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诉案件庭审举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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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庭公诉问题研究-打官司必看

公诉人出庭公诉问题研究-打官司必看
2、警察实施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等活动时,即使是当场制作的笔录,也不能完全保证其内容就是真实情况的反映,如果控辩双方对此有疑问,警察应当出庭就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等活动的进行过程提供证词,以便当庭核实这些笔录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例如,对于警察在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活动中获取的某种实物证据的提取过程、保管过程,如果辩方对该实物证据是否是原物存在异议,或者提出该实物遭到人为地破坏,或者要求控方提供其在犯罪现场遗留下来的对己有利的实物证据时,警察应当出庭证明整个实物证据的提取过程和保管过程是否合法。又如,当辩方对证据及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警察应当出庭陈述,以证实没有实施刑讯逼供、没有非法搜查、扣押等。
一、庭审中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所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当庭讯问被造人是庭审中查明案情的重要环节,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效果如何,对于庭审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往往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讯问被告人就是充分发挥被告人口供在展示案件全貌、印证公诉证据、说明案件真伪、衡量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程度几个方面的作用。庭审改革后,由于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对案件没有实质上的认识,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就是审判人员对该案的第一次感性认识。因此,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就成了庭审中的开场白,良好的讯问效果,给审判人员以听觉、思维上的定位,因此必需引起公诉人的高度重视。
二、庭审中公诉人举证、质证环节所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公诉人对言词证据摘要宣读的,跳跃式摘要宣读是否可行?同一份言词证据中有些情节存在矛盾的,公诉人摘取对控方有利的部分宣读,是否属于断章取义?甚至一句话中只宣读对控方有利的部分,是否属于断章取义?
摘要式宣读卷宗笔录是目前检察机关庭审举证的重要方式。[④]所谓摘要式宣读,是指公诉人在庭审中根据需要概括性或有选择性地宣读部分笔录。以证人证言为例,对于同一证人所作的多份不一致的证言笔录或不同证人所作的不同证言笔录,公诉人可以有选择地宣读其中的一份证言,或者仅仅摘要式宣读其中的一段或一部分,或者采取“合并概括”的方式宣读,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庭审效率,但这种举证方式常会受到辩护人及被告人的质疑。因为承担控诉职能的公诉人出于胜诉的目的,完全有可能围绕犯罪构成的角度而选择性地宣读被告人有罪供述和证人有罪证言,而对于被告人的无罪辩解、证明无罪的证人证言等笔录通常不会当庭宣读。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摘要式宣读”卷宗笔录的举证方式应予改革。摘要式宣读不仅令辩护人及被告人产生质疑,也难以实现对笔录证明力的实质性审查。由于笔录受录入者速度的限制和笔录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其本身就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在公诉人的选择性宣读下更难以保证忠于原意,而使得笔录容易信息失真。这种只注重实质性内容的选择性或概括性的举证方式无法反映前后证据的关联性与收集的程序合法性,规避了证据程序合法性与可采性最基本要求,无法实现对笔录证据证明力的实质性审查。宣读证言笔录时应全部按原文宣读,对笔录节选宣读的,应明确告知法庭,如被告人、辩护人对节选宣读有异议的应全篇宣读。改革现有的“摘要式宣读”笔录的方式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鉴于基层检察机关案件数量大、任务重的情况,可考虑逐步限制性地使用“摘要式宣读”的改革思路。对于被告人认罪、辩护人非无罪辩护的公诉案件原则上可以采取“摘要式宣读”笔录方式,对于被告人庭审中翻供、辩护人对笔录证据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该全面宣读卷宗笔录。

庭审思路和技巧

庭审思路和技巧

庭审思路和技巧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律师或代理人为了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需要具备的一系列思维方式和行为技能。

以下是一些庭审思路和技巧的建议:
1. 充分准备:在庭审前,要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分析法律条文、制定辩护策略等。

只有充分准备,才能在庭审中做到心中有数,从容应对。

2. 明确案件焦点:在庭审中,要明确案件的焦点,把握争议的核心问题。

通过对焦点问题的深入分析,找出对方的弱点,为自己的辩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3. 保持冷静:在庭审中,可能会遇到各种突发情况,如对方提出意外证据、法官提出尖锐问题等。

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持冷静,不要惊慌失措,要迅速调整思路,做出合理的回应。

4. 注意语言表达:在庭审中,语言表达要准确、清晰、简洁。

要避免使用模糊、含混不清的语言,以免给对方留下把柄。

同时,要注意语速和语调的控制,使自己的陈述更有说服力。

5. 善于倾听:在庭审中,不仅要自己陈述观点,还要善于倾听对方的意见。

通过倾听,可以了解对方的观点和论据,从而找出对方的漏洞,为自己的辩护提供有力的支持。

6. 合理运用证据:在庭审中,证据是支持自己观点的重要依据。

要合理运用证据,通过逻辑严密的论证,使证据更有说服力。

7. 尊重法官:在庭审中,要尊重法官,服从法庭秩序。

要认真回答法官的问题,不要随意打断法官的发言。

同时,要尊重对方当事人和代理人,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

总之,庭审思路和技巧是律师或代理人在法庭审判中必须具备的重要素质。

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这些技巧,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公诉人如何举证

公诉人如何举证

公诉人如何举证一、巧妙安排举证顺序,扩大举证效果。

二、举证应注重条理性。

三、举证应保持节奏性。

公诉人在举证中根据案情结合辩护规律确定举证的重点和非重点,控制好快慢、轻重节奏,确保重点问题的举证。

自从中国有了自己的法庭以来,打过的官司不计其数,可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如何举证呢?关于公证人如何举证这一问题有着严格的执行标准。

如果想了解更多,小编收集整理了以下资料。

公证人如何举证公证人举证的方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举证要有力度。

举证有力是体现庭审指控效果的最直接方式。

特别是针对被告人不认罪、翻供案件。

公诉人在庭前要注意把握证明被告人辩解不成立的已经查证的证据。

2、举证突出重点。

该“重点”是指案件控辩争议焦点问题。

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期间,通过审阅案卷、提审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等,应当对案件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可能的辩解和辩护人可能的辩护意见有所了解,从而确定举证重点,加大围绕该“重点”的举证力度,达到扼住要害的效果。

3、举证要精练。

证据要达到确实充分,不是体现在“量”上,故不必要穷尽案卷内的所有证据。

侦查机关为固定证据,如言词证据,会将体现同一内容证据制作多份,我们举证时要进行选择。

该举证原则的适用还包括一层应有之义,即举证摘要。

我们认为举证的忌讳之一就是照卷宣读,即使被告人不认罪案件,我们也是围绕能证实案件事实的内容宣读言词证据原文的节录部分。

因为摘要宣读也是原文的体现,我们略去的只是和案件事实无关的内容,并没有改变证据或者断章取义。

4、证人、鉴定人等出庭要做好引导工作。

由于上述人员在法庭上,除了要向合议庭陈述相关案件情况,还要接受被告人、辩护人交叉询问,故有可能使得当庭陈述发生变化。

故公诉人要适当引导上述人员释放因初次出庭而产生的负面情绪,如紧张、愤怒等,正面告知只要正常、实事求是回答即可。

其实我们认为证人出庭对公诉方是有利的,特别是证言没有发生变化的,实质是对证据的固定过程。

浅析公诉案件的庭诉举证

浅析公诉案件的庭诉举证

案 情 , 于合议 庭 采信 的根本 目的。同时 , 便 庭诉举 证 中还要 注 意讯 问技 巧 和 书面证供 的巧 妙运 用 , 强举证 的规 范化 , 加
完整地再现和阐明证据本身所具备的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 客观性、 关联性和合 法性。
关键词 : 诉 公 庭诉举证
庭 诉 举 证 即 是 公 诉 人 在 出庭 公 诉 的 调 查 过 程 中 ,
针 对 起 诉 书 指 控 的事 实 和情 节提 出证 据 ,证 明被 告 人

( ) 诉讯 问 的方法 。所 谓讯 问方法 , 一 庭 就是 公诉 人 根 据 案件 的一 般 特 征 和具 体 特 点 对讯 问 内容 作 出的 整 体性设 计 , 以求 讯 问过程 富有整 体性 、 逻辑 性 、 重点性 和
解辩 护 观 点所 依 据 的 “ 实 ” 础 。庭 诉 讯 问是 公诉 人 事 基
问被告人支取使用受贿款的事实 。如此 , 被告人客观的
受 贿事 实 就清晰 、 细致地 摆在 合议庭 和 旁 听观众 面前 。
2 .单人 多罪 多宗犯 罪事 实案 件 。 公诉 人 对于 此类 案
法 庭举 证 的一 项 业 务基 本 功 ,应 当 引起 公 诉 人 的 足够 重 视 , 其是 在 被 告人 翻供 或 者 避重 就 轻 、 尤 含糊 其 辞 的 时 候 ,法庭 讯 问就 更 能 显示 出公 诉 人 控诉 犯 罪 的效 果 和水 平 。
达成 受贿 合意 的反 复过 程 ; 3 受贿 发生 阶段 , 问被 告 () 讯 人 与行贿 人权 钱 交易 的具体情 形 ;4 受 贿完 成 阶段 , () 讯
作 案 的预谋 、 为 、 段 、 害对 象 、 罪后 果 、 机 、 行 手 侵 犯 动 目

庭审举证质证流程

庭审举证质证流程

庭审举证质证流程一、举证1.检察机关举证:检察机关首先通过起诉书中的陈述事实进行举证。

在庭审中,检察机关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支持起诉意见,并提请法庭承认这些证据。

如果需要补充证据,检察机关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

2.辩护人举证:辩护人在庭审中有权提供证据来反驳检察机关的指控。

辩护人可以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或减轻罪责。

辩护人的举证需要遵守法庭规则,并经过法官审查后才能被接受。

3.法庭举证:法庭在庭审中有权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以了解案件事实。

法庭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和辩护人提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和客观。

二、质证1.质证原则:质证是对举证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和可信性的审查。

质证应当遵循证据能力、证据规则和程序正当性等原则。

2.质证方法:质证一般采取直接质证和交叉质证两种方式。

-直接质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由其自己或通过代理人将证据交给审判法院的书记员,并向法庭提出对该证据的要求。

直接质证时,质证人可以现场出庭作证,或通过书面证言的方式进行质证。

-交叉质证:当事人可以对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质证。

在交叉质证中,一方当事人的辩护人可以向另一方的证人提问,以验证证人的证言真实性及相关事实的准确性。

3.质证过程:质证过程一般包括质证问题的提出、证人出庭作证、质证人盘问证人等环节。

在庭审中,提问方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保证提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提问顺序:通常,首先由质证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提问,然后是对对方证人的质证。

在整个质证过程中,法官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质证问题进行限制或补充。

-证人回答:证人在质证过程中应当如实回答质证人的问题,如果证人不诚实回答、回避问题或有其他问题,质证人和法庭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适当措施。

-异议处理:当质证人对其中一证据提出质疑时,质证人可以提出异议,法官将根据法定程序处理并形成裁定。

综上所述,庭审举证质证流程包括举证和质证两个阶段,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客观。

公诉程序中举质证技巧浅论

公诉程序中举质证技巧浅论
问题 的解释 》 5 条 又 进一 步规 定 :证据 必 须经 过 当 第 8 “
可 以按 照共 同 犯 罪 的 每 一 项 犯 罪 事 实 整 体 举 证 , 当
然 , 照共 同犯罪 的逐 项犯 罪 事 实 举 证 时 , 于 构成 按 关 要 件 的说 明论证 , 可将 每一 个 被告 人 的构 成要 件 进行 单 独 说 明 。总 之 , 笔者 认 为 , 证 的方 式并 无 固定 模 举 式, 而应 根据 不 同的案件 性质 来 把握 。 如 , 于 一人 例 对
审过 程 中 由诉讼 当事 人 就 法 庭 上所 出示 的证 据 进 行 的对质 、 实等 活 动 。 核 质证 的本 质 特征 在于 “ ” 即对 质 , 证 据 的质 疑和 质 问 , 且这 种 “ ” “ 都 带有 当面 而 疑 和 问” 对 抗 的性 质 。 虽然 在质 证 的过 程 中可 能要 对证 据进 行 辨认 、 明和解 释 , 是 , 说 但 这些 行 为并 不代 表 质证 的本
罪 的案 件 ,按照 四个 构成 要 件来 举 证是 最佳 方 式 ;
咨 询 、 驳 等形 式 , 而对 法 官 的 内心 确 信程 度 进 行 辩 从
特定证 明的一 种诉 讼 活 动 。狭义 的质证 , 主要 指在 庭
对 于一人 数罪 案件 , 可按 照 每一 罪 的构成 要 件来 分 仍 别 举证 ; 于数 人 一罪 案 件 , 照 四个 构成 要 件 将 证 对 按
( 关于举证程序中的综合说 明论证 。举证程序 二)
中 , 己方 所举 的证 据 , 当有综 合说 明 。 其 是在按 对 应 龙
组 举 证 方式 中 , 每一 组 证 据 的证 明 方 向 、 据之 间 对 证 的印 证 关 系 、 一 组证 据 的证 明力 , 在 每 一 组证 据 每 应

关于公诉人法庭辩论技巧

关于公诉人法庭辩论技巧

关于公诉人法庭辩论技巧一、集中辩论的特点和技法集中辩论是指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是辩论中的整体,是辩论观点全面的表达,主要是指公诉意见,也即是总结性陈词。

它是庭审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依据法庭调查阶段已查明的事实,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其情节轻重以及如何处罚而进行的首席辩论。

在这个过程中,通常可以运用如下几种辩论技法:1、直接论证法控辩双方首先要直接提出关于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从轻与从重、减轻与免除处分等一系列关系着被告人权益的观点。

控辩双方都要围绕着自己提出的观点,通过集中辩论得到直接的证明,反驳对方提出的己方又不能接受的论题和论点。

有证明就有反驳,有反驳就必须证明。

所谓名正那么言顺,反之名不正那么言顺,言不顺那么事不成。

集中辩论中的证明,是必须使用通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判断公诉人所控诉的论题和论点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而集中辩论中的驳斥,是需要经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实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说明辩护方辩护观点的不能成立性和虚假性。

因此直接论证法又称正名驳斥法,它是从辩方辩护所使用的观点入手,运用证实案件客观真实性的证据,从观点的外延和以及其观点的前后逻辑关系,来论证公诉人控诉论点、论题的真实性,揭示辩护论点、论题的虚假性,从而驳倒辩护观点的一种法庭辩论技法,常用于对无罪辩护和对罪名争议的辩护。

2、先发制人法先发制人是指公诉人将辩护方的可能提出的和避而不谈的问题,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进行全面论证,从而产生争取主动的先入为主的效果。

运用此技法,那么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之前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找出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的细微矛盾并予以解决,通过法庭调查等环节,预测辩护方可能就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运用、案件性质、适用法律以及量刑情节等主要方面的辩护观点。

例如:某被告人成心杀人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告人一直辩称自己只是想把被害人杀伤,没有要把被害人杀死的想法。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举证质证是指在法律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希望证明自己的主张时,通过合法的手段向法庭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的过程。

举证质证对于争议的解决和公正的实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介绍一些举证质证的方法和技巧。

一、举证方法1.书证:书面材料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它包括合同、发票、账单、信函、报纸、杂志等,适用于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诺、支付等。

2.人证:人证是指亲友、同事、邻居、员工等可以出庭作证的人。

他们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明和判断,例如目击事件、听到对方的承诺等。

3.物证:物证是指可以在庭审中呈现给法庭的物理证据,如衣物、器物、文件、影像资料等。

它能直观地证明事件的发生和相关的事实。

4.鉴定证据:鉴定证据是由专业人员对一些特殊物品或情况进行专门的技术鉴定,以达到明确和确凿的目的。

例如DNA鉴定、医学鉴定、财务鉴定等。

5.承认: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指控或主张进行承认,表示自己同意该事实或法律主张的正确性。

承认是最简单和直接的证据形式之一二、质证技巧1.开展充分的调查:在举证质证前,当事人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收集证据,以确保提供的证据足够充分和可靠。

2.预防反质询:当事人需要提前预料到对方可能对自己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以便提前准备应对的策略。

3.选择合适的证人:选择合适的证人对于证据的成功质证至关重要。

证人应具备亲身经历、可靠性、无偏见等特点。

4.整理证据材料: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进行整理,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条理性。

5.引导证人作证:当事人可以通过适当的引导和提问,引导证人在作证过程中提供更加有利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6.保持冷静:当事人在举证质证过程中需要保持冷静和专注,适时反驳对方的质疑,但不宜过度争辩和攻击性。

7.合法获取证据:当事人在获取证据时需要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总之,举证质证在法律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当事人充分准备、选择合适的证据和提供合适的证人,并运用正确的技巧和方法进行质证,以增加自己主张的可信度和成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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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诉案件庭审举证技巧
公诉案件的庭审举证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通过向法庭出示、宣读和播放诉讼证据,以查清案件事实并最终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宣读有关言词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出示物证书证、播放视听资料等举证方式,揭露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和危害结果,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公诉主张。

庭审举证不仅是公诉人履行证明责任的要求,而且是指控揭示犯罪的前提,因此,合理安排举证层次和次序,讲究举证策略和技巧,可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和对法庭的影响力,有力支持公诉。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前提,而庭审举证则直接影响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关乎公诉活动的成败。

因此,公诉人要重视举证的庭前准备和庭审应对,力争达到详略得当、证明有力的举证效果。

为此,公诉人举证工作中要重视以下几点:
一、精心准备,即公诉人要审慎制作好举证预案,对各个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了如指掌,对每个证据证明什么事实、应当出示哪些证据及何时出示该证据都胸有伏案,切忌毫无准备或者草率准备就匆忙出庭举证,防止任意举证或者举证混乱,影响举证效果。

二、慎重发问,即在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要谨慎,公诉人庭前要严密设计发问的问题,预测对方心理和答案,有针对性的提出下一轮问题;发问一般用短句,发问内容要
简洁明确,无歧义,容易作答。

要切忌在发问前不做功课,信口开河,这样不仅使听者云遮雾绕稀里糊涂,而且远离举证主旨,破坏证明质量。

三、客观陈述,即公诉人在出示证据时尤其是宣读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等言词证据时,不能违背证据原意,不能只出示有利于控方的证据或证据的某些部分,更不能将言词证据中的只言片语自行加工组合成控诉证据,以免举证片面或者举证错误。

四、举、辩结合,即在举证过程中,对辩方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证据的答疑要同步进行,及时解惑,阐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这样一来,既增加了证据的证明效力,又能取得较好的庭审效果,是公诉机关始终处于主动地位,避免了被动挨打的不利局面。

举证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公诉人应当根据以下不同案件类型,机动灵活地选配举证方法,以最合适的举证方法来推进诉讼进程,完成公诉任务。

一、单人单案或案情比较简单案件的举证。

此类案件一般采用逐次举证法,即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事实的发生发展过程逐一出示证据。

逐次举证法的举证过程比较清晰流畅,便于法庭听取采信。

但是,虽然逐次举证法适用的案件较为简单,但公诉人仍应该对证据进行组织挑选,不能将所有证据不经筛选全盘出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上述顺序作出调整,并应当注意各个证据在证
明内容上的连贯性。

二、多起事实案件的举证。

这种情况又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一人犯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采用单元举证法,即将每一起犯罪事实划分为相对独立的一个证明单元,将该起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分组举证或逐次举证证明该证明单元的犯罪事实,其中涉及每起犯罪中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在对该起犯罪事实证据中出示,涉及全案综合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在全案最后出示。

2、一人涉及多个罪名,公诉人也可以一个罪名为一个举证单元,先举证阐明被告人涉嫌的一个罪名后在接着举证证实下一个罪名。

这样可以使得各个罪名涉及的犯罪事实相对独立,不仅各个犯罪事实能够清晰展现,而且能够形成对全案犯罪事实的整体举证效果,有利于法庭既区分又统一地认定案件。

3、多名被告人犯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采用复合举证法,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举证需要,如按照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或者以主犯参与的犯罪事实为主线,或者以参与人数的多少为标准,采用逐次、分组、单元、分主次等多种方法进行举证。

在此类案件的举证过程中,要注意区分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一般共同犯罪行为和个别成员的犯罪行为,并分别进行举证。

对于共同犯罪中既有被告人认罪又有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可以采用迂回包抄举证的方法,先举证证明认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待认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经控辩双方质证并被法庭采信以后,在综合举证证明不认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四、单位犯罪案件的举证。

此类案件可以采用先单位后个人举证法,即一般先出示证明单位构成犯罪的证据,再出示对其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证据。

其中对指控被告单位犯罪与指控单位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的同一份证据可重复出示,但重复出示时仅要予以说明。

根据《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两个要件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和“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因此,对单位犯罪的举证要紧扣这两个要件,证明犯罪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所得归单位所得或者用于单位的日常经营运转。

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单位犯罪的组成部分,负责实施单位集体的决议或者职务、职责所规定的行为,其后果由单位承担,但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单位成员又必须为其执行单位违法行为的后果承担个人责任。

因此,对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犯罪行为的举证要结合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进行,在论证单位构成犯罪的同时阐明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中对被告人是否属于直接责任人员要结合被告人的职务、职权、对单位决策的影响力等要素来组织和出示证据。

五、量刑事实的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日实行的《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适用普通程
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

公诉人在出示量刑证据时,可以先综合概括在调查犯罪事实阶段与犯罪行为紧密结合的量刑情节,在出示其他量刑事实和证据,使全部量刑事实展现在法庭面前并接受辩方质证、辩论,实现量刑公正和量刑均衡。

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可以分开出示的,应当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

对于有数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其中涉及每起犯罪中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在对该起犯罪事实举证时出示;涉及全案综合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在举证阶段的最后出示。

总之,作为公诉人,应当在实践中多思考、多归纳、多总结,即坚持客观公正,又要分清重点、灵活运用,不断提高出庭支持公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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