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金融办: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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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沪府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八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推进本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努力实现“四个率先”,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中介服务业的重要意义(一)中介服务业是服务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介服务业是指介于各类市场主体之间,提供居中专门服务,发挥鉴证、经纪、咨询、代理、监督、公证等功能的行业总称。

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现有64个门类(详见附表),从业人员近50万,已成为支撑和服务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的重要产业。

但本市中介服务业发展与国内部分大城市相比,在企业活力、体制创新和政策环境等方面尚有一定的差距;与国际现代化大都市相比,在规模总量、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差距更为明显。

(二)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中介服务业具有涉及领域广、智力密集程度高、经济拉动力强等特点。

面对当前本市调结构、促转型的艰巨任务,加快发展中介服务业,有利于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促进三、二、一产业融合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优化;有利于增加交易机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管理创新;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集聚高端人才,加快人才高地建设;有利于发挥上海城市的综合功能和比较优势,进一步提升城市国际竞争力,更好地服务长三角,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11.27•【字号】沪府办发〔1999〕45号•【施行日期】199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1999〕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如下若干规定:一、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范围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范围为:由政府出资为主、依法设立、主要从事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以及政府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独立出资或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并委托担保机构运作的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

上述担保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安全、稳健、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此外,本规定所称的小企业,是指符合市统计局制定的《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本市小企业。

本规定所称的贷款信用担保,是指小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活动中,根据合同约定由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提供信用保证,保障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二、贷款信用担保的原则、重点对象和担保总额贷款信用担保的原则是:以政府产业政策为导向,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协助其获得银行贷款,扶持和促进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贷款信用担保的重点对象是:符合国家、本市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项目;扩大出口创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创新替代进口的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的三类鼓励型小企业。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2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2号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2日上海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公司在促进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等实体经济融资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所称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

《上海市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

上海市2012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的通知发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金融办,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 4号)有关“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2012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二O一二年九月四日上海市2012年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进一步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有关“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机制,对2012年度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专项奖励。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划分。

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贷款”含同口径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第三条申请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资金的单位为经上海银监局2012年度考核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突出的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章奖励计算第四条2012年度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考核,以各商业银行的上海(市)分行为单位,按年度统一计算。

第五条奖励计算标准:奖励金额=年度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奖励系数×综合系数第六条各项指标按以下口径计算:1.贷款增量的计算年度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量=年末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年初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

【银行办法】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

【银行办法】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

【银行办法】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监发〔xxxx〕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结合区域经济规模、特色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规划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数量、布局结构,着力营造公平竞争、风险可控的市场环境。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坚持“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为本市“三农”、科技创新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二、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一)准入资格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试点期间,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主要为众创空间内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可适当降低至人民币1亿元)。

支持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

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

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不超过80%,与主要发起人无关联关系的一般发起人不少于两个,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

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沪金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金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23日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

以上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管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推进行业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等职责,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徐府办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11〕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区金融办《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关于本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本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市金融办《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修订版)》(沪金融办通〔2010〕26号文,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试点要求(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切实为本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徐汇区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鼓励在小额信贷领域有经验、有影响的境内外机构在本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二)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加强监管与风险防控的原则,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力度,为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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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修订版)
为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沪金融办通〔2009〕14号)实施情况和本市试点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修订意见。

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组织指导
1、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统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新情况,提出针对性措施,充分发挥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推动作用。

2、市金融办、区(县)政府等应在推进小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例会制度的作用,及时总结交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经验和做法,协调推动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问题。

3、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应努力搭建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部门、商业银行、中介服务机构等各方沟通合作的平台,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反映会员诉求,加强会员服务,不断提高行业自律管理与规范发展水平。

4、区(县)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指导,结合实际制定有关工作细则,认真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严格遵守《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内部控制,健全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市、区(县)相关部门等报送财务、经营、融资等有关信息。

区(县)政府主管部门要落实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提出处理、处置意见,并及时报区(县)政府和市金融办等部门。

二、创造条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1、为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市金融办、人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指导,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合同文本、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日常文书样本。

区(县)政府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配合做好监管工作。

2、小额贷款公司使用本市税务机关监制的税务统一发票,财务管理参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执行;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3、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等抵(质)押登记,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

区(县)政府应积极协调本区(县)房管、规土、工商等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该类业务提供便利。

涉及跨区(县)抵(质)押登记以及不动产抵押查询等问题,市房管、规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予以指导并协调解决。

4、为便于小额贷款公司充分利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效开展业务,防范贷款风险,人行上海分行应本着简化程序、便利操作的原则,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尽早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探索过渡的查询办法。

三、积极实施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扶持措施
1、区(县)政府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本地区“三农”和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力度。

市有关部门应积极研究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财政补贴政策。

2、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区(县)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与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经济小区等的合作,为小额贷款公司顺利开展业务提供帮助。

3、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管理培训、资金结算、技术开发、资信信息共享、客户信息沟通等全方面合作,对符合经营稳健、管理规范、拨备充分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范围内融资给予支持。

4、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积极提供贷款抵押物财产保险、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为小额贷款公司安全放贷提供保险保障。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

5、经营规范、运行良好、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区(县)政府预审并报市金融办等部门同意,可优先进行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和股权结构调整参照《实施办法》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

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原则上各不得超过20%。

6、为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对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效果明显的区(县)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成熟一家,报批一家。

在小额信贷领域有经验、有影响的境内外机构,可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探索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所在区(县)范围内设点服务。

对运行良好、资本雄厚、成效显著、确有业务发展需要的小额贷款公司,研究开展跨区域经营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重要性突出、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的工作。

市金融办等推进小组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总结,进一步做好本意见的实施和完善工作,积极协调解决运作中的实际问题,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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