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易胜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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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阅卷整理方案

律师阅卷整理方案

律师阅卷整理方案在律师的工作中,阅卷整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确定最佳的辩护策略和诉讼策略。

因此,律师阅卷整理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胜利和失败。

那么,律师在阅卷整理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本文将以以下几个方面为出发点,为广大律师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1. 注重细节在阅卷整理的过程中,律师需要认真注重细节。

这包括文书的格式、内容、日期、签字等方面。

特别是在处理涉及金额、时间或其他具有细节性的事项的案件中,一定要认真核对每一个细节。

因为这些细节可能会决定案件的胜负。

2. 系统化整理律师在阅卷整理过程中要注意系统化整理。

这一点十分重要,因为在整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十分庞杂。

无论是案卷、证据材料、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都需要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整理。

律师可以使用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建立文件夹和子文件夹,便于查询和归档。

3. 梳理线索律师在阅卷整理过程中需要注意梳理线索。

这不仅有助于快速了解案件相关信息,也可以让律师更好地为案件的诉讼策略建立基础。

在梳理线索过程中可以先从案件的事实基础入手,然后逐步推理出案件的关键结论。

这样一来律师可以更好地为案件的下一步工作进行规划。

4. 如实记录律师在阅卷整理过程中要如实记录每一个信息。

这样,不仅可以使律师对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而且可以保证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所有涉及的问题都有准确的记录。

在记录过程中可以使用笔记本、电子文档等方式,方便修改和查阅。

5. 审慎判断在阅卷整理过程中,律师需要审慎判断。

这是律师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能力。

律师需要查找法律法规和判例引证,进行实地勘查,收集证据等方式,深入分析案件的各个方面。

在此基础上,律师需要做出准确的判断和预测,为案件的下一步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

总之,律师阅卷整理工作是一个非常繁琐但又十分重要的工作。

律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认真负责、认真分析,才能保证案件的胜利。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掌握的五大阅卷方法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掌握的五大阅卷方法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掌握的五⼤阅卷⽅法前⾔阅卷权是刑事辩护律师的⼀项重要诉讼权利,在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受限前提下,阅卷是律师获取辩护资源、得出辩护观点的最重要来源,也是保障当事⼈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

因⽽,如何做好优质、⾼效的阅卷⼯作,是每位刑辩律师必须⾯临的问题。

笔者所根据⾃⾝长年专注刑案的经验,结合前⼈的先进经验,提出阅卷的五⼤技巧,以与各位读者共享。

技巧⼀:略读跳读阅卷法在拿到案卷材料时,通过查看起诉意见书,先了解当事⼈涉案事实后,在浩瀚的卷宗材料的阅卷顺序上,可以先⽤略读的⽅法,将案卷⼤致翻阅⼀遍,或者采⽤跳读的⽅法,先通读⾃⼰当事⼈涉嫌罪名与事实的材料,与起诉意见书记载的事实进⾏对照,勾画出涉嫌犯罪的时间、地点、证⼈名单、案情简介以及现有证据⽬录,形成初步印象;再根据略读、跳读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起诉意见书不⼀致的地⽅有针对性的精读;最后,通过精读发现的问题与略读、跳读产⽣的思路进⾏反复对照,不断修正阅卷产⽣的辩护思路。

适⽤案件:案卷较多的多⼈共同犯罪、多次犯罪案件技巧⼆:先供后证阅卷法所谓的先供后证阅卷法,是指在阅卷时先审查当事⼈的供述和辩解,分析该供述和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能否提出新的事实和依据,然后根据其辩解对照审查其他证据,尽⼒寻找其他可以印证当事⼈供述的证据,进⽽增强其供述和辩解的可信程度。

例如,在当事⼈先作有罪供述后翻供的案件中,就应当通过反复对⽐前后供述的时间、地点、翻供事项,着重审查其翻供的理由,然后去寻找可⽀持该翻供理由成⽴的其他证据。

适⽤案件:当事⼈翻供案件技巧三:先证后供阅卷法先证后供阅卷法,是指先将被告⼈供述与辩解放在⼀边,先审查其他证据,再审查犯罪嫌疑⼈⼝供,进⾏对⽐分析的⼀种阅卷⽅法。

通过这种⽅法,辩护律师可以更为客观、中⽴的审查案情,不受当事⼈⼝供的影响,着重分析其他证据能否⾜以组件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否认定犯罪事实,在得出基本的结论后,再阅读被告⼈的⼝供,有利于准确分析其辩解是否可以成⽴,能否⾜以驳倒有罪证据,或者使其他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地证明指控事实的程度,从⽽决定是否做⽆罪辩护。

刑事案件阅卷方法.doc

刑事案件阅卷方法.doc

刑事案件阅卷方法(总论)主讲:易胜华刚才认真看了大家的讨论,感觉压力挺大,大家对于阅卷各有心得,而且已经有了自己的一整套经验,关于阅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我也一再强调,阅卷就是整个刑事辩护的核心,重中之重,无论对于控方还是辩方,阅卷都是整个刑事案件的基础,如何阅好刑事案件的卷,确实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的问题,其实无论对于新人还是老人,刑事案件的阅卷都是非常头疼的问题,对于新人阅卷的难处,是因为经验欠缺,对于老律师而言,是因为没有时间去阅卷,当业务做到一定的程度,案子越来越多,应酬越来越多,而办理的案件也越来越复杂,卷宗越来越厚,所以我敢肯定的说,大部分成名的律师,他们的卷其实还是新人在阅,交给助手阅卷,一个律师新人,如果能有较强的阅卷能力,就能够受到很多资深律师的欢迎,而且有机会参与重大案件的办理,资深律师安排新人阅卷,也是情非得已,因为有些案子的材料太多,一个人的精力根本没法忙得过来,例如,一个涉黑案,几百册上千册卷,一个人花一年的时间都未必能认真看一遍,更何况办案单位给律师的时间可能只有一个月,甚至更短,我记得我曾经办理一件受贿案,12月30日才在外地复印完近百册卷,法官31日通知我,1月4日开庭,简直是耍流氓,我在电话里对法官破口大骂,我一口气骂完后挂了电话,法官马上打电话过来,说,刚才信号不好,电话断了,我说,不是信号不好,是我挂断的,法官半天没说出话来,没想到我会这样回答,法官说,那你阅卷要多长时间,我说,至少也要半个月,最后达成一致意见,半个月后开庭,就算是半个月的时间,要看完近百册案卷,也是很困难的,我们也是几个律师分工协作,把卷看完,所以说,阅卷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尤其对于新人来说,能阅卷,阅好卷,可以快速取得资深律师的信任,尽快加入核心团队,办理大要案。

获得个人业务和技能的快速提高和成长,不至于老是在低端业务上重复,例如伤害类、小型的侵财类。

我们切入正题,如何阅卷。

刑事案件阅卷技巧(一)

刑事案件阅卷技巧(一)

刑事案件阅卷技巧(一)1、先搞清楚你所要面对的是什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首要搞清楚案件卷宗的性质。

一起刑事案件发生以后,整个过程是一个不能改变的客观事实,但是刑事案件卷宗却是依照办案人员的主观意愿所“制造出来的”。

我们说“刑事案卷是制造出来的”,并非指责办案单位不负责任歪曲事实,而是说办案人员不可避免的依照自己的主观逻辑而组织、排列所搜集到的证据材料。

特别在目前刑事审判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嫌疑人、证人的书面笔录定罪的前提下。

询问/讯问人在发问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带着挖掘犯罪、认定罪行的主观目的去工作的。

所以说一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它的整个卷宗材料就是围绕证明嫌疑人有罪而制作的。

明白了卷宗背后所潜藏的如此强烈的主观意愿,一个有经验的律师就不会再轻易的根据卷宗而下结论。

律师阅卷的目的不仅为了与嫌疑人进行事实核对,还要积极去寻找出嫌疑人自己并不知晓的对其有利的隐藏线索。

2、不要被海量卷宗所吓倒从理论上来讲刑事案件对证据材料的要求极为严谨,你很少看到一起刑事案件的卷宗只有薄薄的一本或者两本。

当然也有例外,山东济宁一起嫌疑人并没有认罪的强奸案的卷宗,包括程序材料在内竟然仅仅80几页,像这样严重不负责任草率结案的情形几年来已经很少出现。

我所受理的大多数刑事案卷卷宗放在桌上都有一尺来高,曾经在湖南娄底受理的刘某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卷宗材料多达200多卷,仅一审判决书就有500多页。

但是无论卷宗有多厚都不必被它吓到。

我们前面说过,这些卷宗都是“人”制作的。

这些人制作的卷宗是依照特定罪名、遵循某种脉络、按照某种逻辑而叠加出来的。

查看卷宗总比制作卷宗要容易,对不?3、“起诉意见”就是案卷导航新刑诉法修订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要求查阅卷宗。

因此,这时候我们接触到的不是《起诉书》而是侦查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就是我们辩护律师的阅卷导航。

很多律师拿到卷宗后喜欢从头至尾先浏览一遍,其实这并非最佳阅卷方式。

(完整版)律师阅卷的方法与技巧

(完整版)律师阅卷的方法与技巧

律师阅卷与方法技巧韩冰在讲这个课题之前,我们先探讨一个问题。

·阅卷笔录的重要意义有的律师阅卷时不做阅卷笔录,可能是出于下面的原因:一、认为材料可以复印,直接在材料上圈圈点点也是一种阅卷的方法;二、有时案件比较简单,看几遍就可以掌握细节。

那么,做阅卷笔录有什么意义?我认为,做阅卷笔录这项工作不是无用功,它实际上应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阅卷笔录是办理案件、看材料这一过程的工作反映;二、阅卷笔录是阶段性的工作成果;三、阅卷笔录还是要保留的档案的一部分。

之所以要先讨论这个问题,是要帮助大家认识到阅卷的重要性。

可以不夸张地说,阅卷的程度决定了律师在后面一系列的工作中能做到什么程度。

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从何而来?现在审判工作讲效率,一般的小案件并没有给律师多少独立自由发言的时间。

就在这很短的时间里,律师想要表现自己的基础是什么?仅仅注重法庭上的那小段时间是不够的,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工作都在于阅卷。

我们今天要讲的内容总体可分为三大部分,即:阅卷的目的、阅卷的方法和阅卷的原则。

第一部分阅卷的目的阅卷的目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六点:(一)了解案情;(二)发现疑点;(三)厘清思路;(四)查找依据;(五)评估目的;(六)协助审理。

一、了解案情我们可以从一个案件最基本的要素入手来说这个问题。

任何一个案件,不论民事、刑事,不论简单、复杂,都会具备以下五个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以及结果。

用什么方法了解案件事实?拿到案卷材料后,我们可以尝试列表,将案件的各要素一一列举。

例如:一个含有3起事实的案件,可以这样描述案情——这样,案情中需要了解的要素缺少任何一个,通过这样的表格就会很快发现,从而更好地达到阅卷目的。

通过阅卷了解了案情以后,我们才能知道下一步动作。

看材料的时候要有证据意识。

律师看的材料与证据密不可分,阅卷一定要看案件材料是否能够成为证据。

工作中我发现的问题主要是,公检法虽有一套符合自己特点的工作流程,但这些工作流程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其产生的材料也不一定符合证据要求。

重大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及思路

重大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及思路

专业刑事辩护团队常常会接到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往往都是上百卷,有的甚至多达四、五百卷。

特别是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众多、案卷材料纷繁杂乱。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理清证据并最终形成辩护思路,制作阅卷笔录是第一步。

关于阅卷的技巧和思路可能更多的是我的一些办案经验总结,希望借此与大家一起分享,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重大刑事案件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和重要性作为检察官出身的我,制作阅卷笔录的习惯和经验来源于当年从事公诉工作时制作的《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现在成为刑辩律师,为了将重大复杂的案件办得更细致,更扎实,制作阅卷笔录成了我们应对此类案件最基本的一种办案方法。

据我了解,很多刑辩律师团队在内,很多从检察院出来的刑辩律师团队均在采用并不断研究改善这种办案方法。

那么,刑辩律师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是什么?它的重要性又体现在哪里呢?首先,制作阅卷笔录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把上百卷甚至几百个案卷按照一定的思路进行整理,使繁杂凌乱的证据材料变得清晰、有条理。

同时,重大刑事案件从审查起诉到开庭,时间通常都很长,一退、二退,期间不断补充证据,做好阅卷笔录,有助于阅卷的连贯性和递进性。

其次,制作阅卷笔录可以为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与公诉人交换意见、庭前会议的排非提供重要的基础依据。

只有通过对证据的梳理,才能知道公安机关遗漏了哪些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甄别出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从而申请调查取证和提出排非申请。

再次,经过团队协作制作出统一标准的阅卷笔录,便于团队律师了解全案不同部分的事实并进行整合,并且在研读阅卷笔录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从而提出辩点,形成辩护思路,为开庭的讯问、质证、发表辩护意见做好基础性的准备。

二重大刑事案件阅卷笔录的制作需要一体化运作的团队协作在办理了几个涉黑案件后,我对一体化运作的团队协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体会。

在一体化运作的团队中,团队的所有成员可以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来攻克一个案件,效率能大大提高,这是松散型律师团队合作无法企及的。

刑事律师阅卷 注意事项

刑事律师阅卷 注意事项

刑事律师阅卷注意事项《刑事律师阅卷:那些不可忽视的注意事项刑事律师阅卷啊,就像是一场侦探在犯罪现场勘察证据的过程,只不过这“犯罪现场”是一堆文件,充满了各种隐藏的秘密和陷阱。

下面就和大家唠唠,咱们刑事律师阅卷都有哪些需要格外注意的事儿。

首先呢,得先克服那堆小山似的卷宗带来的心理压力。

有时候,抱着那一大摞卷宗,感觉就像是抱着一座知识的大山,不过咱得像个勇士一样上,可不能被它们吓倒。

当把卷宗在桌上摊开的时候,那场面,就像准备大干一场的战场布防。

然后开始阅卷就得特别细致。

那些字里行间啊,每一个小小的备注、签字说不定就是重大线索。

比如说,日期对不上这种事儿,可别轻易放过。

我就曾经遇到过一个案子,关键的证人签字日期竟然比询问日期还早,这就跟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似的,肯定有问题。

别小看那些个程序方面的文件,像什么传唤证啊、拘留证之类的。

这就好比游戏的规则手册一样重要。

曾经有个刚入行的小伙伴,在处理一个案子的时候忽略了一份传唤证有小小的瑕疵,结果被对方钻了空子,在法庭上是吃了个哑巴亏,就像在赛场上没看清比赛规则就瞎跑,肯定摔跤。

阅卷的时候也不能只把眼光放在有罪证据上面。

无罪证据就像是隐藏在花丛中的小宝藏,需要我们瞪大了眼睛去找。

有时候你翻着翻着会发现一些不符合常理的地方,这很可能就是无罪证据的小尾巴露出来了。

比如说一个案发现场描述中说罪犯身手敏捷,能够轻松爬上高高的围墙,可是嫌疑人是个体弱多病、腿脚有毛病的,那这里面就大有文章。

还有啊,阅卷要随时做笔记。

这笔记可不是简单的抄抄写写,得像个老师批改试卷一样,把重点、疑点、矛盾点都标记出来。

我习惯用几种不同颜色的笔,红色标记重要有罪证据,绿色标记可能的无罪或者有利证据,黄色标记那些存疑的地方。

这就像一个色彩丰富的战场地图,打仗的时候(法庭上辩论的时候)就能有的放矢。

刑事律师阅卷就是一场脑力和眼力的较量,这过程中充满了意外和惊喜,只要咱小心谨慎、细致入微,就能从那堆卷宗里挖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宝剑”,在法庭这个战场上大杀四方,给予正义最公平的守护。

律师阅卷知识点总结

律师阅卷知识点总结

律师阅卷知识点总结一、案件的形式和要素1.案件的形式一般来说,案件的形式包括原告、被告和证据。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则是被诉方。

证据是支持原告主张或者证明被告辩护的材料。

在案件的形式中,法官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来作出判决。

2.案件的要素案件的要素包括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是案件发生的经过,证据是事实的证明材料,法律依据是判决案件的法律规定。

律师在阅卷过程中需要仔细审查案件的要素,找出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之间的关系,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辩护建议。

二、律师阅卷的方法和技巧1.仔细审查案卷材料律师在阅卷过程中需要将所有材料仔细审查,包括起诉状、答辩意见、相关证据和法律文件等。

在审查过程中,要注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是否相互对应,是否存在疑点和漏洞。

2.寻找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律师在阅卷中需要重点寻找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这些证据和依据将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律师需要分析这些关键证据和依据对案件的影响,并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辩护建议。

3.分析案件的强弱点律师在阅卷过程中要分析案件的强弱点,找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依据,同时也要审查对方的证据和依据,找出其漏洞和疑点。

通过分析案件的强弱点,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策略和建议。

4.保持客观和专业在阅卷过程中,律师要保持客观和专业,不受个人情感和立场的影响。

律师需要以法律的角度审查案件材料,找出法律依据和证据之间的关系,给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律师阅卷的注意事项1.保护客户权益律师在阅卷过程中要始终以保护客户权益为首要目标。

律师需要充分审查案卷材料,找出证据和依据之间的关系,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议和辩护策略。

2.合理分析案情律师在阅卷过程中要合理分析案情,找出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之间的关系,分析案件的强弱点,为当事人提供客观而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3.积极应对挑战在阅卷过程中,律师可能会面临各种挑战,包括证据不足、对方辩护士的反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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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易胜华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认真、仔细、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为法庭上的交锋做好充足的准备。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认真阅卷的现象比较普遍。

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

也有很多律师面对厚厚的案卷材料一筹莫展,感觉千头万绪,无从下手,只有草草看一遍了事,没有什么收获。

律师如果对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认真审查和充分利用,完全寄希望于自身的调查取证,不但阻力重重,而且具有较大的风险。

这是舍近求远的笨办法。

侦查机关通过强大的国家机器取得的证据材料,如果能为我所用,在法庭审理中,往往可以出其不意,一剑封喉,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我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以下就是我对阅卷工作的一些体会。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很多律师逆来顺受、习以为常,并不提出抗议,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

这不是正确的做法。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

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

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

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

《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要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处的角度应当是被告人的角度,是与《起诉书》的指控对立的角度,因此,我们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

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同时,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

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

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

世界上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案卷材料也是如此。

只要我们有信心,有耐心,多留心,一定能从案卷材料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

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

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

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

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

如果当事人是在排摸阶段被侦查机关传唤,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自首情节。

在我办理的多起案件当中,《起诉书》并未认定当事人自首,我根据侦查机关的《传唤证》、《拘留证》上注明的时间,结合案卷其他证据材料,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观点,基本上都得到了法庭的认可。

有一次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告诉我,他是周五晚上被反贪局叫到检察院问话的,然后一直没有出来。

《起诉书》上讲述其被拘留的时间是下周一,《拘留证》和《传唤证》上的时间衔接,明显超过了法定的传唤时间。

超过时间意味着什么?那就是超期羁押,是非法拘禁。

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我与办案人员就这个事情进行了交涉,也把他们惊出了一身冷汗,希望能够得到我的谅解。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人员在超期阶段所取得的被告人供述都归于无效。

同时,作为我们不提出控告的交换条件,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行为的时候,着重强调了其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从轻量刑。

从案卷材料中发现一个小小的问题,抓住办案单位的把柄,能够为律师的工作带来很大的主动,从而给当事人带来利益。

只要多留心,这样的惊喜经常会遇上。

《立案审批表》、《拘留证》、《逮捕证》上罪名的变化(结合最终《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也需要留意。

一般情形下,罪名的变化是因为办案人员对行为的定性认识不准,但是也存在一些其他的原因。

当事人的如实交代是罪名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有可能是侦查机关的管辖权冲突,也就是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

几年前我办理过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阅卷中我发现,在《拘留证》上,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是《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却是“受贿罪”。

这一重大的变化引起了我的高度重视。

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两个罪名的侦查权分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而且前者的量刑幅度要大大低于后者。

这一起案件从头到尾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如果认定为“受贿罪”,毫无疑问本案全部的证据材料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

我在开庭之前与公诉人交换了意见,公诉人沉默了很久,最后我们达成了一致意见:为了避免整个案件推翻重来,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辩护律师不对这个问题进行追究,作为交换,公诉机关同意认定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综合其他的情节,建议法院减轻处罚。

抓住案卷材料的一些重大问题,辩护律师可以光明正大地与控方进行交易,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种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工作方法,控方不但不会记恨辩护律师,还会感谢辩护律师的配合。

《鉴定结论》(包括《责任认定书》、《评估报告》等)虽然专业性比较强,但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是外行而放弃。

相关法律对《鉴定结论》的形式要求非常严格,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公诉人对这一方面的规定不熟悉、不重视,所以往往能让辩护律师发现问题。

一般情况下,《鉴定结论》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鉴定书的文号;2、鉴定机关的资质;3、鉴定人的资质;4、鉴定人的数量;5、签名、印章、鉴定时间;6、鉴定的过程;7、是否送达并告知当事人权利。

在我办理的一起火灾案件中,案卷材料中缺少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剥夺了被告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并且,《火灾损失鉴定书》从鉴定人员的资质到鉴定的计算过程都存在问题。

当我在法庭上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公诉人无法作答。

这些程序上存在的问题,虽然不会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影响,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会体现为量刑上的从宽。

在我办理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案卷里面有一份某机关的《整改通知书》,但是该《通知书》上并没有签收的字样,而是在下面注明“由于单位负责人不在,其他人不同意签收,因此交给工人转交”。

留置送达的确是送达的一种方式,但是,必须有其他在场人的签字证明,如果是转交的话,也应注明转交人的详细身份。

该单位的《生产日记》可以证明,当天负责人一直在厂里。

这说明《通知书》是一份事后补的假书证。

当我在法庭上提出我的质疑,连法官都忍不住摇头苦笑。

对被告人来说是犯罪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时候也可以作为被告人罪轻的证据。

在一起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中,我仔细研究了《法医鉴定结论》中对受伤部位的描述,最后发现,受伤的部位大多都是皮外伤和软组织挫伤。

对于《起诉书》中所称被告人用脚踩被害人胸部,我指出:用脚踩胸部,一般情况下会导致肋骨断裂,但是被害人胸部仅有皮外伤,肋骨完好,这说明被告人的打击力度是有限的,并非要致被害人于死地,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部位是头部,是被害人遭到被告人击打后头部撞击地面形成的,从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打击部位和打击力度可以看出,其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致死是意外事件。

我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官的采纳。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看似无用的诉讼文书卷,其实大有文章可做,一定不能掉以轻心。

三、对言词证据的审查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口供”或者“笔录”。

在传统的观念里面,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往往构成案卷材料的主要内容。

《起诉书》对案件事实部分的描述,绝大部分来自对言词证据的整理。

在研究言词证据的时候,我们首先需要认识到这么几个问题:1、言词证据大多是通过当事人对事件的回忆来制作的。

人的记忆并不是绝对可靠的,经常会出现混乱、模糊、错误,甚至是遗忘,尤其是对时间久远的一些事情的回忆;2、办案人员在记录当事人讲述的时候,难免会帮助他组织和整理语言,留下记录人自己的痕迹;3、对于同一事件的描述,在案卷中会有多个人的多份笔录,如果这些笔录讲述的内容完全一致,毫无疑问,办案人员没有客观真实地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如果存在太多的重大差异,则说明其中部分言词证据的可信度值得怀疑。

以上三点综合起来就是一句话: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

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将案卷中所有的言词证据反复做对比,认真推敲,一定可以满载而归。

我注意到,很多律师在阅卷的时候,将注意力完全放在笔录的内容上,没有注意到这些材料在形式上存在的瑕疵。

在言词证据的审查中,形式和内容同样重要。

我们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笔录的制作时间。

笔录形成于案件的哪个阶段,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等情节的问题。

笔录制作持续的时间,关系到侦查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超过了法定的时间,属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通过对几份笔录制作时间的比较,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不同的笔录对同一事件的描述内容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2、笔录制作人及在场人。

在一起强奸案件中,我研究笔录的时候注意到,在某一个时间段里面,有一位侦查人员的名字同时出现在“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中。

侦查人员在事后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做了修改,将这个同时出现在两份笔录里的侦查人员换了另一个人的名字。

但是他们忘了让被告人加上指模。

在被告人的笔录中,所有修改过的地方都有指模,惟独这个侦查人员的名字处没有。

这说明修改是在事后进行的。

同时意味着,要么就是这个侦查人员在审讯的时候,在两个审讯室走动,要么其中一份笔录是只有一个侦查员在场的时候制作的。

很多时候,我们的侦查人员制作笔录的时候没有养成签名的习惯。

尽管绝大多数的笔录上记录了两个侦查人员的名字,但是实际上除了记录人员的笔迹,很少有另一名在场的侦查人员的签名。

这是一个很明显的证据瑕疵,侦查机关无法证明在场的侦查人员是两人,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那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说,就是非法的证据,应当排除。

3、笔录制作的地点。

在我办理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证人证言对我们非常不利。

我们找到证人了解情况,证人表示,他在侦查机关讲述的不是事实,但是他不敢出庭作证,怕被侦查机关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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