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租房政策出台
武汉公租房的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

武汉公租房的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武汉市的公租房政策对于购买和卖出公租房都有一定的规定和限制。
以下将从买卖政策和申请条件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武汉公租房的买卖政策:1.优先购买权:符合条件的租户有优先购买公租房的权利。
这些租户包括:首先是已经入住的原租约转购户,在购买范围内享有优先权;其次是已经入住满5年的租户,可以在购买范围内选择购买符合自身需求的公租房;最后是已经入住满10年的租户,同样可以在购买范围内自由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公租房。
3.费用和权限:购买公租房的租户需要根据市政府相关政策,按照市场价值的70%支付购房款,同时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和手续费用。
购买后,租户将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并具有出租、转让和继承的权利。
二、武汉公租房的申请条件:1.户籍条件:申请人必须有武汉市的户籍,且在武汉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年,或在武汉市连续居住满5年以上。
2.家庭条件:申请人的家庭需符合以下条件:在武汉市拥有合法稳定的住所,无房或只有一套住房,家庭成员在申请房屋前3年内没有享受房屋补贴或购房优惠。
3.经济条件:申请人的家庭年收入需符合相关标准,一般以武汉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依据,具体标准将根据市政府的政策进行调整。
4.年龄条件:申请人的年龄需符合相关规定,一般要求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5.诚信条件: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并且需保证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
总结:武汉市的公租房买卖政策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和购买程序,购买者需要支付市场价的70%作为购房款,同时需缴纳相关税费和手续费用。
而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户籍、家庭、经济、年龄和诚信等条件。
这些政策和条件的实施,旨在保障群众的住房需求,同时也加强了市场调控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局(住建局)、财政局,市地产集团,各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2019年12月26日武汉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三章购买内容第四章购买方式和程序第五章资金来源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高效稳妥推进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建保〔2018〕92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公租房入住和退出管理、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养护、综合管理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或事业单位承担,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纳入公租房计划管理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各类公租房。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公开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统筹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突出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可行性,增强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透明度,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公平竞争,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承接主体,提高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能。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房管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各公租房运营机构: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我局修订了《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7年9月12日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选房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工作,严格规范登记摇号和选房配租行为,根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以及东湖风景区面向社会公开登记摇号配租的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
本市新城区和其它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责任主体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摇号配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登记摇号配租管理工作,各区房管部门以及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调剂房源的登记摇号配租工作。
三、配租原则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遵循“属地优先,剩余调剂;自主登记,分批摇号;依次选房,有序进出”的原则。
四、登记管理(一)配租公告各区房管部门结合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编制配租方案,报经本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抄送市保障中心。
配租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区房管部门在区政府政务网和指定新闻媒体上发布,市保障中心在市房管部门政务网上发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鄂建文〔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着力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鄂州市、荆州市等人口净流入且市辖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保基本”的要求,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要结合就业情况、租赁需求等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和供应比例。
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本地区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
充分听取各类主体的意见,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
坚持供需匹配,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重点发展城市,在“十四五”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不断提高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
2024年武汉市公租房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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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的通知各区房地产公司: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市场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在调研基础上重新制订了《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7年11月9日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管理规定如下:一、过户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要求改由相关单位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因承租人死亡、户口已迁出本市、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并向管房单位申请改由其他近亲属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的条件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的条件申请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或国资委等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申请过户。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条件(1)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户口已迁出本市,可申请办理过户。
(2)新的承租人原则上必须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拥有武汉市户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3)新的承租人,可选择通过公证或诉讼等司法途径确定,也可选择通过近亲属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确定。
(4)协议确定中,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优先,先后顺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次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武政规〔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8〕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8日武汉市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保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为外来务工人员在汉就业创业提供良好环境,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持有效《武汉市居住证》、在本市中心城区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就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收入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公租房保障相关条件的无房非武汉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保障方式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本市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公安、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相关信息数据的提供及其他协助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
第五条各中心城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本辖区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各项工作。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1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视为房屋租赁。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房屋管理与人口管理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和分类管理。
第六条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租赁当事人户籍管理。
工商、税务、国土规划、人口计生、民政、卫生和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租赁和人口服务综合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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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租房政策出台(2011-4-19 11:23:13)
今年3万套公租房如何建?武汉市政府常务会给出答案:单位可自建,提供给职工住;外来务工者可申请;单套面积以40㎡左右为主;租赁期限最长不超5年。
按照省府部署,武汉今年需建保障性住房11.8万余套,其中公共租赁房3万套。
为筹集房源,武汉四类主体可参与建设:政府、专业机构、用人单位和其他市场主体,并计划在商品房中按5%到10%配建公租房,重点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解决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根据通过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武汉鼓励用人单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以自用土地建设、改建改造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或投资购买公租房,重点面向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公租房单套面积在60㎡以内,以40㎡为主,高层住宅可放宽10㎡。
公租房通过抽签或摇号方式分配,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为降低公租房的建设成本,武汉市对新建公租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其他方式建设的,可采用划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