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健食品GMP(2010年修订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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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
指标合格(**) 。
洁净区空气按规定监测,并有纪录。
空气净化等级
按《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划分洁 净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生产区、洁净区。
洁净区空气洁净度划分为四个级别。 A 、B、C、D
洁净厂房设计及安装要求:
静压差符合相应规定,洁净区内各功能室与 通道之间的静压差大于5帕,与室外大气的
1.2主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以上 或相应的学历,并具有保健食品生产及质量、 卫生管理经验。
1.3 保健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必 须是专职人员,应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 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能够按本规范的要求 组织生产或进行品质管理,有能力对保健食品 生产和品质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 判断和处理。 (*)
以藻类等植物为原料的,必须提供品种鉴定报 (**)。
以动物及动物组织器官等为原料的,必须提供 品种鉴定报告及检疫证明(**)。
从动、植物中提取的单一有效物质为原料的, 应提供该物质的理化性质及含量的检测报告 (**)。
以生物、化学合成物为原料的,应提供该物质 的理化性质及含量的检测报告(**)。
洁净厂房空气净化设施(初效、中效、高效过滤 器)、设备定期检修更换,有制度、纪录。
与原料、中间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工具、设备使 用符合产品质量和卫生要求的材质。
第六部分 生产过程
本部分36项,其中: 关键项**4项 重点项*5项, 一般项 27项
有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 其内容应包括:产品配方、各组分的制备、成 品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条件及关键工序的质量 和卫生监控点,物料平衡计算方法和标准等。 如:成品加工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时间、 PH值、中间产品的质量指标等。
生产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GB5749的规定。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文档资料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文档资料



从业人员必须每年须进行一次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
3、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进车间必须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靴、 鞋。不准穿工作服进厕所。 生产车间不得带入个人生活用品,如衣物、食品、 烟酒、药品、化妆品等。


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不准戴耳环、 戒指、手镯、手表,不准浓艳化妆、染指甲、喷洒 香水进入车间。 工作时不准吸烟、饮酒、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 卫生的活动。
饲养动物的管理(*) 副产品的管理
1.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纪录 2.建有专用的副产品处理设施
环境卫生管理
厂区道路通畅,路面硬化,裸露地面绿化。
第三部分


原 料


本部分24项,其中: 关键项**6项 重点项*5项 一般项13项
保健食品原料的购入、使用等有验收、贮存、 使用、检验等制度、记录,并由专人负责。
厂房应按工艺流程及所需洁净级别进行合理 布局,功能分区合理,总体布局应考虑近期 与远期规划相结合,留有发展余地(*) 。


必须按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划分洁 净级别(洁净区,非洁净区),经检测各项 指标合格(**) 。

洁净区空气按规定监测,并有纪录。

空气净化等级
按《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 2019) 要求,划分洁净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 生产区、30万级和10万级区。
≤ 100 ≤ 500 -
300,000级 ≤ 1050,000,000 ≤ 60,000

洁净室(区)空气换气次数
洁净级别
10,000级


换气次数(次/h)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原料购进后对来源、规格、包装情况进行初 步检查。 按验收制度的规定填写入库帐、卡,入库后 应向质检部门申请取样检验。 各种原料应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区,离 地离墙存放,并有明业标志;合格备用的还 应按不同批次分开存放,同一库内不得储存 相互影响风味的原料。 对有温度、湿度及特殊要求的原料应按规定 条件储存。 一般原料的储存场所或仓库,应地面平整, 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
保健食品企业实施GMP的意义

1、确保保健食品的产品质量 GMP对产品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成品的贮存、 运输及销售各个生产环节,均提出了具体控制措 施、技术要求、相应的检测方法及程序,实施 GMP管理制度是确保终产品合格的有效途径; 2、促进保健食品企业质量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推动保健食品产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3、实行GMP规范化管理制度将会提高我国保健食 品企业加强自身质量管理的自觉性,提高质量管 理水平,从而推动我国食品工业质量管理体系向 高层次发展。

7、企业生产的产品及生产设备目录; 8、企业总平面图及各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包括 人流、物流图,洁净区域划分图,净化空气流程 图等); 9、检验室人员、设施、设备情况介绍; 10、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 理文件目录); 11、洁净区域技术参数报告(洁净度、压差、温 湿度等); 12、其他相关资料。 详细按照本省保健食品GMP审查申请要求来准备 资料 。

环境卫生管理
1.厂区道路应通畅,便于车辆通行。 2.厂区道路应硬化。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
3.厂区内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
第三部分 原 料 本部分24项(关键项**6项,重点项*5项, 一般项13项)
保健食品生产所需要的原料的购入、使用等应制定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中新网12月23日电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食药监局对《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且不得互相兼任。

《修订稿》要求,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并且不得互相兼任。

应当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修订稿》强调,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并且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避免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厂房必要时应当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的,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得利用回风,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当,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 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保健食品生产设备方面,与物料、中间产品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所有设备与用具,应当使用安全、无毒、无臭味或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不易脱落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造,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保健食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九)验证管理制度;(十)生产和检验记录管理制度;(十一)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十二)质量体系自查管理制度;(十三)文件管理制度;(十四)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等;(十五)实验室管理制度;(十六)上市产品安全性监测及召回制度。

中国保健食品GMP(2010年修订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

中国保健食品GMP(2010年修订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

中国保健品GMP (2010修订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成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文件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各机构和人员职责应当明确。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是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熟悉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第八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并且不得互相兼任。

应当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一)确保保健食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保健食品质量;(二)批准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岗位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三)确保生产记录在提交质量管理部门之前经指定人员审核,生产偏差已经报告、调查、评价并得到处理;(四)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五)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六)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七)确保生产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一)审核并放行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二)确保在成品放行前完成对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审核;(三)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四)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五)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六)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七)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八)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九)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十)确保完成生产和质量内部评审;(十一)审核和监督物料供应商;(十二)确保所有与安全性监测和质量有关的投诉都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和上报;(十三)确保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2011年修订食药监保化函[2011]426号_附件全解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2011年修订食药监保化函[2011]426号_附件全解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成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文件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各机构和人员职责应当明确。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是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熟悉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第八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并且不得互相兼任。

应当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一)确保保健食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保健食品质量;(二)批准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岗位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三)确保生产记录在提交质量管理部门之前经指定人员审核,生产偏差已经报告、调查、评价并得到处理;(四)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五)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六)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七)确保生产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一)审核并放行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二)确保在成品放行前完成对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审核;(三)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四)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五)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六)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七)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八)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九)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十)确保完成生产和质量内部评审;(十一)审核和监督物料供应商;(十二)确保所有与安全性监测和质量有关的投诉都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和上报;(十三)确保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主要内容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主要内容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主要内容参照国际通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认证制度,根据保健品的特点,制定并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是解决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问题最佳方法,是保健食品优良品质和安全卫生的可靠保证体系。

我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与国际上的GMP在制定目的、原则是一致的,因此,该规范也是可以称为我国的保健食品GMP。

与GMP的大致框架类似,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基本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具备了较好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它与以往国家制定的十余项食品企业卫生规范有所不同,后者主要以防止污染为主要目的,主要是对卫生操作方面的要求,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内容则包括了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和质量规格要求,既包括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又包括防止污染。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厂房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品质管理、成品储存与运输、人员、卫生管理等7部分内容,其实现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是:1.所有生产加工应有明确的规定,必须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进行系统的检查,并证明能够按照产品质量要求、工艺要求、规格标准进行生产;2.对生产加工的关键环节和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验证并提前制定必要的控制措施;3.提供所有必需的设施条件,这包括:资厉合格并经过培训的人员;适宜的厂房和空何;合适的设备和设施;正确的物料、容器和标签;经过审核的规程文本、制度文本和记录文本;合适的储存和运输条件、设备;4.正确的生产指令和质量控制;5.符合规范要求的生产操作、储存、运输过程;6.原料、中间产品、终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控制7.保存的样品、生产记录。

人员1.原则。

有足够、合格的人员,能承担起保证生产出符合标准要求的保健食品的任务。

根据不同人员所发挥的作用的不同,规定对企业技术负责人、生产和质管理部门负贵人、专职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一般从业人员不同的要求。

2.重点要求。

考虑到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比一般的食品生产有更高的技术和质量要求,《规范》对保健食品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品质管理部门负贵人及技术人员、生产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21
第七部分:生产过程
1、检查每一个产品是否有工艺规程,工艺
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配方、工艺流程、主要
技术条件、关键工序控制点、物料平衡的计算
方法和标准;
2 、检查岗位操作规程是否齐全,并包括工 序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 岗位操作规程,
22
3、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不能随意涂改;
11
第一部分:人员管理
1、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5%; 2、企业技术负责人、生产和品管部门负责 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质检人员应 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3、 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法律法规及技术培训; 4、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 可上岗; 5、个人卫生应符合要求。
12
第二部分:卫生管理
13
3、饲养动物管理:厂内除实验动物外,不得 饲养家禽家畜,实验动物要加强管理,防止污染 食品。 4、副产品的管理:副产品(加工后的下料和
废弃物)应及时从生产车间运出,有专门处理措
施(仓库、容器、运输工具),做好清洗消毒工
作。
14
第三、第四部分:原料、贮存与运输(物料管理)
1 、应制订并执行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
4、投料前是否复核原料合格标识、包装的完
整性、物料感观性状并作相应记录;
5、生产用水、工艺用水是否符合要求;
6、投料前是否按工艺规程要求进行清场;
23
7、与生产有关的场所、设备、容器、物料
是否有状态标志,状态标志应明显、牢固,能 明确反映状态; 8、容器、管道、包装材料、洗涤剂、消毒 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关键项不合格数 目 (项 )
重点项不合格数 一般项不合格比 目 (项 ) 例(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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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健品GMP (2010修订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规定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成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文件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各机构和人员职责应当明确。

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

第六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是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应当熟悉保健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第八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并且不得互相兼任。

应当具有与所从事专业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一)确保保健食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保健食品质量;(二)批准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岗位操作规程并确保严格执行;(三)确保生产记录在提交质量管理部门之前经指定人员审核,生产偏差已经报告、调查、评价并得到处理;(四)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五)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六)协助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和监督物料的供应商;(七)确保生产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一)审核并放行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二)确保在成品放行前完成对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审核;(三)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四)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规程;(五)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六)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七)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八)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情况,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九)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十)确保完成生产和质量内部评审;(十一)审核和监督物料供应商;(十二)确保所有与安全性监测和质量有关的投诉都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和上报;(十三)确保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等文件;(二)监督生产环境;(三)确保完成关键设备等验证;(四)确定和监控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贮存条件;(五)保存记录;(六)监督本规范的执行情况;(七)为监控某些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而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应当有专职的质检人员,质检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过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应当建立培训制度,根据不同岗位制订并实施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并保存员工培训和考核档案,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与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的技能和要求。

第十五条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并且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六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第十七条应当建立个人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保健食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

第十八条进入生产区人员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洗手、消毒和更衣,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当,不同洁净级别区域的工作服不得混用。

第十九条生产区不得存放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不得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厂房与设施第二十条厂房的选址必须符合保健食品生产的要求。

厂区周围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垃圾处理场和其它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及产品安全。

(参考乳品等其他产品规范)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

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二十二条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废弃物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其处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厂房建筑结构应当完整,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及安全生产要求,并应当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

第二十四条厂房应当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第二十五条厂房应当按生产工艺流程及所要求的洁净级别进行合理布局,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六条应当根据保健食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配置空气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控制、必要的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保健食品的生产环境。

片剂、胶囊、软胶囊、口服液、丸剂、颗粒剂、粉剂、茶剂、膏剂等保健食品暴露工序及其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附录A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其它形态保健食品生产区域应当根据工艺要求,采取相应的净化措施。

第二十七条洁净室(区)的内表面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第二十八条洁净室(区)的窗户、天棚及进入室内的管道、风口、灯具与墙壁或天棚的连接部位均应当密封。

第二十九条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考虑避免使用中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

第三十条洁净室(区)应当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对照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应当设置局部照明。

厂房应当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三十一条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置与洁净级别相适应的人、物流通道,避免交叉污染。

人流通道应当按要求设置合理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人流物流通道应当设置必要的缓冲和清洁设施。

应设置专门的废物传递窗。

第三十二条生产车间应当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以有序地安置设备和物料,便于生产操作,防止差错和交叉污染。

第三十三条洁净室(区)内设置的称量室和备料室,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捕尘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设施。

第三十四条生产车间应当设置工具容器清洗间、存放间,用于生产用工具容器的清洗和存放;应当设置洁具间、存放间,用于清洁工具的清洗和存放。

第三十五条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当大于10帕,并应当有压差指示的装置。

空气洁净度规定保持相对负压的相邻房间(区域)之间的静压差应当符合规定,应当有指示压差的装置,并记录压差。

第三十六条厂房必要时应当有防尘及捕尘设施。

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区域内,产尘量大的操作室应当保持相对负压。

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的,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得利用回风。

第三十七条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当与生产工艺要求相适应当,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当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第三十八条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

洁净室(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应当符合相应洁净要求,不得对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产生污染。

第三十九条动植物原材料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生产操作场所应当与其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相适应,必须与其产品生产严格分开,并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

第四十条与保健食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压缩空气和惰性气体应当经净化处理,符合生产要求。

第四十一条物料和成品的储存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和设施:(一)面积应当与所生产的品种、规模相适应;(二)根据物料和成品的不同性质,设置不同的库(区);(三)应当有防火、照明、通风、避光设施;(四)按贮存要求配备必要的控温和控湿设施并做好记录。

(五)特殊要求的,应当配备相应设施,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十二条应当设置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满足物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等质量检验和控制的要求。

检验室、动植物标本室、留样观察室以及其它各类实验室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区分开。

致病菌检测的阳性对照、微生物限度检定要分室进行。

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当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

第四十三条应当建立厂房及设施的保养维修制度,定期对厂房及设施进行保养维修,并做好记录;保养维修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条厂区、车间、工序和岗位均应当按生产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要求制定场所、设备和设施等的清洁消毒规程,内容应当包括:清洁消毒方法、清洁消毒程序和间隔时间等。

第四十五条厂区应当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并对除虫灭害工作建立制度和记录。

除虫灭害不得对生产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章设备第四十六条应当具有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设置应当根据工艺要求合理布局,避免引起交叉污染;上、下工序应当衔接紧密,操作方便。

第四十七条设备选型应当符合生产和卫生要求,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保养维修,并能防止差错和污染。

第四十八条应当建立设备档案,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和验证、使用的文件和记录。

第四十九条与物料、中间产品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所有设备与用具,应当使用安全、无毒、无臭味或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不易脱落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造。

第五十条产品接触面的材质应当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标准,应当使用表面光滑、易于清洗和消毒、不吸水、不易脱落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保健食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第五十二条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死角和盲管。

确实无法避免的死角和盲管,应当便于拆装清洁,并建立相应的拆装清洁记录;清洁工序应当有相应的验证文件;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管内物料名称和流向。

第五十三条保健食品的产品成型、填充、灌装和分装等工序应当使用自动化设备。

因工艺特殊,确实无法采用自动化设备的,应当经工艺验证,确保产品质量。

第五十四条生产用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当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

储罐和管道要规定清洗、灭菌周期并标识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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