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律师阅卷的方法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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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阅卷与方法技巧

韩冰

在讲这个课题之前,我们先探讨一个问题。

·阅卷笔录的重要意义

有的律师阅卷时不做阅卷笔录,可能是出于下面的原因:一、认为材料可以复印,直接在材料上圈圈点点也是一种阅卷的方法;二、有时案件比较简单,看几遍就可以掌握细节。

那么,做阅卷笔录有什么意义?我认为,做阅卷笔录这项工作不是无用功,它实际上应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阅卷笔录是办理案件、看材料这一过程的工作反映;

二、阅卷笔录是阶段性的工作成果;

三、阅卷笔录还是要保留的档案的一部分。

之所以要先讨论这个问题,是要帮助大家认识到阅卷的重要性。可以不夸张地说,阅卷的程度决定了律师在后面一系列的工作中能做到什么程度。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从何而来?现在审判工作讲效率,一般的小案件并没有给律师多少独立自由发言的时间。就在这很短的时间里,律师想要表现自己的基础是什么?仅仅注重法庭上的那小段时间是不够的,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工作都在于阅卷。

我们今天要讲的内容总体可分为三大部分,即:阅卷的目的、阅卷的方法和阅卷的原则。

第一部分阅卷的目的

阅卷的目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六点:

(一)了解案情;

(二)发现疑点;

(三)厘清思路;

(四)查找依据;

(五)评估目的;

(六)协助审理。

一、了解案情

我们可以从一个案件最基本的要素入手来说这个问题。任何一个案件,不论民事、刑事,不论简单、复杂,都会具备以下五个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以及结果。

用什么方法了解案件事实?拿到案卷材料后,我们可以尝试列表,将案件的各要素一一列举。

例如:一个含有3起事实的案件,可以这样描述案情——

这样,案情中需要了解的要素缺少任何一个,通过这样的表格就会很快发现,从而更好地达到阅卷目的。

通过阅卷了解了案情以后,我们才能知道下一步动作。

看材料的时候要有证据意识。律师看的材料与证据密不可分,阅卷一定要看案件材料是否能够成为证据。工作中我发现的问题主要是,公检法虽有一套符合自己特点的工作流程,但这些工作流程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其产生的材料也不一定符合证据要求。这就需要律师从最基础的工作——阅卷中对材料进行筛选,所以做律师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

证据的特点是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案卷材料中有时会含有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这部分“事实”通常是由办案说明的材料而来。那么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办案说明是不是证据?二、办案说明能不能证明事实?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应当能够发现这其中的问题。另外,一个办案说明如果是证据,它是属于书证,还是属于证人证言?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办案说明并不在这些种类的范围之内。如果通过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

人的户籍等情况,工作人员做一个电话记录,律师不必过分注意;但如果办案说明包括了各种事实,甚至是关键的事实,律师就应该做深入了解。

二、发现疑点

通过阅卷,还要达到发现疑点的目的。一个案件有没有疑点,有多少疑点,不同律师发现的可能不同,这或可归咎于经验,或许是责任心不同,也可能纯粹因为不同的阅卷方法。

在我参与的一起案件中,我在办第二审时看到一审律师的辩护词,其中只有套路性语言,比如认罪态度好等,而缺少与事实相关的部分。但实际上,本案的事实部分存在很大疑点。后来发回重申,一审判决的死刑被改为无期徒刑。

我在二审案卷材料中发现了疑点,但是,这些疑点问题又是如何发现的呢?可以用一个最简单的方法,和了解案情时做的一样,先用表格列举出五个元素,再依次判断其是否存有疑点。这样,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一目了然。

三、厘清思路

厘清思路有一个比较简单的方法,可以列表如下(以盗窃案为例):

列表的目的是能够比较简单地厘清对案件的思路,如果方法不同但同样能达到目的,也是可以的。无论是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不同于当事人只要实现自己的利益,律师要做的是发现案件中的问题,而能发现问题的程度取决于律师思路的清晰程度。“打官司”其实就是“打思路”。判断律师谁做得更好的标准,就在于谁的思路更清楚。思路是否清楚,决定了法庭上的下一步能否做好。而要做到思路清晰,就需要使用正确的方法进行训练。上面用的列表法就不失为一种最简单的方法,甚至可以说是用来训练自己的最好方法。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包括在法庭上的情形,可以清楚地看出律师的思路是

否清晰。一个思路清晰的律师,即使未做准备,在听对方陈述的过程中也能理出对方的思路,找出对方与己方不同的观点。

四、查找依据

查找依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要查找法律依据:这针对的都是通过查找法律规定能够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指要取得相应的证据。在查找证据时可以列表作为准备。如下表:

将存在的问题与法律依据对比反映,可以增加质证的力度。

五、评估目的

什么叫“目的”?办任何一个案子,当你看到相关材料,当事人说出他的目的的同时,你也会规划自己的目的。一个案件能不能达到目的,只听当事人的意见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当事人在陈述情况的时候往往“趋利避害”,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事实。因此,应当通过阅卷来评估能否达到目的或者能达到多少目的。在阅卷当中,占有的材料越多,了解的案件情况越清楚,进而发现疑点问题,根据这些才能判断能否实现自己的目的。

我曾做过一个博士涉嫌贪污的案子,这个博士每个季度都去领研究室的奖金,然后分发到个人,被举报涉嫌贪污。他自称是被人陷害,自己并没有贪污,只是代替别人领奖金,没能及时将奖金分发出去。我阅卷以后发现三个问题。我问他:“你在研究室中是否负责领奖金的工作?”他说:“不是。我只是顺路帮人领回。”“是不是前三个季度都是你用这种方法领回的奖金?”“是。”“领完奖金交回的单子是谁签的字,是张三李四本人还是你自己?”“是我代签的,签了自己的名字。”我再问他,是否模仿了他人笔迹签字,他就拒绝回答了。通过这些问题,我发现他无法说服我,更不可能说服法官了。这种案件要做无罪辩护显然是不能达到目的的。

所以说,阅卷要达到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评估目的。通过阅卷发现疑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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