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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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法规

档案管理制度法规

档案管理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可追溯性,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和人文管理的原则,保障档案的安全、有效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档案管理的科学研究、教育和宣传工作,促进档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加强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六条国家鼓励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检验机制,对于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和传承好各类档案。

第二章档案的基本规定第九条档案是指各种载体上的文字、图片、声像等记录材料,包括纸制档案、电子档案、胶片档案等。

第十条档案应当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不得删除、拼接、篡改档案内容。

第十一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二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的档案,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档案的利用,应当依法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不得随意滥用。

第十四条档案的移交和调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移交和调阅档案。

第三章档案管理的组织和领导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具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具备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档案管理工作,并对于所管理的档案进行规范化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档案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

档案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

一、引言档案是记录历史、传承文化、服务现实的重要载体,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财富。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保障档案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档案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档案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进行阐述。

二、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管理原则(1)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完整性原则:档案必须齐全,不得遗漏。

(3)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4)利用性原则:便于档案的查阅、研究和利用。

2.档案分类与编号(1)档案分类:按照档案的内容、形式、时间、来源等进行分类。

(2)档案编号:采用统一编码方法,便于管理和检索。

3.档案收集与整理(1)档案收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全面、系统地收集档案。

(2)档案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4.档案保管与维护(1)档案保管:按照档案特性,采取适宜的保管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2)档案维护: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修复,保持档案完好。

5.档案利用与开发(1)档案利用:根据档案管理要求,为用户提供档案查阅、复制、咨询等服务。

(2)档案开发:挖掘档案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档案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档案管理的原则、任务、机构和职责,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开发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是《档案法》的配套法规,对《档案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条例》《条例》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任务、原则、机构和职责,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开发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4.《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规范》是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档案的分类、编号、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开发等方面的规范。

5.《档案数字化管理规范》《档案数字化管理规范》是对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档案数字化流程、技术要求、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档案管理局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管理局档案管理规定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22-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2000-12-06批准2001-01-01实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归档文件整理的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归档文件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

2.2 归档文件整理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2.3 件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

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

3 整理原则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4 质量要求4.1 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

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予复制。

4.2 整理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5 整理方法5.1 装订归档文件应按件装订。

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来文与复文作为一件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

5.2 分类归档文件可以采用年度-机构(问题)-保管期限或保管期限-年度-机构(问题)等方法进行分类。

同一全宗应保持分类方案的稳定。

5.2.1 按年度分类将文件按其形成年度分类。

5.2.2 按保管期限分类将文件按划定的保管期限分类。

5.2.3 按机构(问题)分类将文件按其形成或承办机构(问题)分类(本项可以视情况予以取舍)。

5.3 排列归档文件应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排列。

会议文件、统计报表等成套性文件可集中排列。

5.4 编号归档文件应依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号,在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并填写相关内容。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18.10.11•【文号】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明华2018年10月11日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基础设施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形成与收集第三节整理与归档第四节保管与保护第五节鉴定与销毁第六节利用与开发第七节统计与移交第五章信息化建设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档案工作,推进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丰富国家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是指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开展的基础,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科学决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条件,是保护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以进入相关场所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开展。

中央、地方专业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引言档案是国家和社会历史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为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旨在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国家档案管理制度概述1. 档案法律体系我国档案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档案管理的原则、任务、职责、权限和保障措施,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档案管理体制我国档案管理体制实行国家、地方、部门和单位三级管理。

国家档案局负责全国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部门和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工作。

3. 档案分类与归档档案分类与归档是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

根据档案内容、形式、来源等因素,将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等。

档案归档时,应按照档案分类体系,将档案分别归入相应的档案柜、库房或电子档案系统。

三、国家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档案收集是档案管理工作的起点。

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

档案收集范围包括:(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产生的档案;(2)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档案;(3)具有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技价值和其他价值的档案。

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是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系统化、规范化处理的过程。

档案整理包括以下步骤:(1)分类:按照档案分类体系,将档案分为不同类别;(2)编目:为档案编制目录,包括档案名称、编号、日期、来源、页数等;(3)鉴定:对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安全性进行鉴定;(4)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规定归档。

3. 档案保管档案保管是档案管理工作的核心环节。

档案保管包括以下内容:(1)库房建设: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条件;(2)档案存放: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将档案存放于档案柜、库房或电子档案系统;(3)档案修复:对损坏、老化、褪色的档案进行修复;(4)档案保护: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自然损坏和人为破坏。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档案管理是指对单位或个人的文件、记录等信息进行系统化、全面化、规范化的管理。

以下是一些与档案管理相关的规定:
1. 国家档案法:国家档案法是我国档案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

2. 档案管理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档案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具体办法和责任人。

3. 档案的分类与归档:档案应按照一定的分类体系进行分类归档,如按照单位、时间、内容等进行分类,以便于管理和使用。

4. 档案的保管与保存:档案的保管应采取防火、防水、防潮等措施,档案的保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档案进行定期整理、鉴定和修复,并制定相应的保存期限。

5. 档案的利用与共享:档案的利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密档案应实行保密措施,对可公开利用的档案应提供方便的条件,鼓励档案的共享和开放。

6.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对于有争议的档案,可以进行鉴定,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无法再利用的档案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统一销毁。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不同单位和地区对于档案管理可能会存在一些差异,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

档案管理制度国家

档案管理制度国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统一领导:坚持档案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三)集中管理:实行档案的集中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四)服务社会: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第四条国家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二)国家重要历史、文化、科技、经济、政治等方面的档案资料;(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档案资料;(四)其他需要由国家管理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管理规划、计划和措施;(三)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管理工作;(四)开展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技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五)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档案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三)组织实施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四)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五)定期对档案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和报告。

第四章档案管理要求第七条档案收集(一)档案收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原则;(二)档案收集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三)档案收集应当采用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档案整理(一)档案整理应当遵循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的原则;(二)档案整理应当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三)档案整理应当采用统一的档案分类、编目、归档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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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国家档案的归档、保存、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确保国家档案的完整性、可访问性和使用性,保护国家档案的安全和有效性。

首先,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明确了国家档案的归档原则和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档案由符合档案法规范的部门进行归档工作。

国家档案的归档程序包括拟定归档计划、组织整理档案材料、编制归档目录、确定归档级别和方式等。

国家档案的归档原则包括按照档案种类进行分类归档、根据档案价值确定归档级别和期限、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

其次,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规定了国家档案的保存规定和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档案应当按照一定的时限进行保存,并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好。

国家档案的保存要求包括定期进行档案审查和整理、采取适当的防火、防水和防盗措施、配备专门的档案保管人员等。

再次,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明确了国家档案的利用和管理方式。

国家档案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开和利用,但需要保护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国家档案的利用方式包括提供档案复制和查询服务、进行研究利用和推广应用等。

国家档案的管理方式包括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档案工作队伍建设等。

最后,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还强调了档案保护和档案文化建设的
重要性。

档案保护是国家档案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是确保国家档案安全、完整和有效的基础。

档案文化建设是国家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旨在提高公众对档案的重视和认识,推动档案事业的发展。

总之,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对于国家档案的归档、保存、利用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于促进国家档案事业的发展,保护国家档案的安全和有效性,提高公众对档案的重视和认识,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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