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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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7.16•【文号】卫法监发[2002]172号•【施行日期】200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工商总局、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经(商)委、工商局、药监局:当前,全国各地正在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集中力量开展了以保健食品等为重点的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发现保健食品市场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如:有的保健食品中擅自添加药物甚至违禁药品;有的保健食品大肆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甚至违法宣传产品具有治疗作用;有的伪造卫生部门批准文号,冒充保健食品进行经营活动;有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违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等等,以上行为严重扰乱了保健食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给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社会反响强烈。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和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2号),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直至今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突出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要突出工作重点,紧紧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产品,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重点地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重点整治的地区、市场和生产企业。

(二)重点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如食品城、食品批发中心等)、保健品批发市场、药品经营企业等。

(三)重点产品主要包括:1、伪造批准文号或未取得批准文号宣传保健功能的食品。

中国保健品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发展与监管并重

中国保健品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发展与监管并重

中国保健品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发展与监管
并重
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保健品支持类政策
显示,近些年,为发展营养强化食品和保健品,促进居民营养改善,中国各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中药材质量水平持续提升,供应保障能力逐步提高,中药注册管理不断优化,中药新药创制活力增强。

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有序发展,中医药与相关业态持续融合发展。

中国保健品支持类相关政策汇总
保健品规范类政策
与此同时,国家也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加强对保健品的监管,如2021年4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印发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提
到,规范医疗机构名称,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等行为,整治医疗美容行业使用走私贩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保健品领域乱象。

中国保健品规范类相关政策汇总。

保健食品法律法规

保健食品法律法规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启动了保健食品企业 的GMP审查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省卫生 厅颁发的第一本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是 在2004年10月8日,截止到现在是全省共102家, 原有103家,注销了1家。春节后到现在没有新办 企业申报。主要分布在杭州(约占一半)、金华、 绍兴(都是珍珠粉厂)、台州等地区。
检查中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GMP执行问题
本身是药品生产企业的这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的管理人员的素质、自身管理的水平都比较好, 但是,对于那些相对较小企业,还是普遍存在着 缺乏真正懂GMP方面的专业人员,其管理人员的 GMP管理知识、卫生意识都尚存在一定差距,因 此,对于这些企业,虽然通过厂房的投入硬件能 达到要求,软件通过咨询公司的帮助也能达到相 应的要求,最终通过了GMP审查获取了卫生许可 证,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按GMP管理要求进行管 理还是具有一定的困难。
2、加工助剂 任何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工助剂的使用必
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 准》(GB2760)的有关规定。
加工助剂必须是:列入《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推荐名单》,食品级,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 前除去,有的应规定食品中的残留量。
3、 此类产品的命名 产品的命名应当准确、科学,反映产品的真实
第四条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 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 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 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应科学、通俗易懂, 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应与产品的质 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 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 品的相似或相同。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 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 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保健食品法律法规讲解

保健食品法律法规讲解
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 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 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 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 予 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 4、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 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 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 失职、渎职情况。
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 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 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 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同时立即制 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 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 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五章 食品检验 1、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 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 动。 2、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 制 ,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 检。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本章主要是对进出口的食品在检验、销 售等环节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 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备案。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 置,防止事故扩大。

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10、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个相关规定的通告
12、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
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3、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4、保健食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告审查暂行规定
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
6、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 16740-1997
7、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
8、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9、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7718-2004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为了促进人民健康,我国政府出台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这部法规的颁布旨在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确保其质量安全,防范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本文将就《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其对保健食品市场的影响进行讨论。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首先对保健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分类。

保健食品指的是具有调节机体功能、延缓衰老、促进健康的功效,适合特定人群食用的食品。

根据功效和适用人群的不同,保健食品分为调节三高(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类、美容减肥类、婴幼儿保健类等多个分类。

二、保健食品生产和销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生产环节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能力,并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进行生产。

此外,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

销售环节要求保健食品在上市前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产品标签上必须详细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商、成分及含量等信息,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三、保健食品监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监管体系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立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监管机构要依法对保健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同时,消费者也具有投诉权利,可以通过在线投诉、电话投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四、对保健食品市场的影响《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颁布对保健食品市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市场上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不良行为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被制止,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对保健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进行细致的规定,提高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高质量的选择。

同时,法规的严格监管也提升了企业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总结起来,《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为保健食品市场带来了秩序和规范。

通过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分类和监管等方面的明确规定,该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安全、健康的保健食品选择,也保护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ISO世界上最大的国际标准化 组织

大、中型企业首先选择GB/T19009— 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 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来建 立质量体系,用于证实本企业的设计和 生产合格产品的过程控制能力;中、小 型企业多选择GB/T19002—ISO 9002 《质量体系——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 量保证模式》来建立质量体系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及规定Fra bibliotek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标志:
保健食品定义: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 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 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 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 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即:在产品的宣传上,也不能出现有效 率、成功率、等相关的词语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 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

第十条 经营企业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流通许可证明文件, 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 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四)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保健食 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 当逐页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 备查。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 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


第五条 应当按供货者、供货品种或供货时间 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购销台账 档案,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 1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保健食品生产 经营企业应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建立电子档 案。 第六条 涉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市场开办者 应当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保 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企业的 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有何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有何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有何规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在《食品安全法》中对保健食品的规定如下: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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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为保障保健食品的安全,加强相关的监督管理,国家部委出台了相关法规,食品伙伴网特汇总于此,仅供参考。

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食药监许[2011]129号)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11〕110号)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
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
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
关于暂停生产销售有关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82号)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21号)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许函[2011]145号)
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17号)
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国食药监许[2011]24号)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
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31号)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函(食药监许函[2010]356号)
关于再次征求《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函(食药监许函[2010]369号)
关于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63号)
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国食药监许[2010]390号)
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生产情况调查申报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0]7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100号)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
保健食品消费警示公告(国家药监局公告2010年第14号)
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
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
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0号)
关于印发核酸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27号)
关于启用新的保健食品各种申请表相关事宜的公告(国食药监注[2003]291号)
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国食药监食[2009]119号)
关于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机制的意见(国食药监许[2011]93号)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1]174号)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1]173号)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国食药监许[2011]173号)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73号)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9号)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
关于集中检查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95号)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0)第257号)
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
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61号)
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及试验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11号)
关于更改核酸类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7]674号)
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52号)
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国食药监稽[2010]186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
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应用大孔吸附树脂分离纯化工艺生产的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5]202号)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4号)
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号)
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食药监许函[2010]196号)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号)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受理与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10]135号)
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0号)
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许[2010]28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31号)
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
关于不饱和脂肪酸类保健食品审评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注便函〔2007〕251号)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8号)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许函[2010]352号)
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征求意见稿)(食药监许函[2010]352号)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技术转让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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