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的补充通知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财政部门包括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直接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也可将检查事项委托其派出机构或下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行使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本着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的目的,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专员办、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构建畅通有效的监管机制。

2024年企业社会责任(CSR)报告编制与审计合同

2024年企业社会责任(CSR)报告编制与审计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企业社会责任(CSR)报告编制与审计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主体与范围1.1 编制主体1.2 审计主体1.3 合同范围2. 报告编制要求2.1 编制标准2.2 编制内容2.3 编制时间3. 审计要求3.1 审计标准3.2 审计内容3.3 审计时间4. 合同价格与支付4.1 合同价格4.2 支付方式4.3 支付时间5. 合同履行与验收5.1 编制与审计工作流程5.2 合同履行期限5.3 验收标准与方式6. 保密条款6.1 保密内容6.2 保密期限6.3 违约责任7. 违约责任7.1 编制与审计不达标7.2 未按期完成工作7.3 违反保密条款8. 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诉讼解决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10. 其他条款10.1 合同的书面形式10.2 合同的份数10.3 法律法规的适用11. 合同的签订日期12. 合同的签订地点13. 合同双方联系人信息14. 附件(如有)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合同主体与范围1.2 审计主体:乙方指派的具有专业资格的审计师团队,负责对甲方提供的CSR报告进行审计。

1.3 合同范围:本合同涵盖了甲方CSR报告的编制、审计以及相关的咨询和服务工作。

2. 报告编制要求2.1 编制标准:CSR报告应按照国际通行的CSR报告编制标准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全球报告倡议(GRI)标准、联合国全球契约(UNGC)等。

2.2 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企业概况、经营状况、环境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

2.3 编制时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完成CSR报告的编制工作。

3. 审计要求3.1 审计标准:审计应按照国际通行的审计标准和程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ISO 19011:2013《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1.15•【文号】财会[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我们制订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一月十五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以该所名义设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三章的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执业行为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第六条分所负责人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3.21•【文号】财会[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审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行为,我部制定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自本《暂行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向我部申领新版证书。

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以下简称临时执业),是指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对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以下简称境内相关机构)临时性执行审计业务。

临时执业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境外委托方委托的审计业务,临时执业报告在中国内地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得执行。

第三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需在中国内地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临时执业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通过直接支付向个人账户划款事项的补充公告-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通过直接支付向个人账户划款事项的补充公告-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通过直接支付向个人账户划款事项的补充公告
正文:
----------------------------------------------------------------------------------------------------------------------------------------------------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通过直接支付向个人账户划款事项的补充公告
市级各预算单位:
自2013年我市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以来,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直接支付的要求相应有了变动。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得各预算单位高效办理直接支付业务,现将相关支付业务办理要求说明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实施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深财库〔2013〕24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库〔2013〕41号)的相关规定,预算单位在办理经济分类科目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付事项、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收款人为个人非公务卡账户的直接支付时,须在资金用途栏注明“已核非公务卡结算”字样。

如未按要求填写,我委国库支付中心将会在系统中退回电子支付令。

二、国库支付中心退回的支付令将回到预算单位审核岗,审核岗操作界面的右上角会有退回提示信息。

请各预算单位审核岗人员每天查看支付令退回情况并及时将支付令退回至录入岗人员,由录入岗人员按支付办理要求修改后重新送审,以避免因支付令被退回而影响支付事项办理。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1月26日
——结束——。

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等相关问题解答

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等相关问题解答

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等相关问题解答日期:2016-2-4(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2016年2月3日制定)为推动公司债券业务开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通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转让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所结合市场共性问题与政策动向,制定如下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转让相关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问答》”):第一部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如何提示发行对象和上市风险?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中就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提示如下:“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期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发行认购。

本期债券上市后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仅限合格投资者参与交易,公众投资者不得参与其认购或买入”。

同时,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中就公司债券拟上市场所、上市风险及上市前回售安排提示如下:“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

本次债券符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同时交易(以下简称“双边挂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以下简称“单边挂牌”)的上市条件。

但本次债券上市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和信用评级等情况可能出现重大变化,公司无法保证本次债券双边挂牌/单边挂牌的上市申请能够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若届时本次债券无法进行双边挂牌/单边挂牌上市,投资者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回售予本公司。

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等情况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债券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债券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深财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20〕7号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2020年11月5日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实施审批,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机构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行政审批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所需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区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四条本市代理记账机构实行市、区财政部门分级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2年业务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2-21 深注协秘字[2012]5号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开展的企业年检工作和相关资质等审查工作,继续贯彻《关于做好内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电子化备案的通知》(深注协秘字[2010]10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业务报告在备案系统的录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关于做好内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电子化备案的通知》的规定,认真核对相关数据,尤其是企业注册号、审计年度(通常为2011年)、审计报告号等关键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二、扩大业务报告备案的范围。

(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除外商投资企业之外的所有审计报告(包括特殊目的的审计报告,如专项审计等),均必须进行备案,以便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等查询;(二)境外机构驻深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在出具审计报告后,及时通过系统备案。

三、贯彻落实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13号)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12]58号)的规定。

(一)自2012年3月1日起,备案系统(含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系统)按规定锁定最低收费,凡未达到最低收费标准的,一律不予备案;(二)对业务数量异常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门提醒工作,必要时由调查委员会立案调查;(三)2012年7月下旬,由调查委员会开展收费及执业质量问题的专项检查。

附件:关于做好内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电子化备案的通知(深注协秘字[2010]10号)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13号颁布时间:2011-12-28发文单位:广东省物价局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5.05
【实施日期】2008.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的补充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含深圳分所):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须结合网上报备同时进行。

现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含深圳分所)在书面报备前应完成网上报备程序。

事务所、分所可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