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
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深财行[2008]14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9.17
【实施日期】2008.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深财行〔2008〕148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近年来,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先后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我市也于2008年3月印发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行[2008]17号),明确规定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
但近来仍有部分单位未按规定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特别是在机动车辆的更新过程中,个别单位未经财政部门审批,擅自将拟更新车辆作废品处理,造成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流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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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深府[200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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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的通知(2006年1月16日深府〔2006〕12号)《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深圳市本级财政拨款的各类行政事业性单位。
第三条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部门预算是指按部门编制的政府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五条部门预算管理原则:(一)依法理财原则;(二)规范高效原则;(三)完整统一原则;(四)真实可靠原则;(五)收支平衡原则;(六)绩效追踪原则;(七)财权、事权一致原则;(八)勤俭办事原则。
第六条部门预算和决算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部门预算编制的组织、汇总、上报和有关定额标准的制定,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部门决算的汇总等工作。
各预算单位是部门预算和决算编制的主体,负责本部门及下属预算单位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评价,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年度审计对此反映的问题由各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第七条部门预算编制要认真贯彻《预算法》和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有关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
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龙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深财行[2008]17号)、《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深财行字[199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各单位的下属机构和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社会团体等,主要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其所拥有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资产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全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可以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管理。
第五条行政单位和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具体参照附件二),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三)将固定资产具有相对独立功能并单独计价的部分拆除的;(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五)发现原来登记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的。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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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8〕17号)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二○○八年三月十九日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团组织的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附属后勤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深集资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2024年4月2日深圳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操作指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活动,确保处置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保护集体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相关权益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市集体企业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土地资产处置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集体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是指集体企业的建设用地合作开发(含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项目)、转让活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的建设用地,是指为了保障集体企业生产生活需要,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政府核准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土地,以及集体企业合法持有且符合交易条件的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
本指引所称的政府核准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一)原农村集体红线范围内的用地;(二)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深府〔2004〕102号)划定的非农建设用地;(三)政府征收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返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四)根据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划定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五)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继受单位享有权益且符合交易条件的土地。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深府办[2010]10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社团组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与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对外捐赠是指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为主,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这种处置形式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按照有关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指由于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主要包括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房屋拆迁等其它非正常损失。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市财政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市财政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深卫人发[2011]46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6.24
【实施日期】2011.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市财政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深卫人发〔2011〕462号)
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深财资规〔2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委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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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是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本市具备科研职责任务的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市外境内具备法人资格的有关机构可作为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该机构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由市科技部门直接负责。
(三)批准的项目预算规模一般不予调整。需在已批准预算规模内调整预算支出项目的,应报市科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
(四)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主管部门要求,真实、认真、负责、及时地编制和报送资金使用报表,报告资金项目绩效,并于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办理验收。
第十六条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执行以下财务管理要求: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对于无偿资助类项目和奖励类项目,项目立项应按照科技部门发布指南、项目单位自愿申报、科技部门受理并组织评审考察及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合规性复核、科技部门向社会公示、两部门联合审定立项的程序审批。
对于投融资资助类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编制科技项目投融资计划,报市科技部门审定后,与金融机构在市科技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框架下自主商定融资方式和融资金额,并根据实际融资情况提出资金申请,两部门联合审定后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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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深财行[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深财行〔2008〕17号)各区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二○○八年三月十九日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团组织的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附属后勤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
(三)对外捐赠指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四)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形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指由于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且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按照规定,已不能或者不适合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和程序第五条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已长期停用,且证明不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三)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
资产使用年限由本办法规定(见附表1)。
(四)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资产无偿调拨的,由调出方提交)和有关资料,按规定权限,分别上报主管部门(指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或财政部门。
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其审批后将资产处置结果集中报财政部门备案;属财政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复或上报。
(三)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万元(含5万元)且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没有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申请资产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现有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房屋、电梯、锅炉等已确定法定鉴定机构的,按规定执行。
需委托技术鉴定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的对象、期限、程序、费用等事宜。
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的依据。
单位向技术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费用,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按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单位应当委托由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报告须报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评估报告须报财政部门核准。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单位向评估机构支付的评估费用,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五)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单位办理资产处置手续:1.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2.资产出售或置换价值总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当按规定委托政府招标确定的拍卖、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确实无法采取市场竞价方式转让,或资产价值总额未达规定数额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交易价格应以资产评估价为作价参考依据。
3.资产报废或捐赠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清理或捐赠手续。
报废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应委托政府招标确定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按有关规定处置。
(六)经审批资产处置完毕的,单位按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账目。
第七条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无偿调拨的申请资料:1.调出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通知书》一式5份(附表2)。
2.能够证明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4.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无偿调拨的文件。
5.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出售的申请资料: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4份(附表3)。
2.能够证明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4.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出售的文件。
5.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对外捐赠的申请资料: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4份。
2.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捐赠的文件。
4.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置换的申请资料:1.置换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4份。
2.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3.能够证明置换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5.国家、省、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准置换的文件。
6.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报废的申请资料: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4份。
2.能够证明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应进行技术鉴定的,须提供委托技术鉴定的协议和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现有技术鉴定部门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4.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文件。
5.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报损的申请资料: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4份。
2.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资产保管人员说明、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技术部门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及产权证明,非正常损失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文件。
3.对外投资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1)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法院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破产公告以及财产清算报告。
(2)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投资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提供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或终止的法律文件、注销或吊销工商登记的证明以及企业财产清算报告。
(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4.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报损的文件。
5.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中的应收款项呆账、坏账损失核销,提供下列资料: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的,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法院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破产公告以及财产清算报告、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法院、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3.涉诉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4.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核销的文件。
5.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单位申报处置的资产明细应与财政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相一致。
第九条处置资产中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须先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并提交已对涉密信息进行处理的证明。
第三章资产处置权限第十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一)资产处置总额低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按以下权限处理:属主管部门本部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本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属下属单位的资产,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置,并报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