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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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管辖的国道、省道、通县(县际)油路以及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确定的其它公路项目。

第三条凡参加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活动使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立项及招投标管理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应严格执行规划。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和实施建设方案研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咨询单位应具备符合项目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咨询等相应资质。

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需达到项目建设要求的深度。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必须依法招标确定。

招投标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进行。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执行资格审查制度。

招标人应在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投标人信用评级情况,并查实投标人工程业绩情况。

具备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资质、信用等级、工程业绩等要求的投标人,方可参与竟标。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并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2、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3、依法与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收取相关保证金(包括邀请招标项目);4、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5、及时申请开展各项验收。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5篇范例]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5篇范例]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5篇范例]第一篇: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管辖的国道、省道、通县(县际)油路以及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确定的其它公路项目。

第三条凡参加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活动使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立项及招投标管理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应严格执行规划。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和实施建设方案研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咨询单位应具备符合项目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咨询等相应资质。

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需达到项目建设要求的深度。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必须依法招标确定。

招投标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进行。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执行资格审查制度。

招标人应在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投标人信用评级情况,并查实投标人工程业绩情况。

具备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资质、信用等级、工程业绩等要求的投标人,方可参与竟标。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并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2、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3、依法与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收取相关保证金(包括邀请招标项目);4、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5、及时申请开展各项验收。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5.05.09【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由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管辖的国道、省道、通县(县际)油路以及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确定的其它公路项目。

第三条凡参加西藏自治区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活动使用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立项及招投标管理第四条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应严格执行规划。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管理和实施建设方案研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咨询单位应具备符合项目技术等级标准要求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咨询等相应资质。

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需达到项目建设要求的深度。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必须依法招标确定。

招投标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进行。

第七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执行资格审查制度。

招标人应在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查询投标人信用评级情况,并查实投标人工程业绩情况。

具备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资质、信用等级、工程业绩等要求的投标人,方可参与竟标。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及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并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2、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3、依法与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收取相关保证金(包括邀请招标项目);4、及时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5、及时申请开展各项验收。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交通部第令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4月6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2005年5月9日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新发布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新发布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所辖国省道、经济干线公路、边防公路以及工程技术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地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各项目法人(代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造价文件的审查。

第四条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设计变更的有关条款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设计变更基本条件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农田、水利、铁路、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方面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七)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施工图文件设计明显不合理。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国家防御、战备等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pdf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建立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质监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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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所辖国省道、经济干线公路、边防公路以及工程技术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农村公路和危桥改造等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地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地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各项目法人(代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管理;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造价文件的审查。

第四条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设计变更的有关条款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设计变更基本条件第五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进行设计变更:(一)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

(二)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功能变化,建设环境条件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三)由于农田、水利、铁路、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方面不可预见因素,必须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五)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六)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七)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施工图文件设计明显不合理。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国家防御、战备等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九)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变更的情况。

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第六条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路线起讫点发生变化的;3、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4、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7、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变更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连续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路线主要控制点发生变化的;3、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4、特殊不良地质即特殊岩土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5、单标段单项较大规模防护工程、纵向排水工程结构形式、材料发生变化的;6、新增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7、路面结构类型、长度和宽度、厚度发生变化的,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的;8、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特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变化的,长度增减达50米以上的;9、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隧道位置或长度增减超过50米以上的;隧道洞身结构型式弄啊马甲的;全线隧道洞门形式统一变化的;隧道照明、通风、通信、监控、消防设施等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10、互通式立交位置、布置型式变化的;互通式立交桥梁结构型式变化的;11、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12、监控、收费、通讯系统总体技术方案发生变化的;13、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的;14、其他单项工程变更费用变化超过200元的;15、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就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四章设计变更原则第七条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方便施工、有利环保、利于营运、推动技术进步等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设计变更原则(一)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和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设计变更按照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二)工程设计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设计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工程设计变更必须尊重原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第九条设计变更单价确定(一)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确定变更单价。

(二)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单价确定变更单价。

(三)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单价,对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新增工程设计变更单价,由施工单位按原合同单价编制依据编制预算单价,经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分别审核和审查后,报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对一般设计变更的新增工程设计变更单价,由施工单位按原合同单价编制依据编制预算单价,经代建单位审查,项目法人审核后,报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批。

第五章设计变更程序第十条设计变更行为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有关条款。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均实行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制度和工程设计变更令审批制度,两种审批制度均采用书面审批。

总监办负责对所有上报工程设计变更项目的变更申请报告和工程设计变更令申请进行统一编号管理。

(一)代建单位负责将变更申请和工程设计变更令申请的审批结果抄送总监办。

总监办按监理有关支付程序和规定执行。

(二)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申请报告和变更令申请单)原则上一式五份(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总监办、驻地办、施工单位),每季度末由项目法人将所有设计变更分类汇总,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案。

(三)所有设计变更令申请单未经审批均不得支付。

第十一条一般设计变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单位到施工现场进行审查,同时办理报批手续,征得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后,施工单位方可组织施工,第十二条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审查和报批应遵守以下程序:(1)提出设计变更。

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向代建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代建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变更理由。

(2)代建单位组织审查。

代建单位对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3)方案论证及比选。

当技术难度大或有多种比较方案时,在开展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后,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工作。

(4)设计单位开展变更设计并完成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5)项目法人向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6)审批单位组织审查和批复。

第十三条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报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

公文由项目法人上报,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数量、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增加费用的资金来源等;(2)设计变更申请表。

设计变更理由中应阐明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实施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情况的说明;(3)设计变更四方会议现场会审意见表(4)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中的新增细目单价预算分析表);(5)与设计变更内容相应的原合同工程量清单;(6)原设计图纸和变更后的施工图纸,必须的勘察、试验(7)真实反映现场情况的全景和局部的影像资料(8)设计变更审核汇总表(9)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四条:较大设计变更报批时,应在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并在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上报工作,厅总工办在收到设计变更委托申请之日起15-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定并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在审核、审定设计变更中需补充材料的,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时限;若需进行专家咨询的,所需时间原则上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时,应按较大设计变更报批的时限,依据相关程序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凡工程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的,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立即书面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六章设计变更监管第十六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初步设计的较大和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和项目法人必须事前书面向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获得批准。

设计单位和项目法人在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必须汇总说明施工图设计对初步设计的执行情况及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不得先实施后报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审批1、国省道、经济干线公路、边防公路重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管处、边防处委托厅总工办审核后,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2、农村公路重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村处委托总工办审核,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项目变更投资预算后,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3、大桥以上危桥改造重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公路局委托自治区总工办审定后,由自治区公路局审批。

(二)较大设计变更审批1、国省道、经济干线公路、边防公路较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管处、边防处委托厅总工办审定后,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2、农村公路较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村处委托厅总工办审核,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项目变更投资预算后,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3、大桥以上危桥改造较大设计变更由自治区公路局委托厅总工办审定后,由自治区公路局审批。

(三)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并对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设计变更项目的勘察设计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所需勘察设计费用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设计变更项目的施工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或规定要求时,应按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勘察设计费用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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