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法律法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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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法律法规

保健食品法律法规

保健食品法律法规保健食品法律法规第一章概述1.1 保健食品的定义及分类1.2 保健食品监管机构及管理职责第二章保健食品市场准入2.1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2.1.1 保健食品注册资料要求2.1.2 保健食品注册审核流程2.2 保健食品备案管理2.2.1 保健食品备案申请要求2.2.2 保健食品备案审批流程2.3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准入管理2.3.1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准入条件2.3.2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准入审批流程第三章保健食品标签、包装和广告管理3.1 保健食品标签要求3.1.1 商品名称3.1.2 保健食品成分表3.1.3 保健食品功能主治3.2 保健食品包装要求3.2.1 包装材质3.2.2 包装规格3.3 保健食品广告管理3.3.1 广告内容审查3.3.2 广告发布监管第四章保健食品生产管理4.1 原辅料管理4.1.1 原辅料准入管理4.1.2 原辅料质量控制4.2 生产工艺管理4.2.1 生产工艺规范要求4.2.2 生产工艺流程控制4.3 工厂环境和设备管理4.3.1 厂房和设施要求4.3.2 设备设施维护管理4.4 生产车间卫生管理4.4.1 生产车间清洁要求4.4.2 生产车间消毒管理4.5 产品质量管理4.5.1 产品质量检验要求4.5.2 不合格产品处理第五章保健食品销售管理5.1 保健食品流通环节管理5.1.1 进货查验和验收管理5.1.2 保健食品库存管理5.2 保健食品销售场所管理5.2.1 保健食品零售场所规范5.2.2 保健食品网络销售管理第六章保健食品监督检查与处罚6.1 保健食品监督抽检6.1.1 保健食品监督抽检程序6.1.2 检验结果处理6.2 违法行为查处与处罚6.2.1 违法行为立案与调查6.2.2 处罚措施与处罚幅度附件:1.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2. 保健食品备案申请表3. 保健食品标签模板4. 保健食品包装规范5. 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保健食品:指在标明保健食品功能主治的情况下,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食品原料等为目的,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的食品。

关于保健食品有哪些法律法规知识

关于保健食品有哪些法律法规知识

关于保健食品有哪些法律法规知识关于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知识一、保健食品定义与分类1. 保健食品的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为特定人群提供营养素或者者其他相关物质的食品。

2. 保健食品的分类根据功能和用途的不同,保健食品分为以下几类: - 营养补充类保健食品:提供人体所需的营养素;- 功能调节类保健食品:通过调节机体功能改善健康;- 特定用途类保健食品:为特定人群提供特定身体需要的保健功能。

二、保健食品的生产与销售许可1.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需按照规定进行行政许可,获得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生产。

2. 保健食品销售许可保健食品销售企业需按照规定进行行政许可,获得销售许可证方可开展销售。

三、保健食品的标签与说明书要求1. 标签内容要求保健食品的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 成份表;- 功能主治;- 适宜人群;- 食用方法与食用量;- 保健食品进货凭证。

2. 说明书要求保健食品的说明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对产品的功能主治、适应症及禁忌症进行详细介绍;- 食用建议;- 产品成份及含量。

四、保健食品禁止和限制用词1. 禁止用词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禁止使用疾病名称、预防疾病、治愈疾病等用词。

2. 限制用词对于具体功能作用的保健食品,需在标签、说明书中添加“本产品不能代替药物”等限制用词。

五、保健食品广告的要求1. 保健食品广告的真实性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应真实、准确地介绍产品的功能、适应症和禁忌症。

2. 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要求保健食品广告需获得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批准。

六、保健食品的监督与检测1. 监督执法相关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生产、流通和广告进行监督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2. 检测要求保健食品需经过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附件:1.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样本2. 保健食品销售许可证样本3. 保健食品标签样本4. 保健食品说明书样本5. 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流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保健食品: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为特定人群提供营养素或者者其他相关物质的食品。

我国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我国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一、保健食品的定义和分类保健食品是指适用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能、补充营养、预防疾病等保健作用的食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保健食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调整类保健食品:具有调整人体生理机能的功能,如调节血压、血脂等。

2. 补充类保健食品:提供给人体所需营养成分,如维生素、矿物质等。

3. 功能类保健食品:具有特定预防、缓解疾病或满足特殊营养需求的功能,如钙片、蛋白粉等。

二、保健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如下: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最基础的食品法律法规,也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进行了规范。

其中,第十四章明确了对保健食品的管理要求,包括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广告宣传等方面。

2.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保健食品管理条例是我国对保健食品进行全面管理的核心法规,于2005年颁布实施。

该条例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分类、生产许可、标签标识、广告宣传、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 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是根据保健食品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保健食品的生产、卫生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车间环境、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

4.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了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要求,包括企业的注册、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车间卫生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5. 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进行了规范,包括禁止夸大功效、不当宣传等行为,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保健食品监管机构我国对保健食品的监管由多个机构共同负责: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保健食品的生产许可和质量监督管理,对保健食品进行相关的审批和抽查工作。

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和消费者健康权益的保护,对保健食品的卫生安全进行评估和监督。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2009年5月31日...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_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_ ,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 , 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 具有调节机体功能 ,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 并且对人体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 , 适用本条例;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 保证保健食品安全 , 接受社会监督 , 承担社会责任;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 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 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 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 , 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第九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第十条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产品注册证;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营养素补充剂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审查 , 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一条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声称的功能负责;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研制工作;第十三条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报送产品的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企业标准、标签、说明书、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材料等资料、样品 , 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 30 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抽样送检,提出意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抽样送检,必要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及质量可控性等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 , 对产品说明书、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对符合要求的,决定准予注册 , 发给产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决定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进口保健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情况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第十五条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再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其功能不在公布的功能范围内的 ;三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内未生产销售的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的;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负责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组织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工作;第十七条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名称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第十九条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产品注册证 ,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_, 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方可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增加保健食品品种的,应当经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检查合格后,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上予以标明;第二十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具有同剂型生产条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受委托方应当保证生产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验证、文件、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保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并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二十二条开办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开办保健食品零售企业 ,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要求的,发给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 _, 凭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要求;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包括管理职责、人员与培训、设施与设备、进货与验收、陈列与储藏、销售与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与安全性事件报告、自查等内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 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第二十四条取得产品注册证的进口保健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商出口保健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出口手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对出口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 ,发放通关证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第二十五条保健食品及其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检验规范和方法等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定的进口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通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作为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 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第二十六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批准的内容一致;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二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营保健食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内,向原发证部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门申请换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省、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二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保健食品经营者作为申请人的,应当征得保健食品生产者的同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保健食品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第三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后的保健食品组织实施安全性监测和评价,并及时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可以采取主动监测和安全性事件报告等方式;第三十二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可能与食用保健食品有关的安全性事件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规定报告;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保健食品召回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健食品安全性监测与评价结果 , 可以采取责令召田,暂停生产、销售等措施,并予以公布;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 _,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跟踪检查 ,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批生产记录、检验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召回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 ;五查封、扣押假冒及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保健食品标准的产品,违法使用的保健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六查封违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场所;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一假冒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 ;二保健食品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或其中擅自添加其他成分的 ;三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批准的内容不符 , 或者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四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五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 7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第三十六条除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外,其他食品不得声称保健功能或者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销售;未取得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食品宣称功能的,假冒保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 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人员应当配合;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暂停该单位拒绝抽检的保健食品上市销售;第三十八条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判定的依据;对可能添加药物成分的保健食品,可以采用药品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第三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质量抽查检验情况,发布保健食品抽验结果;第四十条保健食品检验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对被检验单位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同检验有关的保健食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等活动;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时, 所抽取的样品应当购买,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10日内申请复验,向负责复验的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原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报告书;复验的样品从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当事人应当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保健食品复验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保健食品监督检验机构承担;第四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保健食品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依法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第四十四条违法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任意扩大产品适宜人群、夸大产品功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该产品在违法广告发布地的销售,责令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广告更正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方可恢复其销售;第四十五条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置;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假冒注册许可保健食品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保健食品的 ;三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停止生产经营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保健食品未按照取得产品许可时批准的原料、配方、标准、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的 ;二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 ;三保健食品名称、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相关制度的 ;二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材料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第五十一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保健食品良好经营规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生产经营,直至吊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非保健食品广告含有涉及保健食品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篡改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该品种的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申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五十四条检验机构在进行试验和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保健食品检验资格;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或者检验报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样品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一年内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第五十六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的,撤销该品种保健食品注册证,五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第五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隐患 , 未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衔私舞弊的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六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技术审评和技术评价机构;第六十一条承担保健食品注册试验、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并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要求;保健食品注册和实施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保健食品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工作由依法确定或认可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承担;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假冒保健食品,是指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志的产品;第六十三条对保健食品的其他管理事项,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未标明有效期的,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再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或者未获得审查通过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失效;。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增强抵抗力等保健作用,以食品形式上市的产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应当按照卫生安全、科学、真实、有效的原则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得欺骗消费者或者误导公众。

第四条国家建立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查处违法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符合卫生安全标准;2.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注册;3.确保产品真实有效,不夸大功效;4.明示食品功能和适用人群;5.禁止添加违禁物质;6.禁止虚假宣传。

第六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配备专业人员,建立质量管理系统,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七条保健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销售许可证,并按照法律规定销售保健食品。

第三章注册与备案第八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并提供相关的生产资质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国家药监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进行注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其纳入国家保健食品注册库,并颁发注册证书。

第十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国家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并按照备案要求进行销售。

第四章标签和宣传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保健功能、适用人群、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承诺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等名义,不得随意引用科学研究和病例以证实产品功效。

第五章监督抽检第十五条国家药监部门负责组织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抽检工作,提供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

保健食品注册相关法规介绍

保健食品注册相关法规介绍
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东南沿 海省市。如广东、浙江、上海、江苏、 山东。
总的来说
我国的保健食品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 数企业属中小企业,起点低,产品技术 含量低。
与一些发达国家的保健食品业相比,目 前我国保健食品的产品数量不少,但质 量和高、新技术含量有待提高。
我国保健食品的主要特点
天然原料的使用较为广泛。保健 食品中以中草药为主要原料的约 占44.5%。
究所
认定的国产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续2)
山东省疾病控制中心 河北省卫生检测中心 天津市疾病控制中心 河南省卫生防疫站 湖南省疾病控制中心 辽宁省疾病控制中心 陕西省疾病控制中心 吉林省疾病控制中心
认定的国产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续3)
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重庆市疾病控制中心 同济医科大学 山东大学卫生分析测试中心 同济大学医学院营养与保健食品研究所 复旦大学食品毒理与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
▪我国保健食品的年产值已达500多亿 元。也有部门统计,2002年产值只有 190亿。
产生了一些有一定规模、具有竞争力的 企业,带动了中国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 。如交大昂立、深圳太太、广东安利、 南京中科、上海健特。
小企业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下的 企业占一半,其中注册资金不足50万元 的企业有近300家。
认定的国产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续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北京大学营养与保健食品评价中心 南京医科大学营养与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所 哈尔滨医科大学 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保健食品功能检
测中心 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南京公卫预防医学研
主要项目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功能学评价、卫生学检验、功效成 份分析、稳定性检验(以确定产品 的保质期)。

《食品保健法》主要内容介绍

《食品保健法》主要内容介绍

《食品保健法》主要内容介绍《食品保健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食品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的秩序,确保食品安全。

以下是该法律的主要内容介绍:第一章总则该章节主要规定了《食品保健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明确了食品保健领域的法律框架和基本准则。

第二章食品保健功能成分审批与注册管理该章节规定了食品保健功能成分的审批与注册管理制度,要求食品保健功能成分必须经过审批和注册方可使用,并对审批和注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三章食品保健品生产与销售该章节规定了食品保健品的生产与销售管理,包括食品保健品的生产许可、生产质量安全控制、产品标识和广告宣传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食品保健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食品保健功能评价和声明该章节规定了食品保健功能的评价和声明管理,要求食品保健功能必须经过科学评价,并对其声明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五章食品保健品监督与检查该章节规定了食品保健品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包括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方面的要求,旨在维护食品市场的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

第六章食品保健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估该章节规定了食品保健品不良反应的监测与评估制度,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不良反应监测机制,并对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估和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该章节规定了违反《食品保健法》的行为和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等方面的规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八章附则该章节包括了一些法律的附则条款,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进行了规定。

本文对《食品保健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简要介绍,详细了解该法律的读者可以查阅原始法律文本进行详细学习。

关于保健食品有哪些法律法规知识

关于保健食品有哪些法律法规知识

关于保健食品有哪些法律法规知识范本 1:正文:1. 保健食品的定义及分类1.1 保健食品的概念1.2 保健食品的分类2. 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2.1 保健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概述2.2 《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规定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管理条例》2.4 其他相关法规和标准3. 保健食品的生产与销售管理3.1 保健食品的生产管理3.2 保健食品的销售管理3.3 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管理4. 保健食品的标签和包装规定4.1 保健食品标签的内容和要求4.2 保健食品的包装规定5. 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5.1 保健食品的抽检和监测5.2 保健食品的不合格处理6. 保健食品的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 6.1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6.2 保健食品备案管理7. 保健食品领域的处罚和监督7.1 违法行为的处罚与监督7.2 保健食品违法案例8. 保健食品进出口管理8.1 保健食品的进口管理8.2 保健食品的出口管理9. 保健食品市场监管措施9.1 市场监督管理措施9.2 消费者权益保护10. 保健食品的行业标准和认证10.1 保健食品行业标准10.2 保健食品的认证体系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全文、标准文档、案例分析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 保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人体生理功能、以营养补充为目的的食品。

2. 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9年通过的综合性食品安全法律,用于保障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管理条例:制定于1996年,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4. 标签:保健食品包装上贴附的具有相关信息的标签,用于告知消费者有关产品的基本信息和使用方法。

5. 抽检:食品监管部门对市场上的保健食品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6. 备案:保健食品企业需要将产品备案,通过审核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范本 2:正文:1. 保健食品的概念与作用1.1 保健食品的定义1.2 保健食品的作用与特点2. 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概述2.1 《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2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的内容要点2.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3. 保健食品的生产与销售管理3.1 保健食品的生产管理要求3.2 保健食品的销售管理要求3.3 保健食品的经营许可和备案4. 保健食品的标签和包装规定4.1 保健食品标签的要求与功能4.2 保健食品包装的规定与要求5. 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5.1 保健食品的抽检与监测5.2 保健食品不合格产品的处理6. 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管理6.1 保健食品广告的法律法规6.2 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措施7. 保健食品的处罚与监督7.1 违法行为的处罚与处理7.2 保健食品领域的监督机构8. 保健食品的进出口管理8.1 保健食品的进口管理8.2 保健食品的出口管理9. 保健食品的市场监管措施9.1 市场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9.2 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权10. 保健食品的行业标准与认证10.1 保健食品行业标准10.2 保健食品的认证体系附件:相关法律法规全文、标准文档、案例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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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 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 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 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 予 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 4、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 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 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 失职、渎职情况。
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 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 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 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同时立即制 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 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 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五章 食品检验 1、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 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 动。 2、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 制 ,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3、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 检。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本章主要是对进出口的食品在检验、销 售等环节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 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备案。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 置,防止事故扩大。
• 一、主要内容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能够准确反映和控制产品 的质量。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的每项内容应符合以下要 求,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一)产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名。产品名称应当准确、清 晰,能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等相关规 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 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 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 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 督,指导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四、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应当包 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 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 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 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等序列(见 附件1),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见附件2)编制。 五、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 的技术保障。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 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监督执法的 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经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共分九章105条。
第一章 总 则 1、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 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2、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 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 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 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 品。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 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 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 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保障消费者食用安 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保健 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 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 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 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原料、食品添 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 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 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 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 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 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二年。
(二)配方 应列出全部原辅料。原辅料名称应使用法定标准名 称。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各原料顺序 按其在产品中的功效作用或用量大小排列;辅料按用量大 小列于原料后。
(三)生产工艺
应用文字简要描述完整的生产工序。
(四)感官要求 分别对产品应有的外观(色泽、形态等)和 内容物的色泽、形态、气味、滋味等依次进行描 述,并用分号分开;如果用表提供信息更有利于 项目的理解,则宜使用表。一般不对直接接触产 品的包装材料的外观等进行描述。 (五)鉴别 根据产品配方及有关研究结果等可以确定产 品的鉴别方法的,应予以全面、准确地阐述。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 1、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 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 定的距离; •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 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 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 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 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 害物品一同运输; •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 工具; •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和卫生要求,对人体健康安全无 害。 第四章 标签与说明书 1、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应当包 括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料、功效成分/ 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 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2、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品牌名、通用名、 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品牌名、通用名、属 性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 标或其他名称;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 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 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 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
六、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保健食 品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和产品的再注册。
七、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按照 BJ+G(或J)+年份+0000编制。“BJ”表示 “保健食品”,“G(或J)”表示国产或 进口,“年份+0000”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的年份和顺序号。 八、本规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4、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国产保健食品 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 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 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例如乡田口服液批准 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50885 5、《保健食品变更批件》的有效期与原保健食品批 准证书的有效期相同,有效期届满,应一并申请 再注册。 第三章 原料与辅料 1、保健食品的原料是指与保健食品功能相关的初始 物料。保健食品的辅料是指生产保健食品时所用 的赋形剂及其他附加物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1、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 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 请获得批准后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者。 2、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包括产品注册申请、 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其设置的 政府网站上公告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受理、 审查的过程和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的相关 信息。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 中文名称 汉语拼音名 【配方】
【生产工艺】
【感官要求】 【鉴别】
【理化指标】
【微生物指标】

【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
【保健功能】 【适宜人群】 【不适宜人群】 【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规格】 【贮藏】
【保质期
附件2: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
第五章 试验与检验 1 安全性毒理学试验 2 功能学试验 3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 4 卫生学试验 5 稳定性试验 6 样品检验 7 复核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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