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共空间整治规划设计导则
城市公共空间 设计导则

城市公共空间设计导则
城市公共空间设计导则包括以下方面:
公共空间系统。
根据地区功能定位、整体空间结构,梳理地区公共空间,尤其是对地区品质具有较大影响的公共空间,加强公共空间的关联性,形成地区公共空间系统。
公共空间构成及属性。
城市公共空间由城市道路、绿地、广场、水域和建设地块内的公共空间等组成,公共空间设计导则要明确公共空间系统的具体用地构成,并对用地进行编号。
公共空间的属性要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及空间自身特点确定,包括绿地、广场、水域的功能细化、建设地块内公共空间的开放性、道路系统等。
道路交通设计。
针对重要的道路空间进行交通组织与空间布局的设计,包括道路光型、道路交通组织、人行及过街通道、道路交叉口形式、地块出入口、停车设置等。
环境景观设计。
相关设施设计。
针对重要的公共空间进行设施配置与设计引导,包括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等。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

渝规发〔2008〕14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
(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附件1:《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规划规划导则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1月31日印发(共印100份)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4、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5、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6、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7、社会福利与保障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8、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9、名词解释。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张强、万终盛、赵剑、刘桢根目录1 总则 (1)2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2)2.1 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 (2)2.2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与分级 (2)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原则 (4)4 教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5)4.1 教育设施类别 (5)4.2 教育设施选址 (5)4.3 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6)5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0)5.1 医疗卫生设施的分级 (10)5.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 (10)5.3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标准 (11)6 文化体育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3)6.1 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 (13)6.2 文化体育设施的选址 (13)6.3 文化体育设施配置标准 (13)7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19)7.1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的分级 (19)7.2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选址 (19)7.3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配置标准 (19)8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与设置标准 (23)8.1 社区定义与分级 (23)8.2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 (23)8.3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24)9 名词解释 (29)附录A:本导则用词说明 (32)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33)1 总则1.0.1为了加强对重庆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技术指导,确保公共服务设施得到合理科学的布局和落实,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发展的实际,编制本导则。
重庆市规划条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绿地控制第七章特殊用地第八章市政及管线第九章附则附录名词解释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图一: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图二: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大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03.01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间距 (9)第四章建筑退让 (14)第五章空间形态 (18)第六章公共空间 (23)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特别规定 (44)第九章附则 (48)附录1名词解释 (50)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 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2018 年1 月23 日― 1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规划技术规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公共空间第六章市政及管线第七章特别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建设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基准,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本市城市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一)和远郊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
第五条(用地功能混合)鼓励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功能混合布局。
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次要用地性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非居住用地不得用作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B)等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
第六条(零星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禁止实施经营性居住、公建项目,可以实施解危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重庆城市区域规划调整方案

重庆城市区域规划调整方案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重庆市的城市区域规划亟需进行调整。
本方案旨在优化城市规划布局,提升城市的功能和品质,创造宜居的城市环境。
一、城市区域功能布局调整1.1 建设多功能城市以核心城市为主,构建一系列功能区域,如商务中心、文化创意区、科技创新园区等,通过优化功能布局,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吸引力。
1.2 强化发展节点在核心城市周边建设若干个区域发展节点,以促进城市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
通过加强交通连接和基础设施建设,吸引人才和资金投入,推动区域产业发展。
1.3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调整城市的空间布局,加强城市的内部联系和外部对接。
通过加强公共交通、提升道路网络等措施,打破城市空间的孤立性,形成有机的城市群。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2.1 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强对城市周边山水林田湖生态环境的保护,建立完善的生态保护区和生态补偿机制。
加大对水源地、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和建设。
2.2 推动绿色城市建设加强城市绿化,推动建设园林式城市。
通过增加绿地面积、改善景观质量等手段,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品质,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2.3 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加大对空气、水质等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推动工业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加强环境监测与预警,提高环境监管效能,为人们提供更加清洁的生活环境。
三、交通网络优化与建设3.1 完善城市道路网络加强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提升道路网络的密度和容量。
优化路网布局,缓解交通拥堵,提高交通运行效率,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出行条件。
3.2 推进公共交通发展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支持,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
推广绿色交通工具,优化公共交通线路,增加公交站点,并加强与地铁、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衔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交通网络。
3.3 强化交通规划与管理加强交通规划与管理工作,推动交通一体化发展。
实行智能交通系统,提高交通信息化水平,加强交通管理和调度能力,减少交通事故和拥堵现象。
重庆市特色公共空间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重庆市公共空间整治规划设计导则(试行)重庆市规划局 发布2014年12月前 言为展现和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的地域特色和空间品质,体现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特编制《重庆市公共空间整治规划设计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本导则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年)以及其它相关规定与标准,在总结重庆市公共空间规划、设计与建设相关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与公共空间建设的科学化与规范化,从山体空间、滨水空间和街巷空间等三方面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范围;2、术语和定义;3、总则;4、山体空间整治;5、滨水空间整治;6、街巷空间整治;7、规划实施机制;以及附录。
本导则由重庆大学编制,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有意见或建议请提供给重庆大学(单位地址:沙坪坝区沙坪坝北街83号;邮编:400045),以便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目录1范围 (3)2术语和定义 (4)3总则 (6)4山体空间整治 (7)4.1山体空间的分类 (7)4.2背景山体空间 (7)4.3城区山体空间 (9)4.4地形起伏山地建设空间 (10)4.5“四山”地区空间 (13)5滨水空间整治 (14)5.1滨水空间的分类 (14)5.2水体空间 (14)5.3消落带 (15)5.4岸线 (16)5.5滨水建构筑物 (17)6街巷空间整治 (20)6.1街巷空间的分类 (20)6.2车行道路空间 (20)6.3步行巷(梯)道空间 (23)6.4街头开放空间 (26)7规划实施机制 (32)附录A 条文说明 (33)附录B 相关参考 (34)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重庆市公共空间中无指引、导则和标准控制的部分,对其进行一定的整治规划和设计。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公共空间(山体空间、滨水空间和街巷空间)的整治与塑造。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城市公共空间指城市或城市群中,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着的开放空间体,是城市居民进行公共交往,举行各种活动的开放性场所,其目的是为广大公众服务,主要包括山林、水系等自然环境,还有人为建造的公园、广场、道路停车场等。
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

ICS 91.020P 50/54备案号:40986-2014重庆市地方标准DB 50/T 543-2014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Planning standards ofChongqing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2014-02-1 发布 2014-04-01 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3号(总第171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依法备案地方标准824项,现予以公告。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3月28日目次前言 (I)引言 (II)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总则 (3)5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 (4)5.1 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4)5.2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 (4)6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4)6.1 基础教育设施分类 (4)6.2 基础教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4)6.3 基础教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5)7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8)7.1 医疗卫生设施分类 (8)7.2 医疗卫生设施选址与布局 (8)7.3 医疗卫生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8)8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0)8.1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分级与分类 (10)8.2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选址与布局 (10)8.3 公共文化与体育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0)9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4)9.1 社会福利设施分类 (14)9.2 社会福利设施选址与布局 (14)9.3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4)10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布局与规划配置标准 (17)10.1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分类 (17)10.2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选址与布局 (17)10.3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规划配置标准 (18)附录 A (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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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1 发布 2015-05-01 实施重庆市规划局 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和测绘导则DZ 002-2014重庆市公共空间规划导则 (试行)目录前言 (I)1.总则 (1)2.术语和定义 (2)3.山体空间 (3)4.滨水空间 (7)5.街巷空间 (11)条文说明 (21)附录编制参考文件 (22)前言重庆市是典型的山地城市,人地矛盾突出,为展现和提升城市公共空间的地域特色和空间品质,体现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普及城市规划相关知识,特编制《重庆市公共空间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本导则由重庆市规划局负责管理,由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主编,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研究中心参加编制,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有意见或建议请提供给编制单位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城市规划系《重庆市公共空间规划导则》编制组(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北街83号;邮编:400045),以便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本导则编写人:黄勇、胡海、魏晓芳、姜涛、李献忠、孟庆、舒沐晖、郭凯睿、王婧逸、胡羽、石亚灵、胡楠、李进、段炼、刘畅、王亚风本导则审查人:张睿、李峰、余军、杨宇振、黄耘1.总则1.1本导则在参考国家及重庆有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城市公共空间的山水、传统街巷的形态特点,旨在科学引导公共空间的规划和实施,突出地域特色,提升空间品质,体现以人为本。
1.2 本导则规定了重庆市城市(镇)建设中,山体、水体或街巷等公共空间的规划原则和技术引导。
1.3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术语和定义2.1公共空间:指对城市(镇)中由山体、水体和街巷等构成的公共空间,包括空间形态、尺度、界面或设施等方面。
2.2山体空间:指城市规划区内,与城市(镇)有地理空间或景观视线联系的自然山体形成的公共空间。
根据其与城市(镇)的相对位置及利用程度,分为背景山体空间和城区山体空间等两种类型。
2.2.1背景山体空间一般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与城市(镇)接壤或具有景观视线联系的自然山体空间。
2.2.2城区山体空间一般是指城市(镇)建成区内,且相对高差大于30米和坡度超过30度的独立山丘等自然山体空间。
2.3滨水空间:指城市规划区内,江、河、湖泊等水域濒临的水-陆交错地带形成的公共空间,根据与水体的空间关系,分为水体、消落带、岸线和滨水建(构)筑物等四种类型。
2.4街巷空间:指城市(镇)中,由建筑实体围合的街道、巷道或梯道等构成的公共空间。
根据街巷空间的物质构成,分为街道空间、梯巷空间和街巷设施等三种类型。
2.4.1街道空间一般是指城市(镇)建成区中,由连续建筑界面围合,兼具车行交通功能的生活场所。
2.4.2梯巷空间一般是指城市(镇)建成区中,由连续建筑界面围合,宽度约3-5米的步行梯道或巷道。
2.4.3街巷设施一般是指街巷空间中的街巷开放空间、公共卫生间、休憩座椅、健身器材、景观小品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市政或空间美化设施。
3.山体空间3.1本导则所指的山体空间为背景山体空间和城区山体空间两种类型。
3.2背景山体空间3.2.1应保护背景山体的原始地貌、植被结构和自然景观格局,避免开山采石、乱砍乱伐和大挖大建。
对背景山体的不良景观区域,可进行近自然的景观和生态修复处理。
3.2.2背景山体应避免规划和建设集中连片的建设开发。
建成区可采取拆建筑、留绿廊等方式,逐步形成组团式空间格局;宜增加建筑墙面和屋面绿化,减少居民点硬化地面;绿化树种宜高大乔木为主。
背景山体集中连片建设开发(◎)背景山体的组团式建设开发(√)图3-1 背景山体开发模式示意图3.2.3背景山体中已废弃的建成区或工矿区,应进行生态修复。
具有历史价值的,可改造为遗址游憩公园。
3.2.4轮廓线、制高点和观景平台3.2.4.1保护背景山体空间轮廓线的自然完整性。
宜在山体制高点、山脊线或山谷垭口等分水岭区域建设防护林,突出生态涵养和景观地标作用。
山体制高点和山脊线的开发建设活动(◎)保护完整的背景山体自然轮廓线(√)图3-2 背景山体空间轮廓线规划示意图3.2.4.2在山体制高点建设观景平台,其选址、造型和用材等应考虑地形条件、视觉通廊和交通条件。
可利用山体高差建设山地步道等设施,形成动态观景和瞭望平台。
3.2.5廊道和视域面3.2.5.1因地制宜规划建设背景山体与城市(镇)规划区之间的视线、交通或生态廊道,建立背景山体空间的瞭望和识别系统,提高背景山体的识别性、可达性及生态多样性。
缺少瞭望廊道的背景山体(◎)具有瞭望廊道的背景山体(√)图3-3 背景山体廊道规划示意图3.2.5.2建设和保护背景山体面向城乡居民点的主要视域面,避免大填大挖,维护自然生态景观。
大填大挖破坏视域面自然景观(◎)维护背景山体视域面自然景观(√)图3-4 背景山体视域面自然景观规划示意图3.3城区山体空间3.3.1城区山体空间的保护3.3.1.1城区山体空间宜遵循人性化、生态化和地域化保护原则,应保留山体原始地形、植被结构和景观形态。
可建设公园等开放空间,完善各项配套设施。
城区山体大规模建设(◎)城区山体建设为公园(√)图3-5 城区山体开发示意图3.3.1.2提高城区山体的可达性。
可顺应山体等高线建设机动车道路及停车场地,或通过步行及其他非机动车交通方式组成交通系统及活动场地。
3.3.1.3建立和保护城区山体与城市(镇)规划区标志性建筑或场所之间的视线廊道,发挥城区山体空间的定位识别功能,建立城乡居民点的方位和导向体系。
缺少山水廊道(◎)设有山水廊道(√)图3-6 城区山体视线廊道规划示意图3.3.2城区山体空间的建设3.3.2.1城区山体规划和城市(镇)规划区,应发挥山体和沟谷的阻隔作用,形成组团式格局;组团间的隔离带形成生态廊道,避免组团的粘连和无序蔓延。
无生态廊道(◎)有生态廊道(√)图3-7 城市(镇)组团间生态廊道规划示意图3.3.2.2地形改造应尊重基地原有地形条件,在高差过度处理上,宜采用梯道、缓坡、分段堡坎等方式,因地制宜创造不同形式、功能、氛围的空间。
挡土墙体量过大(◎)分段式(√)堡坎与缓坡结合(√)图3-8 城市(镇)规划区地形改造示意图3.3.2.3山地建筑宜采用“筑、跌、挑、跨、附、覆”等空间组合方法,结合建筑色彩的屋顶绿化,营造多样的建筑轮廓景观。
图3-9 山地建筑空间组合形式4.滨水空间4.1本导则滨水空间是指水体、消落带、岸线和滨水建(构)筑物四种类型。
图4-1 滨水空间的物质构成示意图4.2水体空间4.2.1水体4.2.1.1保护水体的生态功能和自然形态,维护水体的空间开敞性,避免采用截弯取直、工程填挖或加盖等方式对河流、冲沟和自然水体进行人工改造。
4.2.2水工构筑物4.2.2.1栈桥、趸船等供居民休闲游憩的亲水设施宜顺应山地河流的地形和水文特点,采用分级式、分台式或浮动式等空间形式,增加亲水性。
4.2.2.2功能性较强的客运、货运码头,可顺应地形和水文特点建设斜坡式或浮动式码头,避免建设直立式或突堤式码头。
直立式(◎)斜坡式(√)浮动式(√)图4-2 码头公共空间规划示意图4.2.2.3历史城镇或街区的滨水码头宜保持和维护历史形成的空间形态,传承地域传统和文化。
4.2.2.4亲水设施的外观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可进行夜景灯光及装饰设计,但应限制亮度,避免产生光污染。
4.3消落带:是由于河流季节性水位涨落和水库周期性蓄水且在城市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上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区域所产生的特殊岸线形式,包括自然水岸、河滩或驳岸等三种形态。
4.3.1自然水岸主要是指建设活动较少的崖岸、坡岸等。
应保护水线和岸线的自然原始形态,避免人工化工程措施。
4.3.2维护河滩的自然原始形态,避免挖沙、采石或表面硬化等人为改造工程。
滩涂形成的活动场地应设有足够的安全警示、防护及救助设施。
河滩采砂挖石破坏河滩生态(◎)维护河滩的自然原始形态(√)图4-3 河滩自然生态空间规划示意图4.3.3消落带可采用生态化建设方式,条件具备时可采用湿地公园等方式。
规划防洪标准高程以下的生态式驳岸可形成活动场地及非机动车道,应配备安全警示、防护及救助设施。
图4-4 采用近自然工程措施建成阶梯式的人工驳岸示意图4.4岸线4.4.1建设和保护岸线空间的公共性、开敞性和连续性。
采用分段、分层等方式,合理规划岸线的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创造多样化和混合式的岸线空间。
4.4.1.1保护生态型岸线的自然原始形态和生态结构,避免大挖大建。
被破坏的生态型岸线地区,应进行生态修复建设。
4.4.1.2维护工业、物流或仓储等生产型岸线的空间开敞性,保持视线通透。
在不干扰生产活动的基础上,可设立深入岸线的观景、亲水空间,提高生产型岸线的亲水性。
4.4.1.3根据山地河流的地形高差和水位变化,宜采用分层、分台方式,建设连续的生活性岸线空间。
因地制宜设置岸线和内陆腹地的人行通道和视线廊道,其距离应当小于或者等于400米,形成连续的亲水步行系统和集中活动场地。
4.5滨水建(构)筑物4.5.1滨水建筑4.5.1.1根据岸线的自然原始形态,规划建设高低错落、视线通透、适度退台和尺度宜人的建筑物,提高滨水建筑物的亲水性。
滨水板式建筑对水岸线的遮挡(◎)高低错落的建筑组合留出视线通廊(√)图4-5 滨水建筑空间规划示意图4.5.1.2滨水建筑的底层空间,可采用骑楼、架空等方式,建设成为容纳居民休闲游憩活动的公共场所。
4.5.2滨江路4.5.2.1滨江路宜强化休闲、生态和景观功能,弱化车行交通功能。
4.5.2.2规划和建设滨江路宜根据居民点的规划防洪标高和岸线的自然原始形态,适当降低标高、后退岸线,避免裁弯取直。
影响岸线视线通透性和亲水功能(◎)降低标高提高亲水休闲功能(√)图4-6 滨江路公共空间规划示意图4.5.2.3修建堤岸式滨江路,应避免建设直立式堤岸,宜采用坡地、台地文化公园等方式建设生态型堤岸。
4.5.2.4高架式滨江路形成的桥下空间应进行近自然景观处理;规划防洪标高以上的桥下空间可建设休闲娱乐设施及场地;城市防洪标高以下的桥下空间可进入、季节性的活动场地,并配备安全警示、防护及救助设施。
图4-7 桥下空间的近自然处理示意图4.5.2.5加强滨江路滨水空间和滨水建(构)筑物之间的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联系。
宜根据地形条件和滨水建(构)筑物功能,设置滨江路下穿通道。
4.5.3高架桥、跨江桥梁应注重其实用性、美观性与文化性;桥下构件可进行景观艺术设计。
桥梁构筑物未进行景观美化(◎)桥梁构筑物已进行景观美化(√)图4-8 桥下公共空间景观规划示意图5.街巷空间5.1本导则街巷空间是指街道空间、梯巷空间和街巷设施三种类型。
5.2街巷空间网络5.2.1根据地形的高差起伏条件进行街巷空间网络的规划和建设,提高街巷空间网络与地形起伏的契合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