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中医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中医医院处方权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处方权限规定1. 具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方可取得处方权。
2. 处方权的授予和变更,由医务科负责审核,院长批准。
3.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可申请处方权:(1)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一年的;(2)取得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三年的;(3)取得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一年的。
4.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可申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权:(1)取得相应药品处方权的医师;(2)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医师,可申请抗菌药物处方权:(1)取得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2)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6.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医务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7. 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及签章,二者缺一不可。
药剂人员凭备案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
任何人不得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
三、处方权限的管理1. 医师申请处方权,需填写《中医医院医师处方权申请表》,经所在科室主任、医务科审核,院长批准后,方可取得处方权。
2. 处方权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3. 处方权到期前,医师应参加医院组织的处方权延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享有处方权。
4. 处方权被暂停或撤销的,医师需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处方权。
5. 医师调离、退休或死亡,其处方权自动失效。
四、处方权的监督与检查1. 医院定期对医师处方权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师处方权合法、合规。
2. 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用药。
3. 医院对医师处方权的管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023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正规范本(通用版)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医师的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而建立的一套制度。
医师的处方权是一项重要的医疗权力,合理使用处方权对于改善医疗服务和患者医疗体验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与意义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 1. 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2. 提高医疗质量和患者满意度; 3. 规范医师的处方行为,遵循临床规范和医学伦理。
三、管理制度的内容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3.1 职责和义务医师在行使处方权时,应遵守职责和义务:根据患者的病情、病史、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全面评估患者的诊断和治疗需求;根据临床指南、循证医学和药物研究等科学依据,选择合适的药物和剂量;充分告知患者用药的目的、方法、副作用等信息,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监测患者用药效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评估。
3.2 处方格式和记录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符合要求:使用标准的处方纸,包括医院名称、科室、医师姓名、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清晰、准确地写明药物的名称、剂量、使用频率和疗程等信息;对于特殊情况或需要特殊处置的药物,需在处方中注明原因和说明。
医师应妥善保管好自己开具的处方,便于查找和审核。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处方记录管理制度,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3 处方审核和监督医院应设立处方审核机构,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处方审核机构应由资深医师、药师和信息管理人员组成。
医院还应建立医师处方行为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对于违反规定的医师,应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4 继续教育和培训医院应定期开展与处方权相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师的临床水平和处方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括药学知识、药物治疗进展、用药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讨论和分享。
四、执行与监督医院应严格执行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医院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院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根据《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处方权制度如下:一、医师处方权管理由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医务科完成。
二、医师处方权获取条件(一)具有执业或助理医师执业资格,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医师。
(二)执业或助理医师在我院注册后,个人申请,科室同意,培训考核合格,医务科授予处方权。
签名留样交医务科、门诊部、药房等部门存档。
信息科将获得处方权的医师给予电子病历使用权。
(三)本院退休医师经医院决定返聘,继续从事医疗工作,处方权延续。
三、医师麻醉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取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执业资格,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的医师。
(二)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以卫生局文件形式下发授权通知。
四、取得处方权资格的医师应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五、处方权的限制(一)医院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二)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将取消其处方权①被责令暂停执业。
②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③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④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因开具处方谋取私利的。
因以上情形被撤消处方权者,按情节规定3-12个月的考察期,期满后,科室考核合格,按处方权的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处方权。
六、处方权的停止(一)本院医师退休、调离、辞职,其处方权随其在本院医疗工作的停止而停止。
(二)医师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在工作中有严重错误,调离医疗岗位,其处方权随即停止。
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制度

医师开具处方的管理制度1、处方权管理1)处方权的获得: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由医务部按规定授予处方权。
同时在医务部与药房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2)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医务科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方可开具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5)试用期职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院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用。
6)进修医师经科室和医务科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2、处方誊写要求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跨越5种药品。
8)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此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是使用药品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型、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是要准确规范,药品的用法也必须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等字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9)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1)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应当与院内医务科、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存案。
医院处方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处方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处方权限规定1.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需到医务部门备案,填写《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经本科主任签字、医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取得独立处方权。
《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由有关科室(医务部门、药学部、划价收费科)存档备查。
2. 实习医师无处方权,所开处方需经本院所在科室有处方权医师审查签字并盖章后有效。
3. 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有处方权。
由院方回聘者,在聘期内重新办理有时限的《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才能有处方权。
4. 麻醉处方权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考核、批准。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6. 开具的处方必须具有处方医师的签名及签章,二者缺一不可。
药剂人员凭备案签名及专用签章接受配发药品。
任何人不得模仿或代替医师签字。
三、处方书写规范1.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除医疗机构名称外,处方格式的其他项目不得做任何改动。
2.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处方一般用兰、黑钢笔水书写,字迹端正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生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有多个临床诊断时,临床诊断“如写主要诊断。
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
4.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
5. 药品的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本院处方权。
二、凡具有本院处方权的医师均应在医务部登记备案,并将本人处方签名留样于药学部各调剂室备案。
三、在本院注册的麻醉、放射、介入诊疗专业执业医师具有开具本专业范围内的用药处方权。
四、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无处方权,需经有处方权的医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五、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严格按本院《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管理制度》执行。
六、凡调离、辞职、退休等各种原因离开医院的,由组织人事科通知医务部及信息科取消其工号和处方权。
七、退休返聘医疗专家的处方权,应由医务部通知本人,在医务部、药学部处方权登记表上签字备案。
八、住院患者开具的电子处方,由工号所有人对其负责。
九、对于违反《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医师,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将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限制甚至取消处方权;情节严重者,由医务部上报上级机关处理。
医院处方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处方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处方权限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方可开具处方,并需在医务部门备案,取得处方权。
2. 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取得处方权后,需经所在科室主任审核同意,方可开具处方。
3. 实习医师无处方权,开具处方需经带教医师审核、签字并盖章后方可生效。
4. 离退休医师未经医院回聘者,不再具备处方权。
由医院回聘者,需重新办理《医院医师处方权登记表》后方可具备处方权。
5. 麻醉处方权需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考核、批准。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6.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需改动时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处方书写规范1. 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处方一般用兰、黑钢笔水书写,字迹端正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生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2. 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3. 临床诊断应写明主要诊断,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
4. 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5. 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
6. 药品的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四、处方审核与调剂1. 药师应严格执行处方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有权拒绝调配。
2. 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应仔细核对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等,确保准确无误。
3. 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应关注患者的病情和用药史,对存在用药风险的患者,应提醒医师注意。
处方权管理制度范本(4篇)

处方权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务人员的处方行为,确保用药安全,保护患者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所有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都应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处方模板的管理,构建处方规范化的管理平台,提高用药质量。
第四条所有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医德和严谨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本制度,并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处方权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的一部分,不得于外泄。
第二章处方权的赋予与收回第六条医疗机构应根据医务人员的资质、专业能力和工作表现,对其进行处方权的赋予。
第七条处方权的收回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医务人员因工作调整或其他原因,失去合法执业资格;(二)医务人员在处方行为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三)医务人员业务能力下降,无法熟练掌握诊断和治疗知识。
第八条处方权的收回应经过程序,医务人员有权提起申诉,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结果、医务人员的情况、工作表现等因素作出决定。
第九条处方权的收回决定应明确列出具体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医务人员。
第十条医务人员处方权被收回后,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将其处方权限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三章处方行为的要求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准确诊断,合理用药,根据患者的症状和病情,结合临床指南和规范,选用适宜的药物进行治疗;(二)注重用药安全,根据患者的药物过敏史、病史、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用药确认,避免患者用药不当;(三)合理规划疗程,定期复查,根据患者的治疗效果和不良反应情况,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四)在开具处方时,应事先向患者和患者家属解释药物的适应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并记录在病历中。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在处方行为中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禁非法销售处方药物;(二)严禁开具虚假处方,或盗用他人的处方权,或将自己的处方权借给他人使用;(三)严禁开具过量药物,或开具过于复杂的联合用药方案,或开具与患者症状或病情不符的药物;(四)严禁向患者推销或强制患者购买自己开具的药物;(五)严禁违规给患者留下底单或药物开具的电子记录;(六)严禁接受药商等相关人员的好处、资金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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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处方权管理制度
为规范医师开具处方,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处方权授予
一) 普通处方权
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应及时向科
室主任提出普通处方权申请,并提交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复
印件。
2.医务部对申请处方权的医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处方
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后方可授
予普通处方权。
3.医师获得普通处方权后,其签字式样应提供给医务部和药剂
科留样备查,不得任意改动。
若要更改签字式样,须重新登
记备案。
4.执业助理医师或者见习医师、实习医师或者有执业医师证但
未在我院注册的医师不得授予普通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必
须由我院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审核签字后生效。
5.具有普通处方权的医师可以开具未明文规定限制开具的西药
和中成药。
中草药处方须由具备专业知识的医师(中医师)
专门提出申请。
6.新调入我院的工作人员,如已取得医师资格证,并在我院注
册后,可由其所在科室提出申请普通处方权。
二) 麻醉、第一类精神科药品处方权。
1.医师须经过市级或院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培训,合格后取得
方可向医务部申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2.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后,需在医务科、药剂科备案签字
样式及麻章样式。
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由获得麻醉药品处方权
的医师签署。
三) 抗菌药物处方权
为了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的使用,防止抗菌药物滥用,减少耐药菌产生,提高抗感染治疗效果,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我院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分级管理。
1.执业医师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
方。
2.患者需要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应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3.患者病情需要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应严格符合临床用药
指征或证据,并经院抗感染工作组制定相关专家会诊同意方
可使用,处方须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开具。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
仅限一天用量,且需补办手续。
二、处方权的取消
1.医院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
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
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2.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
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3.调离、辞职及退休后未被我院返聘的医师,处方权自行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