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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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工作方法技巧

审讯工作方法技巧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审讯和打仗一样要打有准备之仗,无准备地匆忙上阵,必然是胜少败多。

在审讯开始之前,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准备。

第一,我们要对审讯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有正确的判断,同时树立必胜的信念。

审讯犯罪嫌疑人实际上就是一场战斗,是一场攻心斗智的较量,也是一场复杂的心理战。

因此,每次审讯我们都必须严阵以待,不能掉以轻心。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我们检察人员是站在正义的一边,掌握着审讯的主动权,能够充分调动和利用各种侦查资源,再加上一定的方法和技巧是一定能够把案子拿下来的。

因此一定要树立必胜的信念,绝对不能在审讯中动摇退缩,萎靡不振,错失良机。

第二,我们在审讯前要熟悉案情,吃透案件,同时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

如何熟悉案情,吃透案件,我们应该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首先明确熟悉案情的目的。

我们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的目的就是要使自己明白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该怎么去干。

我们通过全面的熟悉案情,就能清楚知道案件本身的现状,已经获得了那些材料,还需要那些材料,存在着那些问题?需要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解决。

其次,我们要掌握一些能够明确审讯的任务和方向,全面地研究熟悉案情的基本方法和思路。

比如通过案件本身的性质确定案件的特点。

刑事案件的侦查特点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先有危害社会的案件事实的出现,再去寻找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也就是说先有事而后找人。

例如:在某一凶杀现场发现一少女被杀,寻找谁是杀害少女的凶手,便成为该案件的侦查重点。

当某一目击者确认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只有A某到过凶杀现场,于是A某便成为了犯罪嫌疑人。

那么审讯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就是为了确定在某一杀人现场发现一少女被杀,与犯罪嫌疑人A某是否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审讯活动也就会围绕少女被杀与A 某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展开。

当目标被确定以后,就需要制定审讯方法。

通常情况下审讯这类犯罪嫌疑人,大多采用联系的方法和否定的方法,联系的方法需要查明现场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现场的遗留物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目击者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

刑事审讯技巧

刑事审讯技巧

刑事审讯技巧在刑事审讯中,律师和法医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技巧来有效地进行询问、收集证据和进行辩护。

本文将介绍一些刑事审讯的技巧和注意事项,以帮助相关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解决疑难案件。

第一部分: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在正式进行刑事审讯之前,律师和法医人员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案情和证据,了解被告人的背景信息等。

此外,还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文件、问题清单和必要的调查工具。

第二部分:有效的提问技巧1. 开门见山:在开始询问时,应直接提出核心问题,以引导被询问人提供相关的信息。

避免在开头浪费时间,以免让被询问人有时间去筹划回避问题。

2. 有针对性:询问问题时,要有针对性地对待每个证人或嫌疑人,依据其个人情况和证词来提出问题。

避免使用模板化的问题,以免回答缺乏切实可信的信息。

3. 追根溯源:对于重要证人的证词,律师和法医人员应该追根溯源,尽力找出更多的线索和证据。

这有助于确保证人的证词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温和而坚定:在询问过程中,要保持温和而坚定的态度,既不要过于严厉和威胁,也不要过于友好和松懈。

这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并获取更多的真实信息。

5. 注意非语言表达:刑事审讯不仅仅依靠对话和口头回答,还需要注意被询问人的非语言表达,比如眼神、手势和姿态等。

这可以帮助揭示被询问人的真实感受和思考过程。

第三部分:证据收集和保全技巧1. 科学的证据收集:律师和法医人员需要具备科学的证据收集方法,确保获得的证据真实有效。

这包括准确记录、拍摄和保管证据,以及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 保全证据的完整性:在取证过程中,应注意保全证据的完整性,避免证据丢失或被篡改。

可以采取技术手段,比如数字签名和电子认证等,来加强证据的可信度。

3. 注意证据的时效性:刑事案件的证据往往与时间关联紧密。

因此,律师和法医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应尽快行动,确保证据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四部分:辩护技巧1. 收集辩护证据:作为辩护律师,在审讯前应该充分收集和准备辩护证据。

审讯的七个方法

审讯的七个方法

审讯的七个方法审讯的七个方法01.单刀直入法对于那些证据掌握得很充分,案件比较简单,或属于初犯的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我们不必人为地将方法搞得太复杂,可以在问好基本情况之后,直截了当问及案件实质问题,比如可以问“你做这种事做过几次啦,做了之后怎么想的”等问题,让对方认为我们已经胸有成竹,有了十分把握,而直接交代。

02.各个击破法对于那些处于交代边缘,并且有多人参与作案团伙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可以选中一人,直截了当利用他们各自间互不信任,互相猜疑,对其进行“离间”。

暗示他的同伙已经交代,并且已经把事情推到他一个人头上,告诫他要争取主动、免得到最后千钧重担一人挑。

然后再借力打力,用他交代中的可信部分,作为敲门砖,再攻开其他成员的嘴,造成一种群起互相供讦的局面,我们再多方比较、去伪存真,搞清案件真面目。

03.引而不发法如果只掌握零星的、局部的证据或罪行,可利用被审讯人'做贼心虚'的心理弱点,“张弓搭箭,引而不发”,用暗示的方法,让其误以为我方已完全掌握了他这样或那样的罪行。

比如在审完一个案子后,可以这样发问“现在你可以把新近做的事情讲一下了”,他就会以为新做的盗窃或抢劫罪也已经穿帮了,不得不进行交代。

04.抽丝剥茧法对于那些已经从心理上瓦解,开始进行交代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尤其对于那些系列盗窃案,跨地区、跨年度案件的作案人,我们审讯人员必须耐下性子,慢慢地像缫丝工抽丝一样,一步一步由小案件至大案件、由本地案件至外地案件、由年内案件至年外案件、由立案案件至隐案积案,一点点将其理清楚。

分门别类,时间、地点、作案同伙、作案过程等六要素齐全准确。

这有可能要花去我们几天几夜的时间,但作为审讯人员要不怕苦累、乘胜追击,穷追不舍、趁热打铁,一鼓作气地完成任务,否则过了最佳时机,又要重砌“炉灶”,多花功夫了。

05.''激将''法在确认被审讯人的性格属于冲动型,豪爽型之后,我们审讯人员再也不能摆出一副说教式的腔调,而应显得也很直爽、够义气,不能粘粘乎乎,否则对方会认为你是个文绉绉的书呆子,案件问题与你不值一谈。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是指从法律上对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审查、鉴定和认证的一种规范化方法,具体包括以下三步:
1.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审查证据是否在合法的程序下收集和保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范标准。

同时对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完整性、连贯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以确定其证明力。

2. 鉴定证据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对涉及专业技术、学术研究等领域的证据进行鉴定,确定其科学性和可信度。

例如,对于法医学、药理学、指纹学等领域的证据,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

3. 认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认证证据是否属实、是否完整,并与案件事实相符。

认证证据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严格遵守程序和规定,确保证明内容的真实和客观性。

以上是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证据的合法、科学和可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实务】刑事案件阅卷不得不知的5个技巧

【实务】刑事案件阅卷不得不知的5个技巧

作者:张友明,转自:金牙大状公号一、阅卷的目的先讲第一个问题,就是讲阅卷的目的。

一个案子来了,律师开始多数只是跟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接触,或者是跟家属接触。

对于这个案情,就像一个医生门诊一样,只有病患的口头描述。

实际情况怎么样,我们其实不清楚,这就需要阅卷。

我发现有的律师胆子很大,居然不阅卷的,我对这个问题感到很吃惊。

就我个人而言,说句话不敢这样去做。

有些复杂的案件,我的阅卷笔录可能就要做十几万字,一般的案子阅卷笔录也都有不少字。

还有些律师,也是法庭上我们看到的,拿着一张起诉书信口开河的乱讲,或者是在卷宗中东翻西找。

我觉得这些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在我看来,整个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不是那些程序性的规定,而是证据规定。

我个人理解,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五章,实际上是《刑事诉讼法》里面的“实体法”。

也就是说,它是讲了程序法中的实体认定问题。

现在回到刚刚我讲的这个阅卷目的上来。

那么阅卷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在我看来,有这么几个目的:第一个,阅卷的目的是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在我们接待了当事人以后,会去会见。

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侦查阶段,我们律师这时是没有办法看到案卷材料的。

尽管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去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以及到目前为止侦查所获知的情况。

但是实际情况是,我们侦查机关不太愿意告知你,他对我们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最好的、最直接的获知案情的办法就是等待起诉阶段去阅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我们律师获得阅卷权的一个法律上的授权,也是我们的一个基础。

面对一个复杂的案子,如何在比较短的时间里熟悉基本的案情?除了我们原来听取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之外,我们心中实际上还是存疑的。

就是说我们的被告人给我们说的这个情况,究竟是不是真的?其家属给我们解释的情况是不是对的?来自于侦查机关他们那里一鳞半爪的信息是不是真的?这一切东西,都需要我们打开这本厚厚的案卷,然后熟悉案情,寻找真相。

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方法与技巧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方法与技巧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方法与技巧分析在刑事案件中,调查取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相和正义的实现。

因此,掌握一定的调查取证方法和技巧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在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方法与技巧,帮助执法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一、勘查现场勘查现场是调查取证的首要步骤。

在勘查现场时,执法人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保护现场:在到达案发现场之后,要迅速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避免证据被破坏或者其他干扰。

2. 仔细观察:对于案发现场的每一个细节都需要仔细观察,包括物品的摆放、痕迹的存在等。

这些细节可能会给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线索。

3. 记录笔录:将现场情况详细记录下来,包括地点、时间、环境等信息。

这对于后续的调查工作和证据搜集非常重要。

二、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调查取证的核心环节。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技巧:1. 询问讯问:执法人员可以通过询问讯问相关人员,了解案件的经过和相关情况。

在询问过程中,需要注意技巧和方法,既要得到有效信息,又要避免过激的行为导致对方的抵触情绪。

2. 视听录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视听录像。

这可以有效地记录证人的口供,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3. 监视调查:对嫌疑人进行秘密监视调查,有助于获得更多的证据。

然而,在进行监视调查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三、分析证据在收集到一定数量的证据之后,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分析。

以下是一些分析证据的方法和技巧:1. 关联分析:将不同证据之间的关联关系进行分析,寻找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

这有助于还原案件的经过,查清事实真相。

2. 时间轴分析:根据证据的时间顺序进行分析,建立时间轴。

这有助于还原案件的发展过程,找出各个时间节点的关键证据。

3. 专家意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可以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

他们的意见和结论对于案件的调查取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利用科技手段科技手段在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刑事案件处理方法

刑事案件处理方法

刑事案件处理方法刑事案件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及到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安全的重要任务。

下面将介绍一些刑事案件的处理方法。

一、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处理的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

侦查工作可以分为初步侦查和定向侦查两个阶段。

初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的最初调查工作。

在这个阶段,侦查人员需要走访调查,收集现场物证,做好笔录等工作。

这个阶段的重点是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寻找线索。

定向侦查是在初步侦查的基础上,根据掌握的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深入调查。

定向侦查的方法包括布控、突审、搜查等。

二、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指经过侦查工作后,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检察机关要综合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和资料,评估案件的适用法律及证据的证明力,决定是否起诉。

起诉的方法有起诉书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

起诉书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将公诉案件的起诉事实、罪名、证据和处罚建议等书面形式提交审判机关。

口头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将起诉事实、罪名、证据等口头告知审判机关。

三、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案件处理的核心阶段。

刑事审判是法院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裁定其是否犯罪以及应当负以何种法律责任的审判活动。

审判的程序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开庭审理是指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听取原告、被告双方的陈述、辩解等,改正和丰富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和证据。

举证辩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举证、辩论,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

判决是指法院根据对案件的审理,最终作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决定。

四、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刑事案件处理的最后阶段。

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要依法进行刑事判决的执行。

执行工作包括执行准备、执行操作和执行结果三个过程。

执行准备是指执行机关对判决文书进行审查,并制定执行方案和组织执行所需的各项事宜。

执行操作是指执行机关依照判决文书的要求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操作。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二节阅卷的基本步骤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二节阅卷的基本步骤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二节阅卷的基本步骤第二节阅卷的基本步骤阅卷的步骤因案而异,因人而异,一般按照先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然后按照刑事卷宗的订卷顺序审查法律手续、口供材料、证据材料、其他材料,只是在审查口供材料和证据材料的顺序上有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等区别。

法制承办人如果在审卷当中发现有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足以及办案中的其他问题时,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或者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或建议,及时退回办案单位进行补充工作。

对于符合处理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核处理意见,向领导报批。

一、审查办案单位的呈报意见法制承办人收到办案单位呈报的案件材料后,应当首先审查其呈报意见,对办案单位认定的基本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具有前科劣迹、涉嫌的犯罪事实以及适用法律情况有个简明扼要的认识,便于带着问题通阅全卷,对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

例如办案单位呈请对王某取保候审,理由是王某在参与盗窃作案时未满18周岁,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放哨作用,事后没有参与分赃,只是跟着去宾馆吃了一顿饭,处于从犯地位,没有逮捕必要。

法制承办人审查上述呈报意见后,在审卷时就应当特别注意核实两个问题,一是核实其年龄,甄别其作案时是否年满18周岁;二是审查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要在整个盗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甄别王某在犯罪中是否处于从犯地位。

二、审查案件来、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一)审查案件来案件来是指侦查机关以何线索发现该案件。

案件的来包括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和群众扭送到案,也包括侦查机关在正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进而立案开展侦查工作。

审查案件来,主要通过审查报案人或者被害人的《询问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审批表》或《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等卷宗材料,了解侦查机关是根据什么线索发现该案件。

查明案件来对判断相应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查的到案情况和破案情况的到案情况,是指是在什么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这对于确认、甄别案件性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直接影响到是否可以对该依法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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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途径。

只有通过仔细阅卷,全面而又深入地掌握了全部案情,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疑点和难点,为下一步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圆满完成辩护或代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阅卷又是一项十分专业、细致和辛苦的工作,要想从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中参透其中的玄机,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它还是意志、经验和智慧的较量,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检验。

身为出庭的刑辩律师,必须重视阅卷工作,努力掌握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阅卷的能力。

一、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首先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

律师能够看到的案卷材料,通常是由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认真整理过的,不会留下明显的漏洞。

因此,律师要想从中发现问题并非易事,不下一番辛苦劳作的功夫是很难如愿的。

有了对律师事业的忠诚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才能激发锲而不舍的斗志,对发现的疑点追问到底,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形成有说服力的理论。

其次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

律师注定应当是勇于和善于同麻烦打交道的人,既不要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而轻视,也不要因为案卷材料繁多而粗疏,又不要因为反复推敲而腻烦。

细致入微地审阅案卷材料,强调的是记忆和理解的准确性,避免遗漏和误解;反复对比和综合分析,是运用逻辑方法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尤其需要缜密而又科学的思考,切记浮躁是阅卷的大敌。

再次要讲究方法。

要抓住影响定罪量刑的重点部分,通常是指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非重点问题投入精力过多会影响效率。

阅卷时经常会发现一些证据或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如果能确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则不必过多关注;确定不了的,则应请教有经验的律师一起研究。

要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作不同的阅卷笔录,特别要善于利用各种图表,简明扼要地展现案件事实。

二、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否准确,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属预备、中止、未遂,有无防卫情节,有无自首、立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根据审查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

(一)程序性审查。

案卷到手后,首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进行程序审查,从报案、管辖、立案、破案材料、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手续,直到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各种程序性的文书,以及各种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都要按照时间顺序一一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记载下来。

通过程序性审查能够发现的问题一般有管辖不符合规定,如受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没有管辖权;立案不符合标准,如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立案,或者案件已过追诉时效;侦查或检察人员违反回避规定;违法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或相关手续不合法;搜查、扣押程序违法;鉴定程序违法;讯问、询问时间、地点不符合规定等问题。

程序严重违法将导致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归于无效,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机关,将案件撤回或者退回;对不属于严重违法的程序瑕疵,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补正。

(二)实体性审查体审查是对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证据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首先要审查证据的三性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针对指控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审查相关证据,审查中按照从单个证据审查到同类证据对比审查,再到全案证据综合审查的顺序进行。

在这里为了说明不同的审查方式的特殊要求,因而分别讲述,实践中则往往是综合进行的。

1.审查证据的三性。

这是从证据自身特征的角度,侧重审查证据材料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的资格,也可以说是审查证据成立的要件。

审查证据的三性涉及到证据的证明力,但不是侧重分析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就是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不是法律规定的主体,收集证据的程序包括时间、地点、场所是否符合规定,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证据不合法一般有如下表现:违法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违法搜查;违法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司法鉴定的资质和鉴定的程序不合法;违法删除和剪辑视听资料。

其中以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合法,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等最为常见。

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只有一名侦查人员,或者有非侦查人员在场;在同一地点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证人;制作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没有见证人,尤其是发现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迹象的更要引起注意。

个别侦查人员为了尽快破案,有时会采取人身折磨的手段逼取口供,例如采取殴打、威胁、欺骗、诱惑、饥饿、疲劳、冻晒等非法手段取证。

要注意核对提押票记载的提押时间与讯问笔录记载的时间是否相符,提押票记载的提押次数与讯问笔录的份数是否相符,以及审查该讯问笔录形成的过程和表现形式,有可能发现反常现象。

目前,仅检察机关规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要进行同步录相。

因此,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如犯罪嫌疑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供相应的录相资料进行审核。

此外,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如犯罪嫌疑人提出被刑讯逼供的,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的录相予以证明。

因为,被讯问人不可能拿出本人控诉之外的证据,办案机关理当承担举证责任。

对有瑕疵的证据应要求侦查机关采取补救措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足二人或者询问证人、被害人未个别进行的,应当要求依法重新收集、调取;对侦查人员或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见证人等没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证据材料,应要求依法重新收集、调取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时间、地点不符合要求,或者在没有告知其法定诉讼权利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应当要求依法重新收集、调取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重新收集、调取证据,也无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不影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可以在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同时,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

(检察机关对上述问题有明确要求。

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颁布的《关于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加强证据审查的若干意见》)(2)审查证据的客观性。

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是不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能否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

影响证据客观真实性大致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提供证据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如证人因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提供虚假证言,犯罪嫌疑人为逃避追究对作案现场进行伪造等;(二)有关人员生理上的感知和表达能力较低或发生错误。

由于个体的生理状况和认知水平等存在差异,对事物的感受会有所不同,甚至会产生错觉,或者回忆时发生差错,语言表述不够准确等等; (三)环境因素对证据产生的影响。

如气候变化、地理因素、生物化学因素等等,会给证人的观察、判断带来影响,会造成物证、书证一定的侵蚀破坏等等,这些都会影响到证据的准确性; (四)传来证据在传述、转抄中出现的差错。

传来证据不是来源于原始出处,而是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在转述、传抄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差错。

传来的证据传述、转抄的次数越多、时间越长,发生差错的可能性也越大,其客观真实性也就越小;(五)司法人员、鉴定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方法、专业水平等,也会给询(讯)问、勘验、鉴定工作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有些还可能做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反映现场的客观情况,辨认过程是否符合规则,都要认真核对。

如1994年发生在湖北的佘**杀妻案,被害人亲属只对无名尸体作了简单的表面辨认,即表示确认,侦查机关轻信了被害人亲属的辨认,未对尸体进行科学检验,才导致了错案发生。

再如2007年陕西的“周正龙华南虎事件”,对周正龙提供的照片的真伪竟反复搞了六次官方和民间鉴定。

第一次鉴定确认照片是真,结论是存在华南虎,最后鉴定照片是假的。

由此可见,鉴定结论未必科学,如果有疑问,可以考虑申请重新鉴定。

(3)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反映了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是案件事实作用于客观事物以及被有关人员所感知而产生的。

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即对证据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以及此种联系的程度所进行的判断。

对证据关联性的判断并没有固定的标准,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的知识水平与生活经验。

因此,不同的人对证据关联程度的认识有时是有差别的。

律师在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时,主要依据思维逻辑和从事法律工作的实践经验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

在办案的过程中,正确认识和理解证据的关联性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实事求是。

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其联系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办案人员分析认识这种联系时,既不能主观臆断,又不能牵强附会,否则就会导致冤、假、错案。

(2)用心探寻。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证据的关联性是可以被认识的,但这并不等于可以不费力气地得到,恰恰相反,在办理复杂疑难的案件中,要投入大量的劳动才可能准确无误地查明证据的关联。

(3)思维灵活。

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的形式、途径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

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从多个角度分析和认定证据的关联性。

(4)把握住合理性原则。

一是判断过程合理,即在评定证据关联性存在与否时应处于合理限度以内;二是关联本身的合理,即对证据关联性判断时考虑认定具有关联性是否违背合理性原则。

在对证据关联性作出判断时必须根据通常逻辑和日常经验法则,应遵从事物间的客观联系,防止恣意品评证据,综合各种因素,慎重对待质证意见,同时要避免不适当地排除有助于查明案情的相关证据,而且证据要真正地和所争议案件的时间、事件或者人物有关。

防止把没有关联性的证据纳入定案证据,导致错案的发生。

2.审查证据证明的内容,即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证据进行审查。

(1)对犯罪主体的审查,主要是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符合特殊主体条件等。

如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责任年龄,其年龄证明是否真实,是否属于未成年犯罪;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属于无责任能力还是限制责任能力;是特殊主体还是一般主体,如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如认定单位犯罪则必须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动机,以及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2)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审查,重点是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动机、目的、犯罪故意。

犯罪的目的会影响到定性,如区分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观方面还会影响到量刑的轻重,对于主观恶性比较深的,通常认为人身危险性比较大,应当处以较重刑罚。

因此,要慎重对待。

此项审查是对作案人心理状态进行的一种推断,不同的人推断的结果往往存在相当大的偏差,需要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社会知识,只有把口供与其他有关的一些客观事实以及人们公认的行为规律和经验法则结合起来对照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有时忽视收集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以致给案件定性造成困难,对此,要予以充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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