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最长为两个半月。

虽然,《最高法院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了检察机关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不记入二审审理期限,但是该条规定只是司法解释,且对检察院的阅卷时间还是没有硬性的规定。

由于对于检察院阅卷期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检察院根据情况酌情掌握,少则几天,多则两、三个月,甚至半年有余。

而检察院阅卷时间的不统一,直接导致各地刑事二审案件实际审理期限是非常不统一的,甚至相差甚远,这就使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二审审理期限的刚性规定实际上落空,从而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影响了司法公正。

(二)阅卷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给了二审法官在案件审理期限上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二审法官变相延长审限的“合理理由”。

案件审限有限,如果申请延长审限得找领导批字。

既然法律上对检察院阅卷的期限、移送检察院阅卷的案件范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且检察院阅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从审限里扣除,有些二审法官就充分利用这个法律漏洞,以案件复杂需要阅卷为由,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阅卷,在阅卷时间上做些技术上的处理,随意延长案件审限。

与找领导批准延长审限相比,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阅卷既能达到延长审限的效果,又理由充分,实乃一把即好使又方便的单刃刀,有了这把单刃刀,二审法官能顺利达到“隐形延期”的目的。

(三)二审检察机关阅卷期限不明确,导致原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一方面,对于无罪判有罪的案件,久拖不决,延长了无辜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对于轻罪重判的案件,久拖不决可能使得二审法院为了避免国家赔偿而不得不对被告人的刑期“合法延长”。

另一方面,久拖不决影响被告人获得减刑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被告人只能根据其在监狱的表现获得减刑,也就是说,二审程序中检察院阅卷时间的无故延长可能会带来被告人获得减刑延后的不利后果。

(四)阅卷方式的不确定性影响到二审检察院对其阅卷时间的掌握。

法律只是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通知以后,二审检察院具体采用什么方式阅卷,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到办案条件的限制,大多数法院并不能提供足够的、专门的阅卷室给检察官阅卷,所以往往是法院将除法院卷副卷以外的案件卷宗移送给检察院阅卷。

一旦案件卷宗移送到检察院,阅卷时间就完全由检察院自由掌握,并没有明确的限制。

三、建议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正是由于法律没有对二审检察院的阅卷期限进行明确规定所导致的,为了更好的提高审判效率,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检察院阅卷的期限,一方面可以杜绝二审检察院办案的随意性,督促其合理安排办案时间,另一方面可以杜绝二审法官借口检察院阅卷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

那么,二审检察院阅卷的期限应该如何明确呢?笔者认为以一个月为宜,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申请延长一个月,以上期间均不计入法院二审审限。

具体分析如下: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这是对第二审程序规定不周延的一种补充措施。

而在第一审程序中,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一审法院的审限均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

同样,法律对二审法院审理期限的规定也是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

对比以上三个环节的期限,二审检察院的阅卷期限可以定为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个半月,此期间不计入法院审限。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一至一个半个月的阅卷期限应该可以接受,但是对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案件,可以申请延期一个月,这一个月也应从法院的审限中扣除。

但是立法应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范围进行规定,&nbsp;“重大、疑难、复杂”应该依据案件的事实、证据等具体情况来定,与案件是上诉案件还是抗诉案件无关,上诉案件并不一定就不“重大、疑难、复杂”,抗诉案件也不一定就“重大、疑难、复杂”。

笔者认为,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列举的四类重大、复杂案件之外,还应包括涉及人员众多、罪名多、犯罪次数多的案件、新类型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因民间纠纷、民生问题引发的重大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等。

(二)二审审限的确定性要求明确二审检察院的阅卷期限。

从案件的流转程序来看,一审案件卷宗流转先后程序是:侦查→审查起诉→法院审理,案卷材料随着案件的进程由侦查机关到检察机关最后到法院进行审判,每一步程序都有独立的、严格的期限规定;书面审理的二审案件案卷由一审法院移送至二审法院后,由二审法院书面审结归档;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卷宗的流转程序是: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二审检察院→二审法院。

由此可见,与一审有所不同,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都要经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因此案卷材料首先就到了二审法院,而二审法院接到卷宗材料正式立案后开始计算审限。

检察院阅卷的时间在二审审限开始计算之后,如果说检察院的阅卷时间不明确,那么二审案件的实际审限也是不确定的,要想二审审限不被形同虚设,就必须明确二审检察院的阅卷期限。

(三)二审检察院的职能要求给予二审检察院一定的阅卷期限,但不宜计入法院二审审限。

在刑事二审程序中,二审检察院一方面要对案件从程序和实体上全面审查,并监督下级检察机关和同级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另一方面还要应对诉讼中可能出现的主要证据发生变化等意外情况,而在此阶段其又无权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审检察院只能以积极的态度去完善诉讼证据。

如果没有充分的时间审查上诉或抗诉,二审检察机关在客观上是难以全面掌握案情和充分行使二审检察职能的,而直接影响到第二审程序功能的实现。

所以,应给予二审检察院一定的阅卷时间。

但是检察院的阅卷期限从性质上来说应该属于二审检察院独立的办案期限,类似于一审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独立的办案阶段,不应该包含在二审审限内。

为了保证检察机关的阅卷时间,同时还要兼顾法院的审限,将检察院阅卷的时间从二审审限中扣除比较合适。

作者: 雷琼艳--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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