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循环)
非因工伤鉴定鉴定标准是什么?

非因工伤鉴定鉴定标准是什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我们知道,职工在工作期间所受伤可算作工伤,可以接受工伤补偿金,如果职工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这又是另外一种情形了。
能否接受补偿,是否会被解雇,都是我们需要了解的事情,下面,小编就和大家聊一聊非因工伤鉴定鉴定标准。
一、什么是非因工伤?非因工负伤,是指伤者职工非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法律规定,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且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第七条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职工非因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职工因病申请提前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流程告知书

职工因病申请提前退休(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流程告知书尊敬的因病鉴定申请人:感谢您多年以来为国家建设做出的贡献,现在您因病申请提前退休(职),我们将依据相关政策为您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服务。
现将有关政策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流程告知如下:1、职工非因工病(伤)劳动能力鉴定执行的是《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鉴定标准”)。
2、您需要认真填写“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三份。
3、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您需要提供能证明您病情的主要(重要)医院诊疗资料。
5、您的疾病需要在本单位公示10天,公示结果由单位盖章后提交我委。
6、您需要交纳鉴定费300元,交费发票的复印件交我办存档。
7、您需要参加和认真配合医学专家的临床鉴定面检,并接受必要的医学辅助检查。
8、我们将择期对您申请的病(伤)情,报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进行鉴定和评审,依据“鉴定标准”并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经网上公示后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自受理日起,我们的工作时限为60天,病(伤)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天。
9、您如果通过不真实的病情骗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触犯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的相关规定。
10、欢迎您对我们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提出宝贵意见。
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已经知道上述告知内容。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注:此件一式三份,申请人、单位、劳鉴委各一份。
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公示

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公示2017年12月30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工作会议,对全市申报的165人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进行鉴定。
现将鉴定结论及有关事项公布如下:一、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有130名,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有35名。
二、公示时间。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在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进行公示(各县区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9日共7天,公示期内,如存在与公示内容不符现象,请予以举报,逾时提出异议的将不予受理。
欢迎社会监督。
公示举报电话为:83665697,83665187。
三、结论发放及时效。
公示期满后,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协调领取相关材料(县区统一申报的,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领取)。
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凭鉴定结论在三个月内(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向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理退休、退职等手续,逾期者,本次鉴定结论失效。
附件:2017年第5次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条件鉴定结论淮安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淮安市2017年第5次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条件鉴定结论公示(2017年12月30日)一、市直及开发区(41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有32名,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有9名。
其中:单位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3人,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有2名,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有1名。
1.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32人)汪长波陈梅香杨金来周文杨志刚吴自育沈彬王霞蒋学东费宝耕韩宁萍胡明勇左桂亮杜君黄国银孙宝珠张宁梅薛苏怀陈坚张翠芹桂宏俊索利娟胡亚芹严立松卢涛张青王军沈继明吏国建张丽黄兵杜家荣2.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9人)杨局兵李光华沈春保张爱莉张金龙徐鸿进刘庆钰房芳田洪奇其中: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1人,张爱莉二、清江浦区(12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有10名,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有2名。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精)

劳社部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规范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五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2 总则21本标准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程度档次。
22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23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2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5本标准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的1至4级和5至6级伤残程度分别列为本标准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范围。
3 判定原则31本标准中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
32本标准中对功能障碍的判定,以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所作的医学检查结果为依据。
4 判定依据 4.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41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自然病因和职业病因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是劳动保障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等福利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自然病因和职业病因的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划分如下:一、残疾程度标准:1、轻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小于30%,完全听力残疾应小于40%,失去一肢应小于50%,失去两肢应小于75%。
2、中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为30%-50%,完全听力残疾应为40%-50%,失去一肢应为50%-75%,失去两肢应为75%-90%。
3、重度残疾:完全视力残疾应大于50%,完全听力残疾应大于50%,失去一肢应大于75%,失去两肢应大于90%。
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1、轻微症状:轻度精神病,轻度认知障碍及社会适应能力受损,轻度抑郁症,焦虑症,失眠症和脑性瘫痪。
2、轻度残疾:失去两肢,失去一肢膝部以上,或者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小于75%,脊柱的损伤大于75%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大于50%。
3、中度残疾:失去两肢膝部以上,,或者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小于90%,脊柱的损伤大于90%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百分比大于50%,失去肢体肢残外围器官受损程度大于50%及以上,肌肉修复程度严重受损,影响活动能力及大小控制能力。
4、重度残疾:各类器官全部或大部分失去有效功能,双脚的瑞浪大的应大于90%,脊柱的损伤大于90%及以上,脑损伤及耳聋百分比大于50%,失去肢体肢残外围器官受损程度大于50%及以上,肌肉修复程度严重受损,影响活动能力及大小控制能力。
三、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依据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主要根据残疾程度及外围器官功能损害程度等临床检查结果,加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病例专科诊断书及病例病历记载,综合核实残疾程度及外围器官功能损害程度进行判断。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一、概述
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把职工由于自身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不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做出判断,应按照本鉴定标准确定职工的劳动能力程度。
二、鉴定职工劳动能力程度的基本依据
鉴定劳动能力程度时,应以职工本人的实际能力、身体状况、职业能力及聘求工作要求为准,要把职工依法享有的最高权利得以保证。
①职工仍能正常工作;
③职工只能从事有关技能熟练度的低于原工作的但安全可靠的新工作;
④职工仅能从事新工作并平均受报酬等任一项工作;
⑤职工仅能从事体力劳动的新工作;
⑥职工失去劳动能力。
1、申请护士评估:职工应携带身份证、申请书、相关病例和医疗报告等材料去当地人民医院由护士进行专业评估,以确定其真实所面临的健康风险;
2、定期医疗报告:职工在按照本基准及其定期的就医要求进行就医的同时,应定期提交完整的医疗报告;
3、人力资源专家评估:由申请人、申请人家属和有关工作部门代表参加审批工作,由人力资源专家经过专业判断确定职工劳动能力程度;
4、公布最终结果:审批完毕并经申请人及家属签字后,将最终结果正式公布,确定职工劳动能力程度。
四、备注
以上鉴定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包括职工的体力劳动能力、耐劳能力、技能水平以及健康状况等多方面的考核,以确定职工是否能正常正式受聘,正式获得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鉴定标准一、总则1、本标准是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技术标准。
2、本标准不适用于危重病及精神病患者、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及非法寻医花钱者。
3、本标准所在编有关要点,字体用粗体或斜体表示,要求必须规范实施。
二、适应性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因居家无法履行劳务(如因病住院、护理、怀孕及生育期等),被职工所在单位认定属于普通病致的非因工伤残、因病致的丧失劳动能力等职工个人的情况,可由用人单位出具劳动能力鉴定书,保障职工在劳动权益得到实现。
三、鉴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受用人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或者财政部门领导,经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协作,经审批后注册成立,由有相关技术资历、背景、经验的医护职工配备技术鉴定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四、鉴定手续1、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有授权的医生出具诊断证明,或用人单位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
2、鉴定申请人出具申请鉴定书,提供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有关其个人身份资料,及年度体检和影像学检查结果。
3、病例审查、实验室检查、临床医学查体和劳动能力鉴定等。
五、劳动能力鉴定要求1、鉴定方法:据患者及鉴定委员会的实际情况,采用临床劳动能力鉴定,综合考虑其临床表现、检查结果、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等因素,诊断职工的劳动能力。
2、审核人:劳动能力鉴定由两名以上的专业鉴定人士进行,包括一名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一名临床医学专家和一名社会工作者,由用人单位派出代表出席劳动能力鉴定审核会议,同受鉴定者共同作出有效的鉴定意见,有效程度不低于全体成员八九分数。
3、鉴定内容:劳动能力鉴定应了解被鉴定者的身体状况,定期体检以及社会参与情况,包括职工本次疾病或损伤影响劳动能力,以及将来可能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鉴定结果应当准确、准确、全面地反映被鉴定者真实的劳动能力。
六、鉴定结果1、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包括:有劳动能力、无劳动能力、部分劳动能力、暂时无劳动能力四种类型。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工劳动能力评估的要求,对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准确评定和分类,以便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依据,并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确定相应的残疾等级及享受相应的福利和保障。
鉴定标准主要根据职工身体机能的受损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来判定。
一般鉴定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身体机能受损程度评估:根据职工因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身体机能的受损程度进行评估,包括感知觉、运动能力、感觉系统、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等等。
评估结果会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如轻度、中度、重度等。
2.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评估职工在日常生活中独立自理的能力,包括日常生活起居、饮食、个人卫生等方面。
主要评估职工在这些方面是否需要他人帮助,能否独立完成日常生活,评估结果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
3. 劳动能力评估:评估职工因伤残或疾病导致的劳动能力减损程度,比如职业技能、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根据职工是否能够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转换到其他适合的工作岗位来确定。
4. 社会适应能力评估:评估职工在社会环境中的适应能力,包括与他人的相处关系、社交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
评估结果会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以便确定相应的福利和保障。
在进行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时,需要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医生进行评估,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同时,鉴定标准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并经过多方面的评审和调研,保证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总之,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标准是对职工劳动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和分类的依据,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和参考依据,并为职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和保障。
这一鉴定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并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以保障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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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庭锋
男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1
B(大)019
市稻香春糕点食品厂
尚晓东
男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2
B(大)020
市就业局档案代理中心
林海东
男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3
B(未)02
市就业局档案代理中心
冯广平
男
未达标准
14
B(未)03
市张其寨畜牧场
温喜明
男
未达标准
15
B(未)04
本溪山水实业公司
于宝
B(未)-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病退”鉴定后“未达标准”;
一、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循环)
序号
编号
工作单位
姓名
性别
鉴定结论
1
B075
工源水泥分厂
张井喜
男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B076
本溪煤炭集团集体企业总公司
李建辉
男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
B077
辽宁海德制药公司
李雪松
男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
B078
市就业局档案代理中心
李福明
男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
B079
市就业局档案代理中心
赵广树
男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6
B080
市就业局档案代理中心
刘长英
男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
B(大)015
本钢集团建设公司包装分公司
高纯喜
男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8
B(大)016
辽宁山水工源水泥公司
李洪钢
男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9
B(大)017
溪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
徐俭伟
男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0
B(大)018
男
未达标准
16
B(未)05
市就业局档案代理中心
祁宏伟
男
未达标准
17
B(未)06
本溪煤炭集团集体企业总公司
刘保华
男
未达标准
18
B(未)07
市就业局档案代理中心
杨俊伟
男
未达标准
注: B -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病退”鉴定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B(大)-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病退”鉴定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