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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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税费优惠政策1、税收优惠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残疾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可以减少该类企业的成本支出,引导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时也是对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鼓励。

2007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并经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作出《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实行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营业税优惠,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但是,该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中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保障法于2008年正式颁布实施,旨在保障残疾人的权利、促进他们的发展和融入社会。

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参考内容:一、法律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法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残疾人的融合和社会进步。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残疾人以及与残疾人相关的组织和单位。

二、基本权利和义务:1.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他们有权保护、参加和利用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2.残疾人有权受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保护。

3.残疾人享有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包括参与工作、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医疗卫生等活动。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包括无障碍设施、助听器、轮椅等辅助器具和服务。

5.残疾人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三、教育与就业保障: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机会。

2.残疾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进行职业选择。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发展。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公平的工作待遇,包括薪酬、医疗等方面。

四、医疗与康复:1.国家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设施和专业人员。

2.残疾人有权得到适当的医疗和康复帮助。

3.残疾儿童应当接受必要的早期干预和护理,包括医疗和教育等方面。

五、文化、体育与旅游活动:1.残疾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文化、体育、旅游等方面的权利。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文化、体育、旅游等方面的服务和设施。

六、福利与援助:1.国家应当为残疾人和残疾儿童提供必要的福利和援助,包括生活救助、就业援助、残疾补助等方面。

2.福利和援助应当平等、及时地提供给残疾人。

七、违法行为与责任: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或者虐待残疾人。

2.对于违反残疾人保障法的行为,国家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措施或者司法行为予以处理。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198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1983年6月20日由国际劳工组织第六十九届大会通过的《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残疾人保障法。

至今,我国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已得到明显改善。

据统计,在我国8296多万名残疾人中,已经实现就业2266万人,其中城镇463万人、农村1803万人。

但残疾人就业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目前尚有858万名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已经就业的残疾人所从事的工作也大多技术含量较低、劳动强度较高,但报酬较低、劳动保护措施较差;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依法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不够明确;少数用人单位存在不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依法与残疾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歧视残疾人等情况。

因此,需要政府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措施,切实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

本条包括两款内容,第一款规定明确指出国家具有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责任。

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其中,就包括残疾人的劳动权。

残疾人劳动就业对其改善生活状况,提高其社会地位,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由于其心理、生理、人体机构上的组织、功能缺失或者障碍,以及文化水平、劳动技能上的不足,在就业上往往处于较为困难的状态。

残疾人劳动权的实现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更需要国家对此给予保障。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具有就业范围广,就业形势灵活的优势。

在当前就业矛盾普遍突出、残疾人就业尤为困难的情况下,残疾人通过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实现劳动就业,不仅可以解决残疾人的生活问题,使残疾人积极参与到社会生活中,还可以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和就业压力,具有更为积极的现实意义。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是新形势下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

各国一般都对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择业规定了鼓励和扶持措施。

如日本法律规定,国家及地方政府对自谋职业的残疾人提供贷款担保,为肢残者提供电动轮椅和汽车等,并在开业、就业方面给予资金援助。

美国为帮助处于自谋职业发展阶段中的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生产劳动能力和参与社会生活能力,设立了“特殊项目基金”。

加拿大对残疾人自谋职业活动时给予专项全额津贴。

目前,我国对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鼓励和扶持措施主要包括:(1)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6月1日作出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政策作出统一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全面详细解读《残疾人保障法-》-课件

全面详细解读《残疾人保障法-》-课件
171万聋童有待治疗和语言训练; 婚姻状况差,46%的成年残疾人没有配偶; 生活低于社会平均水平,靠个人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占30.2%,靠亲属供
养的占67.1%,靠国家和集体救济、补助的占2.7%。
第三讲
残疾人保障法的 立法宗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DISABILITY LAW
第三讲
第一讲
残疾标准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011年4月28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 合发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该标准于5月1日起正式实 施。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残疾人领域关于残疾种类 和等级划分的首个国家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 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 适用于残疾人有关的统计、管理以及对残 疾人的服务、保障等方面。
第一讲
残疾分级
分级原则: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
残疾一级
残疾二级 残疾三级 残疾四级
极重度
重度 中度 轻度
第二讲
残疾人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DISABILITY LAW
第二讲
残疾人普遍困难
交往中辅以盲文、聋人手语和其他工具 教育中辅以特殊教育手段 在生产中使用必要的辅助工具 在体育中采用专门的方法和规则 在艺术中具有独特的表演方式 出行以及参与社会生活需要无障碍环境
言语残疾人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 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 障碍,经治疗一年以 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 年,而不能或难以进 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 动,以致影响其日常 生活和社会参与。
第一讲
肢体残疾人
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 结构、功能损伤造成 四肢残缺或四肢、躯 干麻痹(瘫痪)、畸形 等而致运动功能不同 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 限或参与局限的人。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残疾人社会救助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至2006年4月1日,我国有残疾人8296万名,其中重度残疾人有2457万名。

有残疾人的家庭为7050万户,其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为876万户。

在残疾人事业发展过程中,关于残疾人贫困问题较为突出。

由于社会环境和观念等原因,以及残疾人生理方面的缺陷导致残疾人就业能力较为困难,残疾人成为社会上最困难的群体,生活状况大大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近年来这种差距还有继续拉大的趋势。

据残联提供的有关数据显示,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2005年人均收入城镇为4864元,农村为2260元;而当年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城镇为11321元,农村为4631元。

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

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683元贫困线,还有7.9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944元的相对贫困线。

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对残疾人提供社会救助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目前,社会救助主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主要形式。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的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解读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之一,旨在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和福利。

•该法规定了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措施,为残疾人的平等参与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

保障范围•残疾人基本权利–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就业权等基本权利。

–禁止对残疾人进行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康复服务–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包括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等。

–支持残疾人家庭提供康复服务。

•教育–残疾儿童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提供特殊教育和辅助学习资源,确保残疾学生得到合理教育服务。

•就业–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工作条件。

–提供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援助等支持措施。

•社会保障–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等社会福利。

–提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社会福利机构服务。

•环境无障碍–建设无障碍社会环境,为残疾人提供出行、通信、就业等便利条件。

–提供无障碍设施和服务,让残疾人能够平等参与社会活动。

保障措施•政府责任–政府应加强残疾人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

–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推进相关政策法规的落实。

•组织机构–建立残疾人联合会和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和维护权益。

–鼓励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参与残疾人事业。

•宣传教育–开展残疾人权益宣传教育活动,增加公众对残疾人权益的了解和认同。

–提高残疾人自我保护、维权能力。

•违法责任与救济–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

–提供残疾人维权救助和法律援助。

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重视残疾人权益保障和社会融合的决心和努力。

通过明确的保障范围和措施,我们相信残疾人将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权益和福利,实现与其他公民的平等参与和发展。

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性•残疾人是社会的一部分,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

•保障残疾人的权益,符合宪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要求,也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宣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宣讲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宣讲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是社会的一部分,他们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残疾人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残疾人的权利和义务、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辅助器具和服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残疾人的权利和义务章节。

残疾人的权利和义务章节规定了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平等教育、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等。

同时,也规定了残疾人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利等。

此外,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辅助器具和服务等方面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例如,残疾人的康复将得到全面的医疗、康复、康复辅助器具等服务;残疾人的教育将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残疾人的就业将得到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就业保障;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将得到全面的社会保障服务等。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力地推动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融入社会。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残疾人的权益,尊重残疾人的人格尊严,为残疾人创造更加平等、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

谢谢大家!。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二、主旨:本条是对强迫残疾人劳动的禁止性规定。

三、条文释义: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个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以及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我国法律对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依法给予用人单位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修订,特别强调了对强迫残疾人劳动的禁止性规定。

这主要是针对目前有的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的小作坊、小煤矿、小工厂频频发生强迫残疾人劳动的违法行为。

如去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今年河北的“奴主”事件,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

这些小作坊、小煤矿、小工厂的经营者为降低生产成本,诱骗一些身体有残疾的雇工,特别是一些智力残疾的劳动者,将其非法拘禁在特定场所,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强迫其劳动,严重侵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残疾人由于生理和心理功能存在某些障碍,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如利用智力残疾人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对于侵害自己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没有反抗意识的弱点,对其实施拐骗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迫其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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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第46条
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释义】本条是关于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权利规定。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和各国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的本质在于通过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手段对公民生活进行一定干预,以应对公民的生活风险,使每个公民的生存和发展得到保证,使每个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实现。

抽象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全、保证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而采取的行为总和。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建立健全过程中。

一般可以将社会保障理解为: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公民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

残疾人作为我国公民,当然享有作为中国公民所能享有的全部社会保障权利;同时,残疾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还享有一些特殊的社会保障权利。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的这一规定成为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利的宪法依据。

围绕这一规定,我国已经建立了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多层次的法律体系。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保障和特别扶助等。

上述内容在本节中得到了集中规定。

(一)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第一,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障是残疾人的法定权利。

社会保障有几个特点:一是国家性,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国家通过各层次的立法建立制度来提供的。

二是普惠性,面向全体国民,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都可以享受。

三是扶助性,主要是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

四是渐进性,一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必然要与该国的国情和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相适应。

随着该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往往有一个从低到高,从局部到全面的发展过程。

根据社会保障的这些特点,就可以有以下几个判断:一是社会保障制度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来建立。

在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之前,公民可以通过政治层面等渠道呼吁建立社会保障
制度,此时社会保障还没有成为一项权利。

二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立后,公民依法享有社会保障。

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公民就可以要求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相应社会保障。

此时,社会保障不仅仅是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同时成为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

三是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

这项权利是有边际的,这个边际就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有一个发展过程,在某个发展阶段,公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不能超越该阶段的法律规定。

第二,国家保障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利。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保障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利。

立法应当在明确规定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利的同时,还应当有保障这些社会保障权利实现的条款,如规定侵害残疾人社会保障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制定相应的配套性规定,以落实残疾人的各项社会保障权利。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证执法的规范和有效性,切实保障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利。

有的还建议,国家应当完善制度,加快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与绩效评估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社会保障的范围、对象、资金来源、缴费费率、待遇水平、发放办法、监督程序等,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机制,切实保障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利。

(二)政府和社会有完善各项社会保障的义务
我国自1990年颁布残疾人保障法以来,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广大残疾人享受到了相应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为提高和改善残疾人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应该看到,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水平还不是很高,有些社会保障项目还没有惠及所有的残疾人,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还有待发展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与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还有距离。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国家除了要切实保障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权利之外,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残疾人的各项社会保障,这也是国家的一项法定义务。

国家不仅要保障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享有社会保障,还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提供专项社会保障。

当然,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残疾人组织也有义务为发展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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