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医院基本医疗建设和规模标准指导意见(试行)
上海“5+3+1”医院——以人为本,新时期经济性基础医疗项目

上 海建 筑设 计研 究院 有限 公司 『S h a n g h a i I n s t i t u t e o f A r c h i t e c t u r a l D e s i g n& R e s e a r c h( C o . , L t d . )
没 有 什 么 地 方 比 医 院与 人 的关 系 更 密 切 。从 出生 到 死 亡 .医 院 联 系 着
是 对 此 次 医 院 建 设 必 须 贯 彻 的 安 全 实 用 .经 济 合 理 绿 色 节 能 等 原 则 .更
济、华 山、瑞金 5 家三级 医院优质医疗资源 ,床位规模各 6 0 0 张 : “ 3 ”是
对 崇 明 、青 浦 、奉 贤3 个区 ( 县 )的 中 心 医院 进 行 扩 建 改 造 后升 级 为 三 级 医
置 资源 、加强医疗服务保障 已是各 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识 。但在过去 5 年 的医院建设中 .医院规模越来越大型化 、集 中化 、高档化的趋势 凸显 .显 然 优质医疗资源得以整合 .但医疗资源过度集 中 .大医院人满为患 、小医
院 令冷清 清 .使 “ Fra bibliotek 医难 的 问 题 雪上 加 霜 。
WOR K S OF DE SI GN 】 设计 作品
上海 “ 5 + 3 +1 ’ ’ 凰匾
以人为本 ,新 时期经济性基础 医疗项 目
S HAN G HAl “ 5 +3+ 1 "H OS P I TAL : H U MAN- O RI E NTE D,
“ 样板 式设计 ”形成共 性
由于本 次建设 资金全部 由政府投 入 .所 以制 定详细 的建设标 准尤为 重要 .也是 本次建 设启动 阶段第一 要务 。 “ 合理 分配投 资 .注重功 能到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沪卫基层〔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在基层就医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我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3〕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2023-2025年本市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0月8日上海市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进一步增强居民获得基本卫生健康服务的便捷性,提升居民健康获得感,我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工作要求,特制订本市2023-2025年基层卫生健康便民惠民服务举措。
一、完善15分钟就医服务圈建设按照城乡特点和人口规模结构,以落实功能和满足居民需求为目标,因地制宜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建、迁建和改(扩)建。
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机构、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等毗邻设置。
将社区卫生服务拓展延伸至功能社区,推进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
到2025年,社区卫生服务设施15分钟慢行可达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合理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床位设置,促进社区住院与家庭病床服务有序衔接。
推动社区中医馆、中医阁以及中医药特色示范站点建设,为居民提供“最后一公里”的中医优质服务。
二、加大上级医院支持力度上级医院向基层医疗机构预留一定比例专家(专病)号源,并持续优化号源结构。
上海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基本标准评分表

9、消毒工作制度
10、医疗废物处置制度
11、业务技术培训制度
制度不到位扣1-5分
项目
项目
分值
评分内容
评分要求
六、形态建设100分
机构布局50分
10
10
10
10
10
1、诊查室、治疗室应相对单独的空间
2、科室设置规范,服务流程方便患者
3、机构冠名规范
4、机构标识和标牌规范、清楚、醒目
5、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分区清楚;清洁特和污染物的流向正确及路线清楚
6、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建档率100%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4分
无计划、总结各扣4分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扣完为止
不符合要求扣6分
不符合要求扣6分
未建档扣3分,未管理扣3分
慢性病管理40分
10
10
10
10
1、做到年初有计划、年底有总结;
2、有专职或兼职医师管理
3、对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精神病等,要建立慢性病专册登记,做好定期随访、阶段小结和疗效分析工作
4、及时做好疫点处理,对病人所污染的工作、生活场所及接触物品进行消毒,并做好登记
未配备人员管理扣5分,无预案扣5分
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未开展宣传活动扣4分,无记录扣1分
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食品卫生管理35分
5
5
5
5
5
5
5
1、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
2、每日做好食品质量验收
3、按照《上海市餐饮业管理办法》,每年5-10月做好食品留样并有记录
5、女职工保护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6、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5.19•【字号】沪府〔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沪府〔2016〕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19日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2016-2020年)2016-2020年是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
为巩固扩大前一阶段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把医改推向深入,建成全覆盖、可持续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贯穿到深化医改的各个领域和全过程,紧紧围绕上海建设“四个中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目标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新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打基础、管长远、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立秩序、转方式、建机制、促联动”,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以提升居民健康素质和水平为根本目的,力求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实行医疗、医保、医药、价格、财政、人事等联动改革,重点推进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基本医保制度改革、药品供应保障机制改革、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协调推进政府投入、医疗服务价格、人事薪酬、学科人才、卫生信息化等配套改革,实现各项改革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构建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市民对改革有更多的获得感。
上海市市级医院基本医疗建设和规模标准指导意见(试行)

---------------------------------------------------------------最新资料推荐------------------------------------------------------上海市市级医院基本医疗建设和规模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上海市市级医院基本医疗建设标准指导意见(试行)一、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管理程序,合理确定市级医院基本医疗的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
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城市和节约型社会的精神,在总结十五期间基本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组织制订了本指导意见(试行),为市级医院基本医疗建设提供依据。
二、编制依据参照卫生部、建设部《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2004 年)、《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2004 年)的标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府发(2005) 26 号] 、上海市卫生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卫规建( 2019) 75 号] 的要求,对十五基本医疗建设已竣工项目的造价费用进行统计、分析,制定本指导意见。
三、建设标准市级医院基本建设应坚持公益性、功能性、实用性、节约型的原则,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施工中重大设计变更、严格禁止扩初图纸招标、严格规范总包、专业分包、设备和材料的招标程序;限制高档装饰材料和大理石的使用、限制大框架和金属结构等装1/ 8饰构架、限制玻璃幕墙的外立面形式、控制 1-2 床病室的比例,在医院建设中切忌豪华。
(一)各类建筑建设总造价标准根据上海申康投资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上海市卫生系统建设工程投资控制的若干意见》[沪申康 2005 年(79) 号] ,市级医院基本医疗建设应根据下列标准控制造价,建设造价与市场建材物价建立联动机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第一批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科目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第一批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科目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沪卫医政[2006]119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第一批上海市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科目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19号)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机构许可准入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法制化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我局制定了临床外科3个二级专业(神经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外科)和康复医学科诊疗科目的设置准入基本标准,已经2006年12月25日第19次局务会讨论通过,作为本市第一批临床诊疗科目设置基本要求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开设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在对照有关标准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应于2007年4月1日前向接受其执业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重新登记注册申请(按执业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卫生行政部门按标准进行审核后重新予以注册登记。
附件:1.上海市医疗机构神经外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2.上海市医疗机构胸外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3.上海市医疗机构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4.上海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5.上海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康复医学科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二○○七年一月四日附件1:上海市医疗机构神经外科专业设置准入基本标准(试行)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独立的神经外科病房、手术室、急诊治疗室(可共用);至少开展神经肿瘤、神经血管病、神经创伤3个项目中2个项目的诊疗活动。
(二)床位:至少设有神经外科专科床位10张,同时应配置相应的监护床位和急诊观察床位。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1997)62号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1997)62号各区、县卫生局,医学院校,企事业局,驻沪部队卫生处及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的精神,我局制订了《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的监督管理,对本市的民办医疗机构、内部医疗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办法》另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设“上海市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的实施。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县“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办法》在本区县范围内的实施。
第三条除《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外,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的,应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申请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设置医疗机构应遵守《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并应向指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设置审批权限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其中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各类二级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应先经设置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8•【字号】沪府发[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3]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关于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促进本市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现提出本市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试行)如下:一、明确目标和基本原则本意见所称社会办医,是指除本市各级政府用财政经费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之外的其他社会化办医形式,重点是民办医疗机构。
(一)目标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促进本市社会办医的发展和多元化办医基本格局的形成,加速构建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引入竞争机制,借助社会力量促进本市医疗机构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整体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发展公益性医疗机构和发展经营性医疗机构相结合。
逐步形成公益性和经营性医疗机构错位竞争、共同发展,提供多元化和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格局。
盘活存量和发展增量相结合。
鼓励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以外的政府所办医疗机构改制为民办医疗机构,吸引社会资金多形式投资兴办医疗机构。
促进发展和规制管理相结合。
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强化政府综合调控和行业管理职能,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鼓励社会投入服务于卫生事业和人民健康,保护社会投资者的合理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