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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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经营规章制度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一、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

并应当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栏,查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

凡验收合格的保健食品,必须正确填写《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等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对一致。

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

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3、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批次查验保健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购入进口保健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5、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保健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保健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经营规章制度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一、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并应当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栏,查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 ;凡验收合格的保健食品,必须正确填写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等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对一致;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3、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批次查验保健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购入进口保健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5、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保健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保健食品采购、销售情况;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4、未实行电子记录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保健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5、保健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 载明销售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保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临界保质期的保健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保健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7、保健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三、保健食品质量承诺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销售保健食品;应当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保健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提供的保健食品符合相应的保健食品安全标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功能,严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主动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3、对自检中发现的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示的不合格保健食品,及时下架退市,并向消费者公告,召回已售保健食品;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5、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保健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购销合同应当订立保健食品安全保障及对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保健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四、市场开办者保健食品安全责任制度1、保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保健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保健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增强保健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管理职责;2、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保健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3、、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指导并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保健食品安全责任;根据需要配备保健食品检验、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保健食品安全信息;4、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录保健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5、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场内经营者证明其经营保健食品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相关材料,对其在市场外的保健食品贮存场所进行备案;6、市场开办者应当指导并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与保障保健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7、市场开办者应当协助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安全工作;市场开办者未履行法定义务,本市场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五、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保健食品安全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检查保健食品质量、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障保健食品安全;保健食品销售场所须具备保障保健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保健食品采购和销售制度,并确保落实到位;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卫生;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自查自纠;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做到亮证经营;3、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健食品安全技术人员,规模以上企业应当配备保健食品安全师,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保健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进行保健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严格做好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按相关部门规定及时组织保健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保证本单位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后,才准予上岗;5、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等有条件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健食品自检机构,设立保健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保健食品检测设备,适应保健食品安全管理需要;规模以上、高风险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保健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并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点体系或者其他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六、保健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1、为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退市和22/4页销毁制度;2、保健食品退市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行为;3、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保健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所销售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合格保健食品时,立即停止销售,采取下列措施:1、清点不合格保健食品,将有关信息登记造册;2、将不合格保健食品退出市场,通知生产者或供货者,配合召回已售出保健食品,并向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 、可能造成保健食品安全危害的,应当立即向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保健食品,要及时公告,通知消费者退货;4、保健食品经营者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保健食品,应当通知生产者召回,在保健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5、保健食品经营者发现保健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6、销毁的保健食品应当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销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七、保健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健食品仓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保健食品安全;1、保健食品仓库必须专用,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2、保健食品库房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对入库的各种保健食品必须进行验收和登记,设立保健食品出、入库台账,及时掌握保健食品的进出状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存时间;3、保健食品库房周围不能有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滋生地,库房内通风良好,地面平整,货架避免阳光直接入射,保持所需温度和湿度;定期清洁、消毒、换气,保持环境整洁;4、库房内有良好的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潮设施,保健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15厘米,最底层隔离地面15厘米以上,防止保健食品发霉、变质、生虫;5、库房中设有不合格保健食品暂存区域及专柜,定期对库房内保健食品进行检查,发现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2、保健食品经营者用于运输和装卸保健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保健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3、运输、贮存、销售需低温保存的保健食品,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冷冻、冷藏温度应当符合保健食品安全的要求和保健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保健食品冷藏运输应当按冷藏运输要求作业,确保制冷系统正常运转,不得故意关停制冷系统,易交叉污染的保健食品不得混装拼箱装运;冷库贮存保健食品,应当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仓储作业工具应当根据保健食品种类区分使用,易交叉污染的保健食品应当专库储存;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保健食品,定期检查库存保健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5、对销售的保健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保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对问题保健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做好相关记录;6、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租用库房,贮存保健食品的,应当在贮存前向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八、保健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2、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经营工作;九、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保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2、保健食品经营者对发生重大保健食品质量事故的,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积极有效应急处置措施,防范减小社会危害;3、保健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保健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辖区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保健食品经营者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保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对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下文是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

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

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

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一)保健食品申请表;(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

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八)国内外有关资料;(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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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2篇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1篇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或者其他保健目的,适用于特定人群的食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对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保健食品的生产管理1. 生产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先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2. 生产质量控制:企业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质量控制体系,并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

3. 原料选择和检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料,并进行必要的检测。

4. 生产过程监控: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监控机制,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二、保健食品的经营管理1. 经营许可:销售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 市场准入控制:保健食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适用人群和功能范围,禁止任意宣传和夸大保健功效。

3. 标签标识:保健食品应在包装上标注产品名称、保健功能、适用人群、生产企业等信息。

4. 信息披露:销售保健食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三、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1. 检验检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2. 行政处罚:对违反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消费者投诉受理:相关部门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4. 合作协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推进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环节,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审慎选择,遵循科学、平衡饮食的原则,正确使用保健食品,以保障自身的健康。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_条例_2篇随着人们对健康的日益重视,保健食品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保健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经营许可
所有保健食品经营者须在相关部门申请经营许可,经审批合格方可开展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三、产品分类
保健食品分为注册保健食品和备案保健食品两类。

注册保健食品需进行临床试验,备案保健食品需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四、市场监督
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将给予罚款、责令停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

五、产品检测
对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定期抽样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对不合格产品要求企业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广告宣传
对于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经营者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宣传虚假或夸大产品功效,否则将受到处罚。

七、售后服务
经营者应提供保健食品使用指导和售后服务,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和需求应及时回应和解决。

八、责任追究
对于因违规经营导致的消费者损失,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将积极查处,确保市场秩序。

九、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需要修订将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后进行调整。

以上为《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的内容,敬请遵守执行。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是指对保健食品生产、流通、使用等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1.保健食品的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具有保健功能,可以补充营养,调节器官功能,并具有预防疾病的作用的食品。

2.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保健食品需要注册或备案,在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登记。

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不能生产、销售或者广告宣传。

3.保健食品的生产和流通: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有相关的生产条件和设备,并且需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保健食品的销售需要在指定的场所或者经营地点进行,并且需要有专门的销售人员。

4.保健食品的标签和广告:保健食品的标签上必须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批准文号、保健功能、用
法用量等信息。

保健食品的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
大功效或者误导消费者。

5.保健食品的监督检验:相关部门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检验,包括对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广告宣传等方面的监管。

6.违法行为和处罚:对违反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的行为会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总之,保健食品管理条例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保健
食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确保其安全、有效,并防止虚
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2009年5月31日...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_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_ ,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 , 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 具有调节机体功能 ,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 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 , 适用本条例;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 保证保健食品安全 , 接受社会监督 , 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 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 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 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 , 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第九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第十条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产品注册证;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营养素补充剂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审查 , 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一条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声称的功能负责;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研制工作;第十三条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报送产品的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企业标准、标签、说明书、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材料等资料、样品 , 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 30 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抽样送检,提出意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抽样送检,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及质量可控性等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 , 对产品说明书、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要求的,决定准予注册 , 发给产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决定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情况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第十五条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其功能不在公布的功能范围内的 ;三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未生产销售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负责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组织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工作;第十七条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九条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产品注册证 ,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_, 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增加保健食品品种的,应当经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检查合格后,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上予以标明;第二十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具有同剂型生产条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受委托方应当保证生产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保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二十二条开办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开办保健食品零售企业 ,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要求的,发给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_, 凭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包括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藏、销售与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二十四条取得产品注册证的进口保健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商出口保健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出口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对出口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发放通关证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二十五条保健食品及其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检验规范和方法等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定的进口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 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第二十六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二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营保健食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内,向原发证部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门申请换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省、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二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保健食品经营者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征得保健食品生产者的同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保健食品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第三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后的保健食品组织实施安全性监测和评价,并及时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可以采取主动监测和安全性事件报告等方式;第三十二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可能与食用保健食品有关的安全性事件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规定报告;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保健食品召回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结果 , 可以采取责令召田,暂停生产、销售等措施,并予以公布;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 _,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 ,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批生产记录、检验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 ;五查封、扣押假冒及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违法使用的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六查封违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场所;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一假冒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 ;二保健食品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或其中擅自添加其他成分的 ;三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不符 , 或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四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五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 7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六条除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外,其他食品不得声称保健功能或者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销售;未取得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食品宣称功能的,假冒保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 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人员应当配合;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暂停该单位拒绝抽检的保健食品上市销售;第三十八条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判定的依据;对可能添加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可以采用药品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第三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发布保健食品抽验结果;第四十条保健食品检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对被检验单位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同检验有关的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等活动;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时, 所抽取的样品应当购买,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10日内申请复验,向负责复验的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原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报告书;复验的样品从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当事人应当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保健食品复验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第四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保健食品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依法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第四十四条违法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任意扩大产品适宜人群、夸大产品功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该产品在违法广告发布地的销售,责令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广告更正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可恢复其销售;第四十五条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假冒注册许可保健食品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保健食品的 ;三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保健食品未按照取得产品许可时批准的原料、配方、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的 ;二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 ;三保健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相关制度的 ;二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第五十一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生产经营,直至吊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非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涉及保健食品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篡改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该品种的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申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五十四条检验机构在进行试验和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保健食品检验资格;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或者检验报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一年内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第五十六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撤销该品种保健食品注册证,五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第五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隐患 , 未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的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第六十一条承担保健食品注册试验、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并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要求;保健食品注册和实施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保健食品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工作由依法确定或认可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假冒保健食品,是指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志的产品;第六十三条对保健食品的其他管理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未标明有效期的,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再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或者未获得审查通过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失效;。

保健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保健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保健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一、引言为进一步加强保健品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制度1. 保健食品生产管理制度(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2)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等的原产地和质量,确保原材料的可追溯性。

(3)保健食品生产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4)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

2.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建立健全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对所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合格。

(3)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按照要求储存保健食品,确保产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3. 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管理制度(1)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2)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材料应经过企业内部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应明确标注“本产品不能代替药物”,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4. 保健食品追溯管理制度(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记录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信息。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配合生产企业进行产品追溯,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定期对追溯体系进行维护、升级,提高追溯效率。

5. 保健食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不良反应监测制度,主动收集、报告不良反应信息。

(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对不良反应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3)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向相关部门报告严重不良反应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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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规章制度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一、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

并应当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栏,查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

凡验收合格的保健食品,必须正确填写《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等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对一致。

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

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3、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批次查验保健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购入进口保健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5、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保健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

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保健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

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未实行电子记录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保健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5、保健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 载明销售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保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临界保质期的保健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保健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7、保健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保健食品质量承诺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销售保健食品。

应当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保健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提供的保健食品符合相应的保健食品安全标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功能,严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主动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

3、对自检中发现的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示的不合格保健食品,及时下架退市,并向消费者公告,召回已售保健食品。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

5、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保健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

购销合同应当订立保健食品安全保障及对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保健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四、市场开办者保健食品安全责任制度1、保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保健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保健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应当增强保健食品安全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管理职责。

2、市场开办者应当审查入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保健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专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指导并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保健食品安全责任。

根据需要配备保健食品检验、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

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保健食品安全信息。

4、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录保健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

5、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场内经营者证明其经营保健食品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相关材料,对其在市场外的保健食品贮存场所进行备案。

6、市场开办者应当指导并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与保障保健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7、市场开办者应当协助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安全工作。

市场开办者未履行法定义务,本市场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保健食品安全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检查保健食品质量、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障保健食品安全。

保健食品销售场所须具备保障保健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安全标准。

建立健全保健食品采购和销售制度,并确保落实到位。

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自查自纠。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做到亮证经营。

3、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健食品安全技术人员,规模以上企业应当配备保健食品安全师,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保健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定期进行保健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严格做好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按相关部门规定及时组织保健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保证本单位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后,才准予上岗。

5、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等有条件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健食品自检机构,设立保健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保健食品检测设备,适应保健食品安全管理需要。

规模以上、高风险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保健食品经营过程控制制度,并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点体系或者其他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六、保健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1、为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退市和22/4页销毁制度。

2、保健食品退市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行为。

3、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保健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所销售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合格保健食品时,立即停止销售,采取下列措施:(1)、清点不合格保健食品,将有关信息登记造册;(2)、将不合格保健食品退出市场,通知生产者或供货者,配合召回已售出保健食品,并向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 、可能造成保健食品安全危害的,应当立即向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保健食品,要及时公告,通知消费者退货。

4、保健食品经营者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保健食品,应当通知生产者召回,在保健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5、保健食品经营者发现保健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

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销毁的保健食品应当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销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七、保健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健食品仓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保健食品安全。

(1)、保健食品仓库必须专用,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2)、保健食品库房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对入库的各种保健食品必须进行验收和登记,设立保健食品出、入库台账,及时掌握保健食品的进出状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存时间。

(3)、保健食品库房周围不能有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滋生地,库房内通风良好,地面平整,货架避免阳光直接入射,保持所需温度和湿度。

定期清洁、消毒、换气,保持环境整洁。

(4)、库房内有良好的防蝇、防尘、防鼠及防潮设施,保健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15厘米,最底层隔离地面15厘米以上,防止保健食品发霉、变质、生虫。

(5)、库房中设有不合格保健食品暂存区域及专柜,定期对库房内保健食品进行检查,发现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保健食品经营者用于运输和装卸保健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保健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保健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运输、贮存、销售需低温保存的保健食品,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冷冻、冷藏温度应当符合保健食品安全的要求和保健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

保健食品冷藏运输应当按冷藏运输要求作业,确保制冷系统正常运转,不得故意关停制冷系统,易交叉污染的保健食品不得混装拼箱装运。

冷库贮存保健食品,应当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仓储作业工具应当根据保健食品种类区分使用,易交叉污染的保健食品应当专库储存。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保健食品,定期检查库存保健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

5、对销售的保健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保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对问题保健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做好相关记录。

6、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租用库房,贮存保健食品的,应当在贮存前向保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保健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2、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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