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及思路
刑事诉讼代理人如何阅卷

刑事诉讼代理⼈如何阅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做好庭审笔录,并且相关案件的材料要整理在相应的地⽅进⾏保管,如果需要作为证据或者是查阅是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且是律师或者是代理⼈才能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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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代理⼈阅卷的相关内容《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害⼈的诉讼代理⼈的阅卷权。
第五⼗七条经⼈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法院收到的检察机关依法律规定移送过来的全部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包括诉讼程序卷、证据卷,这些材料只要是与案件中对被告⼈的定罪、量刑有关,甚⾄对于被告⼈是否有⽆罪、罪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材料,也都是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当然就要给诉讼代理律师查阅、复制、摘抄了。
《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案件审查起诉之⽇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案件被⼈民法院受理之⽇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规范诉讼代理⼈阅卷的许可条件对诉讼代理⼈的阅卷申请分为“应当不许可”和“可以不许可”两类情况予以处理。
“应当不许可”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概不许可阅卷,⽽“可以不许可”则由检察机关区别情况裁量作出“不许可阅卷”、“延期许可阅卷”或者“指定时间集中阅卷”等决定。
应当不许可阅卷的情形:(1)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2)案卷材料涉及被告⼈、其他被害⼈、利害关系⼈的个⼈隐私的;(3)有事实表明,被害⼈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可能危害证⼈、被告⼈及其亲属⼈⾝安全的;(4)有事实表明,被害⼈及其法定代理⼈、近亲属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的;(5)其他不应当许可的情形。
可以不许可阅卷的情形:(1)案情重⼤复杂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恶势⼒犯罪案件、重⼤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2)案件可能变更管辖或者存在管辖权争议的;(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或者遗漏罪⾏、遗漏同案犯罪嫌疑⼈,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4)诉讼代理⼈在检察机关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初期提出阅卷申请的;(5)诉讼代理⼈申请阅卷多⼈多次的,检察机关需要统⼀安排阅卷时间的;(6)本地区有重⼤社会影响、或者上级领导机关督办、交办案件,需要请⽰上级领导机关的;(7)有事实表明,诉讼代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能不当⽤于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民事诉讼的;(8)有事实表明,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能不利于被告⼈、其他被害⼈合法权益的;(9)其他可能妨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情形。
阅卷要旨、优秀答卷以及点评

阅卷要旨、优秀答卷以及点评· 江苏法院法官首批入额考试阅读提示:5月9日,江苏法院法官首批入额考试的公告发布了考试真题、命题小组人员名单等基本情况,16日,公布了阅卷要旨等。
以下内容分别为刑事、民事、行政三类试卷的阅卷要旨、考试真题、优秀答卷及点评。
江苏法院法官首批入额考试阅卷要旨、优秀答卷及点评江苏法院法官首批入额考试采用“ 微型卷宗” 闭卷考试的方式,应试人根据给定材料撰写判决书。
命题组结合刑事、民事、行政三类考卷的考点设置以及评卷情况,撰写阅卷要旨、选出优秀答卷并点评,予以公开发布。
刑事卷阅卷要旨:针对首次入额考试刑事卷的出题思路及评分标准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出题的目的、宗旨和方向入额考试对象是法官,考试属于职业技能测试,试题采用案件“微型卷宗”的形式,要求考生根据所给卷宗材料(包括起诉书、辩护词、主要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摘录等)撰写一份裁判文书,答题要求裁判文书要素齐全、争议焦点提炼准确全面、法律适用及说理透彻充分、裁判结论有理有据、文字表达条理清晰。
此种考试方式最能接近审判工作实景和实战,充分考查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法律适用能力、基本职业技能和基础专业素养。
同时兼顾中高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刑一庭和刑二庭存在不同职能分工的实际情况,选取最常见的罪名——盗窃罪和抢劫罪,作为基本罪名进行考查,再揉进若干法律适用方面的考点,文书类型选择一审判决书。
应当说题目不偏、不难,侧重考查法官法律适用和技能基本功。
但在有限的三个小时内,根据所提供的卷宗材料提炼出案件争议焦点、准确分析判断、作出定罪量刑裁决并完成文书制作,也需要应试人具备刑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一定的审判实务经验。
二、考点设置的思路及评分标准一是“微型卷宗”的形式首先考查法官对案件的整体把控及争议焦点归纳能力。
刑事案件审理,通过阅卷包括庭审,能否准确全面地把握案件需要解决的哪些问题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对案件作出准确裁判的基础,也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功。
【实务】刑事案件阅卷不得不知的5个技巧

作者:张友明,转自:金牙大状公号一、阅卷的目的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讲阅卷的目的。
一个案子来了,律师开始多数只是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是跟家属接触。
对于这个案情,就像一个医生门诊一样,只有病患的口头描述。
实际情况怎么样,我们其实不清楚,这就需要阅卷。
我发现有的律师胆子很大,居然不阅卷的,我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吃惊。
就我个人而言,说句话不敢这样去做。
有些复杂的案件,我的阅卷笔录可能就要做十几万字,一般的案子阅卷笔录也都有不少字。
还有些律师,也是法庭上我们看到的,拿着一张起诉书信口开河的乱讲,或者是在卷宗中东翻西找。
我觉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我看来,整个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不是那些程序性的规定,而是证据规定。
我个人理解,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实体法”。
也就是说,它是讲了程序法中的实体认定问题。
现在回到刚刚我讲的这个阅卷目的上来。
那么阅卷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在我看来,有这么几个目的:第一个,阅卷的目的是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在我们接待了当事人以后,会去会见。
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这时是没有办法看到案卷材料的。
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去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及到目前为止侦查所获知的情况。
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侦查机关不太愿意告知你,他对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最好的、最直接的获知案情的办法就是等待起诉阶段去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我们律师获得阅卷权的一个法律上的授权,也是我们的一个基础。
面对一个复杂的案子,如何在比较短的时间里熟悉基本的案情?除了我们原来听取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之外,我们心中实际上还是存疑的。
就是说我们的被告人给我们说的这个情况,究竟是不是真的?其家属给我们解释的情况是不是对的?来自于侦查机关他们那里一鳞半爪的信息是不是真的?这一切东西,都需要我们打开这本厚厚的案卷,然后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引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阅卷范围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办理和审判结果。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阅卷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刑事案卷的全面阅读作为一名律师,首先需要对刑事案卷进行全面阅读,了解案件的背景、事实经过、证据材料等。
这个过程需要仔细审查并熟悉整个案件的档案内容,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确定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在阅读案卷的基础上,律师需要确定案件中的关键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涉及证据的真实性、案件的定性、刑事责任的认定等。
通过针对性的阅读和分析,律师可以更好地把握案件的重点,为后续的辩护提供依据。
对证据的分析和评估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阅卷范围还包括对案件证据的分析和评估。
律师需要仔细阅读并评估案卷中的证据材料,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
同时,律师还需要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确定证据是否足以支持辩护观点。
律师对证据的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证据的真实性:律师需要仔细审查和分析证据的来源,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证据的合法性:律师需要检查证据的获取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律师需要评估证据对案件的证明力,判断证据是否足以推翻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的关联性:律师需要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确定证据是否有利于辩护观点的证明。
寻找案件的争议焦点在阅读案卷并分析证据的基础上,律师需要寻找案件的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是指一案中主要争议的问题,以及在这些问题上各方的不同观点和主张。
律师需要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找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后续的辩护和辩论做好准备。
制定辩护策略和论证方案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应根据案卷中的内容和争议焦点,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和论证方案。
辩护策略是指为了达到辩护目标而采取的行动和手段。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律师可以选择不同的辩护策略,包括证据抑制、瑕疵辩护、事实否认、法律适用等。
在制定辩护策略的同时,律师还需要通过对案件材料的深入研究,确定辩论的重点和论据,为辩护提供坚实的基础。
状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和注意事项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和注意事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和注意事项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认真、仔细、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为法庭上的交锋做好充足的准备。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认真阅卷的现象比较普遍。
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也有很多律师面对厚厚的案卷材料一筹莫展,感觉千头万绪,无从下手,只有草草看一遍了事,没有什么收获。
律师如果对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认真审查和充分利用,完全寄希望于自身的调查取证,不但阻力重重,而且具有较大的风险。
这是舍近求远的笨办法。
侦查机关通过强大的国家机器取得的证据材料,如果能为我所用,在法庭审理中,往往可以出其不意,一剑封喉,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我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以下就是我对阅卷工作的一些体会。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很多律师逆来顺受、习以为常,并不提出抗议,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
这不是正确的做法。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要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如何做好阅卷笔录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如何做好阅卷笔录
在刑事案件中,阅卷笔录是律师辩护工作的重要一环。
而在上海
这样一个经济、文化繁荣的城市中,刑事案件也是层出不穷,因此上
海的律师如何做好阅卷笔录显得尤为重要。
一、在阅卷前,律师应该先了解案件的情况和基本事实,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等。
二、阅卷时,律师要有条不紊地进行,分别对案卷中各种材料进
行分类整理,便于查找、使用。
还要重点关注有利于辩护的证据和线索。
三、在查阅证据方面,律师应该特别注意搜集、整理自己的证据,并特别针对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减轻罪责的证据,尽量争取将其反
映在笔录中,为后续的辩护打下基础。
四、在阅卷笔录的记录方面,律师应该认真审核笔录是否准确、
完整,是否涵盖了所有关键点的内容,以避免遗漏或误差。
如果有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
五、律师在阅卷笔录完结后,还应及时对笔录进行备份,以备后
续使用。
在阅卷笔录的整个过程中,律师须要保持高度重视,并且配合公
安机关尽快完成案件的办理工作。
因此,律师要克服疲劳和不良情绪,保持专业态度和职业操守,以完成好自己的职责。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困境及其思考

刑事案件律师阅卷困境及其思考[1]莫晓宇当前,阅卷难是律师刑事案件执业中的一个典型反映,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的当下,再次检视阅卷难道问题,对于新法的相应完善,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一、阅卷权的价值分析《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的法定义务,而辩护律师则不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的义务。
应该说,针对控方而言,举证不举证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是辩护律师的权利。
换言之,只要控方拿不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人便无罪,法庭不会因为辩护律师没有举证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便判决其有罪。
所以,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便是以挑剔的专业眼光,“审查”、“核实”控方的证据能否成立,能否从法律上支持其控诉主张。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根据该项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审查”、“核实”控方有无全面、真实、客观地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并及时向侦查、检察机关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
说辩护律师无举证的义务是针对控方而言的,针对辩护律师的委托人而言,便有义务调查收集、举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辩护律师的这项工作,能促进前两项“审查”、“核实”工作,与前两项工作是相辅相成的,是同等重要的。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审阅案卷需要注意的方面。
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途径。
只有通过仔细阅卷,全面而又深入地掌握了全部案情,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疑点和难点,为下一步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圆满完成辩护或代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阅卷又是一项十分专业、细致和辛苦的工作,要想从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中参透其中的玄机,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它还是意志、经验和智慧的较量,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检验。
身为出庭的刑辩律师,必须重视阅卷工作,努力掌握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阅卷的能力。
一、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
律师能够看到的案卷材料,通常是由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认真整理过的,不会留下明显的漏洞。
因此,律师要想从中发现问题并非易事,不下一番辛苦劳作的功夫是很难如愿的。
有了对律师事业的忠诚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才能激发锲而不舍的斗志,对发现的疑点追问到底,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形成有说服力的理论。
其次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
律师注定应当是勇于和善于同麻烦打交道的人,既不要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而轻视,也不要因为案卷材料繁多而粗疏,又不要因为反复推敲而腻烦。
细致入微地审阅案卷材料,强调的是记忆和理解的准确性,避免遗漏和误解;反复对比和综合分析,是运用逻辑方法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尤其需要缜密而又科学的思考,切记浮躁是阅卷的大敌。
再次要讲究方法。
要抓住影响定罪量刑的重点部分,通常是指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非重点问题投入精力过多会影响效率。
阅卷时经常会发现一些证据或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如果能确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则不必过多关注;确定不了的,则应请教有经验的律师一起研究。
要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作不同的阅卷笔录,特别要善于利用各种图表,简明扼要地展现案件事实。
二、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否准确,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属预备、中止、未遂,有无防卫情节,有无自首、立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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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刑事辩护团队常常会接到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往往都是上百卷,有的甚至多达四、五百卷。
特别是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众多、案卷材料纷繁杂乱。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理清证据并最终形成辩护思路,制作阅卷笔录是第一步。
关于阅卷的技巧和思路可能更多的是我的一些办案经验总结,希望借此与大家一起分享,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重大刑事案件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和重要性作为检察官出身的我,制作阅卷笔录的习惯和经验来源于当年从事公诉工作时制作的《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现在成为刑辩律师,为了将重大复杂的案件办得更细致,更扎实,制作阅卷笔录成了我们应对此类案件最基本的一种办案方法。
据我了解,很多刑辩律师团队在内,很多从检察院出来的刑辩律师团队均在采用并不断研究改善这种办案方法。
那么,刑辩律师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是什么?它的重要性又体现在哪里呢?首先,制作阅卷笔录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把上百卷甚至几百个案卷按照一定的思路进行整理,使繁杂凌乱的证据材料变得清晰、有条理。
同时,重大刑事案件从审查起诉到开庭,时间通常都很长,一退、二退,期间不断补充证据,做好阅卷笔录,有助于阅卷的连贯性和递进性。
其次,制作阅卷笔录可以为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与公诉人交换意见、庭前会议的排非提供重要的基础依据。
只有通过对证据的梳理,才能知道公安机关遗漏了哪些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甄别出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从而申请调查取证和提出排非申请。
再次,经过团队协作制作出统一标准的阅卷笔录,便于团队律师了解全案不同部分的事实并进行整合,并且在研读阅卷笔录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从而提出辩点,形成辩护思路,为开庭的讯问、质证、发表辩护意见做好基础性的准备。
二重大刑事案件阅卷笔录的制作需要一体化运作的团队协作在办理了几个涉黑案件后,我对一体化运作的团队协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体会。
在一体化运作的团队中,团队的所有成员可以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来攻克一个案件,效率能大大提高,这是松散型律师团队合作无法企及的。
而且,一体化运作的团队在负责人的统筹之下能够做到统一思想、统一做法,分工合作,沟通更为紧密。
同时,团队成员更便于集中讨论、分散交流,在各自负责的板块中形成辩点后进行整合。
当然,在团队协作中,必须要求团队负责人要有很强的领导能力和统筹能力,能够在人员配置、内容分工等方面作出合适的安排,令整个阅卷工作体现出最高效。
三阅卷笔录的制作思路及技巧制作阅卷笔录,我总结出来的总体思路就是:全面、细致、清晰、高效。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仔细研读起诉意见书,全面了解指控事实和罪名起诉意见书能够体现公安机关的办案思路,通过反复研读起诉意见书,能够让我们了解案件的整体架构,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
因此,起诉意见书是我们形成阅卷笔录的最基本依据。
第二步:构建阅卷笔录的总体思路和具体分工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在拿到卷宗材料后必须快速浏览卷宗概况,包括卷宗目录和证据的大致状况。
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团队成员进行分工。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按照涉及的被害人,或者指控的事实要求团队成员进行证据摘抄。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时候也可以根据指控的罪名进行证据的摘抄。
同时,在团队成员资历比较浅,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在制作阅卷笔录之前对参与阅卷的团队成员进行培训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步:制作案卷目录因为案件数量较多,制作案卷目录可以让主办律师能迅速找到原始证据的出处,必要时翻看证据,特别是书证,很多时候阅卷笔录里难以反映书证的全貌,这时候主办律师就可以根据目录迅速翻到对应的书证进行查看。
目录的制作可以分为全部详细制作和部分详细制作两种。
(1)全部详细制作。
当我们代理的是犯罪团伙主犯或是排名比较靠前的嫌疑人时,由于全案的证据均与其相关,我们就必须对卷宗目录进行详细制作。
详细制作目录要求以表格的方式列出每个卷宗的文件名称及页码;犯罪嫌疑人的每一堂供述要详细载明每次供述的次数、时间、页码;书证必须标注关键信息,如民事判决书的双方当事人信息等。
另外,如果卷宗特别多,我们还可以制作《卷宗目录概况》放在全案目录前面,将所有的目录进行排序,更便于查找。
(2)部分详细制作。
当我们代理的是犯罪团伙中排名靠后的嫌疑人时,我们就不必对每个证据都进行详细的目录制作了。
我们可以分两个步骤,第一步,先列出每个卷宗的证据及证据的关键信息(不需要标页码),目的是筛选出与我们代理的当事人相关的证据;第二步,对应起诉意见书的关键信息,筛选出与我们代理的当事人相关的证据,进行细化并列出页码。
第四步:证据摘抄证据摘抄的基本思路一般是按照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事实进行分类摘抄,有时候也会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进行摘抄。
摘抄的格式我们参照了检察院的《审查终结报告》进行了改良,具体格式如下:一、起诉意见书指控内容二、人物关系结构图三、证据摘抄1. 被害人陈述及辨认2. 证人证言及辨认3. 书证4. 物证5. 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6. 鉴定意见等7. 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四、阅卷相关问题1. 存在问题2. 初步质证意见及辩点证据摘抄的具体要求(1)首先要从被害人、被害单位的陈述开始着手。
被害人陈述往往是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的基础,通过被害人的陈述可以首先了解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而且,虽然被害人的陈述并非完全真实,但能够相对比较完整地反映事实的全过程。
相反,由于一个犯罪事实会涉及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又可能参与了事实的不同阶段,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难以反映事实的全貌。
同时,可能存在同一个嫌疑人参与了相似度较高、时间非常接近的多个犯罪事实时,嫌疑人会出现记忆模糊,供述混乱的情况,这样会严重影响阅卷笔录的清晰性。
(2)证人证言的摘抄,必须要载明证人的身份及其与被害人(嫌疑人)的关系,这样可以可以通过关系初步判断其证言的倾向性,为下一步的证据判断作准备。
(3)书证的摘抄非常关键,也是我们找到案件突破点重要线索的核心依据,因此在摘抄过程中必须将该书证的关键信息和核心内容进行摘抄,必要时做好标记并作适当的分析。
(4)嫌疑人供述的摘抄,必须是在完成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摘抄后,将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按事实板块进行调整并熟悉后,再进行嫌疑人供述的摘抄。
这样可以使阅卷笔录更为清晰,并且可以根据事实进行比对,找出被害人陈述与嫌疑人供述直接的相互矛盾性。
(5)在进行证据摘录时,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审查,看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况。
特别注意是否存在疲劳审讯问题,将笔录提审时间、提审民警与提审证上的进行比照;辨认笔录是否单独进行、辨认对象是否相似;现场勘验笔录是否有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鉴定意见有无及时告知等,都需要标注指出。
(6)关于阅卷相关问题一项,我们要把阅卷过程中发现的证据疑问、事实疑问、法律疑问一一列出。
针对事实问题,主办律师需要将问题在会见时与当事人进行核实;针对证据问题,我们在第二轮阅卷及团队讨论中可以进行研究并提出调查取证申请;而对于法律问题,我们则要展开全方位的调研。
同时,根据我们之前形成的辩护思路在阅卷过程中也可以针对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进行初步质证,形成质证意见的雏形。
制作言辞证据的注意事项(1)言词证据的摘抄,不能遗漏或者删减事实笔录内容(不遗漏并不代表重复),或者是用自己的语言进行概况。
(2)如果出现多次笔录的,我们可以将讯问(询问)时间、讯问人、页码用表格的形式列出,这样可以更清晰地反映出讯问(询问)的基本情况。
(3)在进行证据摘录时,对于认为是重要的证据或者笔录的摘抄,可以用划线或者加粗的形式作醒目提示,以便主办律师在看阅卷笔录的过程中能重点关注。
(4)嫌疑人供述因为过于纷繁杂乱,这部分的摘抄往往难度最大。
所以,刚才也提到,必须在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进行摘抄,并对以上证据进行熟悉并调整之后才能开始嫌疑人供述的摘抄。
在摘抄之前,我们可以先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全部供述进行全面浏览,理清公安机关的办案思路,将我们认为做得最详细最完整、思路最清晰的笔录进行摘抄。
供述一致的部分不必重复摘抄,对同一事件描述不一致或者有细化的部分可以进行补充摘抄。
当多份笔录内容出现前后不一、或者相互矛盾的情况,可以将不同的内容按序分别列出摘抄,并标注好笔录时间、询问次数、所在卷宗及页码。
另外,摘抄时注意思路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不要出现同一事实过于散乱,直接将公安的(问)(答)照搬的情况,可以在保持原供述不变的情况下将对同一事实的供述整合成一个段落或几个段落,按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的方式进行摘抄。
第五步:阅卷笔录的再次梳理在完成第四步的证据摘抄之后,我们要对阅卷笔录进行再一次的梳理。
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以时间轴的方式,列出该事实的大事记,使整个案件事实更有条理性。
同时,可以梳理整个案件的人物及事件关系,用图表加以呈现,为全案的整体辩护作准备。
对于书证特别繁多的情况,我们也可以尝试用表格的方式进行梳理,如银行流水,非法集资被害人的材料等。
四阅卷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些问题对案件整体辩护思路的把握案件的主办律师,不能将案件直接扔给团队成员进行摘抄,自己就甩手不管了,这样会使整个阅卷工作失去了方向。
主办律师必须对案件的全貌要有清晰的了解,所以,无论案件材料有多少,都必须全部过一遍,初步掌握整体案情,为团队律师的阅卷建立一个整体的框架和辩护的思路。
团队律师在辩护思路的指引下才能够更好地对证据进行理解和摘抄,从而达到事半功倍。
不能忽略诉讼文书的阅卷价值重大刑事案件通常都会有程序性的辩护,所以在阅卷过程中我们也要为程序性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诉讼文书卷的阅卷对于程序性辩护就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
诉讼文书卷记载了犯罪嫌疑人从被传唤、拘传、拘留、收押、逮捕等一系列程序,从文书上的时间、盖章单位、签字人员,可以看出是否存在超期羁押、连续拘传、拘留未通知家属等侵犯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行为。
例如是否在刑事拘留后24小时内送看守所。
我们也要特别留意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右上角的那一串数字,因为这串数字才是该文书出具的真实时间,注意跟落款时间进行对比,防止出现倒签行为,比如先拘留、后立案。
另外,要注意认真比对提讯证的时间和笔录制作时间是否存在差异,是否存在疲劳审讯,或者是把人提出来不讯问等情况。
总之,每个文书上的时间都可能成为我们排除非法证据的关键,这些对不上号的时间记录,有可能是办案人员的一时疏忽,也有可能是一份非法证据留下的蛛丝马迹。
后记我认为,辩护律师制作阅卷笔录最终要为我们的辩护工作服务,所以,辩护律师能否在制作阅卷笔录之前,先搜集相关罪名的辩护观点,形成对该类犯罪及罪名的初步辩护思路之后,再根据辩点和思路对案件证据进行有针对性的摘抄,从而为辩护工作服务,但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如何能够将辩护观点与复杂的证据梳理充分有效地结合起来,提高辩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这是我们接下来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工作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