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方式

合集下载

工程合同结算方式包括哪些

工程合同结算方式包括哪些

工程合同结算方式包括哪些工程合同结算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主要类型:1. 固定总价结算:适用于工程量可预见、设计图纸明确的项目。

合同签订时确定一个固定总价,除非有设计变更或双方同意的其他调整,否则总价不变。

2. 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适用于工程量难以预估或变动较大的项目。

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

3. 综合单价结算:结合了固定总价和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的特点,对于部分工程量采用固定总价,而对另一部分则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结算。

4. 成本加酬金结算:适用于项目范围不明确、工期紧迫的情况。

甲方支付乙方的实际成本,并额外支付一定比例的酬金作为利润。

5. 里程碑结算:根据项目进度的不同阶段设定结算点,每个阶段完成后按约定的比例支付工程款。

让我们通过一个范本来具体说明如何制定一份合理的工程合同结算条款:【范本】工程名称:XX项目合同编号:XX-2023-XXXX甲方(业主):XX公司乙方(承包商):XX建筑有限公司一、结算方式1. 本工程采用“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方式。

2. 结算价格根据《XX省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市场价格确定。

3. 工程量由甲乙双方共同核实确认,并以书面形式记录。

二、结算周期1. 工程进度款每月底结算一次,乙方需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及相应支持文件。

2. 结算款项在核实无误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变更与调整1. 如遇设计变更或市场情况大幅波动,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2. 任何变更或调整均需以书面形式确认,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最终结算1. 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2. 甲乙双方应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结算。

五、违约责任如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结算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的结算方式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

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方法(3篇)

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方法(3篇)

第1篇一、概述工程结算是指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后,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资料,按照国家规定的计价依据,对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汇总、确认和支付的过程。

工程结算对于施工单位来说,是确保工程成本合理、合法、合规的重要环节。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介绍施工单位工程结算的方法。

二、工程结算方法1. 核对与编制结算资料(1)审查施工图纸、工程承包合同等资料,确保资料完整齐全。

(2)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动态资料,如工程量清单、施工记录、变更记录等。

2. 工程量审核(1)审查施工单位列出的细目与预算定额中的工程细目是否一致,确保套用预算定额中的预算单价。

(2)审查施工单位列出的计量单位是否与预算定额中的计量单位一致。

3. 定额单价审核(1)审查定额单价套用是否准确,确保按定额规定执行。

(2)审查定额单价的明细子目,确保套用正确。

4. 其他费用审核(1)审查其他费用的发生依据,确保费用合理。

(2)审查其他费用的计算方法,确保计算准确。

5. 工程变更与索赔审核(1)审查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确保变更合理。

(2)审查索赔依据,确保索赔合法。

6. 工程结算编制(1)按照投标书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结算明细表。

(2)收集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资料、招投标书、竣工图纸等附件。

(3)加盖施工单位和现场有关人员的印鉴。

(4)报送相关部门进行结算。

三、注意事项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结算合法合规。

2. 严谨审核,确保工程结算准确无误。

3. 加强沟通,及时解决结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 优化结算流程,提高结算效率。

5. 注重保密,保护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总之,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方法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

通过以上方法,施工单位可以确保工程结算的合理、合法、合规,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2篇工程结算是指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任务后,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情况,对工程款项进行结算的过程。

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有哪些

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有哪些

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方式有哪些
一、预付款
预付款是在工程开始前,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一部分款项,用于乙方购买材料、设备等。

预付款的比例通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在合同总价的10%到30%之间。

二、进度款
进度款是根据工程的完成进度,甲方定期支付给乙方的款项。

进度款的支付通常需要乙方
提供相应的工程进度报告和验收证明。

进度款的比例和支付时间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
双方的协商确定。

三、竣工款
竣工款是在工程全部完成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最后一部分款项。

竣工款的支付通常需要
乙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的工程质量证明。

四、变更款项
如果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导致合同总价发生变化,那么
就需要支付变更款项。

变更款项的支付通常需要乙方提供变更后的工程量清单和相关的证
明材料。

五、质保金
质保金是甲方为了确保乙方在保修期内能够及时、有效地修复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而预留
的一部分款项。

质保金的比例通常为合同总价的5%到10%,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时返
还给乙方。

六、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主要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票支付等。

具体的结算方式应根据双方的协商
和实际情况确定。

工程合同结算方式模板

工程合同结算方式模板

工程合同结算方式模板
一、结算方式
1. 本工程结算方式采用(总价包干/单价包干/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方式进行。

具体方式如下:
(1)总价包干: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单价包干: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3)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甲方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

2. 结算周期:本工程的结算周期为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选择一种),具体时间为每月/每季度/每半年/每年的(具体日期)。

二、结算流程
1. 乙方应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的(具体天数)内向甲方提交结算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甲方收到乙方的结算申请后,应在(具体天数)内进行审核。

如无异议,应在(具体天数)内支付相应款项;如有异议,应及时与乙方沟通协商。

3. 如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三、质量保证金
1. 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需向甲方缴纳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具体比例)。

2. 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具体天数)内退还给乙方,如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质量保证金。

四、其他事项
1. 本合同结算方式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

2. 本合同结算方式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结算方式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 本合同结算方式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施工企业_工程结算方式(3篇)

施工企业_工程结算方式(3篇)

第1篇一、按月结算方式按月结算方式是指施工企业每月根据工程进度,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后,由建设银行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一种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1. 施工企业每月末根据工程进度编制工程月报表,并列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

2. 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提交的工程月报表和结算账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3. 施工企业将签证后的结算账单提交给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进行结算。

4. 结算完成后,建设银行将工程款划拨至施工企业账户。

按月结算方式适用于工程进度相对稳定、工程量较大的项目。

二、分段结算方式分段结算方式是指将工程项目按照施工阶段划分,按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一种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1. 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将工程项目划分为若干施工阶段。

2. 在每个阶段完成后,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后,由建设银行办理结算。

3. 结算完成后,建设银行将工程款划拨至施工企业账户。

4. 在下一个阶段开始前,施工企业需办理下一阶段的预支款。

分段结算方式适用于工程进度相对复杂、工期较长的项目。

三、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是指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后,施工企业一次性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建设单位签证后,由建设银行办理结算的一种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1. 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后,施工企业编制竣工结算账单。

2. 建设单位对竣工结算账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3. 施工企业将签证后的竣工结算账单提交给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进行结算。

4. 结算完成后,建设银行将工程款划拨至施工企业账户。

竣工后一次结算方式适用于工程进度相对简单、工期较短的项目。

四、按工程量结算方式按工程量结算方式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工程价款,向建设单位提出结算账单的一种方式。

具体操作如下:1. 施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2. 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工程价款。

简述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与拨付

简述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与拨付

简述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与拨付一、引言工程进度款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发放给承包商的款项。

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与拨付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双方合作关系的维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结算方式1.总价合同结算方式总价合同结算方式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确定了整个项目的总价,并按照约定进度进行分期支付。

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工程量较小、施工周期较短或者工程内容相对简单的情况。

2.单价合同结算方式单价合同结算方式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只确定了单位工程价格和数量,并按照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支付。

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施工周期较长、施工内容复杂或者需要多次变更设计方案等情况。

3.成本加酬金结算方式成本加酬金结算方式是指承包商在完成施工任务后,向业主提供成本清单,并按照约定比例收取一定额度的酬金。

这种结算方式适用于需要大量采购材料或者需要特殊技术的情况。

三、拨付方式1.按照工程进度款比例拨付按照工程进度款比例拨付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好每个施工阶段应该支付的款项比例,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支付。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控制资金流动和施工进度,但需要对施工进度进行严格监督。

2.按照实际完成情况拨付按照实际完成情况拨付是指在每个施工阶段结束后,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支付。

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保障承包商的权益,但需要对承包商的资质和信誉进行严格审核。

3.按照分期验收结果拨付按照分期验收结果拨付是指在每个施工阶段结束后,由业主对该阶段的成果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进行支付。

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保障业主的利益,但需要对验收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四、结算与拨付流程1.确定合同类型和结算方式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确定合同类型和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确定进度款比例或者分期验收标准根据合同约定,在施工过程中确定进度款比例或者分期验收标准,并在每个施工阶段结束后进行验收。

3.编制结算书和申请拨付承包商在完成每个施工阶段后,应该编制结算书并向业主申请拨付款项。

工程施工财务结算方式

工程施工财务结算方式

工程施工财务结算方式一、总价合同结算方式总价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建单位就工程整体工作内容、质量、进度、涉及费用等方面达成一致,按照约定的总价进行施工的一种合同形式。

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进行结算,一般分为总价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

总价支付是指在工程完工后,业主一次性支付给承建单位与合同总价相等的款项。

这种方式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周期短的情况,可以降低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的结算纠纷。

分期支付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和比例,将合同总价分期支付给承建单位。

一般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完成情况或者时间节点来确定分期支付的比例和时间。

这种方式可以保证承建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资金支持,也能够监督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总价合同结算方式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易于操作,可以有效控制项目的成本。

但是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可能会导致承建单位缺乏动力,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进度延误。

因此,在选择总价合同结算方式时,需要仔细考虑项目的特点和风险因素。

二、单价合同结算方式单价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建单位就工程中的各项工作内容、工程量进行单独单价约定,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价和结算的一种合同形式。

单价合同的结算方式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包括工程量清单和支付证书的编制。

单价合同结算方式的优点是能够准确计算工程量和费用,有利于监督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同时也可以激励承建单位提高效率,控制成本,降低风险。

但是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需要建立完善的工程量清单和财务核算制度,增加了施工管理的复杂性。

三、成本加成合同结算方式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建单位就工程中的直接成本如材料、人工、机械等进行约定,再加上一定的管理费用和利润来确定工程总价的一种合同形式。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算方式是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加上约定的管理费用和利润来结算,一般分为实物计价和估算计价两种方式。

实物计价是指按照实际使用的材料、人工、机械等的数量和单价来计算工程成本,再加上管理费用和利润来确定工程总价。

工程劳务合同结算方式

工程劳务合同结算方式

1. 合同约定:工程劳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结算期限、结算程序等。

2. 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结算方式1. 按工程进度结算(1)按月结算:每月由施工方提出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项。

(2)分段结算:将工程划分为若干阶段,每个阶段完成后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项。

2. 按形象进度结算根据工程的形象进度,如主体结构完成、装饰装修完成等,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项。

3. 按产值结算根据工程实际完成产值,按约定比例支付工程款项。

4. 按固定单价结算在合同中约定固定单价,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项。

5. 预付款结算在工程开工前,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工程完工后,按合同约定结算剩余款项。

三、结算程序1. 施工方提交工程量报表及结算资料。

2. 甲方审核工程量报表及结算资料,确认无误后,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项。

3. 甲方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结算款的剩余部分。

4. 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按月结算: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期限为30天。

2. 分段结算:每个阶段完成后,结算期限为30天。

3. 按形象进度结算:每个形象进度完成后,结算期限为30天。

4. 按产值结算:每完成一定产值,结算期限为30天。

5. 预付款结算:预付款支付后,结算期限为30天。

五、其他事项1. 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如有虚假、隐瞒等行为,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项。

2.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工程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甲方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总之,工程劳务合同结算方式是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维护各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协商,明确结算方式、程序、期限等,确保工程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下的结算造价一般包括以下五方面的造价:①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结算造价;②重新进行清单组价的结算造价;③价差调整造价,即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工料机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变化幅度时引起的价格调整造价;④综合单价调整引起的造价,即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清单工程量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变化幅度时综合单价引起的造价;⑤措施费调整造价。

本文在介绍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案例论述了相关清单计价软件和电子表格软件的实战操作。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已在我国推行多年,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下的结算造价一般包括以下五方面的造价:①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结算造价;②重新进行清单组价的结算造价;③价差调整造价,即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工料机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变化幅度时引起的价格调整造价;④综合单价调整引起的造价,即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清单工程量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变化幅度时综合单价引起的造价;⑤措施费调整造价[1]。

在这一模式下如何利用清单计价软件及电子表格进行工程量清单结算造价的实战操作,并且符合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是全国各地造价师面临的重要实际问题。

本文就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案例,围绕这一课题进行展开论述。

1 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结算造价对施工完成的实际清单项目,当项目特征与招投标文件中的清单项目所描述的项目特征一致时,需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法”来进行结算,这也是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合同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条款的要求[2]。

这里所说的已有综合单价,就是作为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中标单位按照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做的投标报价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在计价软件中为了达到固定单价的目的(以广西区普遍使用的博奥计价软件为例),必须对照着投标报价文件中的数据,用补充定额的操作键录入各清单项目的人材机费用,同时按投标时的各项取费费率进行设置,才能保持结算时的清单综合单价与投标报价文件中的一致,才能避免由于清单项目及下挂定额子目的工程量变化引起综合单价也跟着变化,而达不到固定单价的要求[3]。

按以上做法完成了招投标清单项目内各清单项目的固定单价操作后,它们的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录入软件即可。

上述所说的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结算造价,一般占到该项目结算总造价的主要比重。

2 重新进行清单组价的结算造价重新进行清单组价的结算造价部分,主要是针对实际完成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招投标文件中不一致的项目,如果只是项目特征的简单性减少,可参照原投标单价并做少量修正,如抽取掉原投标报价时某清单项目下挂的某条定额子目后即满足要求,此时固定单价的软件操作方法参照上文相关内容即可;如果项目特征对比后,有“质”的区别,导致无法参照原投标单价了,则原来对应的投标清单项目及单价就用不着了,需重新套定额对这些清单项目进行综合单价的重组价,此时的材料单价要按该清单项目具体施工期的当期信息价或施工期间的平均信息价来取定,如果是按平均价,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是算术平均价还是加权平均价,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录入即可,取费一般按中值并考虑让利系数来确定,让利系数按合同中的约定来计算,一般涉及招标预算控制价文件与投标报价文件中的数据对比,让利系数=1-投标报价总造价/招标预算控制价总造价,注意合同约定的是总价让利还是单价让利,如果是总价让利,在博奥计价软件的“工程取费”模块新加一行,按让利系数编辑总价计算公式即可,如果是单价让利,需在博奥计价软件的分部分项模块中,用调价键反映让利系数的影响。

对于“重新进行清单组价的结算造价部分”(除了参照合同中已有的类似综合单价这种情况之外),由于材料价格取的是实际发生期间的信息价、清单项目是招投标时没有列出的新项目,因此不存在着下面所说的“价差调整造价”与“综合单价调整引起的造价”了。

重新进行清单组价的结算造价部分,是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这几个条款的具体应用。

3 价差调整造价价差调整造价部分,针对的是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工料机,当它们的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各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调整,例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含5%)的材料基期价格风险,发包人承担5%幅度以外的材料基期价格风险[4]。

这样的规定避免了承包人过大或无限制承担市场价格风险的这种不合理情况。

价差调整造价部分的计算方法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先按投标报价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下挂定额子目,拷贝或录入到清单计价软件中,同时将审定工程量也录进去(注意不是招投标时的工程量),材料采用投标时的单价(即基期单价),经软件计算后自动分析出工料机用量,对于人工价格是否可以调整的问题,一般均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关于人工单价政策性调整文件,才能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机械台班价格一般是不调整的,因此下面所说的价差调整造价部分主要是材料价差的调整,将以上清单计价软件计算后自动分析出来的材料项目、用量、基期单价、合价等导出为电子表格文件,录入施工期各期的材料信息价然后得出各材料施工期的平均价,设公式对比它们与基期单价(即投标时材料单价)的变化幅度,对超出合同约定幅度的那些材料进行补差(正值或负值),一般只补超出价格风险范围之外的差额(而不是所有超过基期单价的差额部分),如果合同约定价差调整部分按税内独立费即税前项目计取(多数情况下都是这样约定的),则在电子表格中将税率考虑进去就能得出结果了,如果合同约定价差调整部分也按投标时或现时的费率标准来滚费率,则必需将以上分析得出的人材机价差值作为基础数据,在清单计价软件中用基价键录入作为补充定额,设置各项取费费率,经软件计算后得出(如果用电子表格软件来做,则需人工设置各级取费公式,且基数关系会交织在一起,不如用更快捷的清单计价软件来做)。

4 综合单价调整引起的造价综合单价调整引起的造价部分,针对的是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清单工程量,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当某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当某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一般的调整原则是: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较原综合单价低,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较原综合单价高。

这一原则保证了承包人建安成本中的间接费用的固定成本方面的投入,不会因为清单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引起明显变化。

合同中应该约定调或不调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变化幅度范围及单价的调整百分比,如果合同中未做约定,综合单价是否调整可按工程量变化的10%作为风险幅度范围:当“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大于“工程量清单中列的工程量”的10%时,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1.1*工程量清单中列的工程量*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最终完成的工程量-1.1*工程量清单中列的工程量)*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当“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小于“工程量清单中列的工程量”的90%时,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最终完成的工程量*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以上“综合单价调整引起的造价部分”的计算,在实战中可利用电子表格来处理:先将博奥计价软件中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及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结算造价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导出为电子表格,将它们合并在一个电子表格文件后,增加“工程量差额”、“执行原单价的工程量”、“需调整单价的工程量”、“调整单价”、“调整后合计”这5列,工程量差额=(结算工程量-招投标工程量)/招投标工程量,“需调整单价的工程量”利用“工程量差额”作为判断条件,等于如下这个二级嵌套逻辑函数的自动计算值,需调整单价的工程量=IF(工程量差额>0.1,结算工程量-1.1*招投标工程量,IF(工程量差额<-0.1,结算工程量,0)),执行原单价的工程量=结算工程量-需调整单价的工程量。

调整单价根据合同约定或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百分比来设置,也表现为一个二级嵌套逻辑函数的自动计算值,比如当约定为:结算工程量超过招投标工程量10%以上部分的调整单价按投标单价的0.98倍,结算工程量小于招投标工程量90%时,调整单价按投标单价的1.02倍。

则该单元格如下:调整单价=IF(工程量差额>0.1,投标综合单价*0.98,IF(工程量差额<-0.1,投标综合单价*1.02,投标综合单价)),最后那列调整后合计=投标综合单价*执行原单价工程量+调整单价*需调整单价的工程量,“调整后合计列的合计值”减去“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结算造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值”,即为综合单价调整引起的造价部分。

5 措施费调整造价措施费调整造价部分,依据是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广西实施细则的如下条款: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由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变化通常会导致措施项目费也发生变化(如分部分项工程中砼构件工程量的增加会导致措施项目工程中的模板工程量增加),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广西实施细则还具体规定: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含10%)时,其措施费不作调整,执行原有措施费;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时,其措施费应作调整(除非合同约定了分部分项工程费发生变化均不调整措施项目费,才可以不调整)。

具体调整公式为:当变化幅度为大于+10%以上时,即“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大于“1.1倍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时,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0.1);当变化幅度为大于-10%以上时,即“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小于“0.9倍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时,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0.1);以上算出的“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减去在“招投标清单项目内的结算造价”中以固定价格出现的“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就是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超幅度变化(这里是10%)引起的措施费调整造价部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