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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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山西省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法定人数的股东,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任职资格),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度放宽.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

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按属地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一)筹建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性新型金融企业.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自治区金融办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照本办法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防范处置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监管,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制度和发展规划,指导各地风险处置工作。

并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各地区(州、市)、县(市)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的受理、审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小额贷款公司办公室规章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办公室规章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办公室规章管理制度引言概述: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服务机构,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的办公室行为和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办公室规章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即工作时间管理、办公设备使用、文件管理、信息安全保护和员工行为规范,详细阐述小额贷款公司办公室规章管理制度的内容。

正文内容:1. 工作时间管理1.1 准时上下班:规定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1.2 加班管理:加班需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超过规定时间需要加班费补偿。

1.3 请假制度:员工请假需提前向上级领导请示,并按规定的请假流程进行操作。

2. 办公设备使用2.1 使用规范:员工在使用办公设备时需遵守公司制定的使用规范,不得私自更改设置或安装非法软件。

2.2 维护保养:员工需定期对办公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3 资产管理:办公设备需进行统一管理,每位员工需对所使用的设备进行登记和保管。

3. 文件管理3.1 文件归档:公司规定各类文件需按照分类和日期进行归档,方便查找和管理。

3.2 文件保密:涉及公司机密的文件需进行加密处理,并限制员工的访问权限。

3.3 文件备份:重要文件需定期进行备份,以防数据丢失或损坏。

4. 信息安全保护4.1 网络安全:规定员工在使用公司网络时需遵守网络安全规范,不得进行非法操作或泄露公司信息。

4.2 数据保护:公司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重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3 安全意识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信息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

5. 员工行为规范5.1 服装要求:规定员工在办公室内需着装得体,不得穿着过于暴露或不整洁的服装。

5.2 语言礼仪:员工在办公室内需注意言行举止,不得使用粗俗语言或进行不当行为。

5.3 禁止私人活动: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如上网、打游戏等。

总结:小额贷款公司办公室规章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工作效率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篇)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篇)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签订日期]签订:甲方(贷款人):[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乙方(借款人):[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鉴于:1. 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具备提供财务管理的资质和能力。

2. 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需要财务管理的公司,希望甲方提供专业的财务管理服务。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财务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财务管理服务内容1.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全面的财务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规划、财务分析、财务预算、财务报告、税务筹划等。

1.2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具体需求和经营情况,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并提供培训和指导,确保乙方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第二条财务管理服务期限本合同的财务管理服务期限为[服务期限],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

如乙方需要延长服务期限,应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财务管理服务费用3.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支付财务管理服务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1)财务规划与分析:[费用标准1];(2)财务预算与报告:[费用标准2];(3)税务筹划:[费用标准3];(4)其他服务:[费用标准4]。

3.2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收费通知后[支付期限]内支付相应费用。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甲方有权暂停提供相关服务,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财务信息等保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2 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双方应妥善保管,并在合同终止后按照约定销毁或归还。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

下文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

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2]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22]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促进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需求,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有独立法人资格,专门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依法经批准设立、按照企业法人独立经营,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实力和资金,保障能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义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不得从事禁止和限制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设立和备案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设立和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有关程序提交申请。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报备材料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提交,包括但不限于开办申请书、设立方案、风险评估报告、资本金存放证明等。

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后,及时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准证书》。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后,应当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和公示信息。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合规经营。

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贷后管理等方面。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定价、风险评估、风险提示、风险分类等,确保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调查核实工作,确保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真实可靠,还款能力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明确自律纪律,遵守无危险借款、无高利贷等业务准则。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报送相关经营信息和财务报表,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将获得的借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违规经营,不得私自处置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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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性新型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自治区金融办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照本办法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防范处置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日常监管,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制度和发展规划,指导各地风险处置工作。

并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各地区(州、市)、县(市)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的受理、审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并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行署)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行政区划指市或县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自治区内的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出资人或发起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不少于2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八)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一)注册在乌鲁木齐市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二)注册在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和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阿拉尔市、图木舒克市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注册在其他市、县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注册在国定和自治区定贫困市、县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一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向所在城市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一)设立申请书。

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出资人或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拟设立机构名称、注册地、业务范围等事项;(二)出资人或发起人承诺书。

内容至少包括:承诺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三)章程草案;(四)出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企业法人提供法人代码、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或发起人上一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五)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或发起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七)公司治理情况和主要管理制度;(八)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九)其他工作人员名单及简历;(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二)小额贷款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协助监管承诺书。

内容至少包括:承诺向监管机构提供开户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进出情况;根据监管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停业决定,停止开户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支付;(十三)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担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三)具备履职所需的基本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管理能力;(四)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有故意犯罪记录的;(二)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三) 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四)个人或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且到期未清偿的债务;(五) 与拟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存在明显利益冲突的;(六)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自治区金融办核准。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企业和单位任职。

第十六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由所在地城市监管机构受理,经所在城市、地区(州、市)监管机构逐级审核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自治区金融办颁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并自颁发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90日内开业,逾期未开业的,由监管部门收回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即股东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二十三条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犯罪记录。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15%。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但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四章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二十八条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小额贷款;(二)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三)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四)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和金融信息咨询业务;(五)代理保险业务;(六)自治区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超过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和跨行政区划经营。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一)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公司盈余资金;(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三)国家及自治区批准的其他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名义、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超过公司资本净额50%的,须逐笔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上限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二)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及高管人员提供贷款;(三)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写入贷款合同中。

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应逐笔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仅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严禁洗钱行为。

第三十五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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