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培训教材
新企业所得税法专题培训班讲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专题培训班讲义第一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剖析2008新企业所得税变化及会计核算的应对一、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法人税制原税法按照独立核算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在实行了法人税制。
汇总纳税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分公司),应当由法人机构汇总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并纳税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母子公司形成的集团,如银行、铁路、电信等单位由总部统一纳税。
新税法对合并纳税要做适当调整,对合并纳税审批从严掌握。
二、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三、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为15%四、收入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更全面、更完整,主要增加:(1)非货币性收入的概念,同时与企业会计准则接轨,对非货币性收入按公允价值计算;(2)视同销售概念,将原散落在内资企业中各种文件关于视同销售的收入法律化。
五、不征税收入(1)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对于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费均属于征税收入范畴。
因此,对于各地政府特别是在招商引资时实行的各项优惠政策给予的各项税收返还,是要征税的。
六、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3)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新企业所得税与税收筹划培训材料

03
关注并合理利用行业性 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鼓 励行业的税收减免政策。
04
关注并合理利用企业规 模性税收优惠政策,如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减 免政策。
优化企业组织架构与资产重组
01
02
03
04
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如有 限公司、合伙企业等,以降低
税负。
通过资产重组优化企业资产结 构,降低税负。
合理利用合并、分立等手段进 行税收筹划,降低企业整体税
总结词
合理利用政策,降低税负
详细描述
某科技公司通过深入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政策,合理安排研发费用、职工薪酬和固 定资产折旧,有效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案例二
总结词
调整业务结构,优化税负
详细描述
某房地产企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业务结构,优化资产处置和租赁业务比例,合理利用税前抵扣和税收优 惠政策,有效减轻了企业所得税税负。
案例三:某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
总结词
全球布局,降低总税负
详细描述
某跨国公司通过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差异,降低全球总 税负,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05
总结与展望
新企业所得税对税收筹划的影响与挑战
纳税义务与税负增加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纳税义务扩大,税负相应增 加,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压力。
负。
关注并合理利用企业清算的税 收政策,降低清算环节的税负
。
合理安排企业投资与融资活动
合理选择投资项目和投资地点,以降 低税负。
合理安排企业融资活动,如选择合适 的融资方式、融资结构等,以降低税 负。
关注并合理利用投资抵免、投资税收 抵免等政策,降低税负。
(新)企业所得税讲解(行业讲座培训课件)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 除。
(行业讲座培训课件)
8.3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发生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 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 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 企业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行业讲座培训课件)
8.3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3.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 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放给在本企业任职的主要投资者个 人及其他有关联关系的人员的工资薪金, 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 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 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行业讲座培训课件)
8.3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5.保险费用
(1)基本保险。企业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 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准予税前扣除。
(行业讲座培训课件)
8.2 企业所得税基本制度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
惠税率。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但从我国取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 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各 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 按10%税率征税。 4.民族地区优惠政策。
8.3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培训(ppt 36页)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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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干具体规定
2、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 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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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缴营业税的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 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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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 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 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 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 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 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 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 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
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
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 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 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 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培训
通州地税税政一科 200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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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划分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 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24全新税法培训课件(2024)

面临的挑战
尽管国际税收合作取得了一定成果, 但仍面临诸多挑战,如税收主权与国 家利益的冲突、税收制度差异、信息 不对称等。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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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行动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2024/1/26
BEPS行动计划
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是OECD(经济合作 与发展组织)针对跨国企业避税问题提出的一系列建议措施 ,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改革国际税收规则,确保企业在全球 范围内公平纳税。
优惠政策
对特定行业、地区或项目 给予增值税优惠,如高新 技术企业、贫困地区等。
临时性政策
针对突发事件或经济波动 ,实施临时性增值税优惠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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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策略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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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财务管理
规范企业财务核算,确保准确 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调整经营策略
根据增值税法改革要求,调整 企业经营策略和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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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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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的定义和纳税义务
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 和级距
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完善了反避税规则和税收征管 措施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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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解读
子女教育
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24/1/26
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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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 感谢观看 ]
2024/1/26
所得税最新政策讲解培训课件

企业所得税--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从2017年6月12日实施。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 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
(3)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 当天; (4)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日收取100万元;2015年6月收取100万元;2015年12月31 日收取100万;设备送达B公司经验收合格后支付200万元;
生产进度:经生产部门统计,2015年已发生成本为300万元,并估计完工的成本 与年初预计的基本一致。
开票方式:A公司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开据对应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A企业于2016年6月30 日将设备送至B公司,并安装完后经B公司验收合格。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 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出口货物,为报关进出口货物的当天。
财税〔2019〕13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 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税务培训资料之二】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讲解

【税务培训资料之二】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讲解(2011-12-1 杨柱)一、新旧法若干问题衔接(国税函09-98号)1、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已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值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2、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3、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旧法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新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4、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根椐(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
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6、关于工效持钩企业工资储备金的处理原执行工效持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局新的所得税培训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宣传培训资料一、企业所得税法要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司所得税法、法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是对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延伸两个问题:管理权,预算级次。
(二) 税制沿革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1991年七届人大通过《外资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国务院《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2007.3.16.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11.28.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2.6.温总理签署了国了国务院第512号令,12.11.对外发布。
(三)新《税法》的十大变化。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的《所得税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新的《所得税法》实现了四个统一: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新的《所得税法》约6500字,分为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等,共8章60条。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所得税法》与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两法以下简称旧法)有哪些主要变化呢?或有哪些主要的看点呢?变化之一:新的《所得税法》章目结构严谨而分明,内容充实。
新的《所得税法》将旧法的实施细则中分章的写法移入其中,分出8章60条,取消了旧法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一章,增加了“应纳税额”一章,将“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变更为“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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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60号)
一、扣除的标准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 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 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 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 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 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
▪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 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 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五、捐赠资产价值的确认
▪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 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 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 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 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 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 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 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福利费举例
▪ 1、上述政策说明,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09〕3号文件 对工资薪金扣除都强调实际发放。
▪ 2、范围也仅包括工资薪金,不包括“三费、五险、一 金”。3、与企业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职工薪酬”范围明 显不同。4、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税前扣除限额 的依据。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 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 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 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 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 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 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 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 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
今年汇缴应注意
▪ 按照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 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 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 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 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 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 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 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
Hale Waihona Puke 三、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 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 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 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
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 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 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 1、老户不变
▪ 2、新办登记看工商执照,新办按文件,变 更登记征管机关不变。
工资薪金 及职工福利费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 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3号
▪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 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
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培训
通州地税税政一科 2009年2月
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划分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 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120号)
一、基本规定
▪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 税人不作调整。
▪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 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
▪ 分支看总
三、若干具体规定
▪ 2、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 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免缴营业税的项目
▪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 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 (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和直属机构。
四、捐赠票据的使用
▪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 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 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 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 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 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㈡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 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 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 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 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 除上一条规定之外,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 鉴证报告。
家税务局管理; ▪ 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
方税务局管理。
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 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
▪ 包括: ▪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
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二、特殊规定
▪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 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 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 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 石油天然气企业)等单位。
▪ 工资薪金: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 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 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 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 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 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 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汶川捐赠全额问题
二、捐赠支出的范围
▪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 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 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 利事业。
性基金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 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
▪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 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 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 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 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 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 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㈠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 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㈡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 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 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㈢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 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 告。
谢谢!
▪
每一次的加油,每一次的努力都是为 了下一 次更好 的自己 。20.11.2620.11.26Thursday, November 26, 2020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 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 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 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 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 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 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 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 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 税务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