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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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作者:张友明,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总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浙江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

来源:转自“东方刑辩-之江论坛”公众号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

一、阅卷的目的

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讲阅卷的目的。一个案子来了,律师开始多数只是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是跟家属接触。对于这个案情,就像一个医生门诊一样,只有病患的口头描述。实际情况怎么样,我们其实不清楚,这就需要阅卷。我发现有的律师胆子很大,居然不阅卷的,我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吃惊。就我个人而言,说句话不敢这样去做。有些复杂的案件,我的阅卷笔录可能就要做十几万字,一般的案子阅卷笔录也都有不少字。还有些律师,也是法庭上我们看到的,拿着一张起诉书信口开河的乱讲,或者是在卷宗中东翻西找。我觉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我看来,整个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不是那些程序性的规定,而是证据规定。我个人理解,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实体法”。也就是说,它是讲了程序法中的实体认定问题。

现在回到刚刚我讲的这个阅卷目的上来。那么阅卷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在我看来,有这么几个目的:

第一个,阅卷的目的是熟悉案情,寻找真相。在我们接待了当事人以后,会去会见。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这时是没有办法看到案卷材料的。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去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及到目前为止侦查所获知的情况。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侦查机关不太愿意告知你,他对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最好的、最直接的获知案情的办法就是等待起诉阶段去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我们律师获得阅卷权的一个法律上的授权,也是我们的一个基础。面对一个复杂的案子,如何

在比较短的时间里熟悉基本的案情?除了我们原来听取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之外,我们心中实际上还是存疑的。就是说我们的被告人给我们说的这个情况,究竟是不是真的?其家属给我们解释的情况是不是对的?来自于侦查机关他们那里一鳞半爪的信息是不是真的?这一切东西,都需要我们打开这本厚厚的案卷,然后熟悉案情,寻找真相。这是我们阅卷的第一个目的。

阅卷的第二个目的,就是简化案卷,方便办案。所谓简化案卷,我们大家都知道,在我们办理的大量案件里面,特别是涉及到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或者是经济类的犯罪,往往案卷非常厚,携带也不是很方便。有时候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候,甚至要拖一个拉杆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我们能够将这个案卷读薄了,这一点对我们办案是非常方便的。所以有人在说,我们读书就像读红楼梦一样,开始是一本薄薄的书,越读越厚,到后来,慢慢地反复读以后,就变得越读越薄了,阅卷也是这么个过程。这就是简化案卷,方便我们的工作。

第三个目的,我觉得,我们阅卷是要达到一个寻找控方指控依托的目的,进而发现对本方不利的证据。这是从控方角度出发考虑的。作为辩护人,作为诉讼两造其中的一造,当我们拿到了公安机关或者是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它在书面上指控、或者描述了这么一个犯罪过程,那么我们怎样判断他们指控的对或不对,这就需要我们要到案卷里去寻找证据。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在案卷中找到,这里面除了指控的证据之外,还有没有一些相关的、其他的一些对我们不利的证据,存在可能加重犯罪嫌疑人罪责的情形。这是我们在阅卷要实现的第三个目的。

第四个目的,就是寻找辩方有利证据,发现控方指控的瑕疵,或者是缺陷。这个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阅卷目的。如果阅卷的时候,辩护人如果仅仅是去看到了控方的东西,而没有看到我们辩方的东西,那说明辩护律师是缺乏辩护水平的。案卷材料中的东西,有有利的、也不利于控方的,那么我们辩方的东西也有有利的和不利的,都要在阅卷中去寻找。所以作为一个辩护人,我感觉在阅卷的时候,经常会出现类似于人格分裂的状态。

阅卷的第五个目的,就是固定证据,核实案情,趋利避害,启发思维。这些话是我个人做的一个总结,不一定准确。所谓固定证据就是,通过阅卷以后,我们可以把那些对我们有利的证据进行固定好,然后将案情搞实。然后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寻找、比对控辩双方的有利或者不利的证据,从趋利避害的角度出发,然后千方百计去抑制控方证据效能,发扬辩方证据的力量,进而启发我们的下一步工作。

以上是我个人觉得的阅卷要实现的五个主要目的。当然可能还有其他目的,只是我现在一下子还没有想到。

二、阅卷的准备

第二个大的问题,我想讲讲阅卷的准备。那么在阅卷之前,我们打算怎么样去阅卷?面对这样厚厚的、甚至堆积如山的案卷,我们打算怎么样去阅?有没有一种好的准备方法呢?我个人觉得应该有这么几条,供大家借鉴参考。

第一条思路,就是根据起诉书、起诉意见书指控来准备阅卷的思路。我们首先在阅卷之前,第一张纸想看的可能就是起诉意见书或者是起诉书。因为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它对于整个犯罪事实有一个基本的描述,所以可以省力地寻找阅卷方向。现在,一般的起诉意见书是不列举具体的相关细节和证据的,但是有的好的侦查机关也会将相关证据列在起诉意见书后面。我们通过仔细审读起诉意见书的用词,来了解控方的指控,这一点对我们形成阅卷思路是很重要的。现在有一个问题,我也有跟侦查机关包括控方的同行有一些交流。他们就说,他们现在写起诉意见书,是写得越简单越好,越模糊越好。这个就可能给我们辩护人的阅卷思路造成一些混乱,或者甚至会故意提供一些不清晰的东西。这确实是他们的一个文书制作技巧。但是再怎么样的技巧,我们也都能够从起诉意见书的字里行间里面寻找一些指控的信息,特别是包括他们描述的一个事实经过,引用的相关法条。不管多模糊,应该说它基本的事实是会有的。当然了,我看到有的受贿罪的起诉意见书,涉及到受贿对象很多的时候,它就一笔带过,说某某某从什么时间开始到什么时间,先后从哪些人处受贿了多少钱,没有任何具体的描述,这个确实是不够“仗义”。

除了前面所说的就指控思路进行准备之外,还有一个方法就是根据我们多次在侦查阶段会见我们的犯罪嫌疑人,反复听取其辩解得到的辩方思路。因为犯嫌的辩解,也会描述到一个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事情的经过,描述自己对于可能因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违法取证的过程,提到他自己的辩解。这就是一个辩方思路。根据辩方思路来阅卷,是我们必须做准备的第二个非常重要的思路。

第三个阅卷准备,我是这么认为的,就是阅卷的次数。一般来说,律师阅卷应该至少不少于两次。这个所谓的不少于两次,就是第一次是寻找与指控有关的这些证据,就是通过阅卷,找到与指控一致这个方面的这些内容或者说证据。第二次阅卷,主要是寻找与控方的证据发生矛盾的证据。通过这两次寻找、两次阅卷,大体可以把这几本案卷的焦点问题寻找出来。当然,有些阅卷,在制作阅卷笔录之前,还要要有一个通读的过程。

阅卷还有一个准备就是第四个准备,即我们要储备足够的生活经验。这就是生活经验法则。实际上来说,我们经常会发现一种情况,就是我们拿了一个案卷过来,叫我们下面的一些年轻的助理去阅卷的时候,他看过以后的反馈来的经常是“这个案子很简单、很清楚,没什么问题”的结论,但是你拿过来仔细一看,却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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