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62474
行政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区居民李某,因个人住房需求,于2018年6月向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购买了位于该区的一套商品房。
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李某。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房屋建设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至2019年10月,房屋仍未交付。
在此期间,李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或赔偿损失。
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无奈之下,李某于2019年11月向甲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赔偿因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例分析(一)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二)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给李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费用、装修费用等。
因此,开发商应赔偿李某因延迟交付房屋而造成的损失。
3. 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购房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但李某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开发商支付合理的违约金。
(三)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1. 房屋租赁费用:李某在房屋交付期间,因居住需求支付了房屋租赁费用。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试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
近年来,A公司在某市多个区域进行房地产开发,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然而,在2019年,A公司在某市B区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因违法建设被当地政府查处。
根据调查,A公司在B区某地块进行房地产开发,未取得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在建设过程中,A公司违反了国家关于建筑安全的有关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此外,A公司还擅自改变了规划用途,将原本规划为住宅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
二、法律问题分析1. 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
”2. A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教育典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0年,甲公司聘请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服务。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为甲公司搭建和维护公司网站,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网站存在严重的侵权问题,即甲公司网站使用了乙公司未授权的第三方软件,侵犯了第三方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然而,甲公司未予以理睬,继续使用侵权软件。
2013年,第三方软件著作权人(以下简称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与了诉讼。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问题1. 侵权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丙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了丙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侵犯了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
2.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现了甲公司网站的侵权行为,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也未通知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发生。
因此,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法律教育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本案中,甲公司因缺乏法律意识,未能意识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导致侵权行为持续发生。
因此,企业和个人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加强合同管理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
因此,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相关责任和义务,避免因合同漏洞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法律答疑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近年来公司业务不断拓展,规模逐渐扩大。
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甲公司决定在市中心购置一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经过多方考察,甲公司看中了乙公司持有的土地使用权。
双方经过协商,甲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在签订合同后,甲公司开始进行土地开发。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隐瞒了土地中存在地下文物的事实。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辩称,虽然存在地下文物,但并未告知甲公司,因为乙公司并不知晓这一事实。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二、案例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3.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故意隐瞒了土地中存在地下文物的事实,导致甲公司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欺诈。
2. 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一)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且导致甲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教师法律考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35岁,某小学教师。
2018年9月,李某因教学成绩突出,被任命为一年级某班的班主任。
然而,在该学期末,李某因体罚学生被家长告上法庭。
据了解,李某在课堂上经常对表现不佳的学生进行体罚,包括拍打学生屁股、拧学生耳朵等。
在一天下午的课上,李某因学生小王上课不认真,便用教鞭拍打小王的屁股,导致小王受伤。
事后,小王的家长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构成对学生的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人身侵权案件。
李某作为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对学生的体罚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4. 案件分析(1)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作为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然而,李某却因学生表现不佳而对其进行体罚,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2)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李某的体罚行为给小王造成了身体伤害,侵犯了小王的人身权益。
(3)李某的行为损害了教师形象。
教师是教育事业的灵魂,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
李某的体罚行为损害了教师的形象,对教育事业造成了负面影响。
三、案件处理1.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判决李某赔偿小王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万元。
法律法规案例作品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人。
2018年3月,张某通过互联网发现某知名电商平台存在大量假冒伪劣商品,于是心生邪念,决定利用电商平台进行非法经营。
张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注册了一家网店,并通过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等方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在短短半年时间内,张某非法经营额达数十万元。
2018年9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电商平台存在大量假冒伪劣商品。
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张某的网店涉嫌非法经营,遂对其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张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二、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未经批准,私自注册网店,通过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等方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2. 案件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非法经营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本案中,张某非法经营额达数十万元,其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并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知识的案例分析的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
该公司员工众多,其中乙是一名普通的技术员。
乙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5000元,年终奖金根据公司年度业绩发放。
在乙入职甲公司后,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多次要求乙加班,乙均予以配合。
2012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乙被列入裁员名单。
乙认为甲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与乙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乙经济补偿金?三、案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是否应与乙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乙被列入裁员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本案中,甲公司因经营困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裁减人员。
公选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借贷关系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以下是本案的基本情况:原告王某某,男,35岁,个体工商户,住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被告李某某,男,40岁,某公司职员,住址: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号。
2019年5月,原告王某某因经营需要,向被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王某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2. 原告王某某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否应当得到支持?3. 被告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还本付息的合同。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存在口头约定,约定了借款金额、期限及利率等要素,符合借款合同的基本构成要件。
因此,可以认定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二)原告王某某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口头约定了年利率为10%,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原告王某某主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当得到支持。
(三)被告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因此,被告李某某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李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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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共三题)1、欧联网络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通信产品生产和电脑网络服务的中日合资企业。
公司自1991年7月成立以来发展迅速,销售额每年增长50%以上。
与此同时,公司内部存在着不少冲突,影响着公司绩效的继续提高。
因为是合资企业,尽管日方管理人员带来了许多先进的管理方法。
但是日本式的管理模式未必完全适合中国员工。
例如,在日本,加班加点不仅司空见惯,而且没有报酬。
欧联公司经常让中国员工长时间加班,引起了大家的不满,一些优秀员工还因此离开了欧联公司。
欧联公司的组织结构由于是直线职能制,部门之间的协调非常困难。
例如,销售部经常抱怨研发部开发的产品偏离顾客的需求,生产部的效率太低,使自己错过了销售时机;生产部则抱怨研发部开发的产品不符合生产标准,销售部门的订单无法达到成本要求。
研发部胡经理虽然技术水平首屈一指,但是心胸狭窄,总怕他人超越自己。
因此,常常压制其他工程师。
这使得工程部人心涣散,士气低落。
问题:(1)欧联公司的冲突有哪些?原因是什么?(2)如何解决欧联公司存在的冲突?答:1、根据冲突范围可将冲突分为人际冲突、群际冲突和组织冲突。
欧联公司的管理层与中国员工之间的冲突,存在于不同组织层次之间,它属于去际冲突的纵向冲突,出现这种冲突的原因有多重,在这里主要有:管理层运用行政权力要求员工加班,但没有赋予任何报酬作为补偿;中国的员工在价值观上不同于日本的员工,要求员工长时间加班,如果没有相应的报酬,一般很难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久而久之就会削弱员工的工作动机强度。
管理层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合理的设计报酬系统,从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并在人力成本与员工绩效之间取得一个动态平衡。
各部门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存在统一组织层次不同部门之间,属于群际冲突的横向冲突。
由于欧联采用的组织结构是职能型,各部门之间存在着任务依赖性,而组织结构的先天缺陷却削弱了各部门之间必要的沟通量,从而导致任务的不协调;各部门都存在着自己的绩效目标,例如销售部希望增加产品线的广度以适应多样化的市场需求,生产部则希望减少产品线的广度以节省成本,即销售部门的目标是顾客满意,生产部门的目标是生产效率。
2、解决的办法可以是采用现代组织结构,或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来促进信息的流通,让各部门及时得到有用的数据,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增强企业的信息管理能力,或实施关联性绩效评估,把具有依赖性的部门的绩效关联起来,如果某些部门只顾实现自身绩效,而不顾与之关联部门的绩效,就不能达到整体平衡,实现整体最优绩效。
胡经理与其下属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存在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体之间,称之为人际冲突。
借助MBTI人格理论(迈尔斯类型指标)国际最为流行的职业人格评估工具,主要用于了解受测试者的处事风格、特点、职业适应性、潜质等,从而提供合理的工作及人际决策建议。
从人格特质角度,如果胡经理真的不适合作为一名管理者,让他呆在这个位置上肯定会出现问题的,必要时企业可以考虑换掉胡经理。
2、范特丽公司是美国一家大型联合公司,总部设在芝加哥,下属有450个分公司,经营着9000多种产品,其中许多产品,如克拉克捧糖,乔氏中国食品等,都是名牌产品。
公司每年的销售额达90多亿美元。
多年来,范特丽公司都采用购买其他公司来发展自己的积极进取战略,因而取得了迅速的发展。
公司的传统做法是:每当购买一家公司或厂家以后,一般都保持其原来的产品,使其成为联合公司一个新产品的市场;另一方面是对下属各分公司都采用分权的形式。
允许新购买的分公司或工厂保持其原来的生产管理结构,这些都不受联合公司的限制和约束。
由于实行了这种战略,公司变成由许多没有统一目标,彼此又没有什么联系的分公司组成的联合公司。
1976年,负责这个发展战略的董事长退休以后,德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任命为董事长。
新董事长德姆的意图是要使公司朝着他新制定的方向发展。
根据他新制定的战略,德姆卖掉了下属56个分公司,但同时又买下了西北饮料工业公司。
据德姆的说法,公司除了面临发展方向方面的问题外,还面临着另外两个主要问题:一个是下属各分公司都面临着向社会介绍并推销新产品的问题,为了刺激各分公司的工作,德姆决定采用奖金制,对下属干得出色的分公司经理每年奖励1万美元。
但是,对于这些收入远远超过1万元的分公司经理人员来说,1万元奖金恐怕起不了多大的刺激作用。
另一个面临的更严重的问题是,在维持原来的分权制度下,应如何提高对增派参谋人员必要性的认识,应如何发挥直线与参谋人员的作用问题。
德姆决定要给下属每个部门增派参谋人员,以更好地帮助各个小组开展工作。
但是,有些管理人员则认为只增派参谋人员是不够的,有的人则认为,没有必要增派参谋人员,可以采用单一联络人联系几个单位的方法,即集权管理的方法。
公司专门设有一个财务部门,但是这个财务部门根本就无法控制这么多分公司的财务活动,因此造成联合公司总部甚至无法了解并掌握下属部门支付支票的情况等等。
问题:(1)范特丽公司可以在分权方面做得更好吗?(2)你对德姆的激励方法有何看法?(3)参谋人员有何作用?如何协调直线和参谋人员之间的关系?答:1、范特丽公司可以在分权方面做得更好。
现在的范特丽公司分权程度非常高,各下属分公司基本上是分而治之,这样的管理架构使得组织十分松散,总部也缺乏控制力。
范特丽公司需要平衡集权和分权,只有在现在的基础上适度集权才能形成更大的整体合力。
2、德姆的激励方法可能难以达到理想的结果,微薄的奖励起不到足够的激励作用。
要取得更好的激励效果,可以从两方面改进,一是提高物质的额度,这样对分公司经理这样高收入阶层才会起到刺激作用;二是物质奖励和净胜奖励相结合,奖励能否起到激励作用取决于人们取得的成绩和他们对不同需要的追求程度而定,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
3、参谋人员可以为直线主管提供信息,出谋划策,配合主管工作。
在协调直线和参谋人员之间的关系时很有讲究;首先,直线主管不能为参谋左右。
参谋人员所拥有的只是辅助性职权,比如提供咨询、建议等,直线主管广泛听取参谋的意见后应作出决策。
注意,只有主线主管才是决策者。
其次,参谋应尽可能的独立提出建议,直线主管不应过多干涉。
3、在20世纪80年代,李斯特因拯救濒临破产的美国汽车巨头之一劳可莱斯公司而名声鹊起。
今天,劳可莱斯公司又面临另外一场挑战:在过热的竞争和预测到的世界汽车产业生产能力过剩的环境中求生存。
为了度过这场危机并再次成功地进行竞争,劳可莱斯不得不先解决以下问题:首先,世界汽车产业的生产能力过剩,意味着所有汽车制造商都将竭尽全力保持或增加它们的市场份额。
美国的汽车公司要靠增加投资来提高效率,日本的汽车制造商也不断在美国建厂。
欧洲和韩国的厂商也想增加他们在美国的市场份额。
李斯特承认,需要对某些车型削价,为此,他运用打折扣和其他激励手段来吸引消费者进入劳可莱斯的汽车陈列室。
可是,李斯特和劳可莱斯也认为,价格是唯一得到更多买主的方法。
但从长期性来看,这不是最好方法。
劳可莱斯必须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改进它所生产汽车的质量和性能。
李斯特承认,把注意力过分集中在市场营销和财务方面,而把产品开发拱手让给了其他厂家是不好的。
还认识到,必须重视向消费者提出的售后服务的高质量。
李斯特的第三个问题是把美国汽车公司(AMC)和劳可莱斯的动作结合起来。
兼并美国汽车公司意味着劳可莱斯要解雇许多员工,这包括蓝领工人和白领阶层。
剩余的员工对这种解雇的态度从愤怒到担心,这给劳可莱斯的管理产生巨大的压力:难以和劳工方面密切合作、回避骚乱,确保汽车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为了生存,劳可莱斯承认,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设计、营销、工程和生产方面员工应通力协作,以团队形式开发和制造与消费者的需要相匹配的质量产品。
劳可莱斯的未来还要以提高效率为基础。
今天,劳可莱斯一直注重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并靠团队合作的方式提高产品开发的速度,并发展与供应商、消费者的更好关系。
在其他方面,李斯特要求供应商提供降低成本的建议——他已收到上千条这样的提议。
李斯特说,降低成本的关键是“让全部1万名员工都谈降低成本。
”李斯特现已从劳可莱斯公司总裁的职位退休。
有些分析家开始预见劳可莱斯的艰难时光。
但一位现任主管却说,劳可莱斯有一项大优势:它从前有过一次危机,却度过了危机并生存下来,所以,劳可莱斯能够向过去学到宝贵的东西。
问题:(1)请用当代管理学方法解决劳可莱斯面临的问题?(2)如何用权变管理的思想解决劳可莱斯面临的问题?(3)劳可莱斯在今天该怎么做?答:1、艾柯卡提出四种方法解决面临的问题,基本上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
在当代,要解决的困境,很重要的是用户至上,一般以用户的需求作为开展业务的出发点;企业要有新的社会责任理念开展业务活动;革新产品结构,不断推出科技含量高的产品供应市场;明确为人服务等等。
无目的的兼并企业不是上策,根据市场需要,有大企业,也有中小企业。
2、权变管理思想就是客观环境不断变化的条件下,企业的经营行为要适应这种需要,不断提出新措施。
根据克莱斯勒情况,先要运用各种措施处理好积压的汽车,这是回笼资金的重要办法;生产改进型的新汽车供应市场,争取有高的资金回报率;处理好与员工的关系,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其中对剩余员工的安排,应效仿日本企业的做法,较少去解雇,而应以发展经济去容纳较多的员工。
3、在今天,克莱斯勒公司应把握住网络化、知识化、信息化的条件,充分获取各种信息,开展自己的业务。
“三化”是相辅相成不可缺少的,这要求克莱斯勒公司要多吸纳有用人才,壮大智囊团力量,这是壮大经济的保证。
还要有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拥有各类资源,用好各类资源。
最后按需要用各种办法来发展经济。