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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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瘟实验室检测与预防免疫

猪瘟实验室检测与预防免疫

猪瘟实验室检测与预防免疫猪瘟,又称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高度接触性和传染性的猪病。

此病主要通过猪之间的直接接触或通过受感染的猪粪便间接传播。

非洲猪瘟病毒并不会攻击人类,但是它对猪群的危害性非常大,病毒的传染性非常强,一旦猪群中出现猪瘟,常常会造成大规模的猪只死亡,给养猪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为了保护猪群不受猪瘟的侵害,猪场和养殖户需要密切关注猪瘟的实验室检测和预防免疫工作。

下面就来看一下关于猪瘟实验室检测与预防免疫的相关内容。

一、猪瘟实验室检测1. 症状观察猪瘟的感染期大约为5-15天。

感染后的猪只会出现食欲下降、发热、精神萎靡、呼吸急促、发生呕吐和腹泻等临床症状。

疑似猪瘟感染的猪只应立即进行隔离,并进行实验室检测确认是否为猪瘟感染。

2. 标本采集对于疑似感染猪只,需要采集相应的组织标本,常用的标本包括血液、淋巴结、脾脏等。

采集标本时要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范,避免交叉污染。

3. 实验室检测一旦采集到疑似感染的标本,需要立即送往专业的实验室进行猪瘟病毒的检测。

一般常用的检测方法包括PCR技术、ELISA技术等,这些检测方法具有高灵敏度和高特异性,能够迅速准确地检测出猪瘟病毒的存在。

4. 结果分析实验室检测出的结果需要由专业的兽医人员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果确认猪只确实感染了猪瘟,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隔离和控制措施,避免病毒的进一步传播。

二、猪瘟预防免疫1. 定期疫苗接种猪瘟病毒没有特效的治疗方法,预防和免疫是最为重要的措施。

养殖户需要根据兽医的指导,定期对猪只进行猪瘟疫苗接种。

猪瘟疫苗能够有效地提高猪只的免疫力,降低感染猪瘟的风险。

2. 维护猪场卫生猪场的卫生环境对于猪瘟的预防也非常重要。

养殖户需要定期清理卫生,保持猪场的清洁和干燥。

定期对猪舍进行消毒,定期更换饲料盆、饮水器等饲养设备,避免病毒通过环境传播。

3. 远离野猪和动物粪便猪瘟病毒的传播途径非常复杂,野猪和感染猪只的粪便等都是传播病毒的重要因素。

猪瘟的防治措施

猪瘟的防治措施

猪瘟的防治措施简介猪瘟,全名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类传染性疾病。

该病毒对猪类具有很高的致病性,可引发高热、内出血和器官损伤等症状,病死率极高。

猪瘟不仅给猪类养殖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还对国家的农业产业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制定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对于控制猪瘟的传播具有重要意义。

1. 疫情监测疫情监测是猪瘟防治的基础。

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疫情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猪瘟的发病情况和传播动态。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疫情监测手段和方法:•灾害预警系统: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监测系统,通过监测猪类养殖场的环境数据、猪只状况等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疫情。

•定期检测:定期对养殖场的猪只进行筛查,检测病毒的存在和传播情况。

•疫情报告:及时准确地向上级部门报告疫情,以便采取迅速的控制措施。

2. 紧急控制措施一旦发现猪瘟疫情,应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进一步危害。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紧急控制措施:•隔离:对发现病例的猪只立即隔离,避免与健康猪只接触。

同时,对养殖场进行隔离,限制人员和物品的进出。

•消毒:对养殖场环境进行彻底消毒,包括猪舍、设备和饲料等。

同时,对猪只进行消毒和灭蚊处理,以减少病毒传播的可能性。

•停止运输:禁止病区猪只的运输,以避免疫情的扩散。

同时,对可能受到病毒感染的车辆和物品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3. 养殖管理措施科学的养殖管理措施对于预防和控制猪瘟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养殖管理措施:•人员防护:养殖场管理人员应加强个人卫生,定期进行体检,严防病毒的传播。

•饲养环境控制:保持养殖场的卫生,避免蚊虫和其他病菌的滋生。

定期清理猪舍,并对饲料进行严格的清洁和防止污染。

•疫苗接种:疫苗接种是预防猪瘟的重要手段。

相关部门应根据疫情情况,及时开展疫苗接种工作,提高猪只的免疫力。

4. 交通运输管理猪瘟病毒可以通过运输工具和人员的移动传播,因此,对交通运输的管理也是猪瘟防治的重要环节。

2018年(第27版)《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之非洲猪瘟

2018年(第27版)《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之非洲猪瘟

15《OIE 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简称《陆生法典》,制定了针对陆生动物(哺乳动物、鸟类及蜂类)及其产品进行安全的国际贸易所应遵循的标准。

《陆生法典》提出的标准和指南是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标准委员会不懈努力的成果,OIE 每年都组织国际著名专家起草新增文本,并根据兽医领域的新进展对现有文本进行修订,以确保依据最新科学信息撰写。

当前,我国非洲猪瘟疫情频发,特将现有最新版即2018年(第27版)《OIE 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之非洲猪瘟章节翻译如下,希望能给相关方进行非洲猪瘟的防控提供借鉴。

不足之处,尽情谅解。

一、第15.1章 非洲猪瘟1.第15.1.1条 总则。

猪是非洲猪瘟病毒(ASFV)唯一的天然非节肢动物宿主。

包括家养和野生的所有野猪(猪)品种,以及包括疣猪(Phacochoerus spp.疣猪属)、丛林野猪(Potamochoerus spp.河猪属)、大森林猪(Hylochoerus meinertzhageni 林猪属巨林猪)在内的非洲野生猪品种。

在本章中,对以下各项进行了区分:家猪和圈养野生猪,终生圈养或农场散养,用于生产肉类或其他商业产品或用途,或用于繁殖;野生猪和野化猪;非洲野猪品种。

所有种类的猪,对有致病性作用的非洲猪瘟病毒都是易感的,而非洲野猪不易感,可能起着储存病毒的作用。

钝缘蜱属中的软蜱是该病毒唯一已知的天然节肢动物宿主,是该病毒的贮存者和生物媒介。

本《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中,非洲猪瘟是指猪发生非洲猪瘟病毒感染。

有以下情况则可定义为发生了ASFV 的感染:(1)已从猪样本中分离出ASFV;(2)在以下猪的样品中检测到特异性的抗原或核酸:2018年(第27版)《OIE 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之非洲猪瘟李克斌/中农威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现出与非洲猪瘟有关联的临床体征或病理损伤;或在流行病学上与疑似的或确诊的非洲猪瘟病例有关联;或来自先前与ASFV 有关联或接触的疑似猪群;(3)在以下猪样品中检测到特异性非洲猪瘟病毒抗体:表现出与非洲猪瘟病毒相一致的临床体征或病理损伤;或在流行病学上与非洲猪瘟疑似或确诊病例有关联;或确认先前与非洲猪瘟病毒有关联或接触;本《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将猪类动物(in Sus scrofa)的潜伏期定为15 d。

猪非洲猪瘟防控操作规程

猪非洲猪瘟防控操作规程

猪非洲猪瘟防控操作规程
《猪非洲猪瘟防控操作规程》
一、加强畜禽流行病监测
1. 对疫情高发地区进行定期监测,并及时报告病例。

2. 对疫情病例进行溯源调查,查找病源和传播途径。

二、严格实施生物安全防护措施
1. 对养殖场进行严格的进出检疫,确保病源不外流。

2. 定期进行场地和设备的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3. 确保饲料、饮水和环境不受污染,加强动物健康管理。

三、有效的疫苗防治
1. 对猪群进行定期疫苗接种,提高疫苗免疫效果。

2. 对发现感染病例的猪群进行隔离处理,避免疫情扩散。

四、加强疫情宣传和教育
1. 对养殖户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猪非洲猪瘟知识培训,提高防控意识。

2. 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提高对猪非洲猪瘟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五、做好疫情监测和溯源工作
1. 建立健全的疫情监测和报告体系,确保疫情及时发现和报告。

2. 积极开展疫情溯源工作,查清疫情传播途径,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六、加强政府监管和支持
1. 政府加强对猪非洲猪瘟防控的政策支持和监管力度。

2. 对疫情高发地区开展帮扶工作,提高养殖户防控能力。

以上操作规程是《猪非洲猪瘟防控操作规程》的要点,希望可以为养殖户和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参考,有效防控猪非洲猪瘟的扩散。

动物检疫防疫简答问答名词解释

动物检疫防疫简答问答名词解释

动物检疫防疫简答问答名词解释五、问答题(55题)1、目前农业部发布的一类动物疫病有哪些?答:一类动物疫病共17 种,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禽流行性感冒(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鲤春病毒血症和白斑综合症。

2、《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的规定?答:《动物防疫法》第九条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3、请列出10 种以上人畜共患传染病。

答:《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中共有26 种人畜共患传染病,包括:牛海绵状脑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弓形虫病、棘球蚴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牛结核病、日本血吸虫病、猪乙型脑炎、猪Ⅱ型链球菌病、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马鼻疽、野兔热、大肠杆菌病(O157∶H7)、李氏杆菌病、类鼻疽、放线菌病、肝片吸虫病、丝虫病、Q 热、禽结核病、利什曼病。

4、《动物防疫法》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界定?答: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5、什么是高致病性禽流感4 级疫情诊断程序?答:专家临床初步诊断,省级实验室确认疑似,国家参考实验室毒型鉴定(确诊),农业部最终确认和公布。

6、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具备哪些条件?答: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具备以下4 点:(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3)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4)具有保证答:动物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8、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有哪些?答: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猪瘟诊断技术国标

猪瘟诊断技术国标

猪瘟诊断技术国标
本标准规定了猪瘟的诊断技术要求,包括标准适用范围、标本采集和保存、诊断方法等方面。

本标准适用于猪瘟的诊断和防控。

1.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猪瘟的诊断和监测,包括临床诊断、实验室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2.标本采集和保存
2.1标本采集
2.1.1采集对象:发病猪、可疑感染猪、疫情处置相关人员。

2.1.2采集部位:血液、组织器官、排泄物等。

2.1.3采集方法: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采集方法,如针刺、剪毛、刮取等。

2.2标本保存
2.2.1保存液:使用无菌容器保存,容器内应加入适量无菌生理盐水或70%酒精等消毒溶液。

2.2.2保存温度:低温冷藏(4℃左右)或冷冻(-20℃以下)。

2.2.3保存时间:尽快送检,不得超过72小时。

3.诊断方法
3.1临床诊断
3.1.1临床症状观察:观察发病猪的临床表现,如体温升高、食欲减退、便秘、腹泻等。

3.1.2病理变化观察:对死亡猪进行病理剖检,观察组织器官的病变情况。

3.2实验室诊断
3.2.1病毒分离培养:采集发病猪的组织器官,在细胞培养基上进行病毒分离培养,观察细胞病变情况。

3.2.2抗原检测:使用抗体检测试剂盒,对发病猪的血清进行抗原检测,观察抗体水平变化。

3.2.3核酸检测:采集发病猪的组织器官或血液样本,进行核酸检测,观察病毒基因序列变化。

河北省农业行业职称评审答辩指南兽医专业题目与答案

河北省农业行业职称评审答辩指南兽医专业题目与答案

河北省农业行业职称评审答辩指南兽医专业题目与答案1.《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有五点,即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2.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从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动物防疫四个方面来理解: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3.我国的动物防疫工作方针是什么?为什么?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这是因为:第一,动物疫病有其固有的特性,它的发生、传播、流行必须具备传染源、传播途径和易感动物三个必要条件,有可预防性。

只要做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动物三者之一,才能控制疫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如果三个方面都做到了,就可控制或消灭该疫病,但提前预防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第二,由于动物疫病具有传染扩散的特点,有的疫病至今尚无有效的防治方法,有的即使得到治疗,本身仍是带毒的传染源,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只有通过扑杀、销毁才能彻底消除隐患。

因此,如果不提前预防,一旦疫病发生、蔓延,控制扑灭起来,需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和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会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打击,对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及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后果,国内外在这方面的的教训不乏其例。

第三,目前,我国养殖业仍然是以农村家庭式分散饲养为主,防疫基础薄弱,再加上疫病种类多,发病范围广,老的疫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的疫病又不断出现,不仅严重影响养殖业健康发展,造成巨大损失,而且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妨碍我国动物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因此,防患于未然,依法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合我国养殖业的实际情况。

猪瘟(Hog_cholera)概要

猪瘟(Hog_cholera)概要
猪瘟(Hog cholera)
猪瘟(Hog cholera,HC或swine Fever,SF),
欧洲人称为古典猪瘟(classical swine Fever,CSF),这是为了与非 洲猪瘟相区别而言。 我国有人称它为烂肠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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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瘟(Hog choler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HC是由黄病毒科瘟病毒属的一个成员 猪瘟病毒(Hog cholera Virus,HCV或称 Swine Fever Virus,SFV)引起的猪的一 种高度传染性和致死性传染病。 其临床特征为高热稽留和小血管壁变性引起体 内外器官广泛出血、梗死和坏死等病变。 牛病毒性腹泻一一粘膜病病毒(Bovine viral diarrhea-mucosal diseas virus, BVD-MDV)和绵羊边界病病毒(Border disease virus,BDV)也属瘟病毒属,三者 在抗原性和结构上与HCV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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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瘟病原学
26SmRNA与49S病毒RNA的3'OH端1/3是 相同的。 26S RNA编码结构蛋白,而49S RNA翻译非结构蛋白。与小RNA病毒一样, 26SRNA作为一种单顺反子的mRNA产生一 种多聚蛋白,后通过自身或细胞蛋白酶的切割 活性,首先切出衣壳蛋白,然后是其它的结构 蛋白。外膜蛋白糖基化后,通过内质网和高尔 基氏体搬运到胞浆膜,成为一种穿膜蛋白。核 衣壳蛋白则能识别插入的位点,最终包装成毒 粒,最后由细胞表面芽生释放出病毒。在细胞 感染5-6小时后,就有病毒从细胞中释放出来, 在一个生长周期内,病毒滴度呈对数性增长, 并一直持续到感染后15小时,此后几天内,病 毒的产生仍保持在较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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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瘟(Hog chol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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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瘟防治技术规范猪瘟(Classical swine fever, CSF)是由黄病毒科瘟病毒属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高度接触性、出血性和致死性传染病。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猪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猪瘟的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疫情监测、预防措施、控制和消灭标准等。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猪(含驯养的野猪)的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依据本病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可作出初步诊断,确诊需做病原分离与鉴定。

2.1 流行特点猪是本病唯一的自然宿主,发病猪和带毒猪是本病的传染源,不同年龄、性别、品种的猪均易感。

一年四季均可发生。

感染猪在发病前即能通过分泌物和排泄物排毒,并持续整个病程。

与感染猪直接接触是本病传播的主要方式,病毒也可通过精液、胚胎、猪肉和泔水等传播,人、其它动物如鼠类和昆虫、器具等均可成为重要传播媒介。

感染和带毒母猪在怀孕期可通过胎盘将病毒传播给胎儿,导致新生仔猪发病或产生免疫耐受。

2.2 临床症状2.2.1 本规范规定本病潜伏期为3-10天,隐性感染可长期带毒。

根据临床症状可将本病分为急性、亚急性、慢性和隐性感染四种类型。

2.2.2 典型症状2.2.2.1 发病急、死亡率高;2.2.2.2 体温通常升至41℃以上、厌食、畏寒;2.2.2.3 先便秘后腹泻,或便秘和腹泻交替出现;2.2.2.4 腹部皮下、鼻镜、耳尖、四肢内侧均可出现紫色出血斑点,指压不褪色,眼结膜和口腔黏膜可见出血点。

2.3 病理变化2.3.1 淋巴结水肿、出血,呈现大理石样变;2.3.2 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状出血点;2.3.3 全身浆膜、黏膜和心脏、膀胱、胆囊、扁桃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脾脏边缘出现梗死灶;2.3.4 脾不肿大,边缘有暗紫色突出表面的出血性梗死;2.3.5 慢性猪瘟在回肠末端、盲肠和结肠常见“钮扣状”溃疡。

2.4 实验室诊断实验室病原学诊断必须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2.4.1 病原分离与鉴定2.4.1.1 病原分离、鉴定可用细胞培养法(见附件1);2.4.1.2 病原鉴定也可采用猪瘟荧光抗体染色法,细胞浆出现特异性的荧光(见附件2);2.4.1.3 兔体交互免疫试验(附件3);2.4.1.4 猪瘟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主要用于临床诊断与病原监测(见附件4)。

2.4.1.5 猪瘟抗原双抗体夹心ELISA检测法:主要用于临床诊断与病原监测(见附件5)。

2.4.2 血清学检测2.4.2.1 猪瘟病毒抗体阻断ELISA检测法(见附件6);2.4.2.2 猪瘟荧光抗体病毒中和试验(见附件7):2.4.2.3 猪瘟中和试验方法(见附件8)。

2.5 结果判定2.5.1 疑似猪瘟符合猪瘟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

2.5.2 确诊非免疫猪符合结果判定 2.5.1,且符合血清学诊断 2.4.2.1、2.4.2.2、2.4.2.3之一,或符合病原学诊断 2.4.1.1、2.4.1.2、2.4.1.3、2.4.1.4、2.4.1.5之一的;免疫猪符合结果2.5.1,且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2.4.1.5之一的。

3 疫情报告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的猪,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疫情处理根据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血清学检测做出的临床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 当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猪瘟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诊断,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等初步诊断为疑似猪瘟时,应立即对病猪及同群猪采取隔离、消毒、限制移动等临时性措施。

同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必要时将样品送国家猪瘟参考实验室确诊。

4.2 确诊为猪瘟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猪瘟疫情。

4.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为病猪和带毒猪所在的地点。

一般指病猪或带毒猪所在的猪场、屠宰厂或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是指疫点边缘外延3公里范围内区域。

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4.2.2 封锁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做出决定。

4.2.3 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疫点:扑杀所有的病猪和带毒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9);限制人员出入,严禁车辆进出,严禁猪只及其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

疫区: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对易感猪只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停止疫区内猪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禁止易感猪只及其产品运出;对猪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受威胁区:对易感猪只(未免或免疫未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实施紧急强制免疫,确保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对猪只实行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

4.2.4 紧急监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猪群必须进行临床检查和病原学监测。

4.2.5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运)出的猪只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2.6 封锁令的解除疫点内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的猪按规定进行处理,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彻底消毒10天后,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封锁令发布机关解除封锁。

4.2.7 疫情处理记录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5 预防与控制以免疫为主,采取“扑杀和免疫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5.1 饲养管理与环境控制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15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猪调运检疫管理。

5.2 消毒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的卫生(消毒)管理制度,做好杀虫、灭鼠工作(见附件9)。

5.3 免疫和净化5.3.1 免疫国家对猪瘟实行全面免疫政策。

预防免疫按农业部制定的免疫方案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所用疫苗必须是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猪瘟疫苗。

5.3.2 净化对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的种猪定期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对检测阳性猪及时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以逐步净化猪瘟。

5.4 监测和预警5.4.1 监测方法非免疫区域:以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为主,结合病原鉴定。

免疫区域:以病原监测为主,结合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

5.4.2 监测范围、数量和时间对于各类种猪场每年要逐头监测两次;商品猪场每年监测两次,抽查比例不低于0.1%,最低不少于20头;散养猪不定期抽查。

或按照农业部年度监测计划执行。

5.4.3 监测报告监测结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4.4 预警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5.5 消毒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运输工具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消毒制度。

5.6 检疫5.6.1 产地检疫生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须及时派员到场/户实施检疫。

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6.2 屠宰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

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5.6.3 种猪异地调运检疫跨省调运种猪时,应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调出地进行检疫,检疫合格方可调运。

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0天以上,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 控制和消灭标准6.1 免疫无猪瘟区6.1.1 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1.2 有定期、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1.3 该区域在过去3年内未发生过猪瘟。

6.1.4 该区域和缓冲带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须符合国家兽医主管部门规定。

6.1.5 该区域和缓冲带须具有运行有效的监测体系,过去2年内实施疫病和免疫效果监测,未检出病原,免疫效果确实。

6.1.6 所有的报告,免疫、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详实、准确、齐全。

若免疫无猪瘟区内发生猪瘟时,最后一例病猪扑杀后12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猪瘟区。

6.2 非免疫无猪瘟区6.2.1 该区域首先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2.2 有定期、快速的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2.3 在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过猪瘟,并且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另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的猪。

6.2.4 在该区具有有效的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2年内实施疫病监测,未检出病原。

6.2.5 所有的报告、监测记录等有关材料详实、准确、齐全。

若非免疫无猪瘟区发生猪瘟后,在采取扑杀措施及血清学监测的情况下,最后一例病猪扑杀后6个月;或在采取扑杀措施、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的情况下,最后一例免疫猪被屠宰后6个月,经实施有效的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非免疫无猪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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