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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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颁布时间: 2001年04月11日颁布机构: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应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注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07-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07-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健康类产品批准文号含义参考资料

健康类产品批准文号含义参考资料

健康类产品批准文号含义参考资料1、(省卫或食药监)健用字:为陕西、河南、黑龙江、湖北、吉林等省审批的保健用品。

因保健用品目前无全国性的管理法律法规,只有个别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但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涉嫌违反•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管理法‣。

陕西省:“陕卫健用字”,2005年9月以前依据•陕西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陕西省卫生厅审批,之后“陕食药监健用字”依据•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由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河南省:“豫卫健用字”由河南省卫生厅审批,2003年以后该省卫生厅已经停止保健用品的审批。

因此可以肯定标示为“豫卫健用字(2004)第**号”及以后时间的“豫卫健用字”文号均为假冒。

黑龙江省:“黑卫健用字”由黑龙江省卫生厅依据•黑龙江省保健用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规章)审批。

湖北省:“鄂卫健用字”由湖北省卫生厅审批。

吉林省:“吉卫健用字”由吉林省卫生厅根据•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规章)审批。

从查询情况看,“健用字”多为真实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但也有一些编造的假文号,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2、(省简称)卫(食)健证字:是省级卫生部门发放的保健食品或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号,针对企业而不是针对产品。

3、各种食字号,此类产品相对混乱。

省级卫食字:多依据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地方性法规)对“以药食两用物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进行审批,时间应为2009年6月1日•食品卫生法‣废止以前。

但从查询情况看,有的省核发了“卫食字”或“卫食准字”的批准文号,有的省只核发了卫生许可证,但卫生许可证的编号是“卫食字”或“卫食证字”。

故标示“卫食字”的产品中,有的可能确实是经省级卫生部门审批的,有的则可能并无批准文号,所标示的只是卫生许可证号,而卫生许可证是针对企业颁发的,并非针对某一产品的许可。

省级以下卫食字:未见相关法规赋予省级以下卫生部门审批产品批准文号的权力,应为卫生许可证号。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正文:----------------------------------------------------------------------------------------------------------------------------------------------------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2000年8月20日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

规范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工作,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卫生标准进行。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合格的产品,6个月内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重复抽检。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该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追踪监督检查。

第六条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产品与人体健康有关的指标;(二)产品宣传内容;(三)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抽检内容。

第二章采样第七条承担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采集样品。

采集样品的卫生监督员应当向被抽检者出示证件,并出具采样文书。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样品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样品的真实性进行确认,逾期不确认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没有异议。

第八条采样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集样品的种类、数量应当满足抽检工作的需要。

疫苗商品名命名的规则

疫苗商品名命名的规则

疫苗商品名命名的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疫苗是预防传染性疾病的一种重要工具,为了让大众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疫苗,疫苗的商品名也显得尤为重要。

疫苗商品名的命名规则旨在提供疫苗的基本信息、属性和用途,方便公众快速认知和选择。

以下是关于疫苗商品名命名的规则。

一、简介疫苗商品名通常由几部分组成,包括疫苗种类、制造商信息和重要成分等。

疫苗商品名的命名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二、疫苗种类疫苗种类通常是疫苗商品名的核心部分,可以是疫苗的疾病名称、患者群体、生物制品原料等。

流感疫苗、儿童疫苗、献血者疫苗等。

通过疫苗种类的命名,可以让公众清楚识别不同种类的疫苗,更准确地选择适合自己的疫苗。

三、制造商信息疫苗商品名中通常包含制造商信息,以便公众了解疫苗的生产来源和质量保障。

制造商信息可以是制药公司的名称、注册商标等。

普仁疫苗、康得疫苗等。

通过制造商信息的命名,可以使消费者更有信心购买并使用疫苗。

四、重要成分疫苗商品名中还可能包含疫苗的重要成分,如主要的病毒株、生物制品原料、疫苗的作用机制等。

通过重要成分的命名,可以方便医生和消费者更深入地了解和评估疫苗的功效和适用范围。

五、命名原则疫苗商品名的命名应遵循以下原则:1. 简洁明了:疫苗商品名应具有简介明了的特点,便于公众识别和记忆。

2. 准确描述:疫苗商品名应准确描述疫苗的种类、制造商信息和重要成分,避免产生歧义。

3. 严格规范:疫苗商品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4. 鼓励创新:疫苗商品名可以根据新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进展进行更新和调整,鼓励创新,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

六、总结疫苗商品名的命名规则是为了方便公众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的疫苗,保障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疫苗制造商和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疫苗的特点和用途,遵循相关原则和规则,科学合理地命名疫苗商品名,提高公众对疫苗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希望有关部门和企业可以加强对疫苗商品名的管理和监督,共同推动疫苗行业的健康发展。

健康相关产品的法律制度

健康相关产品的法律制度
2020/1/30
4、药品的包装管理
①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 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 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 (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 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功能主 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或注意事项)。 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必须印 有规定标志。
2020/1/30
实例二:欣弗事件
齐二药事件过去仅仅两三个月,昨日,上海华源 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又爆出 注射液欣弗出现患者反应不良,在青海药监局报 告国家药监局后,随后,广西、浙江、黑龙江、 山东等省药监局也分别报告,发现病人使用该注 射液后出现相似临床症状。
2020/1/30
2020/1/30
(二)药品经营的管理
《药品管理法》规定: 1、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要具备一定条件;
具体包括: ①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②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仓储设施和卫 生环境; ③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④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020/1/30
事件流程
7月19日河北沧州一70多岁男子注射安徽华源欣弗死亡; 7月24日青海省药监局紧急通知,全省范围通缉欣弗; 7月27日国家药监局接到青海药监报告,随后,广西,浙江、
黑龙江、山东等省(区)分别报告相类似病例。同日晚,哈 尔滨一6岁女孩因静点欣弗死亡; 7月28日国家药监局组织专家赶赴安徽,现场检查安徽华源 生产环节; 8月2日湖北宜昌一48岁的患者因注射安徽华源欣弗死亡; 8月3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共收到涉及安徽华源欣 弗不良事件病例38例,涉及9个批号; 8月4日国家药监局紧急通知,全国开始“通缉”安徽华源 欣弗注射液; 8月5日欣弗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涉及范围扩大到十余省区, 不良反应病例增至81例;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等征求意见稿发布(全文)2011年09月21日15:59来源:中国新闻网【字体:↑大↓小】中新网9月21日电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及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以下是修订稿全文: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第一条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维生素除外)、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除外);(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除外);(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含注册商标)。

第五条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

品牌名只能有一个。

第六条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商标,后面应注明“?”或“牌”,字数不超过6个。

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非注册商标名后加“牌”。

第七条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产品功能的文字,字数不得超过10个。

具体要求如下:(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不得使用注册商标。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目录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规范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我部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了《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学习贯彻,并在卫生监督执法中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卫生部二○○一年四月十一日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命名要求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

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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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则总第一章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第一条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第二条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第三条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作出批准的决定。

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命名要求第二章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第四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一)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二)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三)产品型号。

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通用名、属性名、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第五条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

健康(一)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二)
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三)
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四)
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第六条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第七条适用人群的化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人群生产,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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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第八条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特效”、“高效”、“奇效”、“广(二)代”等;谱”、“第X 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三)
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四)
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表示型号的除外)。

如为注册商标或必(五)
须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

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

可采用意译、音第九条
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则附第三章其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规定发布前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化第十二条
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费产品,其名称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允许使用,但在换发卫生许可批件时,应按本规定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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