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合集下载

律师十要十不准十严禁:律师的职业要求和禁忌

律师十要十不准十严禁:律师的职业要求和禁忌

律师十要十不准十严禁:律师的职业要求和禁忌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者,有着十分重要的职业要求和禁忌。

本文将介绍律师的职业要求和禁忌,以便律师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

律师的职业要求1. 专业知识: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在法律领域有一定的专业造诣。

专业知识: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在法律领域有一定的专业造诣。

专业知识: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在法律领域有一定的专业造诣。

2. 诚信正直:律师应本着诚信和正直的原则,为客户提供真实、客观的法律意见,并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诚信正直:律师应本着诚信和正直的原则,为客户提供真实、客观的法律意见,并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诚信正直:律师应本着诚信和正直的原则,为客户提供真实、客观的法律意见,并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 保密义务:律师应对客户的信息和案件事实保密,确保客户的隐私和利益不受侵犯。

保密义务:律师应对客户的信息和案件事实保密,确保客户的隐私和利益不受侵犯。

保密义务:律师应对客户的信息和案件事实保密,确保客户的隐私和利益不受侵犯。

4. 独立自主:律师应独立行事,不受他人的干预和影响,保证自己的专业判断不受任何利益冲突影响。

独立自主:律师应独立行事,不受他人的干预和影响,保证自己的专业判断不受任何利益冲突影响。

独立自主:律师应独立行事,不受他人的干预和影响,保证自己的专业判断不受任何利益冲突影响。

5. 专业责任:律师应对自己的执业行为负责,严守法律职业道德准则,勇于维护正义和公平。

专业责任:律师应对自己的执业行为负责,严守法律职业道德准则,勇于维护正义和公平。

专业责任:律师应对自己的执业行为负责,严守法律职业道德准则,勇于维护正义和公平。

6. 沟通能力:律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客户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沟通能力:律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客户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沟通能力:律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客户和其他法律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合作。

律师在法庭上绝不能犯的10个失误

律师在法庭上绝不能犯的10个失误

律师在法庭上绝不能犯的10个失误在外人眼中,律师雷厉风行、专业严谨。

但律师是人不是神,更不是圣人,当然也会犯错误。

有些错误可以理解,有些错却决不能犯!尤其是在法庭上,越简单的问题可能越容易被忽视。

在此,将律师在法庭之上犯过的错误做了整理,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

1、迟到零容忍准时是一种美德。

这句话放在任何语境和场合下几乎都是合适的。

但对于开庭这件无论于己于人都非常重要的事来说,迟到几乎是一个不能原谅的错误。

律师开庭迟到,多数情况非故意,更非头天晚上睡觉睡过了头。

但非故意的迟到同样不可原谅。

或许是因为记错了时间,或许是时间没记错,但跑错了地方;亦或许是时间、地点都没记错,但就是堵在路上眼巴巴地望着远方的法院大楼无可奈何。

总之,迟到这种事情绝非不可抗力,一定是可以避免的。

2、遗忘带律师证/授权委托书/证据原件……和迟到的主观性错误不同,遗忘多数是由于客观使然。

但如果把开庭这件事压根就忘了一干二净,当然应该比迟到还可恶。

这里所讨论的遗忘还不是说忘了开庭这件事,而是忘记携带应该带的开庭所需文件、物品。

忘记带律师证,就干脆就别去了;忘记笔和纸,自己无法记录;忘记带当事人的委托手续,也跟白去了一样。

但如果把自己代理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原件忘记带了,对当事人来说当然是毁灭性的打击。

哪位老兄如果犯了这样的错误,鼓励手持律师证以头撞墙!3、欠缺起诉状原件/证据复印件/委托手续……如果不是基于自己遗忘,而是由于“客观”原因,开庭时还没有带齐开庭所必备的文件,准备到时候再见机行事,多半要做好自找尴尬的准备。

笔者曾经遇到,开庭时,对面同仁作为原告代理人,手里却没有起诉状原件。

举证质证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复印件,当我方要求其提供证据复印件时,对方说只复印了一份。

好心的法官只好说,来,你把我这份拿去看吧。

最终只有原、被告双方看着证据,法官望着天……4、跑神不注意听法官、对方的话说实话,香港、欧美的律政剧、法庭剧误导了很多人。

现实生活中,哪有那么多的法庭审判是扣人心弦、跌宕起伏的?多数情况下开庭环节繁多、冗长。

律师会见的十大禁忌

律师会见的十大禁忌

律师会见的十大禁忌
一、不将卷宗交给犯罪嫌疑人家属查阅、复制,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向当事人书信、物品,不递香烟。

三、谨慎传达信息,不为当事人传递案件线索,特别是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四、不能让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

五、不能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共同犯罪中,不能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

六、禁止疏通关系,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七、预测案件要慎重,对案件前景持保留态度,不能承诺案件结果。

八、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给予安慰和疏导,又不能被带进沟里,失去独立判断。

九、不要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不要让当事人描述案件的细节。

十、不能直接教导当事人怎么说。

▶▶附相关法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经2017年3月31日起试行)
第三十五条“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

律师十严禁十不准

律师十严禁十不准

律师十严禁十不准本文档旨在提供律师职业中的十个严禁行为和不准行为。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始终保持独立、公正和诚实的行为准则。

以下是律师应严禁和不准从事的十个行为:1. 不得泄露客户机密信息:律师应对客户的机密信息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经过客户明确授权或法律要求。

不得泄露客户机密信息:律师应对客户的机密信息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经过客户明确授权或法律要求。

2. 不得代理与利益冲突的案件:律师不应接受与其自身或其所代理的其他客户利益存在冲突的案件,避免可能造成利益冲突及损害客户利益。

不得代理与利益冲突的案件:律师不应接受与其自身或其所代理的其他客户利益存在冲突的案件,避免可能造成利益冲突及损害客户利益。

3. 不得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律师应准确、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并避免故意歪曲或隐瞒事实情况。

不得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律师应准确、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并避免故意歪曲或隐瞒事实情况。

4. 不得徇私舞弊:律师不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包括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

不得徇私舞弊:律师不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包括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

5. 不得滥用职权:律师不得滥用职权,包括滥用法律程序、滥用证据等,以违背公正和诚实原则。

不得滥用职权:律师不得滥用职权,包括滥用法律程序、滥用证据等,以违背公正和诚实原则。

6. 不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律师应本着诚实和守信的原则行事,不得故意欺骗、虚假宣传或扭曲事实。

不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律师应本着诚实和守信的原则行事,不得故意欺骗、虚假宣传或扭曲事实。

7. 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律师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包括洗钱、违反反腐败法规等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律师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包括洗钱、违反反腐败法规等行为。

8. 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律师不得从事非法行为,包括帮助他人犯罪、串通非法行为等。

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律师不得从事非法行为,包括帮助他人犯罪、串通非法行为等。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与禁忌,这一点,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

为了依法办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一、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典型案例:在云南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中,2007年底,因为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3个警察、两个律师、1个线人,在“好处费”的诱惑下,联手制作假立功材料,想将一名贩毒者“保下来”,不料东窗事发,不仅虚假立功不予认定,其6人均被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后,其中几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两位律师最终被判处徇私枉法罪,分别获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

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

鉴于此,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从事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的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当事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

三、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

.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新闻背景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

新刑诉法对11月2013年又该怎样我省律师在刑辩工作中该如何运用新刑诉法赋予的权利,辩护权作了扩展。

那么,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防范新的执业风险?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识法》同时也提示了存在的执业风险。

本期从事刑辩工作的十个重要环节提出了操作建议,独家就“刑辩律师十大风险点及操作提示”进行解读。

递交手续是否意味着不用向办案机关递交手续,律师凭三证可直接会见。

那么,问题:新法规定,可直接凭三证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操作建议: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因此,律师递交给办应当先将当事人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在接受委托后,案机关,之后再安排会见事宜。

如果不到办案了解嫌疑人关押的地点,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就律师只要履行了递交手续义务,机关递交手续,就无法了解这些情况。

无理由限制律师到看守所会见。

风险提示:看守所可能会以律师没有将委托情况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律师会见。

关于监听问题:新法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

那么,律师是否可以与犯罪嫌疑人无话不谈,而这些谈话是否可能引发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利的后果?操作建议:会见时仍要有被监听的意识。

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受监听”,但是否律师有义务在会见时把该情况如实地告知会见对因此,有监听或监控,律师是无法把握的。

同时也要告知当事人要谨慎律师提供咨询意见,要自觉地接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象。

地提出咨询。

当事人可能怀疑律师不遵守保密和风险提示:犯罪嫌疑人与律师无话不谈将产生弊端,忠诚的职业道德,从而投诉。

如何咨询什么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是不是什么话都可以说,什么问题都可以回答,问题:要求都可以答应?客观实际,律师一定要法言法语,操作建议: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过程中,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讲清所涉罪名的实体法律规定和程序解释法律,介绍诉讼实践知识。

找刑事律师的十大禁忌

找刑事律师的十大禁忌

找刑事律师的十大禁忌
找刑事律师的十大禁忌,是指在委托一名刑事律师时,需要注意不要犯下的错误。

以下是十大禁忌:
1. 不要找没有执业证书的律师,这可能导致你的代理无效。

2. 不要找从事领域不同的律师作为代理,比如你需要刑事律师但找了民事律师,这可能影响案件进展,甚至失败。

3. 不要找声誉不佳的律师,这可能影响你的案件结果。

4. 不要找不专业、没经验的律师,这可能导致你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5. 不要选择有冲突利益关系的律师,这可能导致律师无法公正代理你的案件。

6. 不要找与法官、检察官等公职人员关系密切的律师,这可能在案件上造成不公。

7. 不要找不亲自出庭的律师,这可能会导致律师缺乏了解案件的能力。

8. 不要选错了地域,比如需要代理的案件在另一个州或省,找了本地的律师,这可能会影响案件进展。

9. 不要选择不负责任、不注重保密的律师,这可能导致案件信息外泄、不利于你的利益。

10. 不要找贪图便宜的律师,这可能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来解决问题。

总之,选择一名好的刑事律师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慎重谨慎。

希望以上十大禁忌对于需要找刑事律师的人,有所帮助。

律师职业十忌

律师职业十忌

律师职业十忌
本文曾发表在《珠海法制报》
王思鲁:广强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
随着经济、政治改革的向纵深全方位推进,律师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其作为法律的维护者,也日趋享有更高地位,但是,改革对律师提出了越来越高要求,要成为一位成功的律师,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更有所禁忌,否则,将是名不符实,难以在律师界及一般民众中享有良好的声誉,从事律师职业的禁忌,归纳起来,可列如下十点:
(1)、忌诡辩,要知道你的听众不是小孩,而是"司法"者;
(2)、忌脱离事实与法律,感情用事,那样只会使人感觉到不安全与肤浅;(3)、忌固执已见,因为律师事务涉及范围相当广,不善于博取众长,一味固执已见只会使自己孤陋寡闻而渐失顾客;
(4)、忌随意透露当事人隐私,那样会使人敬而远之;
(5)、忌乱发议论、不懂装懂,那样会给人一种感觉;胡说八道怎能打赢官司!(6)、忌自卑,律师的天性应该是自信,"同台唱戏"往往是强手相对,没有竞争意识怎能唱得动听?
(7)、忌反复无常,情绪起伏不定,那样会使当事人感到捉摸不定而放弃委托,法庭辩护时易语无伦次而令法官不知其所云;
(8)、忌过于好静或好动,过于好静者往往缺乏社会知识,过于好动者往往缺乏文化底蕴,成功的律师应该是能动能静者;
(9)、忌胡乱许诺,许诺不能实现就是谎言,那样将使顾客越来越少;
(10)、忌不善于安排工作时间,对于律师来说时间不仅仅是金钱,约定的时间失约会使律师威信大失,甚至错失事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与禁忌,这一点,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

为了依法办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一、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典型案例:在云南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中,2007年底,因为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3个警察、两个律师、1个线人,在“好处费”的诱惑下,联手制作假立功材料,想将一名贩毒者“保下来”,不料东窗事发,不仅虚假立功不予认定,其6人均被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后,其中几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两位律师最终被判处
徇私枉法罪,分别获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

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

鉴于此,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从事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
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的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当事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
措施。

三、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尤其在会见后,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因上述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被追诉审判的)。

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

虽然在刑法上,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即“律师伪证罪”、《刑法》第306条)需要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但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在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中,只要律师客观上有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后果,公安机关往往会以涉嫌犯罪为由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即便法院最终以欠缺主观故意为由判决律师无罪,但此时律师已被羁押一、两年了,控方打击惩罚律师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对此不能不谨慎。

四、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绝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
这里的非律师指的是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之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非律师会见需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因此,不能带非律师参加会见,更不能带当事人家属参加会见,当事人家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带其会见极有可能引发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刑事风险。

五、不能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禁止的各种信息、物品
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之间传递纸条、信件(但可以告知当事人家属关于其在看守所具体的通信地址、告知其通信内容一般不宜涉及案情,因为看守所与监狱是打击犯罪的第二战场)、食品、药品等;不能为当事人在其他授权委托书、合同上签字提供帮助(很有可能与涉案财物、证据有关而触
犯法律风险);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传递任何关于密码、暗语信息等有可能妨碍侦查审判的行为。

当事人有什么话要转达家属时,律师告知其应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

因此,对当事人要求转达一些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事项的时候,要明确告诉这不能转告,如果当事人一再坚持,也必须注意分寸,该转告的就转告,不该转告的坚决不能转告。

六、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因《保密法》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另外,《刑法修正案》(九):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要轻易将案卷材料交由被告人亲友复制、传阅,不宜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比如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以免有触犯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
案件信息罪的刑事风险(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02期”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刑事判决书“,虽本案最终判决于萍律师无罪(一审有罪,二审无罪),但于萍律师被关押了近一年半的时间)。

另外,不将上述资料或信息泄露给被告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甚至导致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出现。

七、要注意交流说话方式,不能教导当事人怎么说
在与当事人交流过程中,要注意交流说话的方式,不仅要注意不能直接教唆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也要注意因交流说话方式不当产生教唆的嫌疑(原北京律师李庄因在会见时对被告人眨眼产生教唆的嫌疑被定罪科刑,但此案争议极大,李庄至今还在申诉无罪)。

为了达到会见目的,律师可以采用全面客观分析事实和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给当事人自我防御提供知识基础,至于当事人如何选择,那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与律师无关。

在当事人不明白时,律师可以为其详细释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是律师会见中一个重要的职责,这不仅让当事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保护自己,而且也能够让当事人能理性接受现在的处境,恢复自信。

在对当事人解释法律时:一是要全面透彻,有利与不利的都应该告诉当事人,不能回避当事人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二是要实体与程序并重,不仅应告诉当事人刑法上关于所涉嫌罪名的规定,而且要告诉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诉讼期限以及证据采纳规则、证明标准等等。

这种对法律规定全面的告知,可帮助当事人在进行自我选择时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和认识,避免受到误导而做出错误的选择,也能够用权利来对抗部分办案人员的不法行为,依法学会自我保护。

八、禁止疏通关系和承诺案件结果
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士;因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中,不宜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更不能走”关系“之路;尽管绝大部分当事人及亲友相信”关系“的能量,并要求律师从事”关系化运作“,但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律师应当断然拒绝,里面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典型案例:原广东律师马克东、甘肃律师王英文皆因”走关系“之路触犯诈骗罪而深陷囹圄)。

另外,”关系型“律师是站在办案机关一边的,办案机关的底线就是有罪,无罪释放意味着办案机关办错案了,轻则有人丢掉饭碗,重则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自然是不知情的,通过关系行贿反而会导致更大的不利。

九、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但预测案件前景时要慎重
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既体现了对当事人的尊重,也是能够全面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重要渠道。

虽然当事人的陈述有可能避重就轻或者隐瞒事实,但只要律师善于客观分
析判断和引导,是能够获得充足的信息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当事人要求律师对案件前景进行预测的时候,要慎重。

一是自身信息掌握不全面,只听了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很容易预测错误;二是即使全面掌握了信息判断正确,也要避免导致对当事人过于乐观或者关于悲观,影响后续案件的处理。

如果律师在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外,还能够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安慰和疏导,这不仅有利于帮助当事人面对现实,理性看待自身处境,能更为有效的配合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而且也能够得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感激,巩固彼此之间的委托关系。

十、不宜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敏感的话题,有时候在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时,有些当事人比较犹豫,不太想说(害怕对自己不利,想看看控方是否充分掌握这方面的证据材料),作为辩护人虽然可以告知其会见过程是不被监听的,监听的证据材料提交到法庭是无效的,但也担心律师会见(实际上是可以监听的)让其透露实情,会让侦查机关掌握内情,进而搜集完善相关证据或者侦查机关将此内情告知承办检察官、法官,即便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法官很可能先入为主坚定地判当事人有罪(法官认为反正没有冤枉你)。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在会见时追问当事人是否实施所指控行为在客观上帮了控方的忙,损害了当事人的利
益。

正确的做法是:不主张直接问当事人是否实施了所涉的犯罪,而是问”你对认定你涉嫌的犯罪或指控的犯罪是否接受?如果不接受,理由、根据是什么?“在其回答基础上再采取不同对策和辩护方案。

总之,把问题限定在所谓”法律真实“范围内而不是”客观真实“范围内。

综上,在刑事会见过程中,律师经常会面临上述十大风险,一个专业的刑辩律师必定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既善于保护自己,又善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专业人士。

笔者认为,善于保护自己是基础、是前提,试问一个连自身权益都无法妥善保护的律师,又怎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上述风险,律师应当谨慎为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