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会计核算行为,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2001]41号)及《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建[200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财务管理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科目(一)在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核算办法未出台前,暂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二)适用的会计科目。
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资金运作的特点,对项目资金的收、支通过“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核算,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相应科目核算。
二、关于收入的核算用“拨入专款”科目核算和反映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拨款的增减变化。
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期末结帐时,对已完工项目,将本科目与“专款支出”科目对冲;未完工项目,余额结转下年。
“拨入专款”科目按预算组成分别设置明细帐。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暂按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工程施工费、拆迁补偿费、设备购置费及竣工验收费等设置明细科目。
如存在多个项目和多种项目资金来源的,除设置上述明细科目外,还应按不同的项目、不同的资金来源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
三、关于支出的核算1、“专款支出”科目核算和反映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的支出增减变化情况。
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或冲减支出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期末结帐时,对已完工项目,将本科目与“拨入专款”科目对冲;未完工项目,余额结转下年。
“专款支出”科目应按项目和项目支出内容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暂按前期工作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设备购置费及工程施工费等设置明细科目。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20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2020修正)(2006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

6.3.1工程内容
6.3.1.1二级项目可布设田间道路、农桥等两项工程。
6.3.1.2三级项目可布设一级田间道、二级田间道、生产路、机耕桥和人行桥等五项工程。
6.3.1.3三级项目之下可按附录B布设分项目。
6.3.2田间道路宜按〝田间道—生产路—田间道〞或〝田间道—生产路—生产路—田间道〞方式和表4所列指标布局。
GBJ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 85-85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GB383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6490.3-86水轮泵形式与差不多参数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5776-1995国家造林技术规程
GB50021-200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4.2.1.2湖积平原区、河谷平坝区作物抗旱50天以上,浅丘漫岗山地丘陵区作物抗旱40天以上,紫色砂页岩山地丘陵区、岩溶山地丘陵区、丘岗冲垄山地丘陵区作物抗旱30天以上。
4.2.2完善排水体系,保证排水顺畅。
4.2.2.1平原河网区20年一遇暴雨时排涝达到水田三天暴雨三天排完、水浇地一天暴雨一天排完的目标;山地丘陵区10年一遇暴雨时排涝达到一天暴雨一天排完的目标。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同时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依据。
2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农发〔2020〕6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农发〔2020〕61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现将《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反馈。
附件: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12.09
施行日期
2021.01.01
文号
湘农发〔2020〕61号
主题类别
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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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实施管理规范(试行)

湖南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规范(试行)二〇一〇年三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目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 (1)4 总则 (2)5 实施管理组织 (3)5.1组织机构 (3)5.2职责分工 (3)5.3组织管理制度 (3)6 项目实施方案管理 (4)7 项目宣传发动 (4)7.1项目宣传发动的组织 (4)7.2项目宣传发动的方式 (4)7.3项目宣传发动的内容 (4)8 公告管理 (4)9施工招投标管理 (5)9.1招投标原则 (5)9.2招投标范围 (5)9.3招投标管理 (5)9.3.1招标人要求 (5)9.3.2投标人要求 (6)9.3.3招标方式 (6)9.4招投标程序 (6)10合同管理 (6)11工程监理 (6)12 施工前准备 (7)12.1项目区清场 (7)12.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12.3进场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验收 (7)12.4第一次工地会议 (7)12.5核查开工条件,下达开工令 (8)13工程进度管理 (8)13.1工程进度管理的原则 (8)13.2工程进度管理的内容 (8)13.3工程进度管理的措施 (8)14 工程质量管理 (8)14.1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 (8)14.2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 (8)14.3工程质量管理的措施 (9)15工程投资管理 (9)15.1工程投资管理的原则 (9)15.2工程投资管理的内容 (9)15.3工程投资管理的措施 (9)16工程安全管理 (10)16.1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 (10)16.2工程安全管理的内容 (10)16.3工程安全管理的措施 (10)17设计变更管理 (10)18土地权属管理 (11)18.1土地权属管理的原则 (11)18.2土地权属管理的程序 (11)18.3土地权属调整异议的处理 (11)19资金财务管理 (11)19.1基本原则 (11)19.2法律法规 (11)19.3主要任务 (11)19.4开支范围 (12)19.5主要内容 (12)19.6会计核算 (12)20信息档案管理 (12)21工程竣工结算 (12)22工程结算审核计 (12)23项目验收 (12)24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13)24.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原则和依据 (13)24.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程序 (14)24.3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14)25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14)25.1审计的主要形式 (14)25.2审计的主要内容 (15)25.3审计报告的报送和使用 (15)26 工程后期管护 (15)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流程 (16)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招投标工作程序 (17)附录C (资料性附录) 项目公告范本 (18)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文件规定范围 (19)表D.1 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目录 (19)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国土资发[2008]29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国土资发[2008]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258bc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0a.png)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国土资发[2008]29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的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确认《关于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5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重新公布《关于规范补充耕地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将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公告。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03号2关于印发《土地证书年检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14号3关于切实贯彻湘政办明电[2000]88号文件的意见湘土资发[2000]41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和征用土地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号5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2号6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立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家及省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9号7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格申报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52号8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案件裁决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65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会审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21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评估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48号11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23号12关于实施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04]7号13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1号1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与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8号15转发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99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16号2关于印发《湖南省对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土字[2000]第20号3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35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39号5关于印发《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49号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64号7关于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78号8关于加强煤矿探矿权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92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31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91号11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定“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28号12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30号13关于工业用地出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93号附件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04]21号2关于严格规范城镇建设国有土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35号3关于规范加油站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4]160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14号5关于加强公路建设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27号6关于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工作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79号7关于规范矿业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43号8关于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3号9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6号10关于规范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9号11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3号12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和《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17号13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24号14关于加强矿山测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35号15关于加强矿产储量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69号16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89号17关于建立全省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91号18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证书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129号19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52号20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187号21关于土地市场管理工作中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06]203号22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216号23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4号24转发《湖南省重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5号25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6号26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地质环境治理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15号27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17号28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22号29关于印发《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24号30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29号31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3号32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4号33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5号34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7]37号35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83号36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18号37转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35号38关于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严格实行“先补后占”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45号3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评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51号40关于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承诺制度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47号41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82号42关于严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转包、挂靠行为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83号43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5号4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7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15号46关于改进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18号47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细则(暂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8]21号48关于非煤矿山资源整合采矿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30号49关于煤矿整顿关闭过程中采矿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33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性探矿权监督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03号51关于矿业权评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国土资办发[2008]106号52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紧急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31号53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34号54关于进一步规范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变更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36号55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8]142号附件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关于规范补充耕地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31号2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省级饮用天然矿泉水技术鉴定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51号3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防止腐败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59号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67号5关于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湘财综[2001]25号文件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1]79号6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1]137号7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22号8湖南省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02]25号9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和各类园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37号10关于印发《湖南省零星分散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定认定办法》、《湖南省零星分散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零星分散矿产和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储量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43号11关于贯彻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48号12转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2]60号1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163号14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114号15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2]127号16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工作四个技术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5号17关于印发《提高国土资源保障能力促进扩大开放若干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6号18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设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6号19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违反行政审批程序规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18号20关于印发《湖南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23号21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43号22关于印发《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44号2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3]68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现金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3]122号25关于印发《湖南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4]52号26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04]78号27湖南省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发[2005]4号28关于修订《建设用地定额指标》(试行)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5]26号29关于印发《湖南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30关于印发《湖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06]25号31关于印发《湖南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变更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29号——结束——。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加强对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82号 2000年10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在项目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费、项目施工设计费、项目招标费、土地清查登记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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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以上财政投资、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作为业主承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审批、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工程验收等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报、实施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立项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收入预算,制定并下达项目申报年度计划。
第五条项目申报程序:(一)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选址踏勘,拟定申报项目。
(二)项目拟定后,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通过论证的项目,经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后纳入项目库。
(四)市州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项目申报年度计划申报立项。
第六条项目申报材料:(一)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项目申报文件;(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的文件,县(市、区)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征求村组、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项目选址踏勘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申报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建设规模一般为300?D1000公顷,片块一般不超过3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三)土地开发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六十,土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四)项目区无土地权属纠纷,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由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从土地开发整理专家库中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项目立项的技术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项目立项会审,通过会审的项目,批准立项。
第九条项目应当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安排。
严格控制土地开发。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垦区域内开垦耕地。
第三章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及审查第十条项目立项后,由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具有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
测绘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2000。
第十一条项目区测绘工作完成后,由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设计方案形成后,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设计方案确定后,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设计,按照预算定额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设计和预算应满足编制施工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制作和指导施工的需要。
具有较强专业特点的桥梁、渡槽、塘坝等单体工程,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范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报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
申报的材料包括:(一)项目设计和预算文本、图册;(二)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三)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的审查意见;(四)其他有关资料.第十四条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从土地开发整理专家库中按相关规定抽取专家,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技术性审查。
第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设计和预算技术性审查意见,审定项目建设任务,审批项目设计,审核项目预算,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并将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后,省国土资源厅向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
第四章项目实施准备第十七条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分配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组织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技术指标,组织实施机构,工程监理和招投标组织形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财务、权属、档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有关规定选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工程监理方案,并报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条市州国土资源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程招投标组织形式,参与招投标方案的审查和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并根据项目特点,建立施工单位的行业管理制度。
工程招投标鼓励推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公告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做好项目实施的宣传发动和设计交底,组织施工单位完成设备、材料的准备和项目开工前的清场工作。
第五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三条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实施管理,全面、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的问题。
项目建设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及工段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对出现质量问题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工或返修。
对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项目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合同进行工程监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参与设计交底,负责项目实施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指导等技术性服务工作。
项目设计确需变更的,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管理,控制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工程设施移交工作;即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督促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实施工程监理,提供技术服务;督促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和有关方面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及施工;建立项目实施巡查制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等情况.第二十九条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及时请拨付项目资金;定期开展项目实施的稽查;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设计变更,对发生的不可预见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度和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章项目土地权属管理第三十条开发整理的土地,其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项目土地权属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确保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项目区土地权属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项目立项和设计阶段,应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有权属争议且一时无法调处的土地不能纳入项目范围。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批准后,应按规定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第三十三条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冻结土地权利变更,一般不作权属调整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因项目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变更的,应编制土地权属调整补充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公告、报批.第三十四条因项目实施确需调整土地所有权界线的,由双方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土地调整协议,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因项目实施确需调整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因项目实施致使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化的,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土地权属调整涉及他项权利的应通知他项权利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土地权属调整争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处。
第三十七条工程施工结束后,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移交土地和有关设施,明确管护责任,落实耕种。
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后,应按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第七章项目资金管理第三十九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资金拨付和使用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得办理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的支出。
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下达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将项目资金分别拨付到省、市州、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第四十二条项目资金请拨付工作应遵循严格管理、实事求是、追踪问效的原则.项目工程款的拨付,由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提出申请,工程监理出具工程进度和质量意见,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实地核实,市州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省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拨付工程款。
第四十三条各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按项目建立专账,准确反映项目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情况.第八章项目验收第四十四条项目工程施工结束后,市州或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四十五条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后,向市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申请工程初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向市州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初验。
申请工程初验和项目初验应当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具项目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土地权属报告以及项目竣工图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