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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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14•【字号】常国资通字〔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各监管企业:为加强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常德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8〕1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常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常国资通字〔2017〕28号,以下简称《投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厘清主体责任和职责边界,加强投资经营风险防控,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促进企业转型发展。

二、分类监管权限(一)事后备案。

投资额400万元以下的主业投资项目(不含股权投资项目,下同)或200万元以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不含股权投资项目,下同),报市国资委事后备案。

(二)事前备案。

投资额4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主业投资项目或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事前备案。

(三)审核。

股权投资项目、设立分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投资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或500万元(含)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以及纳入特别监管事项的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审核。

三、特别监管事项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负面清单和特别监管事项,其中负面清单按《投资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投资项目为特别监管事项:(一)跨区域项目;(二)涉及与民营资本合资、合作项目;(三)公益性项目;(四)市国资委认为应当纳入的其他项目。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津国资法规〔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津国资法规〔2020〕31号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对《天津市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17版)》进行了修订,编制了《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天津市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17版)》同时废止。

市国资委2020年11月20日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说明一、《天津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梳理汇总并以清单形式列出了现行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国有企业投资等十九个方面的禁止性规定,目的旨在督促企业严守行为红线,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未能列出的其他国资监管禁止性规定、以及《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印发后新出台的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禁止性规定,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三、《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印发后,相关国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导致有关禁止性规定发生变化的, 企业应当遵照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四、《国资监管负面清单(2020年版)》不涉及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该等规定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各省属国有企业:根据《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属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4日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一、禁止类(一)不符合国家、四川省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经省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三)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四)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五)超过省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六)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及未按规定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七)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八)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九)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和经特别授权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

二、特别监管类(一)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含)的重大投资项目(政府指令性项目除外)。

(二)单项投资额超过10亿元(含)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政府指令性项目、上市公司项目和有资金结付保障的PPP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9•【文号】国办发〔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部署,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坚持依法监管。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

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

在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1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市属企(事)业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以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总体要求,为规范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效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予以印发。

此次列入《权责清单》的事项,是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决定、审批、核准、审核、监督类权责事项。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是没有列入《权责清单》的此五类权责事项,北京市国资委不再行使。

其他监管事项,如指导、协调、备案、统计、监测、后评价,以及辅助工作等职责,不列入《权责清单》,继续开展。

本《权责清单》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资国企改革政策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市国资委
2017年12月1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7•【文号】国办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4月27日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国资委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创新发展,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中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依然存在,亟需加快调整优化监管职能和方式,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京国资发〔2017〕10号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

深入贯彻《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

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7〕43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7〕43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7〕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7〕3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48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水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推进政府监管职能和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务型、精细化转变;从分散型、封闭型向集约型、开放型转变。

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监管。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厘清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责任,对审管一体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2. 科学有效监管。

建立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市场规则和方式方法,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监管政策,运用科技手段强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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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事业单位
12
内部审计管理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沪国资委审计{2017}47号)
企业按年报告工作计划与总结、按季报告内审统计数据、按要求时间报告重大事项;市国资委指定审计任务,企业将其列入当年审计计划并报告审计结果;市国资委每年确定审计工作目标;市国资委组织开展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质量的检查和评价。
6
国有单位新开证券账户管理事项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
后备案
产权管理处
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7
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发产权(2007)109号
产权管理处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
国有产权内部无偿划转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沪国资委产〔2006〕362号)
抄报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和其他部门监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 第32号)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实施情况定期报告
企业分配处
后备案
产权管理处
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且未达到规定比例
《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
国有单位通过除证券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以外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市国资委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2017版)
序号
监管事项
子项
监管依据
监管措施
主办处室
适用对象
1
重大投资监管事项
《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内容调整的通知》
后备案、定期报告及后评估
规划发展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2
战略规划管理事项
《上海市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
定期报告、中期评估及后评估
规划发展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3
国资收益支持项目监管事项
《市国资委企业技术创新和能级提升项目专项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工作指引
定期报告、中期检查、验收及调整变更的确认
规划发展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4
资产转让管理事项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产权转让交易情况定期报告、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情况检查和抽查
审计监督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13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国资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
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开展相关业务指导,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考核方案及结果进行审核备案,按规定披露考核薪酬相关信息,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国家出资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资产转让交易情况定期报告、国家出资企业产权转让情况检查和抽查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
国有企业增资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 第32号)
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企业增资情况定期报告、国家出资企业增资情况检查和抽查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5
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变动上市公司股份管理事项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且未达到规定比例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9号)
后备案
产权管理处
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8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
检查
评估管理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9
预算执行监管事项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
企业上报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市国资委开展预算支出后评价工作;市国资委开展周期性资金检查工作。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部分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
11
审计整改事项
《上海市市管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沪委组[2016]发字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系统审计整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国资委预算【2016】31号)
企业收到审计报告一个月后上报审计整改方案;企业收到审计报告三个月后上报审计整改结果;市国资委建立整改清单,对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动态管理和跟踪检查,实施对账销号。
业绩考核处、金融企业评价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暂不包括华虹集团和绿地集团,华虹集团由央企中电集团实施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管理,绿地集团法定代表人非市管干部,领导人员由董事会实施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管理)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组织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和职业经理人
14
股权和分红激励管理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财务评价处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
10
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市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上海市市管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办法》(沪委组[2009]发字41号)
根据市委组织部的委托,对B类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审计监督处
部分市属企业领导人员
单位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沪府办发【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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