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21]
3 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的依据

3 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的依据1、法规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6) 国务院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7)《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8)《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9)《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10)《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土资厅发〔2003〕69号;(11)《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12)《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13)《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14)《山东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5)《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6)山东省国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相关规划(1)《章丘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2010);(2)《章丘市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2002年-2010年);(3)《章丘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1-2010);(4)《章丘市土地开发整理专题规划》(1996-2010);(5)章丘市水利、农业、林业、环保、交通、电力等有关文件;(6)项目区实地调查资料3、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2000);(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3)《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18-91);(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996);(5)《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
土地整治项目变更管理

规划设计变更控制
严格控制的原则
原
充分论证的原则
则
提前准备的原则
方案优化的原则
三、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变更资料
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变更请示 变更说明 变更表格 变更图件 其他相关资料 原规划设计批复 重新编制的规划设计文 本、预算书、图件
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变更说明 规划设计和预算变更的详细说明
变更表格 项目变更审批表 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
变更前后变更部分的分项工程量和预算变化对比表 项目变更前后变更部分的单位工程量、设计标 准、直接费、工程施工费、预算变化对比表
规划设计变更资料
变更图件 变更前变更部分的单体设计图 变更后变更部分的单体设计图 变更前的现状图和规划图 变更后的规划图
《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暂行办法 》
变更类型
重大变更
1、项目建设规模发生变化。 2、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超过33.33公 顷(500亩)。 3、新增耕地面积减少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10%。 4、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 内部调整工程量或预算的,预算调整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 10%。 5、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 单项工程之间调整工程量或预算的,预算调整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 准预算的5%。 6、增加、取消、移动原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体工程或其设计标
一、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概述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的概念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相关规定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选址不当 测量不到位 规划设计不到位 实施单位参与不够 农民期望过高 行政干预
七、当前变更存在的主要问题
变 更 的 主 要 问 题
虚假变更 变更内容不合理或无法核实 变更内容多
变更后建设任务减少,建设标准、质量降低
变更资料质量差 以施工图设计代替规划设计变更
The end ,thanks
变更审批程序
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监理单位或其他单位
提出
项目所在农场土整机构
组织资料
退回
重大变更
申请
局土整中心
资料审查
上报
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现场踏勘 审批处理
五、关于变更的一些重要规定 一、重大变更申请应提交一下资料:
1.项目所在地农场土地整理机构变更请示; 2.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呈报表项目变更审批表(附件7.1); 3. 项目立项批复和预算批准文件; 4.项目所在地农场土地整理机构、省农垦局土地整理中心一般变更和较大变更批准文件; 5. 项目变更说明; 6. 项目变更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对比表(附件7.2); 7. 建设任务变更统计表(附件7.3) 8.项目变更前后变更部分规划与预算; 9. 项目变更前的原现状图和规划图、变更后规划图、规划变更对比图(图中附工程量变更 统计表); 10. 项目单体工程设计标准发生变更及新增加的单体工程,应附变更前后单体工程设计图; 11. 项目变更涉及到的有关部门意见和公众参与意见; 12. 项目变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 完整的变更报告案例 说明:规划调整占原规划30%以上的,需重新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文本、预算书及图册。 一般变更和较大变更资料参照上述规定编制。省农垦局土整中心将重大变更申报资料纸 质材料一份送省厅,同时在远程报件系统中申报电子报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及审查要点

3. 申报工作组织问题
✓ 不按规定时间申报项目。项目申报不及时直接影响了项目入库审 查工作,是导致入库通知不能及时下达、设计和预算编制时间不足 从而影响项目申报质量、整个项目周期被拉长的主要原因。 ✓ 项目报件不全。 ✓ 项目报件无效。主要表现为报件不按规定签字、盖章等问题。 ✓ 设计单位选择有问题。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申报及审查要点
1
内容提要
一、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 二、项目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三、可行性研究应注意的事项 四、省级评估论证及入库审查 五、项目现场调查基本要求 六、项目设计应注意的事项 七、设计审查要点 八、项目报件总体要求 九、当前部中心正在开展的研究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国家政策与任务,组织项目申报, 负责项目入库审查和项目库建设,核准项目实施方案,监督指导 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对强化项目管理技术保障,要逐步完善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 项目管理专家库,依靠专家力量,对项目审查、实施监督检查和 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评估、论证服务,提高项目决策和管理的 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4
如何理解入库备案
✓ 报件受理/备案审查:报件齐全性、有效性、数据一致性 ✓ 监督检查(入库核查):
省级建库工作是否符合要求 备案项目是否符合入库条件 ✓ 通报/备案通知
5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29号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土地开发整理方向和重点: 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 促进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者统一。 要落实《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土资发[2003]69号),积极 实施重大工程,促进项目布局的相对集中。 要建立项目指南发布制度,促进资金与资源合理配置,向重大工 程和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 要进一步下放项目管理权限,促进合理确定项目管理权责,改进 项目管理方式,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国土资发[2003]12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12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975365fe009581b6bd9ebed.png)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制。
第二章实施准备第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土地整治项目 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一、依据及适用项目 二、变更适用条件及适用原则 三、变更类型 四、变更审批程序 五、关于变更的一些重要规定 六、导致变更的主要因素 七、存在的一些问题
目录
一、依据及适用项目( 一源自依据1、《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2000〕316号),
2、《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 发〔2003〕122号),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二)适用项目
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使用新增建 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低丘岗地、土地复垦)和 其他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 。
大变更。 2 .因变更造成项目投资超出原批准预算的,由地方自筹解决;资金结余的,按原拨款
渠道返回。变更后的新增耕地率不得低于该类型项目申报要求的最低控制指标。 对于四大工程内部和四大工程之间的调整,操作案例。
四、变更审批程序
(一)一般变更审批程序。 由变更诉求方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监理方核实签署意见,报项目所在地农场土地整
(二)适用原则
1、严格控制变更,严格变更审批,严禁先变更后报批。 2、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3、优化、完善原规划设计,节约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符合规划设计规程、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5、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工期。
三、变更类型
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三种类型 (一)一般变更
1.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不超过13.33公顷(200亩)。 2.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减少不超过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5%。 3.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 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3%。 (二)较大变更 1.项目区部分地块建设位置进行调整,调整地块面积大于13.33公顷(200亩)但不超 过33.33公顷(500亩)。 2.新增耕地面积减少大于原规划设计新增耕地面积的5%但不超过10%。 3.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内部调整工 程量和预算,预算调整大于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3%但不超过10%。 4.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之间调整 工程量或预算,预算调整不超过该单项工程原批准预算的5%。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施工招投标范围主要包括农田土建、水利、电力、道路、林网、桥梁等骨干工程。
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如可以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少量田间平整和植树造林等工程不在招投标范围之列。
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项目施工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为:确定招标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投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单位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社会信誉和工程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
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第六条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成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领导、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接受国土资源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项目招标人,当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时,则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以授权的方式,委托具备项目施工招标能力的单位作为招标代理人,具体负责招标工作。
国土资发[]122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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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制。
第二章实施准备第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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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2021]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21]122号)
l第一章总则
l第一条为确保国家投资土地研发整理项目成功实行,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办法。
l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
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l第三条项目实行管理秉持以下基本原则:l(一)权利、义务和责任二者统一的原则;l(二)官方、公平、公正的原则;l(三)精简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l第四条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l第五条项目分担单位非政府实行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职责项目法人责任,对投
资方负责管理。
l项目分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满足用户项目实行的须要。
l第六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l第
二章实施准备
l第七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项目计划与财政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
提出申请当地政府设立项目实行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协同化解项目实行中的有关问题。
l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
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
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l第八条项目分担单位对项目实行展开现场全程管理,并搞好以下实行准备工作工作:l(一)非政府招标、设备和材料订货等咨询服务;
l(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l(三)编制项目年度
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l(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
l(五)创建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采用管理等有关制度。
l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
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l第十条项
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l项目公告内容包含:项目名称、建设边线、建设总规模、追加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分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
设计单位等。
l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决;解决不
了的,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上级国
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解决。
l第三章工程施工
l第十二条工程动工后,项目分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创建现场办公可以制度,招集
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同化解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采用和项目
规划设计继续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l第十三条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
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
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l第十四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有关
合约,代表项目分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理,并分担监理责任。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选
派具有适当资格的监理人员入驻施工现场;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建议,对项目建设工程
实行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l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
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
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l第十五条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l第十六条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开支财政预算和规划
设计。
自行更改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置:
l(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
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l(二)牵涉项目建设边线、建设总规模、追加耕地面积或项目开支财政预算调整的,由项目分担单位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l第十七条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
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l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
l第十八条项目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后,项目分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搞好项目建设送
检工作。
项目建设送检应具有以下条件:
l(一)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l(二)项目工程
监理单位已提交监理报告;l(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l第十九条项目分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送检后一个月之内向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明确提出项目完工自查申请报告,准备工作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搞好准备工作。
l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21]21号)有关规定执行。
l第二十条项目分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搜集、整理项目实行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创建、完善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转交项目档案。
l第五章监督检查
l第二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创建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
质量、资金采用、廉政建设等情况展开监督检查;研究化解项目实行中发生的关键性问题。
l第二十二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实施中的不正当行为予以
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
律追究刑事责任。
l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瑕疵有权举发、起诉、举报。
l第六章附则
l第二十四条地方政府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l第二十五条项目实行资金管理按照《土地研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
资发[2000]282号)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l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