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1982 安全色

GB2894—1996 安全标志

GB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T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12265—1990 机械防护安全距离

GB/T14774—1993 工作座椅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T14775—1993 操纵器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15052—1994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

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设备 production facilities

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加工、制造、检验、运输、安装、贮存、维修产品而使用的各种机器、设施、装置和器具。

3.2 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safety and health guard device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生产过程和设备安全卫生作用的附属物件或设施。

4 基本原则

4.1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4.2 生产设备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其他污染。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护。

4.3 设计生产设备,应体现人类工效学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生产设备对操作者造成的体力、脑力消耗以及心理紧张状况。

4.4 设计生产设备,应通过下列途径保证其安全卫生:

a.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并进行安全卫生评价;

b.对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c.在运输、贮存、安装、使用和维修等技术文件中写明安全卫生要求。

4.5 设计生产设备,当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安全卫生技术上的要求,并应按下列等级顺序选择安全卫生技术措施:a.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一生产设备本身应具有本质安全卫生性能,即保证设备即使在异常情况下,也不会出现任何危险和产生有害作用;

b.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一若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总体设计阶段,设计出其效果与主体先进性相当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的设计、制造任务不应留给用户去承担。

c.提示性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一若直接和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则应以说明书或在设备上设置标志等适当方式说明安全使用生产设备的条件。

4.6 生产设备的规定的整个使用期限内,匀应满足安全卫生要求。对于可能影响安全操作、控制的零部件、装置等应规定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可靠性指标。

5 一般要求

5.1 适应性

在规定使用期阴内,生产设备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特别是满足防腐蚀、耐磨损、抗疲劳、抗老化和抵御失效的要求。

5.2 材料

5.2.1 用于制造生产设备的材料,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必须能承受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可能出现的各种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作用。

5.2.2 在正常使用环境下,对人有危害的材料不宜用来制造生产设备。若必须使用时,则应采取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以保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5.2.3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安全使用期限,应小于其材料在使用条件下的老化或疲劳期限。

5.2.4 易被腐蚀或空蚀的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或耐空蚀材料制造,并应采取防蚀措施。同时,应规定检查和更换周期。

5.2.5 禁止使用能与工作介质发生反应而造成危害(爆炸或生成有害物质等)的材料。

5.2.6 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其基础和本体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制造。

5.3 稳定性

5.3.1 生产设备不应在振动、风载或其他可预见的外载荷作用下倾覆或产生允许范围外的运动。

5.3.2 生产设备若通过形体设计和自身的质量分布不能满足或不能完全满足稳定性要求是,则必须采取某种安全技术措施,以保证其具有可靠的稳定性。

5.3.3 对有司机驾驶或操纵并有可能发生倾覆的可行驶生产设备,其稳定系数必须大于1并应设计倾覆保护装置。

5.3.4 若所要求的稳定性必须在安装或使用地点采取特别措施或确定的使用方法才能达到时,则应在生产设计上标出,并在使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5.3.5 对有抗震要求的生产设备,应在设计上采取特殊抗震安全卫生措施,并在说明书中明确指出该设备所能达到的抗地震烈度能力及有关要求。

5.4 表面、角和棱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

5.5 操纵器、信号和显示器

5.5.1 操纵器

设计、选用和配置操纵器应与人体操作部位的特性(特别是功能特性)以及控制任务相适应,除应符合GB/T 14775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生产设备关键部位的操纵器,一般应设电气或机械联锁装置;

——对可能出现误动作或被误操作的操纵器,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5.2 信号和显示器

设计、选用和配置信号与显示器,应适应人的感觉特性并满足以下要求:a.信号和显示器应在安全、清晰、迅速的原则下,根据工艺流程、重要程度和使用频繁程度、配置在人员易看到和易听到的范围内。信号和显示器的性能、形式和数量,应与信息特性相适应。当其数量较多时,应根据其功能和显示的种类分区排列。区与区之间要有明显界限;

b.信号和显示器应清晰易辩、准确无误并应消除眩光、频闪效应,与操作者的距离、角度应适宜;

c.当多种视觉信号和显示器放在一起时,与背景间及相互间的颜色、亮度和对比度应适宜;

d.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应配置声、光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事故信号,宜能显示故障的位置和种类。危险信号,应具有足够强度并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其强度应明显高于生产设备使用现场其他

声、光信号的强度。

5.6 控制系统

5.6.1 控制和调节装置

5.6.1.1 控制装置应保证,当动力源发生异常(偶然或人为地切断或变化)时,也不会造成危险。必要时,控制装置应能自动切换到备用动力源和备用设备系统。

5.6.1.2 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系统应设有必要的保护装置,以防止控制指令紊乱。同时,在每台设备上还应辅以能单独操纵的手动控制装置。

5.6.1.3 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5.6.1.4 重要生产设备的控制装置应安装在使操作人员能看到整个设备动作的位置上。对于某些在起动设备时看不见全貌的生产设备,应配置开车预警信号装置。预警信号装置应有足够的报警时间。

5.6.1.5 控制系统应保证,即使系统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也不致造成危害。系统内关键的元器件、控制阀等均应符合可靠性指标要求。

5.6.1.6 控制装置和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离合器、制动装置和联锁装置,应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并符合其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5.6.1.7 调节装置应采用自动联锁装置,以防止误操作和自动调节、自动操纵线(管)路等的误通断。

5.6.2 紧急开关

5.6.2.1 若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能性之一时,生产设备则必须配置紧急开关:

——发生事故或出现设备功能紊乱时,不能迅速通过停车开关来终止危险

的运行;

——不能通过一个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由于切断某个单元会导致其他危险;

——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貌。

5.6.2.2 紧急开关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应在所有控制点和给料点都能迅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紧急开关的形状应有别于一般开关,其颜色应为红色或有鲜明的红色标记。

5.6.2.3 生产设备由紧急开关停车后,其残余能量可能引起危险时,必须设有与之联动的减缓运行或防逆转装置。必要时,应设有能迅速制动的安全装置。

5.6.3 意外起动的预防

5.6.3.1 对于在调整、检查、维修时需要察看危险区域或人体局部(手或臂)需要伸进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设计上必须采取防止意外起动措施:——在对危险区域进行防护(例如机械式防护)的同时,还应能强制切断设备的起动控制和动力源系统;

——在总开关柜上设有多把锁,只有开启全部锁时才能合闸;

——控制或联锁元件应直接位于危险区域,并只能由此处起动或停车;

——用可拔出的开关钥匙;

——设备上具有多种操纵和运转方式的的选择器,应能锁闭在按预定的操作方式所选择的位置上。选择器的每一位置,仅能与一种操纵方式或运转方式相对应。

——使设备势能处于最小值。

5.6.3.2 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必要时,应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起动。

5.6.3.3 当动力源因故偶然切断后又重新自动接通时,控制装置应能避免生产设备产生危险运转。

5.7 工作位置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操作位置高度在距地面20m以上的生产设备,宜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附属设备。

5.7.1 操作姿势

生产设备上的操作位置,宜能保证操作者交替采用坐姿和立姿。通常宜优先设计坐姿。

5.7.2 座位

生产设备上设置的座位应适合人体需要和功能的发挥。必要时,座位应能适当进行高度、角度和水平调节。

座位结构、尺寸应符合人类工效学原则并应满足工作需要和不易疲劳的要求。只要空间尺寸允许,座位必须设有保护人体腰椎的腰靠。设计时,可按

GB/T14774执行。

供司机操作用的座位,应保证司机承受的振动降到合理的最低程度。座位的固定应使其能承受住所有的,特别是倾覆时所承受的负荷。

5.7.3 操纵室

5.7.3.1 操纵室必须保证人员操作的安全、方便和舒适。同时宜保证操作者在座位上能直接控制全部操作部位及操作件并使其具有良好的视野。

5.7.3.2 操纵室应采用防火材料制造,共门窗透光部分应采用透明易清洗的安全材料制造,并应保证操作者在操纵室内就能擦试。必要时,应在门窗透光部分上配置擦试装置。

5.7.3.3 操纵室应具有防御外界有害作用(如噪声、振动、粉尘、毒物、热辐射和落物等)的良好性能。当操纵室工作环境温度低于-5℃或高于35℃时,应配置空调装置或安全的采暖、降温装置。

5.7.3.4 操纵室应保证操作人员在事故状态下能安全撤出。对有可能发生倾覆的可行驶生产设备,除应设置保护操纵室的安全支撑外,还应设置能从里面打开的紧急安全出口。

5.7.4 防滑和防高处坠落

设计操作位置,必须充分考虑人员脚踏和站立的安全性。

a.若操作人员经常变换工作位置,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备安全走板。安全走板的宽度应不小于500mm;

b.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护栏、护板或安全圈等。设计梯子、钢平台和防护栏,按GB4053.1、GB4053.2、GB4053.3、

GB4053.4执行。

c.生产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漏性能。对有可能产生渗漏的生产设备,应有适宜的收集和排放装置,必要时,应设有特殊防滑地板。

5.8 照明

5.8.1 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足够的照度,但要避免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对可移动式设备,其灯光设计按有关专业标准执行。其他设备,照明设计按GB50034执行。

5.8.2 生产设备内部需要经常观察的部位,应备有照明装置或符合安全电压要求的电源插座。

5.9 吊装和搬运

5.9.1 能够用手工进行搬运的生产设备,必须设计成易于搬运或在其上设有能进行安全搬运的部位或部件(如把手)。

5.9.2 因重量、尺寸、外形等因素限制而不能用手工进行搬运的生产设备,应在外形设计上采取措施,使之适应于一般起吊装置吊装或在其上设计出供起吊的部位或部件(如起吊孔、起吊环等)。设计吊装位置,必须保证吊装平稳并能避免发生倾覆或塑性变形。

5.10 检查和维修

5.10.1 设计生产设备,必须考虑检查和维修的安全性、方便性。必要时,应随设备配备专用检查、维修工具或装置。

5.10.2 需要进行检查和维修的部位,必须能处于安全状态。需要定期更换的部件,必须保证其装配和拆卸没有危险。

5.10.3 需进入内部检查、维修的生产设备,特别是缺氧和含有毒介制裁的设备,必须设有明显的提示操作人员采用安全措施的标志。

5.10.4 在检查、维修时,对断开动力源之后仍有可能存在残余能量的生产设备,设计上必须保证其能量可被安全释放或消除。

5.10.5 动力源切断后再重新接通时会对检查、维修人员构成危险的生产设备。必须设有止动联锁控制装置。

6 特殊要求

6.1 可动零部件

6.1.1 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

6.1.2 对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6.1.3 对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6.1.4 若可动零部件(含其载荷)所具有的动能或势能可能引起危险时,则必须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

6.1.5 设计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其防护距离应符合GB12265的要求;

——在操作者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起动或能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源;

——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6.1.6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6.2 高速旋转与易飞出物

6.2.1 高速旋转零部件必须配置具有足够强度、刚度和合适形态、尺寸的防护罩,必要时,应在设计中规定此类零部件的检查周期和更换标准。

6.2.2 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或突然中断动力源时,若运动部位的紧固联接件或被加工物料等有松脱或飞甩的可能性,则应在设计中采取防松脱措施,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

6.3 过冷与过热

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

6.4 防火与防爆

6.4.1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实行密闭;

——严禁跑、冒、滴、漏;

——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避免摩擦撞击;

——消除接近燃点、闪点的高温因素;

——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

——设置惰性气体(氮气、二氧化碳、水蒸气等)置换及保护系统;

——在输送可燃气体管道和放空管道上设置水封、阻火器等安全装置;

——进行抗震设计等。

6.4.2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并按有关标准执行。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具有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等级。

6.4.3 因物料爆聚、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

6.4.4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生产设备,应装设爆破板等安全设施。

6.5 液压和气压

使用压力介质的生产设备,必须保证充填、应用、回收和清除过程的安全,特别是:

——应能避免排出带压液体或气体造成危险;

——隔离能源装置必须可靠;

——高压管道的固定必须可靠,应能承受住预定的内、外载荷。

6.6 噪声和振动

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各类生产设备,都必须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噪声、振动指标限值,并在设计中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

生产设备噪声、振动的限值指标应符合GBJ87和GB10434的规定。

6.7 粉尘和毒物

6.7.1 凡工艺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毒物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装置,并必须设置吸收、净化、排放装置或能与净化、排放系统联接的接口,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6.7.2 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对生产过程中尘、毒危害严重的生产设备,必须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6.8 放(辐)射

凡能产生放(辐)射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并应尽量采用远距离操作或自动化作业。同时,应设有监测、报警和联锁装置。

6.9 激光

设计生产设备上配置的激光装置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能阻止无意发射;

——有效屏蔽。屏蔽应能防止应用发射、反射或散射及二次辐射对人员造成伤害;

——用于观察和调节激光装置的光学仪器必须安全可靠,并不得成为激光辐射危险源。

6.10 雷击

在使用过程中有可能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使雷击时产生的电荷被安全、迅速导入大地。

7 其他

7.1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颜色等均必须符合GB2893、GB2894、GB6527.2、GB15052等标准规定。

7.2 在生产设备使用说明书中除含有必要的技术内容外,还必须包括搬

运、贮存、安装、调试、操作、维修、保养该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要求内容。

设计总则GB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1982 安全色 GB2894—1996 安全标志 GB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T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12265—1990 机械防护安全距离 GB/T14774—1993 工作座椅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T14775—1993 操纵器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15052—1994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 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设备 production facilities 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加工、制造、检验、运输、安装、贮存、维修产品而使用的各种机器、设施、装置和器具。 3.2 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safety and health guard device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生产过程和设备安全卫生作用的附属物件或设施。 4 基本原则 4.1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4.2 生产设备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其他污染。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护。 4.3 设计生产设备,应体现人类工效学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生产设备对

食品车间人员卫生要求

车间员个人卫生管理规范 1.目的 规范员工个人卫生,避免对食品生产造成危害,从而保证产品安全卫生。 2.范围 适用于与食品生产卫生相关的所有员工,也适用于参观人员。 3 职责 3.1 各部门主管负责所属与公司产品生产直接接触的员工的卫生健康达标及日常的监督。 3.2品管部负责进行定期个人卫生的抽查考核。 4 内容 4.1 卫生健康检查 a)人事部负责组织公司所有与产品生产直接有关的员工每年至少一次的卫生健康检 查。一般情况检查单位至少应具备市区级以上医疗卫生的资格水平,经检查如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者,由人事部调离该当事人直接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工作岗位,并根据该当事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安排适合的岗位或辞退。 b) 每位从事与公司产品生产直接有关的个人,必须接受有食品卫生与安全方面的内 容培训。 c)新进员工若分配进行从事与产品生产有关的岗位,需经人事部组织卫生健康检查,同 时由品管部组织食品卫生与安全内容的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d) 所有个人卫生健康检查证明或健康证的复印件由人事部建档保管,保存期一年。 4.2 着装要求 a) 不留长指甲,禁涂指甲油,禁止化妆后进入车间或在车间内化妆。 b) 不得戴首饰(戒指、耳环、项链、手链、发卡等)、手表等饰物进入车间。 c) 必须穿戴统一发放的工作服、水鞋,戴发网、工作帽进入作业车间,并且应保持干

净。

d) 卫生区作业员工必须戴口罩。 e) 工作服等应穿整齐,头发不得外露。不允许将工作服、水鞋穿到车间以外,进厕所 必须换下工作服和鞋靴。 4.3 个人行为 a) 不允许在车间(包括更衣室、消毒间以及化验室内)有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等 不良行为。 b) 不得带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进入车间。 c) 工作时,接触食品人员不得让汗水、唾液等污染食品。 d) 卫生区人员手部不得随意抓头、碰衣裳及不洁物,若不小心触及则须立即清洗消 毒,在未清洗消毒前不得接触食品。 e) 工作中不许交头接耳或进行打闹,没有得到允许,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f) 在包装车间,每位员工应戴手套作业,严禁手面直接接触半成品、成品。 g) 严格遵守洗手和消毒卫生规范,保证做到完全彻底,且每次出车间后再进来时均要 重新洗手和消毒。 h) 包装车间的作业员在工作时,手及工器具应定时消毒。 i) 清洁度不同的生产区人员不得相互串岗,以免交叉污染。 4.4 进出车间顺序 a)必须按规定从车间的通道入口进入车间。 b)进入更衣室按规定顺序更衣。 c)按规定程序清洗、消毒、风淋、刷毛发及鞋靴消毒后才能进入生产车间。 d)先用肥皂洗净双手后,再对手部进行完全消毒,然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e)卫生区人员在手部消毒后,始可戴上卫生手套,然后再对手套进行消毒。

《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第六部分FIDIC和世界银行编制的相关合同条件 第一节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一、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FIDIC于1999年出版了四本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第一版,其中的《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新黄皮书)推荐适用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以及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新黄皮书由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和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及争议裁决协议书格式三部分组成。 二、有关对合同要求的基本规定 (一)合同文件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为互作说明,为了解释的目的,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①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②中标函; ③投标函; ④专用条件; ⑤本通用条件; ⑥雇主要求; ⑦资料表; ⑧承包商建议书和构成合同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如文件中发现有歧义或不一致,工程师应发出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其中,关于雇主文件,由于涉及索赔,需要了解一下: 1.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就雇主和承包商双方而言,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雇主要求和其他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 2.雇主要求中的错误 如果因雇主要求中的错误而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并且该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对雇主要求进行认真详查也难以发现的,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要求: ①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要受到延误,根据合同规定给予延长期; ②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三、合同各方 (一)雇主及其权利义务 雇主具有如下权利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提供给承包商现场进入权 2.按照约定提供协助 3.提供资金安排证明 雇主应当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请求后的28天内,提出其已经作出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雇主能够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格(按当时估算)。 4.雇主的保证责任 5.雇主的索赔 (二)工程师及其职权 一般情况下,工程师的职责主要包括:

安全操作规程总则(2020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安全操作规程总则(2020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操作规程总则(2020版)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凡不符合安全要求,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线和设备、设施,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员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工作。、起重、冲压(剪)、木工平刨、车辆的驾驶、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割)、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均应经市级术培训和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操作。其余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取得相应设备操作证后,才能独立操作。外来参观学习人员,亦应接受安全教育并由有关人员带领。 4、进入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要把过长(拖

过颈部)的发辫放入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不准穿脚指及脚跟外露的凉鞋、拖鞋;不准亦脚亦膊;不准系领带或围巾;尘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或面具;在能引起爆炸的场所,不准穿能集聚静电的服装。 5、操作前,应检查设备或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防护、信号联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设备应定岗凭证操作;对本工种以外的设备,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培训后方可操作。 6、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工作场所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严禁酗酒者进入工作岗位。 7、凡运转的设备,不准跨越、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切屑;不准站在旋转工件或可能爆裂飞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进行操作、调整、检查、清扫设备;装卸、测量工件或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或敞开防护罩开车;不准超限使用设备机具;工作完毕或中途停电,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总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总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总则 一、管理目的: 确保全单位特种设备正常运作,保障各部门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适用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定义的特种设备 三、管理要求: 1、特种设备管理组织架构: 单位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管副总经理为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安监部统一协调各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各使用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检测、维修、保养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2、特种设备的采购: 特种设备供应商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生产资质。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特种设备的安装: 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安装资质。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安装单位应向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下称特检院)申报检验,检验合格后向区质量技术监督登记获得使用证

后,将随机附带资料移交至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特种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4、特种设备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由设备管理部门按时联系特检院进行年检。 5、特种设备发生故障,使用部门应立即停止使用,上报设备管理部门,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维修正常后方可使用。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员培训、变动后,由部门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上报至安监部登记。 7、特种设备如需停止使用、报废,使用部门必须由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向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8、外来施工单位携带的特种设备必须有使用证,设备及安全附件在检测期限内,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资料由负责施工的部门上报安监部登记、备案。

安全生产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15735—1995 作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处理生产过程中安全、卫生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热处理生产和为热处理生产提供生产装置以及与热处理生产有关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长远规划、工厂设计和技术改造。 本标准中的卫生,系指热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 本标准中的热处理,系指对金属或合金及其制品进行热处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88 安全标志 GB 4064—83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5083—8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959.1—86 电热设备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5959.4—92 电热设备的安全第四部分对电阻炉的通用要求 GB 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0067.4—88 电热设备基本技术条件间接电阻炉

GB 11651—89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2801—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J 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87一7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TJ 34—79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JB/T 5073—91 热处理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限值 ZB Z71 001—90 热处理盐浴有害固体废物污染管理的一般规定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危险因素hazardous factors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2 有害因素harmful factors 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3.3 生产物料production materials 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 3.4 剩余物料waste materials

GB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doc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eneral rules or designing the production facil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safety and health requirements 代替GB 5083—1985 自 1999-12-1 起执行 前言 在生产活动中,某些生产设备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以及尘、毒、噪声、辐射等危害是比较严重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部门有责任从设计、制造上采取相应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使新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有关安全卫生的诸项要求。然而,我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大多数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含在产品标准中。但是,这些要求难免不尽全面。为满足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从治“本”上入手,尽快改善我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现状,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以使生产设备设计、制造部门有所遵循。 本标准是参照德国国家标准DIN31000/VDE1000—1993《技术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设计的一般原则》、俄罗斯国家标准ГOCT12.2.003—1992《生产设备·安全总则》制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上述标准相一致,在编写规则上按GB/T1.1—1993《标准化工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执行。 在对GB5083—1985进行修订时,原标准框架未做大变动,但删除了不属于技术内容而只属于政令方面的条款,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证明难以实现的内容。对原标准中某些技术内容现已形成专项国家标准的条款,改为引用标准形式给出。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技术内容。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5083—1985。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锡瑛、汤大纲。 1 范围

生产流水线的原理与设计

第三节流水生产组织 研究生产过程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在空间上和时间上合理地组织生产过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设备利用率,缩短生产周期,加速资金周转,降低产品成本。采用对象专业化的空间组织形式和平行移动的时间组织方式,是达到此目的的两个重要方法。而流水生产把高度的对象专业化的生产组织和劳动对象的平行移动方式有机地结合 起来,成为一种先进的生产过程组织形式。特别是在大量生产企业和成批生产企业中,流水生产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3.1流水生产的特征、形式和组织条件 一、流水生产的特征 流水生产是指劳动对象按一定的工艺路线和统一的生产速度,连续不断地通过各个工作地,顺序地进行加工并出产产品(零件)的一种生产过程组织形式。典型的流水生产线具有以下特点: 1、工作地专业化程度高,在流水线上固定生产一种或有限几种产品(零件),在每个工作地上固定地完成一道或几道工序。 2、生产具有明显的节奏性,即按照规定的节拍进行生产。 3、流水线上各工序之间的生产能力是平衡的,成比例的,即各道工序的工作地(设备)数同各道工序单件时间的比例相一致。设流水线上各道工序的工作地(设备)数分别为s1,s2,s3,…,s m,各道工序的单件时间分别为t1,t2,t3,…,t m,流水线节拍为r,为使流水线各工序之间保持平衡,必须有: (2.1) 4、工艺过程是封闭的,并且工作地(设备)按工艺顺序排列成链状,劳动对象在工序间作单向移动。 5、劳动对象流水般地在工序之间移动,生产过程具有高度的连续性。 将一定的设备、工具、传送装置和人员按照上述特征组织起来的生产线称为流水线。如果工作地(设备)是按工艺顺序排列,但不满足上述特征的要求,只能称为生产线。 二、流水线分类 1、按生产对象的移动方式 ①固定流水线。即生产对象固定不动,由不同工种的工人(组或队)携带工具按规定的节拍轮流到各个产品上去完成自己所担任的工序。这种生产组织形式适用于装配特别笨重、巨大的产品,以及在造船、建筑、工程施工等部门中采用。 ②移动流水线。即生产对象移动,工人和设备、位置固定,生产对象顺次经过各道工序的工作地进行加工或装配。这种生产组织形式在机械制造、服装等工业部门广泛采用。 2、按生产对象的数目 ①单一对象流水线。即一条流水线只固定生产一种产品。故又称为大量或不变流水线。 ②多对象流水线。即一条流水线上生产两种以上制品,并且按轮换方式不同,又可分为可变流水线、成组流水线和混合流水线。 3、按生产过程的连续程度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_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 GB12801-91 作者:本站整理来源:本站整理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2日 点击数: 611 【字体:小大】【收藏】【打印文章】 【颁布单位】: 【发文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标题】: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企业生产过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建立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和编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规范等;也适用于对行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监察。 农业、林业、矿山、电力、建筑、交通运输等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应结合生产特点特订。 本标准中的卫生,系指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 2 引用标准 GB1.8 标准化工作导则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编写规定 GB2893 安全色 GB2894 安全标志 GB406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4387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GB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3 术语 3.1生产过程production process 一般指从劳动对象进入生产领域到制成产品的全部过程。 本标准中的生产过程包含安全作业和施工的过程。 3.2生产物料production materials 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 3.3剩余物料waste materials

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物质。 3.4生产装置production equipments 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各种劳动资料。 4 基本要求 4.1凡对人员的安全健康可能造成危害,对财产可能造成损失的生产过程,都必须制订安全、卫生标准。 4.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中,应对下列诸因素明确规定具体要求: a.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b.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的选择及其平面布置; c.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设计、组织和实施; d.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的建(构)筑物; e.生产物料; f.生产装置; g.设备、设施、管线、电缆的配置和作业区的规划和组织; h.生产物料、产品、剩余物料的贮存和运输; i.人员选择; j.防护技术措施; k.管理措施; l.其他。 4.3根据危险和有害源特点,明确规定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带。 4.4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1.8规定。 5 对影响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各因素的一般要求 5.1阐明危险和有害因素 在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生产时,必须首先阐明以下内容: a.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或可能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类别、数量和性质,危害的途径和后果; b.可能产生危险和有害作用的过程、设备、场所和物料; c.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或浓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指标。 5.2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的选择及其平面布置 5.2.1选址的原则: a.选址时,除考虑其经济性和技术合理性外,还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时选定生活区、水源以及有害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点;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eneral principles for the requirements of safety and health in production process GB/T 12801-2008 代替GB 12801-1991 2008-12-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发布2009-10-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12801-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本标准与GB 12801-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由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 ——更新并补充了部分引用文件; ——更新并补充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基本要求、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因素的一般要求、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安全卫生管理措施中的部分条款。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中国石油锦西石化分公司、本溪钢铁(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新、高成凤、隋旭、王立群、孙明伟、陈兵、夏昕、陈守海、陈兴坤。 本标准1991年4月26日首次发布,2008年第一次修订。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因素的一般要求、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安全卫生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过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建立企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和编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规范等;也适用于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监察。 农业、林业、矿山、电力、建筑、交通运输等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应结合生产特点制订。 本标准中的卫生,系指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70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50201 防洪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生产过程production process 一般指从劳动对象进入生产领域到制成产品的全部过程。 本标准中的生产过程包含安全作业和施工的过程。 3.2 生产物料production materials 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 3.3 剩余物料waste materials 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物质。 3.4 生产装置production equipments 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各种劳动资料。

《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第六部分FIDIC和世界银行编制的相关合同条件 第一节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一、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FIDIC 丁1999年出版了四本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第一版,其中的《生 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新黄皮书)推荐适用丁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以及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新黄皮书由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和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及 争议裁决协议书格式三部分组成。 二、有关对合同要求的基本规定 (一)合同文件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为互作说明,为了解释的目的,合同文件的优先 次序如下: ①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②中标函; ③投标函; ④专用条件; ⑤本通用条件;

⑥雇主要求; ⑦资料表; ⑧承包商建议书和构成合同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如文件中发现有歧义或不一致,工程师应发出任何必要的澄活或指示。 其中,关于雇主文件,由于涉及索赔,需要了解一下: 1.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就雇主和承包商双方而言,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雇主要求和其他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 2.雇主要求中的错误 如果因雇主要求中的错误而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并且该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对雇主要求进行认 真详查也难以发现的,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要求: ①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要受到延误,根据合同规定给予延长期; ②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三、合同各方 (一)雇主及其权利义务 雇主具有如下权利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提供给承包商现场进入权 2.按照约定提供协助 3.提供资金安排证明 雇主应当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请求后的28天内,提出其已经作出 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雇主能够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合同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5083-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1982 安全色 GB2894—1996 安全标志 GB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T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12265—1990 机械防护安全距离 GB/T14774—1993 工作座椅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T14775—1993 操纵器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15052—1994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 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设备 production facilities 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加工、制造、检验、运输、安装、贮存、维修产品而使用的各种机器、设施、装置和器具。 3.2 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safety and health guard device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生产过程和设备安全卫生作用的附属物件或设施。 4 基本原则 4.1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4.2 生产设备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其他污染。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护。 4.3 设计生产设备,应体现人类工效学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生产设备对操作者造成的体力、脑力消耗以及心理紧张状况。 4.4 设计生产设备,应通过下列途径保证其安全卫生: a.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并进行安全卫生评价; b.对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中石化洛阳设计院配管设计总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厂装置(单元)的管线布置设计,外管程布置设计可参照标准。 2、配管一般事项 2.1 管道间距 2.1.1 管道间距:管道间距是指相邻管道中心线间的距离。 (1)管道间距要素: 管道间距主要由下列因素决定。 (a )管半径R 或r ;(b )法兰半径F 或f ;(c )管间净距e(注)1、2;(d )管道热层厚度T 或t (e )法兰隔热壳厚度H 或h (f )管道位移量△ (注)1、一般管间净距25mm 交叉管道间净距成为方便涂漆,保温施工75mm 。 2、应注意,为了大口径管便施工和做X 射线检查,亦有取特殊的管间净距的。 (l )配管间空间见图2—1 (2 = +

第6页共78 页40SC002-2001 + = + 应指出,两相同尺寸相邻配管,取法兰等级(150、300等的法兰等级)高者为大尺寸的配管。法兰等级相同,均可取为大尺寸的配管。 (b)基本管间距(A)、(B)及(C) C)、按以下所示的管间距的不同条件分类使用。 2—2。小管外面 与大管法兰外缘间的净空虽然是最小25mm,但是,对于3B 以上管子,管外表面间净空达75mm以上,即使是1B管子, 也是60mm以上。 图2—2 A类管间距 只差一级时或小管的法兰等级高时,会出现(B)尺寸大于 (A)尺寸的情况,此时按基本管间距(B)进行管间距计 算(图2—3)。 图2—3 B类管间距 基本的配管间距(C) 这是以管外表面或保温管外表面间的净空取最小75mm 决定配管间距的方法。 管外保温时,一旦按基本管间距(A)或管间距(B)决 定管间距值,管外表面间的实际尺寸就变小了,影响保温及涂 装作业。为了保障最小间隔,有采用本法(C)的。另外,管交 叉场合,也采用本法决定管间距(图2—4)。 图2—4 C类管间距 (3)实际间距 实际管间距计算,是根据“基本的配管间距”布置配管后再加上“配管间距因素”中的其它内容。 (a)无保温/保冷时的管间距 ①并列布置的管间距 管的标准管间距取基本间距(A)及(B)中两者中的大者。常采用基本管间距(A),但有时需根据小径管法兰等的情况而采用基本本管间距(B)。 关于标准管间距(A)及(B),请见表2—1及表2—2。

最新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

GB/T 12801-200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因素的一般要求、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安全卫生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行业、企业生产过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建立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和编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规范等;也适用于对行业、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监察。 农业、林业、矿山、电力、建筑、交通运输等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应结合生产特点制订。 本标准中的卫生,系指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70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50201 防洪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产过程production process 一般指从劳动对象进入生产领域到制成产品的全部过程。 本标准中的生产过程包含安全作业和施工的过程。 3.2 生产物料production materials 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 3.3 剩余物料waste materials 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物质。 3.4 生产装置production equipments 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各种劳动资料。 3.5 危险因素 hazardiys factors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6 有害因素 harmful factors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7 有害物质harmful substances 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职工健康的所有物质的总称。 4 基本要求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 设计规范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代替GB 5083—1985)自 1999-12-1 起执行 前言 在生产活动中,某些生产设备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以及尘、毒、噪声、辐射等危害是比较严重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设备的设计、制造部门有责任从设计、制造上采取相应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使新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有关安全卫生的诸项要求。然而,中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项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大多数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含在产品标准中。可是,这些要求难免不尽全面。为满足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从治”本”上入手,尽快改进中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现状,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以使生产设备设计、制造部门有所遵循。 本标准是参照德国国家标准DIN31000/VDE1000—1993<技术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设计的一般原则>、俄罗斯国家标准Г OCT12.2.003—1992<生产设备·安全总则>制订的。在技术内容上与上述标准相一致,在编写规则上按GB/T1.1—1993<标准化工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执行。 在对GB5083—1985进行修订时,原标准框架未做大变动,但删

除了不属于技术内容而只属于政令方面的条款,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证明难以实现的内容。对原标准中某些技术内容现已形成专项国 家标准的条款,改为引用标准形式给出。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技 术内容。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GB5083—1985。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锡瑛、汤大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 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 生产设备安全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经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 2008-12-15发布, 2009-10-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因素的一般要求、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安全卫生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过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建立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和编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规范等;也适用于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监察。 农业、林业、矿山、电力、建筑、交通运输等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应结合生产特点制订。 本标准中的卫生,系指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 2规范性引用标准 GB 2893安全色 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险程度分级 GB 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749 生活应用水卫生标准 GB 870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50201 防洪标准

3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产过程production process 一般指从劳动对象进入生产领域到制成产品的全部过程。 本标准中的生产过程包含安全作业和施工的过程。 3.2生产物料production materials 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 3.3剩余物料waste materials 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物质。 3.4生产装置production equipments 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各种劳动资料。 3.5 危险因素hazardous factors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6 有害因素harmful factors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7 有害物质harmful substances 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职工健康的所有物质的总称。 4基本要求 4.1凡对人员的安全健康可能造成危害,对财产可能造成损失的生产过程,都应制定相关的安全、卫生标准。 4.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中,应对下列诸因素明确规定具体要求: a. 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生产流程设计与选

生产流程设计与选择 一、生产流程的类型 生产流程一般有三种基本类型:按产品进行的生产流程、按加工路线进行的生产流程和按工程组织的生产流程。 (一)按产品进行的生产流程 按产品进行的生产流程就是以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对象,按照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要求,组织相应的生产设备或设施,形成流水般的连续生产,有时又称为流水线生产。例如汽车装配线、电视机装配线等就是典型的流水式生产。连续型企业的生产一般都是按产品组织的生产流程。由于是以产品为对象组织的生产流程,又叫对象专业化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大批量生产。 (二)按加工路线进行的生产流程 对于多品种生产或服务情况,每一种产品的工艺路线都可能不同,因而不能象流水作业那样以产品为对象组织生产流程,只能以所要完成的加工工艺内容为依据来构成生产流程,而不管是何种产品或服务对象。设备与人力按工艺内容组织成一个生产单位,每一个生产单位只能完成相同或相似工艺内容的加工任务。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加工路线,它们流经的生产单位取决于产品本身的工艺过程,又叫工艺专业化形式。这种形式适用于多品种小批量或单件生产。 (三)按工程组织的生产流程 对有些任务,如拍一部电影、组织一场音乐会、生产一件产品和盖一座大楼等,每一项任务都没有重复,所有的工序或作业环节都按一定秩序依次进行,有些工序可以并行作业,有些工序又必须顺序作业。三种生产流程的特征比较列于表3—3中。 表3—3 不同生产流程特征比较

二、生产流程设计的基本内容 生产流程设计所需要的信息包括产品信息、运作系统信息和运作战略,在设计过程中应考虑选择生产流程、垂直一体化研究、生产流程研究、设备研究和设施布局研究等方面的基本问题,慎重思考,合理选择,根据企业现状、产品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高效、优质和低耗地进行生产,有效满足市场需求。 生产流程设计的结果体现为如何进行产品生产的详细文件,对生产运作资源的配置、生产运作过程及方法措施提出明确要求。生产运作流程设计的内容见表3-4所示。 三、影响生产流程设计的主要因素 影响生产流程设计的因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产品(服务)的构成特征,因为生产系统就是为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存在的,离开了用户对产品的需求,生产系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表3-4生产流程设计的内容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新黄皮书),第1部分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新 黄皮书),第1部分 篇一: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第六部分 FIDIC和世界银行编制的相关合同条件第一节 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一、FI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概述 FIDIC于1999年出版了四本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第一版,其中的《生产设备和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新黄皮书)推荐适用于电气和(或)机械设备供货以及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新黄皮书由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和投标函、合同协议书及争议裁决协议书格式三部分组成。 二、有关对合同要求的基本规定 (一)合同文件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为互作说明,为了解释的目的,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 ①合同协议书(如果有); ②中标函; ③投标函; ④专用条件;

⑤本通用条件; ⑥雇主要求; ⑦资料表; ⑧承包商建议书和构成合同部分的任何其他文件。 如文件中发现有歧义或不一致,工程师应发出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 其中,关于雇主文件,由于涉及索赔,需要了解一下:1.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 就雇主和承包商双方而言,由雇主(或以其名义)编制的雇主要求和其他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雇主所有。 2.雇主要求中的错误 如果因雇主要求中的错误而使承包商遭受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并且该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对雇主要求进行认真详查也难以发现的,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根据合同规定有权要求: ①如果竣工已经或将要受到延误,根据合同规定给予延长期;②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三、合同各方 (一)雇主及其权利义务 雇主具有如下权利义务: 1.按照约定时间提供给承包商现场进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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