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文字整理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到⼈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包括对嫌疑⼈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律师阅卷权是指律师担任辩护⼈的,⾃⼈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那么刑事案件如何阅卷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刑事案件如何阅卷阅卷的⽅式包括查阅、摘抄、复制。
但是要注意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我国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阅卷可以了解指控的罪名,公安机关已经收集到的证据。
从⽽判断可以从哪些⾓度为嫌疑⼈辩护,还可以收集哪些证据,证明犯罪嫌疑⼈⽆罪或者罪轻。
⽬的如下:1、了解基本案情,控⽅指控的事实和证据;2、从中发现疑点,挖掘有利于犯罪嫌疑⼈、被告⼈的事实、证据或线索;3、为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庭审质证、辩护指明⽅向。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或者其他⼈,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关于“刑事案件如何阅卷”问题的内容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店铺咨询,竭诚为您服务。
刑事案件阅卷方法.doc

刑事案件阅卷方法(总论)主讲:易胜华刚才认真看了大家的讨论,感觉压力挺大,大家对于阅卷各有心得,而且已经有了自己的一整套经验,关于阅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也一再强调,阅卷就是整个刑事辩护的核心,重中之重,无论对于控方还是辩方,阅卷都是整个刑事案件的基础,如何阅好刑事案件的卷,确实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的问题,其实无论对于新人还是老人,刑事案件的阅卷都是非常头疼的问题,对于新人阅卷的难处,是因为经验欠缺,对于老律师而言,是因为没有时间去阅卷,当业务做到一定的程度,案子越来越多,应酬越来越多,而办理的案件也越来越复杂,卷宗越来越厚,所以我敢肯定的说,大部分成名的律师,他们的卷其实还是新人在阅,交给助手阅卷,一个律师新人,如果能有较强的阅卷能力,就能够受到很多资深律师的欢迎,而且有机会参与重大案件的办理,资深律师安排新人阅卷,也是情非得已,因为有些案子的材料太多,一个人的精力根本没法忙得过来,例如,一个涉黑案,几百册上千册卷,一个人花一年的时间都未必能认真看一遍,更何况办案单位给律师的时间可能只有一个月,甚至更短,我记得我曾经办理一件受贿案,12月30日才在外地复印完近百册卷,法官31日通知我,1月4日开庭,简直是耍流氓,我在电话里对法官破口大骂,我一口气骂完后挂了电话,法官马上打电话过来,说,刚才信号不好,电话断了,我说,不是信号不好,是我挂断的,法官半天没说出话来,没想到我会这样回答,法官说,那你阅卷要多长时间,我说,至少也要半个月,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半个月后开庭,就算是半个月的时间,要看完近百册案卷,也是很困难的,我们也是几个律师分工协作,把卷看完,所以说,阅卷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尤其对于新人来说,能阅卷,阅好卷,可以快速取得资深律师的信任,尽快加入核心团队,办理大要案。
获得个人业务和技能的快速提高和成长,不至于老是在低端业务上重复,例如伤害类、小型的侵财类。
我们切入正题,如何阅卷。
刑事案件阅卷技巧(一)

刑事案件阅卷技巧(一)1、先搞清楚你所要面对的是什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首要搞清楚案件卷宗的性质。
一起刑事案件发生以后,整个过程是一个不能改变的客观事实,但是刑事案件卷宗却是依照办案人员的主观意愿所“制造出来的”。
我们说“刑事案卷是制造出来的”,并非指责办案单位不负责任歪曲事实,而是说办案人员不可避免的依照自己的主观逻辑而组织、排列所搜集到的证据材料。
特别在目前刑事审判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嫌疑人、证人的书面笔录定罪的前提下。
询问/讯问人在发问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带着挖掘犯罪、认定罪行的主观目的去工作的。
所以说一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它的整个卷宗材料就是围绕证明嫌疑人有罪而制作的。
明白了卷宗背后所潜藏的如此强烈的主观意愿,一个有经验的律师就不会再轻易的根据卷宗而下结论。
律师阅卷的目的不仅为了与嫌疑人进行事实核对,还要积极去寻找出嫌疑人自己并不知晓的对其有利的隐藏线索。
2、不要被海量卷宗所吓倒从理论上来讲刑事案件对证据材料的要求极为严谨,你很少看到一起刑事案件的卷宗只有薄薄的一本或者两本。
当然也有例外,山东济宁一起嫌疑人并没有认罪的强奸案的卷宗,包括程序材料在内竟然仅仅80几页,像这样严重不负责任草率结案的情形几年来已经很少出现。
我所受理的大多数刑事案卷卷宗放在桌上都有一尺来高,曾经在湖南娄底受理的刘某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卷宗材料多达200多卷,仅一审判决书就有500多页。
但是无论卷宗有多厚都不必被它吓到。
我们前面说过,这些卷宗都是“人”制作的。
这些人制作的卷宗是依照特定罪名、遵循某种脉络、按照某种逻辑而叠加出来的。
查看卷宗总比制作卷宗要容易,对不?3、“起诉意见”就是案卷导航新刑诉法修订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要求查阅卷宗。
因此,这时候我们接触到的不是《起诉书》而是侦查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就是我们辩护律师的阅卷导航。
很多律师拿到卷宗后喜欢从头至尾先浏览一遍,其实这并非最佳阅卷方式。
刑事案件卷宗阅卷技巧(收藏版下)!

刑事案件卷宗阅卷技巧(收藏版下)!刑事案件卷宗阅卷技巧(收藏版下)!2.书证的审查书证具有直接性、稳定性的特点,书证所表达的内容较为明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或者部分事实。
如在诈骗类案件中,对于嫌疑人收了被害人多少钱的陈述可能会有不同,嫌疑人说的少、被害人说的多,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那么书证如银行转账凭证等,反映出来的数额则更直接和客观。
对书证的审查要注意:a.书证是否为原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存在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不要轻易相信侦查机关收集的书证,有时存卷的复印件也会被变造。
b.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
实践中出现最多的是侦查机关直接将被害人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附卷,并未注明来源,所以对于这类证据要注意。
C.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d.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e.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对于具备辨认条件的书证,应当交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
实践中需要鉴定的一般都是当事人对书证的真实性有异议的,比如辩称书证记载内容有改动、名字非本人签署等。
强调一点,对书证的审查,要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书证,是否有人为改动痕迹,所以我们在审阅卷宗时对这部分要重点关注,有的时候你多注意了一点,可能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
3.物证审查从物证排在《刑诉法》证据第一项就可以看出,物证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目前大多数的侦查卷宗中,物证均是以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形式呈现,而不是随卷移交物证原物。
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并非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本身,而是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所保全和固定下来的原物。
刑事案件的阅卷方法

刑事案件的阅卷方法前言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认真、仔细、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为法庭上的交锋做充足的准备。
一、阅卷的目的1、熟悉案情,寻找真相在我们接待了当事人以后,会去会见。
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这时是没有办法看到案卷材料的。
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去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及到目前为止侦查所获知的情况。
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侦查机关不太愿意告知你,他对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最好的、最直接的获知案情的办法就是等待起诉阶段去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我们律师获得阅卷权的一个法律上的授权,也是我们的一个基础。
面对一个复杂的案子,如何在比较短的时间里熟悉基本的案情?除了我们原来听取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之外,我们心中实际上还是存疑的。
就是说我们的被告人给我们说的这个情况,究竟是不是真的?其家属给我们解释的情况是不是对的?来自于侦查机关他们那里一鳞半爪的信息是不是真的?这一切东西,都需要我们打开这本厚厚的案卷,然后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这是我们阅卷的第一个目的。
2、简化案卷我们开庭的时候都会看到,公诉人出庭的时候,手里总是会有一份或薄或厚的材料,基本上整个庭审都不离其手,这个就是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集工作记录、证据摘录、案情分析、出庭提纲、答辩意见等于一体的工作材料。
这是检察机关的阅卷。
而我们律师的阅卷要求同样如此,阅卷后制作阅卷笔录,将案卷读薄。
3、寻找控方指控的依据,发现对本方不利的证据这是从控方角度出发考虑的。
作为辩护人,作为诉讼两造其中的一造,当我们拿到了公安机关或者是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它在书面上指控、或者描述了这么一个犯罪过程,那么我们怎样判断他们指控的对或不对,这就需要我们要到案卷里去寻找证据。
新刑事案件阅卷笔录范文(通用十三篇)

刑事案件阅卷笔录范文(通用十三篇)5刑事案件阅卷笔录范文(篇一)一年来,我在公安局党委正确领导下,我不断加强自身的政治理论学习,团结同志,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下面从以下几方面汇报自已工作。
一、德,能够自觉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能遵纪守法,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二、能,在目前工作岗位上,不断地抽出更多的时间去学习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积累经验.通过自己的努力,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够善于发现问题,能独当一面地开展工作.三、勤,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地对待每一项工作任务.按照把党和国家的政策和精神灵活地体现在工作中.在工作中能够积极主动,认真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踏踏实实,认认真真,扎扎实实地做事,不以事小而马虎,不以事多而敷衍,真正做到仔细,敬业完成各项任务.四、绩,虽然我担任的是治安支队综合大队内勤,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我还承办刑事案件。
在20_年我本人承办的2起刑事案件中起诉3人、劳动教养1人、侦破倒卖有价票证案件10起,治安拘留5人,收缴票款2000余元。
五、廉,平时坚持按点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按要求规范着装。
严格遵守xxx的“五条禁令”,从没做过任何违规违纪的事情。
总结一年的工作,虽然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也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是不多,这有待于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努力从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为铁路实现跨越式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刑事案件阅卷笔录范文(篇二)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解释有关法律问题。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不能理解为仅仅宣读法律条文或者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也不能理解为仅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不论其是否向律师提出,律师都有责任提供帮助,如告知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及有关法律责任等。
法院工作人员案卷整理与装订技巧分享

法院工作人员案卷整理与装订技巧分享案卷整理与装订技巧分享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越来越重。
案卷整理与装订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进度和效率。
本文将分享一些案卷整理与装订的技巧,希望对广大法院工作人员有所帮助。
一、案卷整理技巧案卷整理是指对案卷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的过程。
一个好的案卷整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查找时间。
以下是一些案卷整理的技巧:1. 分类归档: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类型,将案卷材料进行分类,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每个类别下再按照案件的时间顺序进行归档,方便查找和管理。
2. 标注清晰:在案卷封面上清晰地标注案件的基本信息,如案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等。
同时,在每个文件或卷宗的封面上也要标注清楚,以便快速查找和归档。
3. 文件整齐:将每个文件的纸张整齐摆放,尽量保持纸张的平整。
可以使用文件夹或文件夹夹片将纸张固定,避免文件的纸张松散或弯曲。
4. 保持干净:案卷材料应保持干净整洁,尽量避免出现污渍、折痕和撕裂等情况。
如果有损坏的文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以保证案卷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二、案卷装订技巧案卷装订是指将整理好的案卷材料进行装订,使其更加规范和有序。
以下是一些案卷装订的技巧:1. 选择合适的装订方式:根据案卷的厚度和材料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装订方式。
常见的装订方式有胶装、线装和夹装等。
胶装适用于较薄的案卷,线装适用于较厚的案卷,夹装适用于需要频繁翻阅的案卷。
2. 注意装订位置:在装订时要注意文件的位置和顺序,确保每个文件都能够完整地装订在案卷中。
可以使用装订夹或装订带将文件固定在案卷内,避免文件的松动和丢失。
3. 封面设计精美:案卷的封面应设计得精美大方,标注清楚案件的基本信息。
可以使用专门的封面模板,将案件的基本信息填写在相应的位置上,使封面更加规范和美观。
4. 添加目录页:对于较大的案卷,可以添加目录页,将案件的各个文件和卷宗的目录列出,方便查找和翻阅。
刑事案件阅卷笔录模板

刑事案件阅卷笔录模板案件名称,(填写案件的具体名称)。
案件编号,(填写案件的编号)。
承办人员,(填写承办人员的姓名)。
阅卷日期,(填写阅卷的日期)。
阅卷地点,(填写阅卷的地点)。
阅卷开始时间,(填写阅卷开始的具体时间)。
阅卷结束时间,(填写阅卷结束的具体时间)。
阅卷笔录内容:1. 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名称,(填写案件的具体名称)。
案件编号,(填写案件的编号)。
案发时间,(填写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
案发地点,(填写案件发生的具体地点)。
案件性质,(填写案件的性质,如盗窃、故意杀人等)。
2. 当事人信息。
嫌疑人姓名,(填写嫌疑人的姓名)。
嫌疑人性别,(填写嫌疑人的性别)。
嫌疑人年龄,(填写嫌疑人的年龄)。
嫌疑人身份证号码,(填写嫌疑人的身份证号码)。
嫌疑人住址,(填写嫌疑人的住址)。
被害人姓名,(填写被害人的姓名)。
被害人性别,(填写被害人的性别)。
被害人年龄,(填写被害人的年龄)。
被害人身份证号码,(填写被害人的身份证号码)。
被害人住址,(填写被害人的住址)。
3. 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侦破情况,(填写案件的侦破情况,包括是否有嫌疑人、是否有证据等)。
目前取证情况,(填写目前已经取得的证据情况,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填写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
目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事项,(填写目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事项)。
4. 其他相关信息。
案件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填写案件涉及的其他当事人的信息)。
案件相关证据的保存情况,(填写案件相关证据的保存情况)。
目前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填写目前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阅卷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填写阅卷人员对案件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是一个常见的刑事案件阅卷笔录模板,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案件侦查卷宗的阅卷技巧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肖瑞红十多年的公诉工作,审查了一千余件的刑事案件侦查卷宗,一个案件的卷宗册数有多有少,少的就二册,多的上百册,面对证据的纷乱错杂,从最初的手忙脚乱,到现在的驾轻就熟,在不断地总结,不断地思考。
下面就来谈谈刑事侦查卷宗的阅卷方法和技巧。
一、侦查卷宗的组成及阅卷概述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主要由二部分组成,一是法律文书部分,即诉讼文书卷,该卷宗包括立案、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手续、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绝大部分为制式文书;二是诉讼证据部分,即诉讼证据卷,这部分包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类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的讯问笔录、鉴定意见等等。
正因为刑事侦查卷宗包含了这么多的证据,我们在阅卷时就要掌握一定的规律和方法,这样不仅能提高效率,还可以更全面的了解案情,为确定辩护方向和策略打下坚实基础。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要时刻关注案件的诉讼进程,如案卷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要在第一时间去复制案卷材料。
现今,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的侦查卷宗一般都会进行电子扫描存档,律师可以在案管中心直接打印或拍照,但也不排除有的检察院或卷宗没有电子扫描,特别是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一般是不进行电子扫描的,这种情况下律师就要联系办案人进行拍照或复印,如果拍照律师要自行准备好拍照设备。
为了节约时间,提高效率,建议律师在去检察院之前,先和案管中心或办案人取得联系,约定好复制时间和复制方式。
律师复制了卷宗材料后,如何审阅呢?一般来讲,对于卷宗的审阅要进行三遍。
第一遍是粗略的浏览卷宗证据材料,为的是大致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构成,简单的说就是了解案件的事实是什么,认定这个事实的证据都有什么,有人说直接看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就好了,我要说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有的没有什么参考价值,我见过的起诉意见书真的可谓良莠不齐,有的认定的事实部分就是再写一遍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有的犯罪嫌疑人明明不认罪在起诉意见书上却表述供认不讳,所以第一遍的浏览不能由起诉意见书取代。
第二遍是详细阅卷,尽可能的阅读每一份案卷材料,以一种对案卷材料抱有质疑的态度分析案卷,全面阅读,通过详细阅卷掌握案件的矛盾、考量证据体系,以找到指控体系的缺陷,我随后会跟大家详细说明这部分内容。
第三遍是在对案件整体把握,对案件证据体系了解的基础上进行辩护思路及策略的制定,而后研究突破。
这里的有一个方法跟大家分享,就是对证据列表,编制证据索引和证据内容对照表,并对证据进行摘要,以免遗漏证据,尤其对卷宗数量较大的案件。
二、刑事卷宗的审查重点今天要跟大家重点说的就是第二遍阅卷,怎么详细,在阅卷中重点关注什么。
㈠审查管辖权首先,辩护律师要审查案件管辖是否存在问题。
案件在送到案管中心立案时,案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是否具备管辖权已经进行审查,但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并没有管辖权。
比如案发地不在该区,侦查机关在侦查时有侦查管辖,但移送审查起诉时案件没有办理审判管辖。
案件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很有可能因为案件已经录入系统便认为案件管辖不存在问题,从而忽略对管辖权的审查。
所以辩护律师要把管辖权审查放在第一位。
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在阅卷时发现并提出管辖权问题,那么在检察机关进行案件审查过程中、提起公诉前就会将管辖权问题解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缩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间。
所以一旦在阅卷中发现存在管辖权问题,一定要向办案检察官提出,可以以最简单的方式也就是给检察官打个电话进行说明。
这对律师来说,也是工作是否到位的一种表现。
㈡审查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综合了立案及破案的简要过程,我们审阅的目的是要通过到案经过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之前我在检察院工作时,经常会见到侦查卷宗中的到案经过出具草率,有的就是再写一遍案件来源,无法通过到案经过确定犯罪嫌疑人具体的到案时间、到案方式以及是否有协助抓捕同案犯等立功情节。
律师一旦通过会见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的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一定要在出具的法律意见中向办案检察官提出,以便办案机关及时对该情节进行核实。
这里大家一定要注意一种非典型自首情形,就是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员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机关或部门接受调查,犯罪嫌疑人自行前往,并在第一次讯问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出具这种情况的到案经过中都会写传唤到案,而并不说明是如何传唤的,如果仅是通过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和讯问笔录,根本无法看出还有自首情节,这就提醒我们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一定问清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到案的。
因为这里就可能隐藏着一个自首情节,对最后的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另外,在形式要件上要注意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是否有出具该情况的侦查员的亲笔签字及侦查机关盖章,这类瑕疵是经常会遇到的。
一般情况下,办案检察官都会在审查卷宗时发现并让侦查机关进行补正,所以对形式要件出现的程序性瑕疵问题可以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向办案检察官提出。
这样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律师对于卷宗的审查是全面的、负责的。
㈢时间审查在审查到案经过时要注意到案经过记载的到案时间,是否与拘留时间有差距。
对于法律文书的审查,主要审查时间,即立案时间、拘留时间、逮捕时间,通过时间上的对应审查,可以发现异地抓获是否有临时羁押材料、是否存在非法羁押或超期羁押等情况。
㈣审查取保候审材料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的,要审查一下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否存在保证人和保证金同时适用的情况。
前些年办案过程中遇到过侦查机关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中即有保证人又收取了保证金,现在这样的情况几乎不存在了,但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侦查卷宗仍应注意是否存在这种情况。
㈤对身份材料的审查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要注意一下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日期,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是残疾人的,卷宗中要附有残疾证(曾经办理过的聋哑人犯罪案件,嫌疑人向侦查机关自报的是其亲属的名字,我在审查时发现卷宗没有残疾证,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调取,在调取时发现没有残疾记载,进一步调查才发现系假报姓名);对于与职务行为相关的犯罪如职务侵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要有单位出具的证明其职责的文件。
对于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部分,是我们审阅卷宗的重点部分。
每个人有每个人的阅卷习惯,有的人习惯于先看客观证据,比如物证、书证,我个人比较习惯于先看言词证据,按照一般情况,卷宗装订顺序的顺序,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之后是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再之后是对证人的询问笔录。
言词证据在诸多案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个别情况下可以通过言词证据否定物证和书证,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更倾向于注重言词证据的收集,所以我们审阅的重中之重也就在言词证据。
㈥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正常情况下至少会有三审笔录,当然对于复杂案件会有更多次的讯问,通过审阅其多次的讯问笔录,可以大致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其辩解,随后再审阅其他证据时进行归类,哪些是有罪证据,哪些是无罪或罪轻证据,要分别列出。
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我们在审阅时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我们俗称的笔录头部分,该部分记载了讯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讯问的地点,参与讯问的侦查员姓名和单位。
在这一部分,我们要审查讯问持续时间,虽然目前并未出台相关的规定如何界定疲劳审讯的标准,但一般认为连续审讯不能超过24小时,期间要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
讯问地点,第一次的讯问笔录通常都是在派出所或公安机关的审讯室进行,之后犯罪嫌疑人会被送交看守所羁押,根据法律规定,对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看守所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
这里有个小提示,就是对于讯问时间和侦查员姓名最好有个列表式的统计,便于之后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和侦查员及对被害人和证人询问的时间和侦查员进行比对,看是否存在同一组侦查员在同一时间对不同的人进行讯问或询问。
2.在讯问开始时,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是,对于自动投案的,一般在笔录最开始会有类似于“你到公安机关做什么”这样的问话。
对于讯问的问题及犯罪嫌疑人的回答要逐字逐句的认真反复的看,找出关键问题。
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一种情况就是侦查人员并不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记录在案,也就是说只注重搜集有罪证据而忽略无罪或最轻证据,所以我们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要详细询问并记录其辩解,问清其是否能提供证明其辩解的线索。
3.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
法律规定一般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可以选择执行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措施。
但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且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对于提供了同步录音、录像的,我们辩护律师要查阅,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提出质疑的,比如说的不记、记的和说的不符、有刑讯逼供情况的等等。
这里透漏一点,检察机关办案人对于同步录音录像很少会认真的查阅,所以,我们要是能够从同步录音录像中看出问题是不是就先了一步呢。
4.是否存在笔录“拷贝”现象。
多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高度一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与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进行交叉比对时,也会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被害人、证人的陈述高度一致,同一人所作的前后陈述高度一致,这种情况肯定是不符合逻辑的,不同人对同一问题的回答居然在遣词造句和语句顺序上完全一致,即使是串供也难以达到如此高度的一致。
很显然,这种言词证据可能就是侦查机关将其中一个人的陈述复制粘贴后让其他人再签字画押。
如果我们在阅卷时发现了这样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呢,我的建议是将该问题在法律意见中提出并提交给办案检察官。
因为就我曾经工作的单位来说,我的前同事们对于该问题看待得还是比较严肃的,一般对于这种笔录高度一致的拷贝现象,都会责令侦查机关重新复核,也有的时候时过境迁找不到当初做笔录的人员,那么该份笔录的真实性就更会遭到质疑,不被作为证据采用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但我们也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仅仅是笔录高度一致,但绝大多数情况这类笔录是不被排除的。
5.笔录的形式要件是否合法,也就是要看笔录是否有两名侦查员签字,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相应的翻译人员,讯问未成年人是否有法定代理人在场,笔录是否经犯罪嫌疑人进行核对签字。
特别注意,有些犯罪嫌疑人由于文化水平的原因不能独立阅读笔录,这时就要由侦查人员向其宣读,但司法实践中,有些直接就让犯罪嫌疑人进行签字,而没有进行宣读,或者应该进行宣读的还签“以上看过记得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