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12.16•【字号】宁教财[2004]24号、宁价费[2004]373号、宁财综[2004]976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宁教财[2004]24号、宁价费[2004]373号、宁财综[2004]976号)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直属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苏教财[2004]61号、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在我市各级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一费制”收费内容及标准(一)杂费。
从2005年春季起,杂费(含原电教代办费)执行新标准。
小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85元;初中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125元。
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可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20元(一、二年级不收);初中每生每学期30元。
(二)课本费。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和江苏省教育厅核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局核准的价格按实计算收取。
2005年春学期课本费(含英语磁带)收费标准:小学一、二年级每生每学期44元,三、四、五、六年级每生每学期77元;初中一、二年级每生每学期110元,三年级每生每学期88元。
(三)作业本费。
收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22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5元。
作业本费中包括学校按教学需要编制的讲义费用,每生每学期讲义费最高标准:小学8元,初中15元。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从2004年秋季起,我省选择32个县(市、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取得了预期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厅[20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秋季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8月23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就“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情况发出通知。
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严肃纪律,切实维护政府形象,严格落实投入责任,关心体谅群众疾苦,从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入手,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费制”的实施范围从2005年秋季开始,全省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费制”的内容和收费标准“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信息技术教育等因素,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1.杂费。
“一费制”杂费标准见附件1。
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电教课程、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学校,不得收取该项收费,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予以严肃处理。
信息技术教育费(不含电教费)与多媒体电脑教室费不得重复收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深教规[2008]3号•【施行日期】199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教规〔2008〕3号)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学校,局机关各有关处室: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以下6个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发布: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教计字〔1996〕3号)。
二、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计字〔1999〕15号)。
三、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的通知(深教监字〔1997〕1号)。
四、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基字〔1999〕26号)。
五、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负担的意见(深教基字〔2000〕1号)。
六、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的通知(深教基字〔2000〕2号)。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1996年1月12日深教计字〔1996〕3号)各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市属各学校(单位):为加强教育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2.07•【字号】汕价[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汕价〔2006〕20号)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各中学: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4]287号)和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规范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粤价[2003]25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03]72号)等规定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公办中小学校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对我市城镇公办中小学校的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二、本次收费标准的调整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对农民减负增收的政策,各地农村中小学“一费制”的收费标准不作调整,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三、考虑到我市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差异,各区县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在市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但不得上浮。
下浮的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四、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公示制度、收费登记手册制度和收费票据管理制度;要继续执行对特殊家庭和困难家庭的子女入学减免收费的规定,解决好家庭困难学生的入学问题。
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次收费标准调整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
广东省教育厅公示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 、文号)
批准单位
备注
《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
省级
国家级 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 教育厅、财政厅
》(粤价[2002]221号)
广东省物价局、
1626 1586 1456 1391 1413 1595 1510 1710 1460 1660
广州
普通生
幼儿教育专业 其他专业
一般专业
深圳
普通生 高耗专业 一般专业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 、文号)
批准单位
备注
东莞
普通生 高耗专业 一般专业
市直
普通生 高耗专业 一般专业
新会区 江门 鹤山市
普通生 高耗专业 普通生 高耗专业 一般专业 普通生 高耗专业 一般专业
恩平市 中心城区 汕头 其他城区
小榄、古镇、三乡 、东区、石岐区、 西区、开发区 东凤、南头、沙溪 升、坦洲、港口、 板芙、五桂山、南 区、黄圃、阜沙、 三角、民众、神湾 、横栏
普通生 普通生
900 840 860
990 900 910 880 832 640 620 840 810 837 830 780
1035 980 960 930 896 680 660 900 860 896 880 860
1125 1050 1010 980 960 720 700 950 910 945 930 940
收费标准(单位:元/生.学期) 县(区)级 1034 996 1031 1045 市级 1081 1041 1124 1140 1060 1225 1050 935 1037 929 1170 1040 1118 972 省级 1175 1131 1217 1235 1150 1300 1250 1140 1215 1118 1400 1330 1230 1325 1215 1310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青价费[2000]232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0]232号2000年8月18日)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委: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促进我市中小学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9号)和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中小学电教教材和学具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175号)等文件精神,考虑我市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在听取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0-2001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始,对全市中小学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1、小学杂费:每生每学期城市55元;农村40元。
2、初中杂费:每生每学期城市90元;农村70元。
3、普通高中学杂费:省、市级规范化(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710元);其他学校每生每学期5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410元)。
青岛二中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13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1210元)。
4、职业学校学杂费:职业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其中,学费90元,杂费410元)。
职业中专每生每学期800元。
5、借读费:中小学校接收的户口不在本地,属跨省、跨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或其他原因需异地借读的,需向借读学校缴纳借读费。
标准为:每生每学期小学300元;初中500元。
6、初、高中住宿费:仍执行原标准,即,每生每学期城市100元,农村60元;青岛二中、五十八中200元;青岛高职校职业中专200元。
教育乱收费学习心得体会

教育乱收费心得体会教育收费作为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经有关部门多年来的联合规范和治理,其乱收费的现象得到了很大改善,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随着监督检查工作不断深入,学校“抗检”免疫能力的增强,违法问题的逐步隐蔽,教育乱收费出现了新的特征和现象。
治理教育乱收费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事关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虽然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大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积极推进教育系统政务公开、事务公开、校务公开等各项工作,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就教育乱收费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一、新时期教育乱收费的主要表现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学校迎接检查、对抗检查能力的增强,一些学校收取违规费用的方法也不断翻新。
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种类:一是“化整为零”法。
即对超出收费标准的大额收费,为了应对物价检查和不引起学生家长的强烈反映,就将费用分成若干小额分批分次收取,或入账或不入账。
如义务教育阶段超出“一费制”外的书本、作业本费,还有高中阶段的择校生费,超出规定标准的就另外开票或不开票或打白条。
二是“规避时间”法。
众所周知每学期开学是学生交费的主要时间,也是引起家长和监督部门高度警觉的时候。
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深深体会到,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反腐倡廉工作还应做到“四个方面”:一是同心,就是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治理工作高度重视,齐心协力,上下联动;各成员单位各尽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二是决心,就是抓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反腐倡廉工作态度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一丝不苟、不打折扣;治理工作要一抓到底,有不抓出成效不撒手的决心。
三是创新,就是把握上情,了解下情,从我县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目前我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形成了由标本兼治向重在治本方向转化的趋势,源头治本工作力度不断加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逐年增加、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等工作都取得新成效。
2022年学校公开承诺书

2022年学校公开承诺书2022年学校公开承诺书1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和幸福奠定基础,办人民满意的学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特向广大家长和社会作出郑重承诺如下:1.规范办学。
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资源,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规范收费。
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教育局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巧立名目向学生收费;严格执行“两免一补”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的惠农政策。
3.校务公开,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制度,设立校长热线和信箱,诚恳接受社会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开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完善和落实民主评议制度,不断建立依法执教的长效机制。
4.注重安全,确保学生在校平安。
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措施,全方位、多渠道、多手段保障学生心理健康及行为和财产安全。
5.教师队伍,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建设,关心、尊重学生,尊重学生家长,严谨治学,廉洁从教,严禁教师参与有偿家教,严禁教师向学生及学生家长推销各种教辅资料,严禁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接受家长的宴请,不向学生和家长索要钱物。
6.家校联系,广泛开展“课外访万家”活动,密切学校与社会和家长的联系,不断改进学校工作,虚心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或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学校设立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望全体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监督我们的工作。
2022年学校公开承诺书2我已认真阅读昆明市总工会职工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清楚并理解其内容。
在此我郑重承诺:一、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
二、真实、准确地提供本人个人信息、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同时准确填写及核对有效的手机号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并保证在考试期间联系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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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2.08.29
•【字号】深价联字[2002]37号
•【施行日期】2002.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
(深价联字[2002]37号2002年8月29日)
各物价分局、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市直属各中小学校:
为贯彻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收费的使用范围和收费行为,建立合理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三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同意,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调整我市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中小学校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
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是指除住宿生应缴交的住宿费以外,中小学生入学只缴一项费(具体分普通生、借读生两种标准)。
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书杂费(借读生含借读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学杂费(借读生
含借读费)。
不得再收取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证册费、实习实验费、军训费。
调整后的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见下表:
深圳市中类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表
元/每生每学期┌──┬──────┬─────────────────────────────────┬─────┐
│类别│项目│标准│备注│
│├──────┼─────────────────┬───┬───┬───┬───┤│
│││一般学校│区一级│市一级│省一级│国家一││
││││学校│学校│学校│级学校││
├──┼──────┼─────────────────┼───┼───┼───┼───┼─────┤
│小学│普通生书杂费│291(含杂费、课本教材费和练习本费) │ 320│335
│ 364│ -│表列国、│
│├──────┼─────────────────┼───┼───┼───┼───┤省、市、│
││借读生书杂费│991(含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和│ 1090 │1140
│ 1239 │ -│区一级的│
│││借读费)│││││学校“│
├──┼──────┼─────────────────┼───┼───┼───┼───┤一费制”│
│初中│普通生书杂费│417(含杂费、课本教材费和练习本费) │ 459│480
│ 521│ -│标准已按│
│├──────┼─────────────────┼───┼───┼───┼───┤省规定分│
││借读生书杂费│1317(含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 1449 │1515
│ 1646 │ -│别上浮了│
│││和借读费)│││││30%、25%、│
├──┼──────┼─────────────────┼───┼───┼───┼───┤15%、10%。
│
│普通│普通生书杂费│905(含杂费、课本教材费和练习本费) │ 996│1041
│ 1131 │ -││
│高中├──────┼─────────────────┼───┼───┼───┼───┤│
││借读生书杂费│2405(含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费│ 2646 │2766
│ 3006 │ -││
│││和借读费)││││││
├──┼──┬───┼─────────────────┼───┼───┼───┼───┤│
│职业│普通│一般│1087(含学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 1196 │1250│ 1359 │ 1413 ││
│高中│生学│专业│费和实习实验费)││││││
││杂费│││││
│││
││├───┼─────────────────┼───┼───┼───┼───┤│
│││高消耗│1227(含学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 1350 │1411│ 1534 │ 1595 ││
│││专业│费和实习实验费)││││││
│├──┼───┼─────────────────┼───┼───┼───┼───┤│
││借读│一般│2587(含学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 2846 │2975│ 3234 │ 3363 ││
││生书│专业│费、实习实验费、借读费)││││││
││杂费│││││
│││
││├───┼─────────────────┼───┼───┼───┼───┤│
│││高消耗│2727(含学杂费、课本教材费、练习本│ 3000 │3136│ 3409 │ 3545 ││
│││专业│费、实习实验费、借读费
)││││││
└──┴──┴───┴─────────────────┴───┴───┴───┴───┴─────┘
二、住宿费仍按深价〔2001〕49号文的规定执行,即:高中每生每学期4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400元。
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开支。
三、高中择校费仍按深物价〔1998〕114号文的规定执行,即:省一级(重点)学校高中每生每学年10000元,市一级(重点)学校高中每生每学年8000元。
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四、带有强制性的代收费项目:
(一)学生服
新生入学原则上按6套购置,老生可根据着装要求购置,学生服具体标准按深价管函〔2002〕47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体检费
不分中学、小学,统一按每生每学期6元收取。
(三)军训生活费
军训生活费是指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进行军训的住宿费、伙食费和服装费,按实际收取。
另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深府〔2002〕12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通告》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五、自愿选择的其他代收费项目:
(一)劳技课消耗材料费
学校开展的个性劳技课,学生难以自购需由学校统一代购的特需消耗材料按实际收取。
(二)高中节假日补课费
高中节假日补课费仍按深物价〔1998〕114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每生每课时不超过2元。
(三)义务教育阶段兴趣班培训费
义务教育阶段兴趣班培训费仍按深物价〔1998〕114号文的规定执行,即:每生每课时不超过5元。
(四)校外社会实践活动费
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指学校组织的春游、秋游,按实际支出的费用收取。
(五)学生饮用奶
按深价函〔2001〕102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即:规格200ml每盒1.37元,规格250ml每盒1.7元。
(六)小学午餐午托费
具备饭堂和午托条件的小学所提供的午餐午托,其费用按实际收取。
另外,作为反映深圳中小学校园生活,加强德育和时事教育的《深圳青少年报》可由学校代学生订购。
其他委托学校的临时性代收费必须报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批准。
六、教育收费减免政策:
(一)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实行减免政策。
这类家庭可凭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临时救济证明》,申请减免就学子女的书杂费或学杂费。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1、夫妻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工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
2、委托他人照顾的革命烈士的子女;
3、孤儿或父母长期患病,需他人照顾的子女;
4、“蓝印户口”的学生及持“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人才居住证”的子女。
七、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和使用范围。
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发挥教育内部审计的作用,组织对中小学收费审计,建立检查监督机制,组织收费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任何部门(单位)和中小学校不得强行向学生推销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
中小学教育收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课本资料费,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开支以及上缴各级行政部门。
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作,财政部门每学期在收到财政专户银行进帐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额返给原学校。
八、严格收费纪律,接受社会监督。
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以后,严禁学校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截留和挪用中小学教育收费。
学校应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提高收费透明度,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教育收费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